中国上市公司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中国证券市场是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证券市场。从1990年到2001年短短十几年间,中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经由最初的10家发展为1000多家,总市值由几亿元发展为4万余亿元人民币,其成就举世瞩目。但是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发生了一系列的违法违规事件:1997年琼民源案,1998年成都红光案,2000年亿安科技案,2001年银广夏案等等,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实践表明,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严格规定市场各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而在证券市场的各责任主体中,上市公司应是首要的责任主体。这一整套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得当与否,直接关系着中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的发展。论文就上市公司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
    论文包括七部分。引言部分对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引出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以及对有关贯穿全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
    论文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进行了论述。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其对于人的价值,尤其是对证券市场主体的价值。制度的设计总是以立法者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前提的。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价值、效益价值、平等价值和保护价值。首先,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必须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其次,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必须使上市公司以及公众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行为具有更高的效率,符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规律。第三,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公平地对待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使其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第四,在上市公司与公众投资者的民事关系中,两者地位并不平等,公众投资者处于弱势,本着公平的原则,应当对公众投资者加以保护,以实现两者之间的平等。
    论文第二章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及现行规定进行研究。这几个国家及地区就上市公司证券民事责任
    
    的规定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它们的实践表明有效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证券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第三章对中国上市公司违法基础原因进行分析。在此部分中,首先对我国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其次,对其违法基础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有历史原因、市场原因、社会原因、法律原因、监管原因等。这些原因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判断,才有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因此,要想减少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率,也应从多方面着手,惟其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
    论文第四章对中国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表现形式进行了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其次,上市公司的证券民事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其中,赔偿损失是最广泛适用的形式。第三,对上市公司与其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等的连带证券民事责任进行论述。为防止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滥用职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了公司与其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我国并未规定董事等因主观过错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论文指出,当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害时,投资者既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权利,亦可向有关责任人员主张权利。
    论文第五章对中国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机制进行了论述。首先对实体法的实现机制进行了论述。其中对现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和《证券法》,之后就受损害的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权利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等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其次,用大量篇幅对程序法的实现机制进行了论述。如无适当的程序,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则无法实现。因此,程序问题是我国建立上市公司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重点。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论文主要从救济途径、主管与管辖、诉讼当事人、诉讼形式、举证责任以及裁判的执行几方面进行了论述。
    论文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引文
1、杨志华:《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版
    2、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3、姜丽勇:《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载于《证券市场导报》2000
    
    年第5期
    4、刘敏超、薛峰:《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2001年第9期
    5、程啸:《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6、黎四奇:《从“红光事件”看信息披露者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载于《法学》2001年第7期
    7、郑琰:《从琼民源案谈信息披露虚假或欠缺的民事归责和免责》,载于《金融法苑》1998年第12期
    8、王利明:《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1 199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而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集团首次发行股票。1990年,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数量为8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数量为2家。截至2002年2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B股)数量达到1167家,上市公司A、B股总市值为40283.13亿元,流通市值为15209.58亿元。2001年6月中国深沪两市总市值为53630.58亿元,流通市值为18866.36亿元,为历史最高值。有关数据详见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2 所谓“重公轻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重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公法救济(此为“公”),而轻视由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对方——中小股东主动采取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私法救济(此为“私”)。重公轻私有历史的原因:中国自古以来,在立法方面一直是重视刑事处罚的公法救济,而忽视民事立法以及民事权利的救济。
    3 至于上市公司的其它民事责任,例如与别的企业签订合同,但却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4 这是就一般意义而言。从严格意义上讲,法的外延比法律的外延更为广泛。因为法不仅包括制度意义上的法,即法律,而且还包括观念状态的法以及社会状态的法。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P10,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5 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4卷,P569。
    6 第一,反欺诈条款;第二,股票登记条款;第三,要求某些从事股票行业的人登记或注册条款。详见高如星、王敏祥著:《美国证券法》P2,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7 有关数据引自袁国良、王怀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证分析及其相关问题》,详见企业资源管理中心网站(www.amteam.org)。
    8 高尚全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一文中指出:“政企不分使得各级政府仍然对企业进行不应有的干预,从维护本地利益出发,默许、纵容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载于《汽车周报》网站(www.autoweekly.com.cn)2001年7月13日。
    9 李峰、田素华:《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途径选择》,详见《深圳特区报》网站(www.szszd.com.cn)。该文同时指出,中国证券投资收益也有较大的风险,不确定性较强。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P823注17。
    11 所谓圈钱,就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巨额资本。
    12 投资应该对被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进行认真的分析,并据此做出投资决策。但中国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有对自身股票进行买卖的,有在股市行情好的时候跟风的,也有和庄家联手操纵市场的,因此,笔者认为其所从事的行为只能称为“投机”,而不能称为“投资”。
    13 在加入WTO之际,我国学者对社会信用的研究颇多,社会舆论对社会信用也给予了很多的关注。这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例如,《金融时报》2月28日发表社论《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九论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3月5日发表李晓西的文章《亟待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政府官员也发表类似言论,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文章《合力架构中国信用体系》。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均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同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这些表明我国政府现在已经意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但是,《经济日报》2002年4月2日第五版文章《首家信用体系试点为何冷场?》中称:全国第一家信用体系试点——北京中关村运转四个月,却遇到了企业需求不足的冷场。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会一蹴而就,而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14 例如,2001年8月,《财经》杂志以《银广夏陷阱》为题,披露了银广夏事件,之后监管当局才予以立案。
    15 还是以银广夏事件为例,在事件暴光之前,证券监管部门曾数次对其进行各种检查,但是都没有发现问题。详见《财经》2001年8月号文章《银广夏陷阱》。
    16 1998年底,一位小投资者因为成都红光公司作假,将公司董事长等24名被告诉至法院,是我国第一起小股东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致其损失案,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01年银广夏作假事件暴光后,一些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家地方法院决定受理,再加上社会舆论的参与,引发了更多的投资者起诉,但是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法院暂不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17 《中国证券报》1999年10月23日第4版,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被判刑后,曾辩称:“大家都是这么干的,那么多人都这么干,你们为什么单单抓我?”就现有资料而言,尚无法准确判断马先生的话是否事实,但是从2001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更多数量的上市公司作假问题被披露,我们有理由初步认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应当超过已被查处的数量。例如,仅2001年9月,就有约40家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和批评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详见中华网财经频道(finance.china.com)2001年9月22日文章《一个月内近40家违规上市公司被查处》。
    18 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4卷。作者在该文中将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等同使用。关于此提法,笔者认为有失偏颇。
    19 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1998”浦经初字第3964号裁定。起诉人姜顺珍,被告人是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何行毅(红光公司董事长)、焉占翠(红光公司总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主承销商)、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除文中理由外,尚有另外一个理由:原告所起诉的股票纠纷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详见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P17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20 中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了发行人以及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法律中唯一的董事、监事、经理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但是,这只是针对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虚假信息而设置的责任条款。笔者认为在其他一些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情形下,也应当规定高管人员的连带责任。
    21 唐德华主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内部运作法律实务》P56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22 例如,《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3 笔者认为,在执行时,应先进行民事赔偿,以简化手续,以免支付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后,才发现不足以支付,再重新偿付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所以凡涉及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这三种司法款项时,有以下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法院事先对上市公司帐务进行清查,若资产充裕,则执行顺序无碍;二、若法院不事先对上市公司帐务进行清查,则应先予执行民事赔偿,以避免将来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应对此情形进行较详细的规定。
    24 笔者认为,可以举这样的例子:A被B打伤,警察责令B交罚款或者将B拘留,B打A的责任仅限于此,而A不能请求B支付医疗费,这样的责任规定和处罚方式明显存在不公平,而现行的证券法规定正如此——只规定了公法的处罚,而对受损害者的损害则在所不问,缺乏必要的公平机制。
    25 《证券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6 《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7 有学者认为,诉权是程序权利。如果说,当事人要求解决纠纷的权利要求在没有诉讼制度以前仍然处于请求权状态的话,那么,在诉讼制度设置后,并且在当事人向运行诉讼制度的法院提出解决纠纷、保护权利要求时,这种要求就转化为诉讼程序上的权利。详见《民事诉讼法学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241。另外,该论著中指出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凡涉及诉权部分,几乎均认为诉权具有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笔者对该观点持赞成态度。本文所称寻求救济的权利,仍然处于请求权状态,因此,仍然是实体意义上的权利。
    28 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通知下级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事索赔纠纷案件。
    29 详见法律思想者网站(www.lawthinker.com.cn)文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看法与解释》,为行文方便,后文将该通知简称为《受理通知》。
    30 王利明:《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26日。
    31 详见《法制日报》2001年4月11日第8版:《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刻不容缓》。
    32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待市场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法院必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这一方面表明目前法院仅受理虚假陈述类证券纠纷案件只是暂时的,另一方面,也说明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步骤是有序的。详见158海融证券网站(www.158china.com) 2002年1月16日报道。
    33 例如:各投资者买入卖出的股票数量不同、金额数目不同,买卖的方向不同,虽然都是在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期间进行买卖但具体买卖的时间不同,等。
    34 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P215。
    35 有资料称:监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正积极鼓励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详见金融街网站(www.jrj.com.cn)2001年11月20日文章《中国将健全证券民事赔偿机制》。
    36 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就是集团诉讼。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团体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等形式虽然相近,但各有不同,概念不同,各有所指。
    37 详见158海融证券网站( www.158china.com)2002年1月18日文章《法学界权威人士:证券民事纠纷不宜采用集团诉讼》。
    38 《受理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有学者认为,如此前置程序的设计,使得投资者“欲告无门”,如果证监会未对上市公司进行查处,则投资者无法对其起诉。——见《对<受理通知>的看法与解释》。笔者认为,表面上,《受理通知》的规定是限制了受损害投资者的诉权,但是,一方面,从防止滥诉的角度来看,此规定可有效避免滥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查处结果作为证据,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只能更加不利于其权利的实现。
    39 2002年1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投资者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的起诉,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的案例就会出现。详见2002年1月26日《北京晨报》第4版《"大庆联谊"因虚假陈述遭200股民诉讼》。
    40 2002年1月24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中国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详见2002年1月16日《京华时报》第12版《平安推出董事责任保险》。
    
    主要参考书目
    
    1、刘淑强著:《〈证券法〉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2、施天涛主编:《证券法释论》,工商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3、叶林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4、郑顺炎著:《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5、高如星、王敏祥著:《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6、大卫·L·拉特那著:《证券管理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7、刘俊海著:《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8、唐德华主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内部运作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9、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10、胡英之著:《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11、周友苏主编:《证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
    1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13、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修订第1版
    14、周正庆主编:《证券市场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15、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5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