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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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文本中,在中外众多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在许多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公共利益总是频繁出现,很少有人觉得它陌生,但它到底为何物却总是扑朔迷离。对于公共利益,立法难以将其清晰呈现,学者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普通民众对其更是充满疑惑。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和模糊,一些个体、团体、企业、公权力机构(人员)等主体动辄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现实中种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形激起了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质疑,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论关注。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公共利益到底应该由谁界定?可以说,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包括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以及界定主体的问题是面对公共利益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在公共利益得以界定之后,公共利益是不是就可以限制个人权利、是不是就可以任意地限制个人权利,即公共利益限制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以及对限制个人权利的公共利益加以限制的问题也同样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总之,只有公共利益的界定和限制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公共利益才不会成为个人权利屡受侵害的借口,真正的公共利益才会顺利实现。
Public interest, an enigma concept. Although concrete expression is different, it is regulated in many countries and areas. Many scholars have devoted much passion to it and study it extensively and furtherly from different angles. But public interest promblems are not solved because of law regula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areas as well as in scholars’theory study, they even become worse and many problems emerge. This results from the limitation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public interest, which is reflected in the legislation such as the regul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s too abstract to be applied, or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but limits the sphere to be applied, and also reflected in the scholars’theory study in which public interest is different in different scholars’eye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because some individuals, companies, groups, public power institutions (officials) invade other’s rights under the guise of public interest. Faced with such puzzles and doubts in practice and theory, some scholars even question whether public interest exits.
     Then, is there public interest on earth? If there is, what is public interest? By whom should public interest be defined? Does public interest has the legitimacy to limit individual right? How should public interest be limited which limits individual right? A study on legal defining and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should answer the above-mentioned questions.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five charpters.
     Charpter one is about the study on whether public interest exists. Some scholars think public interest mentioned usually by people is not objective and certain, or think the so-called public interest is the final result of competition among different interested parties, or think individual interest can not be assembled to be public interest mentioned by people, so that they think there is no public interest at all. While we should not reach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no public interest just because of the above-mentioned reasons. The three angles, the category essence and social existence of human being, pulic demands of human being, individual insufficiency to satisfy public demands of human being, demonstrate the real existence of public interest.
     Charpter two is about the study on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fter answering the points which deny the existence of public interest and demonstrating the objective existence of public interest,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 including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should gain enough attention. As for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six typical theory models are of help in defining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such as the semantic analysis model, the aggregation of individual interests model, the common interest model, the result of competition model, the value theory mode, the reversion exclusion model. On the basis of absorb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existing theories that define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 descriptive defi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s a meaningful endeavor: the subject of public interest is unspecific and in the majority, public interest can be turned into individual interest, and the interest is common in which the interest is not divided, not exclusive and not competitive. As for the deno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public interest should not be confused with national interest and social interest, public interest is the broader concept of national interest and social interest, and public interest includes national interest and social interest. At the same time, Pound’s theory about the public interest which mainly focuses on the political aspect and the social interest will help us to understand national interest and social interest. While it should be worth noticing tha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Pound’s eye should not be confused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 often talked about by people.
     Charpter three is about the study on the subject that defines public interest. After talking about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e problem should be noticed: Who can define public interest? After all, that what is public interest is relavent but not the same to that who can define public interest. The reasons that the legislature, the judiciary or the executive is choosed to define public interest should be analysed, which then should be also evaluated by reason.
     Charpter four is about the study on the legitimacy of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 individual right. We can often see the similar expressions in the law vers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areas in the world and in many scholars’study that for the sake of public interest (or public purpose, and so on.), individual property can be taken over or requisited. Why does public interest become the reason that individual property can be taken over or requisited? We can say the important problem that the legitimacy of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 individual right has not caught scholars’enough theory attention. The legitimacy itself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the legitimacy of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 individual right should combine with the approaches when the legitimacy is talked about. The legitimacy of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 individual right is not inevitable, because the charm and tradition approach have faded, so the legitimacy of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 individual right should come from the real consent of the right owner, the real consent should be fulfilled in the just process, and the just process should be the just process in light of law.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distinguish legality from legitimacy and reflect the just process in light of law.
     Charpter five is about the study on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that limits individual right. After discussing the legitimacy of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on individual right,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which limits individual right should also be noticed, which is the discussion of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the discussion of the principles through which public interest can be realized, and also the discussion of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that limits individual right should abide by three principles: the due process principle,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the just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 order to be in response to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n realizing public interest, the analysis in this part goes on under the real circumstance in our country. Firstly,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ssures in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n our country are discussed in view of the due process especially the hearing process. It points out that the phenomenan should be changed that the executive dominat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The real role of the links in the hearing process, such as pre-notice, inquiry, argument, and decision-making according to the hearing record should be paid enough attention to. In the hearing process, the legislature should participate in and democratically supervise the defining of public interest, methods that public interest limits individual right, and the compensation to individual in line with law, which should combine with the legalization and specific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function of the legislature. At the same time, the judiciary’s judicial remedy function should play a role in realizing public interest, of course, the perfection of the judiciary remedy function in our country relies on the real building and continuing perfection of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in our country. Secondly, limit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that limits individual right should combine with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which includes the appropriation principle, the necess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in a narrow sense, and these three principles should play their roles in limiting and realzing public interest as a whole. Thirdly, the four dimensions of the just compensation principle should be noticed. As for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just compensation, can individual right be protected only the just compensation is realized. As for the sphere of the just compensation, the direct damage and indirect damage, th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damage of the right owner that is limited by public interest should be compensated, and such protection level should goes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iving right. As for the evaluation of just compensation, the impartial and objective evaluation is very important. As for the time of the just compensation, the compensation in advance is the basis that must be complied with.
引文
①参见[美]珍妮特·V.登哈特等:《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②参见James E.Anderson, Public Policymaking an Introducti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2003, p.13.
    ③参见[美]劳伦斯·迈耶等:《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罗飞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④参见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79页。
    ⑤转引自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一种分析范式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年博士论文。
    
    ①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等:《同意的计算》,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②转引自赵成根:《民主与政治决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①参见[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荣震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7页。
    
    ①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59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③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
    ④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鹏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8页。
    ⑤参见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
    ⑥参见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15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2页。
    ②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6-237页。
    ③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①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7页。
    ②参见[美]杜威:《哲学的改造》,许崇清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01页。
    ③参见[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④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183页。
    ⑤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2页。
    ⑥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①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81页。
    ②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③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248页。
    ①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都市警察服务的制度结构》,宋全喜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7页。
    ②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82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
    ②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24页。
    ③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81页。
    
    ①参见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
    ②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③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8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5页。
    ⑤参见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24页。
    
    ①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②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③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252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第8-9页。
    ②转引自夏勇:《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
    ③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④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81页。
    ①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81页。
    ②参见丁延龄:《论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界定》,载《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31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7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①张学军:《我国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性及其体制的重塑探讨》,载《宿州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19页。
    ②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1页。
    ①参见张学军:《我国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性及其体制的重塑探讨》,载《宿州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19页。
    ②参见余少祥:《论公共利益的行政保护——法律原理与法律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第7-8页。
    ①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地区对公共利益的表述并非一致,如有“公共利益”、“公共福祉”、“公共福利”、“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国家利益”等表述,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这些并不一致的表述实际上也反映出不同国家、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尽相同。
    ②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①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186页。
    ②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第161页。
    ③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页。
    ④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58页。
    ⑤杨峰:《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载《法学》2005年第10期,第97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①转引自杨通进:《爱尔维修与霍尔巴赫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第16页。
    ②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③[英]阿尔斯顿:《语言哲学》,牟博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06页。
    ①转引自[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②[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③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29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②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29页。
    ③严格说来,共同性、普遍性、一般性、整体性几个词语的内涵还是有区别的,但这里笔者之所以将它们都放在共同性利益里面讨论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这几个词语之间是有相通性的,尤其在讨论公共利益时都强调了公共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集合而是对个人利益的抽象;第二,这几个词语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从许多学者在讨论公共利益时往往将其中几个并列处理就可看出;第三,任何理论概括面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都难免显得无力,也可以说只是对现实生活的近似概括,因此将这些近似概括放在一起讨论也许可以使理论对现实生活更加具有解释力。
    ④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8页。
    ①单锋:《公共利益的经济法哲学透视》,载《学海》2006年第3期,第106页。
    ②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6页。
    ③参见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9页。
    ④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⑤参见[美] E·R·克鲁斯克等:《公共政策词典》,唐理斌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
    ⑥参见[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唐亮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224页。
    ⑦参见[加]莱斯利·雅各布:《民主视野》,吴增定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①李玉萍:《论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1期,第94页。
    ②张旺:《论公共利益的界定》,载《理论学刊》2007年第1期,第84页。
    ①王景斌:《论公共利益之界定——一个公法学基石性范畴的法理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第131页。
    ②张旺:《论公共利益的界定》,载《理论学刊》2007年第1期,第85页。
    ③参见[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
    ④参见Peter Woll, American Government Readings and Cases, Little Brown Company,1984, p.279-280.
    ⑤转引自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2页。
    ⑥戴涛:《公共利益悖论及其解构》,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2期,第52页。
    ①参见Frank J.Sorauf, The Public Interest Reconsidered,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 .19 (1957), p.633.
    ②楼利明:《论公共利益——一种哲学式的诠释》,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第143页。
    ③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5页。
    ①参见[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②转引自[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③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2页。
    ④参见[美]林德布罗姆:《决策过程》,朱国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7页。
    ⑤参见John Bell, Public Interest: Policy or Principle, Roger Brownsword ed, Law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Franz Steiner Verlag Stuttgart, 1993,p.27.
    ①参见[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
    ②参见Frank J.Sorauf, The Public Interest Reconsidered,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 .19 (1957),p. 617-624.
    ③参见麻宝斌:《公共利益与政府职能》,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④李蕊:《论公共利益的界定》,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30页。
    ⑤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⑥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95页。
    ②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108页。
    ③参见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页。
    ④A .J. M. Milne, The Public Interest, Political Controversy, and the Judges, Roger Brownsword ed, Law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Franz Steiner Verlag Stuttgart, 1993,p.39.
    ⑤参见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一种分析范式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年博士论文。
    
    ①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第163页。
    ②参见佟丽华、白羽:《和谐社会与公益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③杨峰:《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载《法学》2005年第10期,第98页。
    ①参见房绍坤、王洪平:《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71页。
    ②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5页。
    ③参见董长春:《权力的私人性及其法律控制》,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6期,第72页。
    ④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①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0页。
    ②参见[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③参见董长春:《权力的私人性及其法律控制》,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6期,第73页。
    ④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第165页。
    ⑤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第166页。
    ①当然,除了上述界定模式,学者们还有一些其他的讨论模式,篇幅所限,笔者不再一一讨论。尤其是程序主义界定模式也颇受一些学者推崇,但因笔者后文将在正当程序方面有详细的阐述,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笔者这里不再赘述。
    ②参见[德]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③参见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④[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8页。
    ①单锋:《公共利益的经济法哲学透视》,载《学海》2006年第3期,第105页。
    ②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6页。
    ③杨峰:《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载《法学》2005年第10期,第95页。
    ④参见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26页。
    ①王达:《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5期,第41页。
    ②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页。
    ③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1页。
    ①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6页。
    ②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3页。
    ①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页。
    ②参见余忠尧:《简述美国宪法“公共使用”条款》,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4期,第99页。
    ③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①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3页。
    ②参见余少祥:《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哲学论纲》,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第10页。
    ③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④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①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
    ②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①[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42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7页。
    ③沈荣华、汪瑜:《论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94页。
    ④参见[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⑤刘仁春:《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的根源和归宿》,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5期,第7页。
    ①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7页。
    ②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③参见[美]库珀:《行政伦理学》,张秀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④参见杨通进:《爱尔维修与霍尔巴赫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第65-66页。
    ⑤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8页。
    ①刘仁春:《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的根源和归宿》,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5期,第7页。
    ②“公用性”是笔者对公共利益享有方面的一个概括,它包括利益享有的不可分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
    ③参见[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彭和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①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②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逊等:《经济学》,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4页。
    ③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④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6-267页。
    ⑤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⑥参见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⑦参见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①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3页。
    ②参见[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政府经济学》,曾强等译,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页。
    ③参见[美]乔治·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327页。
    ④参见陈国庆、王叙果:《公共产品纯度:公共产品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础》,载《财贸经济》2007年第10期,第72页。
    ⑤参见龙新民、江庆:《论公共产品概念的现实意义》,载《当代财经》2007年第1期,第38页。
    ⑥参见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⑦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⑧参见郑秉文:《“市场失灵”分析》,载《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经济法卷》,浙江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①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②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③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9页。
    ①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
    ②对于更为具体的35个公共利益事项,可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72页;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2-283页;
    ③参见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页;
    
    ①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
    ②参见马德普:《公共利益、政治制度与政治文明》,载《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8期,第48页。
    ①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7页。
    ③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05页。
    ④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第22页。
    ⑤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第22页。
    ①参见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第22页。
    ①本文在第二章“公共利益内涵研究”中并没有对众多学者所讨论的“程序主义模式”以及“主观公共利益模式”(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展开讨论。原因在于笔者认为前者在没有相对厘清公共利益内涵的基础上来讨论通过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的效果并不会很理想。学者刘连泰在论述通过议会程序界定公共利益时也指出:尽管议会是代表选出的民意机构,且代议机构的工作程序相对于行政程序而言可能更为民主,但“公共利益”的异化问题不会因为代议机构工作程序的民主性而消解——决定“公共利益”的程序应该和决定“公共利益”的理由区分开。多数人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公共利益”,真理不能通过投票表决。参见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第162页;后者则侧重对“谁来界定公共利益”问题的讨论,但这样的讨论模式并非是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模式,而应该是对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的研究。可以说,如果对公共利益的内涵没有比较清晰的把握,讨论通过什么程序以及由谁界定公共利益都可能会“事倍功半”甚至“无功而返”。
    ①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196页。
    ②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45页。
    ③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44页。
    ④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44页。
    ①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①[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1页。
    ①显然,笔者这里无意完全否定专家参与立法的优点,只是侧重从其可能存在的弊端分析入手,也是为了防止出现过度的“精英化”而远离大众的倾向。学者黄文艺梳理出了三种主要的法律职业话语并指出其各自的功能:职业主义话语建构了法律职业发展的理想目标模式,精英主义话语论证了法律职业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民粹主义作为法律职业的批判性话语有助于防止法律职业偏离社会的期望。参见黄文艺:《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3-105页。
    ①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280页。
    ②[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09-510页。
    ①之所以说“可能是最理想的情况”,是因为:全体一致这种情况很难出现,因此这种状况出现是否就真的理想尚缺乏十足的实证材料的支撑。同时,在什么是最理想的情况这方面,恐怕也很难实现全体一致。
    ②[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9页。
    ①[美]约翰·麦克米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页。
    ②参见[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页。
    ③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154页。
    ④参见[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5页。
    ⑤参见[美]爱·麦·伯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曾炳钧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页。
    ①参见[英]伯克:《法国革命史》,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5-166页。
    ②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③[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页。
    ④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①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页。
    ②参见张千帆、肖泽晟:《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15页。
    ③张旺:《论公共利益的界定》,载《理论学刊》2007年第1期,第86页。
    ①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44页。
    ②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③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5页。
    ①客观上讲这一部分的论述与前一部分对立法机关局限的评述有所交叉,但二者论述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前一部分侧重揭示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方面存在的不足,这部分则侧重于司法机关对这些不足的克服。
    ②[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③转引自[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①[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②参见胡伟:《司法政治》,香港三联书店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版,第230页。
    ③[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④参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⑤转引自[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①参见林文雄:《法实证主义》,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18页。
    ①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②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③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④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第6页。
    ⑤参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63-165页。
    ①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5页。
    ①刘亚凡:《凯洛诉新伦敦市土地征收案》,载《中国审判月刊》2007年第7期,第75页。
    ②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5页。
    ③参见杨寅:《公共利益的程序主义考量》,载《法学》2004年第10期,第8-10页。
    ①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②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①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②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③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①黄文艺:《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兼评<法治:理念与制度>》,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第181页。
    ②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③黄文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④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⑤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⑥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①参见Robert Jackson,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American System of Governmnet,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58, p.11-12.
    
    ①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00-201页。
    ②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2003年版,第209页。
    ①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②[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①转引自[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②转引自[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③[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①当然,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司法的效率、成本、包括司法对法官素质的依赖等因素也都引发人们对司法的质疑,笔者对这些因素并没有专门阐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笔者认为文中讨论的几个方面更能使司法与立法以及与接下来论述的(行政)执法之间形成鲜明的对照,这样的论述才更有针对性,从而避免自说自话式地泛泛而谈。
    ②转引自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84页。
    ①转引自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②转引自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③参见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④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4页。
    ⑤参见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①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页。
    ②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125页。
    ③参见[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④[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⑤参见李累:《略论我国宪法财产征用制度的缺陷》,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行政法学》2002年第4期,第70页。
    ①参见范毅:《中西国家财产征用制度之宪法学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第107-109页。
    ②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并没有明确阐明自己关于“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的观点,即应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来界定公共利益。笔者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这本身并不是一个轻易就能得出结论的问题,尤其是不同国家、地区政治体制的差别也决定不大可能采取同一的模式,笔者不能武断地给出一个应该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结论;其次,如果笔者只满足于对各界定主体的优势、劣势进行比较分析,却没有提出自己的观点,这其实在学术态度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笔者将在本文的最后一章关于我国公共利益实现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部分对此进行论述,尽管这样的论述显得有些不够连贯,但也不失为是一种更为负责、严谨的研究态度的体现。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重译本序”第4页。
    ①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于“正当性”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正统性”,还有学者直接将其表述为“合法性”。众所周知,西方语境下的“合法性”与中国语境下的“合法性”含义是不一样的,其绝不限于“合法律性”。因此,笔者论述中涉及到学者“合法性”的表述应该根据具体的语境来理解,绝不意味着单纯的“合法律性”。
    ②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73页。
    ③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页。
    ①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②[法]让—马克·思古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王雪梅译,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第11页。
    ③[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中译本序”第1页。
    ④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⑤转引自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⑥需要说明的是,从长远、抽象意义上来看,公共利益应该有利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脱离了个人权利的公共利益是不真实的。但从眼前、具体来看,公共利益也会对个人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这从各国、地区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因此,对这样的限制的正当性研究也就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①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②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9页。
    ③对于“魅力型”和“传统型”正当性论证路径,韦伯早有论述。所谓“魅力型统治”(也译为“卡利斯马型”),是指将合法性(正当性)建立在献身于一个非凡的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英雄气概、楷模样板之上。参见[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1页;对于“传统型统治”,韦伯也指出:权威正当性最古老和普遍的形式,便是植根于传统的神圣性。对于巫术惩罚的畏惧,强化了存于心中抑阻改变行为惯常模式的力量。那些与既存的秩序相结合的多种利益,也使得权威的持续得以巩固。参见[德]马克思·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①参见[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6页。
    ②学者岳天明认为:传统合法性的基础在于相沿成习的习惯,它要墨守成规并因此而获得合法性基础。参见岳天明:《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基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页。
    ①[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②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4页。
    ①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②[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③学者哈里·贝兰指出:如果“同意”是在一些“挫败条件”下达成的,那么这样的“同意”就不具有相应的效力。这些“挫败条件”包括:第一,自由缺失,如被威逼胁迫、不适当的影响、被催眠后的建议、利用了囚徒困境;第二,信息不充分,如被欺骗、立约人对诺言的某一重要内容处于无知的状态、立约人和承诺人对于诺言的内容有极大的误解;第三,能力缺失,如立约人精神错乱(或者承诺人精神错乱)、立约人的智力暂时地或者持续地处于低下状态(例如酩酊大醉或者老年痴呆)、立约人不够成熟。参见Harry Beran, The Consent Theory of Political Obligations, Croom Helm Publishers Ltd, 1987, p.6-7.
    ④[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①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②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73页。
    
    ①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4页。
    ②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③这里借用郑成良的“法律之内的正义”的表述。
    ①参见岳天明:《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基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②参见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190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56页。
    ①参见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②[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8页。
    ①[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57页。
    ①对于正当程序,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笔者这里的关注点主要不是正当程序的一般理论,而是试图结合正当程序的一般理论以听证程序为视角来讨论对公共利益的限制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
    ②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③杨峰:《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载《法学》2005年第10期,第100页。
    ①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3页。
    ②418U.S.539,557-558(1974).
    ①参见邢益精:《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
    ②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3页。
    ①参见杨峰:《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载《法学》2005年第10期,第100页。
    ②房少坤、王洪平:《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72页。
    ③参见杨峰:《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载《法学》2005年第10期,第100页。
    ④参见张军、李佳蔚:《论公共利益之合理界定——以“中国最牛的钉子户“为视角》,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5期,第20页。
    ⑤参见张军、李佳蔚:《论公共利益之合理界定——以“中国最牛的钉子户“为视角》,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5期,第20页。
    ①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4页。
    ②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4页。
    ①[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②对于“道德败坏”问题,迈克尔·D.贝勒斯曾将其归纳为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对决定的正当性和决定人的正当性的信心的直接丧失;第二,当其他人都不服从规则、规章和原则并且照样逍遥其外的时候,此种信心丧失就可能导致这样一种观念:服从规则、规章和原则是愚蠢的、没有意义的或者是一种牺牲;第三,那种认为服从是没有意义的观念会导致不服从。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①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②参见肖顺武:《公共利益研究——一种分析范式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运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年博士论文。
    ①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44-45页。
    
    ①参见郑传坤、唐忠民:《完善公益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5期,第136-137页。
    ②参见刘向民:《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42页。
    ①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196页。
    ②林来梵、陈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中美“钉子户”案件的比较》,载《法学》2007年第8期,第29页。
    ③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以及其他决定,我国司法机关是很难审查的。其实即使在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美国,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公共利益(公共用途)上的决定通常也是持尊重的态度,除非出现正常的政治程序被堵塞或者立法机构明确违法、明显滥用权力或者立法决定明显不合理等情况。参见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刘向民:《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公共利益事务中司法救济职能的发挥也需要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真正建立和不断完善。
    ①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页。
    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③[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④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9页。
    ①张军、李佳蔚:《论公共利益之合理界定——以“中国最牛的钉子户”为视角》,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5期,第21页。
    ②参见陈新民:《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62页。
    ③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9页。
    ④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0页。
    ⑤参见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3页。
    ①[美]杰罗姆·巴伦等:《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②参见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3页。
    ③参见何永红:《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审查——以审查基准及其类型化为焦点》,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④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页。
    ①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②参见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5页。
    ①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0页。
    ②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5页。
    ③参见陈恩仪:“论行政法之公益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76页。
    ④参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第5版,第260-261页。
    ①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一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5页。
    ②赵云海:《关于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原则》,载《理论探索》2005年第2期,第79页。
    ③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第5版,第62页。
    ④参见陈恩仪:“论行政法之公益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76页。
    ①参见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5页。
    ②参见彭云业、翁洪洪:《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载《山西师大学报》2005年第2期,第116页。
    ③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④转引自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6页。
    ⑤参见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6页。
    ①参见何永红:《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审查:以审查基准及其类型化为焦点》,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114页。
    ②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5页。
    ③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载《浙江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9-10页。
    ④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1页。
    ①转引自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载《浙江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10页。
    ①刘亚凡:《凯洛诉新伦敦市土地征收案》,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年第7期,第75页。
    ②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4页。
    ③[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①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②参见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28页。
    ③李澜、李欣:《对美国联邦宪法征用条款中“公共使用”的解释》,载《法治论丛》2006年第5期,第83页。
    ④参见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载《北京规划建设》2004年第1期,第175页。
    ①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41页。
    ②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42页。
    ③Paul Latimer,Australian Business Law, CCH AUSTRALIAN LIMITED,2006, P.459.
    ④参见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载《北京规划建设》2004年第1期,第175页。
    ①参见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41页。
    ②周林彬、何朝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4页。
    ③参见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45页。
    ①参见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30页。
    ②参见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兼议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的改革》,载《北京规划建设》2004年第1期,第175页。
    
    ①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64页。
    ②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8页。
    ③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18页。
    ①黄文艺:《信息不充分条件下的立法策略——从信息约束角度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政策的解读》,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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