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无讼思想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传统无讼思想既是一种构建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理想政治模式理论,也是一种达致理想司法境界的指导理念,其内在规定性及实践状态均成为解读和谐秩序建构的重要资源。本文突破以往对此所作的纯法律问题的研究模式,站在秩序建构的视野上,对清代无讼思想及其实践状况给以理性审视和系统研究。
     全文可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围绕秩序、健讼、讼累三个核心,分别以君王(倡导并要求王权主义的和谐秩序)、仕者(君主制度的主要建构者)、民(被动参与王权主义和谐秩序的建构并体现和谐秩序建构程度的群体)三个利益主体为视角,考察了无讼思想的演生缘由。其中第一章考察了秩序情结影响下无讼思想的哲理性建构。这是对处于理想状态下的无讼思想给予的纯理念形式的考察。文章追根溯源,研究了先秦无讼思想形成,并从“天人合一”的角度考察了其本体论的建构,认为传统无讼思想是君主专制统摄下的和谐秩序对“秩序情结”的一种极致性的表达,秩序要求塑造了中国文化的品格,反之,源于诸子各家的文化又共同创造了无讼的氛围,缔造了君主专制的和谐秩序思想。
     第二章从现实的社会存在研究了秩序冲击对无讼思想的刺激性影响。显然,在无讼成因的研究中,仅仅一种基于文化类型学的纯理念研究并不足以说明问题的全部,现实因素反倒成为促其演生的更重要动力。秩序高压下狱讼“内爆”的社会现实、繁苛的行政课规紧逼下官员自身行政智资的阙如及其执政应对力的不足,以及民间调处的发达与政治调控资源的不足所形成的鲜明对比等等,构成了官员对自身及社会生存的现实考量,继续体现了无讼思想的秩序话语。
     第三章从讼累的角度再现了无讼思想演生中的民本话语,这是说明无讼思想在民间社会得以普遍生存的重要缘由。文章从经济、制度、刑罚、社会等方面考察了讼累问题,认为陋规的泛滥,幕友吏胥的弄权,以及刑罚本身的残酷、刑法本身的刚性、身份人情的考验等种种讼累负担,都成为亲民官们对民众生存之力给予现实考量的社会背景,孕育了无讼思想在基层社会的公信力与生命力,使社会各阶层在理性但又充满无奈的选择中呈现出对于狱讼的集体逃避。
     本文的第二部分考察了无讼思想的实践问题,这里既有技术上的探索,也有道德上的努力。其中第四章集中探讨了传统优秀仕者的息讼之术及其听讼原则。文章分别从社会环境的打造、听讼各环节息讼之术的探索及理想司法原则的运用三个方面来展现息讼策略的丰富内容。显然,息讼思想是一个包含多层环节、多样路径而又带有多种治民权术的理论体系:既要劝民以息讼,又要在听讼过程中尽力减讼息争。总的来看,贯穿于清代官箴司法文化中的司法要求是无讼为求、息讼在先、寓教于讼、便民为本、省事为上等原则。
     第五章研究了传统优秀仕者朝向无讼之境的道德的努力。为使息讼之术的各种探讨有坚实的保障和支撑,传统优秀仕者从建构职业道德的角度,不仅对民本文化的心理认同给以来自政治、社会、思想的全面构筑,而且又从一种反向的角度着力培育了仕者对法律、果报、官声的敬畏意识。传统优秀仕者践行无讼思想的各种努力无疑代表了传统司法文化,乃至传统官僚政治所能达到的极致,其实践的状态和程度均可成为检阅传统官僚政治运行状态的一个缩影。
     第六章为个案研究。为了能对无讼思想的实践状态给以具体的说明,本文选取了清代“亲亲”与“尊尊”角逐下的狱讼状态,来再现清代对宗族社会内部和谐秩序的维护与建构。在此当中,传统伦理法中那些体现和息止争、减少讼控的宗法“亲亲”原则在得到皇权“尊尊”的维护时,又遭到后者的高压与管制。用于呈现初级关系亲密无间的亲属相盗及因盗相伤案件给以减等的原则,以及亲属相隐与家族长的准司法权等等,其法律适应范围不断被明确的限定,使一些原本属于宗法自治、自理性的部分,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国法管制的轨道。从中可见,清代对和谐秩序的建构,建立在严格应对频繁、尤其是严重冲击秩序的事件的基础上。这种朝向无讼之境努力中的艰辛与挣扎,既是权力对于权利的一种子民文化方式的保护,也是权力对于权利的一种消解基础上的遮蔽。
     无讼思想既是一种秩序话语,也是一种民本话语,是适应和谐秩序建构的需要而产生了一种政治理想,它以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充分运用有力缓解了司法资源的紧张及社会各层所承受的诸种压力,为我们力避当今法律主治主义带来的弊端开启了重要思路。然而另一方面,无讼思想所蕴含的过度的秩序意识使其以漠视个人权利为代价,了却了君主制度建构中和谐秩序的情结。在求得无讼的实践中,专制体制与人治体制之间的内在矛盾、王权主义特有的财政体制及传统法律道德化中的德治主义之累等等问题,使无讼思想尽求和谐却不得和谐,而权利、法律乃至道德、秩序等等因素却面临严重流失乃至趋于虚无的境地。因而,惟有在全面理解传统无讼思想内在规定性的基础上引入权利观念及规范的程序保障机制,方能构建现代诉讼观,推进社会和谐的真正实现。
Traditionally, an ideal pattern of social order was one without ligitation. Non-litigation was, therefore, the ultimate political goal of a society, which provided guidance for its judicial activities.
     This paper includes two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reasons of the Non-litigation. As a psycho-cultural product, the idea of non-litigation was deeply rooted in the social reality. Non-litigation in Qing Dynasty was both a discourse of order and a discourse of morality centred upon the king's subjects. It survived the psychological and experiential tests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terms of operation cost, and won the public's full trust. While comb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non-litigation, this paper offers a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of the cost in the maintenance of order, vigorous litigation and lawsuit burde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emperor who made a royal claim of harmonious social order, the officers who was the chief architect of monarchy, and the mass that passively participated in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order of the royalty doctrine. Of course, the autocratic monarchy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ormation of bureaucratic system. As an indication of political aspiration for order, non-litigation became the Order Complex of the officers who constructed the social harmony under the guidance of monarchy. During the interplay between ideaology and society, the need for order molded the characters of Chinese culture. On the contrary, the culture rooted in different schools of thoughts created the atmosphere of non-litigation, establishing the thought about the order of royalty doctrine.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non-litigation in this paper mov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typology to that of social history. The traditional thought of non-litigation expressed the officials'expectation of a harmonious order; however, the ideal political concept could never equate moralizing with the historical fact. In fact, there were many factors that not only forced the officials to mind their own subsistence, but also became the social background where civilian-loving officer considered the living ability of the common people, such as the explosion of litigations under the pressure of the order of the royalty doctrine, the officials'limited administrative qualifications against the rigorou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poor adaptability, people's heavy litigation burden, the manipulation of pettifogger and petty officials, the cruelty of punishment and the rigidity of traditional law. Furthermore, these factors even caused people to elude the law in the dual social order, and tinted non-litigation with a moral color. All this nourished the dispersion and the public trust of non-litigation. Meanwhile, the whole society tried every means to flee collectively lawsuit in a reasonable but passive choices.
     However, non-litigation was an political expectation. Obviously, quelling the litigation was the best way to achieve the political goal. Because of the non-litigation as the political ideal, this article focused on the efforts of traditional officials in the technical research and in the moral guarantee during the course of achieving the non-litigation. On the whole, judicial requirements included the principles of seeking the non-litigation, quelling the litigation previously, making moralization into the litigation, giving people convenience and saving trouble firstly in the culture of official admonitions in the Qing Dynasty. Researches on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official admonitions reveal that the thought of quelling the litigations wa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that included the multilevel sections, multiple ways and all kinds of political trickery of governing people. This theoretical system needed not only to persuade the people to quell the litigation but also to punish evil, praise kindness, distinguish the false and even intimidate the people to creat a safe litigation environment and quicken the interrogation for people's convenience and saving trouble.
     In the process of oyer, we found that traditional officials tried their best to quell the litig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futation, hearing and settlement. Traditional officials were committed to the classification of litigations, building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making the hearing principles that included sympathy, reason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various intermediation resources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On the one hand, for achieving this committment, these traditional officials, in view of constructing professional ethics, promoted the formation of psychology identity in the people-based culture in all respects which were political, social and ideological. On the other hand, from the reverse perspective, they cultivated people's belief in law, retribution and officials'reputation.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real state of non-litigation in detail, this paper chooses the litigation invovling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power of patriarch and the stateliness of imperial power in Qing Dynasty as a case study to recreat the situation where the government of Qing Dynasty kept and constructed the harmonious order in the clan society. Protected by the stateliness of imperial power, the rules of the clanism which aimed at stopping litigation and dispute in traditional ethical law was synchronously contained by the latter's high press and governance. The legal bound of the rules embodying intimacy in primate relationships, such as reducting the penalty of theft and injury from theft between the relatives, tolerating and concealing crimes between kinfolk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atriarchal quasi judicial power, was defined constantly. Thus much principles that originally belonged to clan autonomy was adopted into national law. From it we can find that Qing Dynasty's construction was based on the strictlyly coping with frequent events which badly effected order. The hardship and struggle towards the realm of non-litigation was not only a kind of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attern which made people subjected to kingdom but also a cover on the base of deconstruction concerning the matter that power coped with right.
     The effort of the excellent official's fulfilling the thought of non-litigation in traditional society represented undoubtedly the acme that the culture of traditional judicature and the bureaucratic politics could reach. Its state and degree of practice can become an epitome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bureaucratic politics. The traditional thought of non-litigation reduced the strain of judicial resources effectively in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royalty doctrine, and satisfied the Oder Complex of the monarchy to construct a harmonious order. However, the in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morality and the defects of ruling by man made the principle of governance with no litigation impractical. It will in no way accelerate the realization of a harmonous society. On the contrary, those factors weakened people's legal awareness, made the power further wrap the individual rights and reduce the order to be more chaos.
引文
1张分田:《从理想政治模式的视野研究传统社会道德建设理论》,《天津社会科学》2008第6期。张分田指出,中国传统理想政治模式理论是围绕“太平盛世”的政治目标所形成的理论体系的总称。它是社会建设理论的基础,也是各种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涉及“天下有道”的本体依据、历史范本、秩序法则、核心价值、政治主体、实现途径、操作艺术、主要景观等等内容。如何实现“天下有道”、“天下公平、“天下和平”是古代思想家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对此,儒家经典、诸子著述、历代文集、史籍文献中多有相关论述。在政论中,这类思想常常被引为权威性理据,对帝王观念、官方学说、大众心态和实际政治有重大影响,“一般说来,中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理想政治模式理论是专制主义政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帝制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载体。”见张分田2008年度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统治思想视野的中国传统理想政治模式理论研究”申请书。(项目批准号:08BZS003)
    2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6页。
    1《周礼》,《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870页。
    2如程宗璋:《中国传统社会“无讼观”的再认识》,《湖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第5期,等等。
    3《周礼·地官·大司徒》。
    4关于孟子此语,杨伯峻在《孟子译注》中指出,此作“讼狱”与“狱讼”同为同义复词。杨先生认为,赵歧注以“讼狱”为动宾结构,实误。但朱熹在《四书集注》中对此注曰:“讼狱,谓狱不决而讼之也。”显 然与赵歧注相类。但从文意上,都将“讼狱”理解为打官司之意
    1徐进:《孔子“无讼”辨正》,《齐鲁学刊》1984年第4期。
    2见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8页。
    3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9页。
    4参见《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一条”,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1907年12月4 日)。
    5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1那思路:《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页。
    2说法分别参见徐忠明:《依法判决?:明清时期刑事诉讼的一个侧面》、《古典中国的刑事审判传统:关于成因与特征的探究》,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第347页。
    3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序,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4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321页;第311页。
    1如1927年发生在河北顺义县的一件强奸杀人案就是一显明案例。这件刑事案最后被当成一件民事纠纷来处理:原告及受害人的父亲在呈状中称,这起其女被强奸致死案经由十位地方调解人“出面说合”,让“两造见面服礼,仍笃乡谊之情,双方均愿息讼”;而被告一方亦在呈状中称“经中说合,并无纠葛”,最后县官做出了“准予撤销”的批示。顺义县档案2:485,1927.6.6[±-4] (目录号、卷号、年、阴历月、日[档案类别—编号],转引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实践与表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57-58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85年版,第54-55页。
    1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胡旭晟:《无讼: “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 《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
    3把无讼思想视为论证前提的研究很多,呈现出一种对于文化现象的多维分析。除前已提及的文章之外,其中专著部分还有[英]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以下;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3页: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343页;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302页;等等。论文部分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于语和:《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温珍奎、周振华: 《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中国传统诉讼理念形成机制的一种解释》,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石文龙: 《中国传统法行为的特征、心理机制和价值取向》,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夏秀渊:《无讼文化探析》,《抚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4期;张文香、萨其荣桂: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何铭: 《论无讼》《江苏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王石磊:《试析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官府“无讼”“息讼”与百姓“畏讼”“厌讼”》,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吴勇:《传统无讼思想的产生及其历史根源》,《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龚培: 《本土禅宗流变与国民无讼心理》, 《兰州学刊》2006年第4期;杨宝丽:《刍论中国古代无讼贱讼思想及其当代启示》,《理论导刊》2006年第4期;汪俊英:《试论中国“无讼”法律文化的成因及其消极影响》,《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徐慧娟:《中国传统社会诉讼意识之反思》,《株洲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徐祖澜: 《论中国法律传统的价值导向——以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为视角》,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等等。
    4李显冬,姜涛:《传统“无讼”观与移植法律在当代中国的碰撞与融合》《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
    5如徐进:《孔子无讼辨正》,《齐鲁学刊》1984年第4期。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250页。
    3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页。
    4相关研究主要成果,如何勤华: 《泛讼与厌讼的历史考察——关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一点思考》,《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邢晓军: 《传统中国的“厌讼”现象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汕头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张媛:《再论“厌讼”心理的根基》,《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冯霞:《中国人“厌讼”心理的历史分析》,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连朝毅: 《也谈“厌讼”法律传统产生的本质根源》,《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张文香、萨其荣桂:《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张文香、萨其荣桂: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等等。5胡旭晟:“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194页。
    6张文香、萨其荣桂: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此外刘康磊在其《无讼与厌讼之辩》(《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无讼与厌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它们有着共同的中华文明“血统”,但从性质上而言,二者却有着很大的差异:一个是传统的政治理念;而另一个则更强调民众的心理定势。因而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它们也有着与其性质上相应的现实意义。
    1苏力: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赵汀阳、贺兆田(编): 《学术思想评论》第2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邱澎生:《“法律文化是什么——试析”法律的文化解释对法律史研究的效用》,《新史学》第10卷第2期。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十一章,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302。4(日)夫马进:《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收入《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页。
    1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和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导论第11页、重版代序第9-10页、导论第10页。
    2相关的研究,如如卞利: 《明清徽州民俗健讼初探》, 《江淮论坛》1993年第5期; (马来西亚)陈玉心:《清代健讼外证——威海卫英国法庭的华人民事诉讼》,赵岚译,苏亦工校,《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雷家宏:《北宋至晚晴民间争讼解决方式的文化考察》,《船山学刊》2003年第4期;张小也:《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讼为中心》, 《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乔素玲: 《从地方志看土地争讼案件的审判——以广东旧方志为例》,《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7期;方志远:《“明清江南”好讼“成风”》,《小康》2004年第10期;林干: 《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邓建鹏: 《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释》,载许章润主编: 《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200页;张小也: 《清代的地方官员与讼师———以<樊山批判>与<樊山政书>为中心》, 《史林》2006年第3期;侯欣一: 《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 《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查对象》,《江苏社会科学》2007第3期;邓建鹏: 《清代州县讼案和基层的司法运作———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中心》, 《法治研究》2007年第5期;张洁:《“无讼”还是“健讼”》, 《法制与中国社会》,2007年第6期;等等。
    3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
    4周赟: 《传统中国厌讼文化考》, 《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1引文分别见徐忠明:《诉讼与伸冤“明清时期的民间法律意识》,见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张洁:《“无讼”还是“健讼”》, 《法制与中国社会》,2007年第6期。与此相似的观点还有许多,如王石磊:《试析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等等。
    3潘宇: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辨析》,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如据乾隆时期的《兖州府志》》记载,其辖区的泗水县民风是“劲悍尚气,争斗好讼”;而附近的鱼台县则是“其俗谨厚畏法,词讼甚简。”(乾隆) 《兖州府志》(卷5·风士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71册),第121-122页。再如同治时期,韶州府所辖的乳源县“习于朴鲁,民无告汗之风”而与其同一辖区的翁源县却“人多负气好讼”,(见(同治) 《韶州府志》(卷11·舆地略·风俗), 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8册),第225页。)可见区域特征并不是很明显。3如关于光绪年间广东四会县的民风问题,上级吴太守认为该地“人多健讼好胜”,但新知县待“视事数月”后发现,该地“民气静谧,士习拘谨,无他邑刁健武断之弊”。(见(光绪)《四会县志》(编一·舆地志·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49册),第107页。)
    4徐忠明:《诉讼与伸冤“明清时期的民间法律意识》,见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261页。文中徐忠明从经济原因、等级专制及刑罚残酷等方面分析了小民百 姓“去死不告状”的惧怕心理的产生原因,见该文第263-264页。
    1周艺:《试析明代民众诉讼观念的特点及其成因——兼谈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
    2高峰雁:《从诉讼观念看清代地方司法中的官民互动》,《河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1李文玲:《中国古代的“无讼”理念与现代“和谐”社会》,《甘肃社会科学》2006第5期。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第54-59页。
    3何勤华: 《泛讼与厌讼的历史考察——关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一点思考》, 《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页。从家国同构角度论及无讼思想的社会根源是许多研究者共同的致思路径,如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295页;任志安:《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第三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202页;等等。
    1张文香、萨其荣桂: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同类论述还可见武树臣:《孔子的“无讼”及其影响》,《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10期。
    2武树臣:《孔子的“无讼”及其影响》,《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10期。
    3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释》,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4程鸿勤: 《经济视角下传统中国“无讼”现象的分析——另一种法文化的思考》,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5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4页。
    1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黄氏的研究其中借用了台湾学者戴炎辉的数据(见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706-708页。)。受黄氏影响而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多,如曹智:《中国传统民事诉讼之考证》,《广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邓建鹏在《清代诉讼费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3期)的研究也借用了戴、黄二人等等的数据,但由于考虑到陋规等问题,得出的结论却与黄宗智不甚相同。显然,邓建鹏的研究更接近黄宗智所强调的那种历史的实践。
    2详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3详见林端:《儒家伦理与传统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探讨》,《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5张文香、萨其荣桂: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
    1为了探寻传统中国法即刑的法律观的泛刑罚主义的由来,许多学者的研究都提到了兵刑合一法律由来。张中秋指出,以刑为中心的中国古代法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氏族征战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就像胎儿的胎记一样,其影响是持久而深远的。’任志安认为,中国古代“法即刑”的法律观对“无讼”思想的形成起着重要的点化作用,“刑起于兵”演变成“法,刑也”,刑作为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被继承下来,在刑、法、律的变更之中一贯之的是中国古代法与生惧来的残暴性。任志安:《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3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7页。
    4武树臣:《孔子的“无讼”及其影响》,《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10期。
    5朱良好:《对我国诉讼文化的解读》,《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6任志安:《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只能是对一般庸吏而言的,而在传统官箴文化中,许多优秀仕者有感于此,作了许多拨乱反正的努力。
    1此外还有许多研究也提到了司法不公对于贱讼思想产生的影响,如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第6期,等等,但除吴思的作品外,很多研究大多是一笔带过,缺乏系统的说明与论证。
    z胡旭晟:“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同类论述还可见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载许章润主编: 《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第203页。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337页。关于和谐之道的论述亦有很多,如胡旭晟的《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更多的从美学的角度论述了和谐之道的表现及影响;孙光妍、桑东辉的《法律视域下先秦和谐思想之嬗变》(《求是学刊》2006年第5期)则认为,从法律的视域看,先秦的和谐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对天人关系的体认到因循天理的则天行刑,由德刑兼施到注重法制教化,由刑罚尚中的实践到法尚公平新理念的提出,由偏重对息讼无讼的弘扬到采取定分的办法来止息争端”的嬗变;顾元对法自然和谐之道的论述则是在梁治平、张中秋等人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和系统的研究。(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第三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202页。)此外,还有傅鹤鸣:《传统中国法文化及本体论证明》,《求索》2005年第11期;张咸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观研究》,《社科纵横》2007年第8期;等等论述。
    2如:汪荣:《儒家中庸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和合》,求索2007年第11期;俞荣根:《寻求“中道”——儒家之法的精神及其普世价值》,《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等等。
    3于语和:《试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影响》,《法学家》2000年第1期。
    4武树臣:《孔子的“无讼”及其影响》,《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10期。
    5徐祖澜: 《论中国法律传统的价值导向——以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为视角》,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第6期。同类论述还看见雷家宏:《从民间争讼看宋朝社会》,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3期。
    2如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343页;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202页;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
    3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探讨》,《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相关论述的主要研究成果还可 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217页;吴勇:《我国古代的“息讼”之术》,《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年第3期;张晓昀、裴劲松:《和谐社会建设中对传统“无讼”思想的再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等等。
    1胡仁智: 《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 《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2那思路:《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李文军:《清代调处息讼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4郭成伟、关志国:《清代官箴司法理念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刘艳芳:《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安徽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6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这些研究成果是他通过对一七六0年至一八五0年间四川巴县的档案,一八一0年至一九00年间河北宝抵县的档案,以及一八三0年至一八九0年间台湾淡水分府与新竹县的档案中的民事案件研究而得出的结论。
    1详见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这一方面的主要成果,还可参见滋贺秀三: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和《清代诉讼制度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王亚新译,载梁治平、王亚新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19-96页;寺田浩明:《中国清代的民事诉讼与“法之构筑”——以(淡新档案)的一个事例作为素材》,李力译,载易继明主编: 《私法》第3辑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326页;寺田浩明: 《关于清代听讼制度所见“自相矛盾”现象的理解——对黄宗智教授的“表达与实践”理论的批判》,郑芙蓉译,载易继明主编: 《私法》第4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1-461页;柏桦、崔永生:《“情理法”与明代州县司法审判》,《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等等。这些研究都倾向认为,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原则,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是情理法兼具,甚至情理的原则重于法律的适用;法的作用很少甚至几乎没有。
    2在研究传统调处制度的实践状况时,黄宗智把它分作来自宗族、乡保的纯粹民间的私和、由官员进行的调解和息,以及介乎两者之间在官方与社会互动中达成的调解三种情形给以研究,认为即使在民间训处中,国家法律仍为妥协设定了谈判的底线。“社区调解的运作减轻了法庭裁判的负担,也降低了民事纠纷演变为诉讼案件的比例。”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同类研究的主要成果还可见何勤华: 《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李孝猛:《中国十九世纪基层司法文化研究——以(汝东判语)文本为中心》,载《华东法律评论》2003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271-324页;等等。
    3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徐忠明的一系列著作,如《依法判决?吸清时期刑事诉讼的一个侧面》,氏著: 《案例、故事与明 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323页;《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病榻梦痕录)为中心的考察》,氏著: 《众声喧哗: 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1-412页。而其《诉诸情感:明清中国司法的心态模式》一文(《学术研究》2009年第1期)则进一步尝试以传统中国“情感本体”的文化类型为基础,来考察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及其话语表达的基本特征。同类研究的主要成果还可参见柏桦、崔永生的《“情理法”与明代州县司法审判》(《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该文认为州县官在处理民、刑案件时拥有相当大的自主裁量权,在不违反国法情况下重视情理因素,力求实现“情、理、法”的合理兼顾。
    1前者的研究如汪雄涛: 《明清法律生活中的功利平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后者如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202页。
    2高莽:《说息讼》,《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
    3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8-300页。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页。
    2任志安:《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关于无讼思想对法律发展本身的影响,张中秋只是简单提到无讼思想造成了法律体系发展的艰难、法律地位的低下、权利意识淡薄等。任志安则详细论述了这一问题。其它相关论述,如邓建鹏从贱讼的角度分析了权利被抹杀的缘由,认为“官方在贱讼意识下将健讼同教化缺失、道德败坏联系起来,促使民众参予民事诉讼的权利缺乏足够的正当性。”(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第6期);李春明等则在分析传统无讼思想对当代中国公众法律认同的消极影响时指出,它导致了公众的狭隘工具性法律认同、单一性法律认同和对法律的不认同等问题。 (李春明、张玉梅: 《“无讼“法律文化与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 《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还有的学者从体制因素谈到了传统法律心理所受到的冲击,认为传统人治体制将法律视为一种抑制私欲、消灭争讼的工具,而非维护个人权利、解决纠纷的手段,“这便注定了无论从统治者的角度,还是从老百姓的角度而言,均无法律意识可言。老百姓即使诉诸公堂,也仅意味着是将争端交给百姓的‘父母官’来解决,而不是交给法律。对百姓的心理产生主要作用的完全是‘父母官’形象的好与坏,而很少与法律制度的好坏产生联系。”(张文香、萨其荣桂: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河北法学》2004年第3期。)此外有的学者在对息讼文化的评价中也得出了与上述同类的认识,如司郑巍、潘志华的《中国古代“息讼”法律文化探析》(《理论学刊》2007年第2期)在分析传统息讼文化的负面影响时提出,它以道德代替法律,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它导致了传统中国的封闭性,不利于个性的张扬,以及导致了中华法系的不健全和发展滞后”等弊病。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页;第342页。
    2“主体性中国”的命题是文化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文化遭遇西方文化强势话语冲击的产物,并随着近年来中国的崛起学界对备受关注。如邓正来从当代中国法文化建构的立场指出:“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是自与西方遭遇以降还没有成为一个‘主体性的中国’”,中国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这一探寻主体性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当下思想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中国当代思想的全新使命之一。”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1-22页。
    3欧阳祯人:《孔子法律思想的哲学思考》,《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与此相同观点的研究,如张岭梓:《论无讼》,太原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等等。对孔子无讼思想给予积极评价的研究还有还多,如梁聪: 《孔子的“无讼”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10期;等等。
    4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李晓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的反思》,《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2李春明、张玉梅: 《“无讼“法律文化与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 《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
    3张晓昀、裴劲松:《和谐社会建设中对传统“无讼”思想的再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相关研究还可见丁国峰,范席晶:《中国古代调处制度的影响》,《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等等。
    4如娄晓玲《从情理和无讼中追求和谐——对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几点认识》(《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认为,“无讼”的诉讼理念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与“天理、国法、人情”相互交错,为建立一个理想的和谐世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讼”和传统诉讼中的情理因素的实质都是古人追求“和谐”理想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此外,彭芳的《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将对情理法的阐释厘定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文本与个案事实及两者的互动关系来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及事实的法律意义,其目的是要在法律方法和价值原则的指导下获得诉讼纠纷的解决和社会大众的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王瑞君:《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法文化视角的对照与分析》, 《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6郑荣: 《浅析现代刑事程序分流的传统诉讼文化底蕴》, 《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
    7近年来对无讼思想给以积极评价的研究比之前上世纪的研究明显增多,如刘康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社会——以无讼为视角》,《理论观察》2006年第2期;高玉娟:《传统无讼价值观的合理性探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陈秀萍:《殊途同归:“无讼”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蒋玮: 《中国古代“无讼”观念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启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吴进科: 《我国传统无讼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 《企业文明》2007年10期;等等。当然有的研究如谢翠蓉:《评析儒家无讼主义》,《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吴勇:《传统无讼思想的产生及其历史根源》,《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等等,文中的分析有批判有继承,显得较为理性中肯。而张华、张敬博的《试论中国传统“无讼”思想与现今程序正义的联系》一文(《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分析和考量了古典意义上的无讼思想和现今流行的程序正义保障观的冲突和联系,突出强调程序正义是保障“无讼”思想在现今社会存在的前提。相对来说这类研究更具现实性和科学性。还有的学者对现代社会的无讼状态与和谐社会的建构给 以研究考察,如濮方平、王芳:《试论儒家“无讼”传统观的当代裂变与释放》,《重庆工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廖成忠: 《“无讼”的超越与和谐的构建》, 《社会经纬》2007年第9期;曾长进、苏敏:《乡土社会的“无讼”文化——一个法社会学解释》,《社会》2001年第8期;等等。
    1如李文玲:《中国古代的“无讼”理念与现代“和谐”社会》(《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对无讼理念的合理内核的研究根本没有细细展开。有的研究则仅仅是对无讼思想现代价值给予了一味的积极评价,如前述张晓昀、裴劲松:《和谐社会建设中对传统“无讼”思想的再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等等。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340页。
    3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1 William P.Alford."On the Limits of Grand'Theroy'in Comparative Law ",载61 Wash.L.Rev.946-956(1986)转引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前言,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页。
    1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刘先生还深刻精辟的论述了传统中国王权主义的演生,指出它“是社会经济运行中非经济方式吞噬经济的产物,是武力争夺的结果……这种靠武力为基础形成的王权统治的社会,就总体而言,不是经济力量决定权力分配,而是权力分配决定社会经济”。见该书第2页。
    2《史记·五帝本纪》。
    3《竹书纪年·周纪》。
    4李约瑟在研究中国人的自然观时,发现其中最关键的概念是和谐:“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见《李约瑟文集》,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338页。
    6潘丽萍在其著《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中提出,“和谐——无讼——伦理和谐”构成了中华法系的系统形 态。在这一系统形态中,和谐是中华法系的目的性理念。相关论述,见该著第1-36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潘月山:《未信编》第三卷“刑名上·章程”。
    2《左传·昭公六年》。
    3在人类思想史上,平等、自由、安全都曾被人们纳入正义范畴的内涵中。在不同的社会、不同国家的各个历史阶段对正义所赋予的价值序列是不同的。相比来说,封建制度给予安全以突出的地位;资本主义时代却将增进自由视为社会的首要任务。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则试图消灭经济差别,其最终目的即满足人们对平等的需要。(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相比西方法文化来说,传统中国的法律对安全的注重尤为明显。
    4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5《晋书·刑法志》。盗、贼二字内涵不同,且用法律随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据杜正胜考证,封建时代政治杀害事件一般称“贼”,特殊场合才叫“盗”,即使贵族也是甚为《春秋》所不齿者才书以“盗”字。“贼”字不仅有政治色彩,且带有浓厚贵族感情色彩,微贱小民犯上只能称“盗”,不够资格称“贼”。战国以后,一般杀伤案件便可判作“贼”,盗的另外意义是偷窃财货。因只有贫困小民才有饥饿问题,故盗多指下层阶级而言。盗常和异乡人分不开,故逃亡者也称“盗”。大体而言,由于春秋战国时代的变迁,盗贼二字用语上的阶级差别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盗指破坏财产权的犯罪,贼指危害生命权的犯罪。(氏著:《传统法典始原——兼论李悝法经的问题》,载许倬云等著:《中国历史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33-438页。)
    6《晋书·刑罚志》云:“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滛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晋书》卷三十)《法经》六篇的形成表明,无论是实体法抑或程序法,重心都是如何对付盗和贼的刑事犯罪。这种法律架构成为后世中国传统法律的显著特征。
    1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刑案汇览三编》(三)“僭用龙文被官索诈烧毁神主”(2251-2252),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以下脚注中只要涉及到具体案例的题目则直接简称《汇览》,不再一一注明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四位编者名字,版本均以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为据:案例题目后括号内数字系为记录方便、及时,遵照该著总目中所特有的载录案件页码的格式显示案例出处,后面尾注中只要涉及该书中的案件名称记录,记载方式同此。)
    2D.布迪、C.莫里斯书第二编“清帝国案例评析”第104.1案,氏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页-302页。该案又见于《驳案新编》6卷五“擅用赦字世表字样拟徒·韦玉振”。
    3《汉书·艺文志》
    4张分田:《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上),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5赵明:《先秦儒家政治哲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道家达致无讼的思路是:(法自然、本道)无为——无讼(和谐、复归自然)。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3杨阳先生认为,法家所极力推进的国家全面操控社会和私人领域的一元化体制结构具有明显的极权主义特征。他对极权主义的界定采用的是戴维·米勒的概念,即其主要特征是“公共领域(政府处理事宜)与私人领域(与政府无关的事宜)之间缺乏差异”。(参见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70页,转引杨阳:《非道德主义与一元化社会控制体系的抟铸》,马德普、(加)威尔·金里卡主编.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四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注(97)。)但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如张分田认为,法家学说是一门极具批判性与规范性的思辨学说,“严格的说,将法家学说定性为‘绝对君权’论是错误的。法家诸子从来没有提出过君权无限的主张。不仅如此,他们普遍认为君权是有限定、有条件、有规范的。从现存文献看,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立天子以为天下’‘以人为本’和‘以道正己’等命题。他们分别属于法治论、公天下论、民本论和政德论等中国古代重要的政治调节理论。各种规范君权、指导君权的主张和设计占据了法家文献的大部分篇幅。”张分田: 《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讼上,患至掇也”,意即争讼招来祸患是咎由自取;其上九象传说:“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意即即使争讼获胜受到赏赐,也不受人尊敬,“可见由《周易》讼卦的‘畏讼’、‘轻讼’观念发展出了《易传》的‘贱讼’、‘耻讼’观念。”(见黄震:《商周之际的社会思潮与法律变革——对<周易·讼卦>的一种法律文化读解》,《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1《论语·为政篇第二》。
    2武树臣:《孔子的无讼及其影响》,《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10期。
    3费孝通:《乡土中国·礼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85年版,第50-51页。费孝通同时在文中指出,“在这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经验。”“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冯友兰也有同样论述,指出,中国人尊长经验,这个传统也许出自农业人口的思维方式:“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极少迁徙。他们耕种土地,是根据季节的变化,年复一年地重复这些变化。过去的经验足以指导他们的劳动,所以他 们无论何时若要试用新的东西,总要首先回顾过去,从中寻找先例。”见氏著:《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1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上),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2《论语·为政篇第二》。
    3朱熹:《四书集注·论语·颜渊》,海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页。
    4《论语·学而第一》;《论语·述而》。
    5《礼记·乐记》。
    6《盐铁论·后刑》。
    6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1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4“法家的理论以一种隐蔽的方式终又战胜了儒家。无论什么人,一旦涉足于中华帝国的刑法制度,即是陷于灾难之中。为等待上诉而将人犯长期监禁、监狱狱卒和官吏的贪婪性和残暴性、对于正常的家庭生活的干扰、被告亲属所受的牵连,凡此种种形成了可怕的经验,即使最后的处理是宽大的也无济于事。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中华帝国的刑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体现了法家所倡导的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威慑方式,强迫人民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而不在于重新恢复被破坏的宇宙和谐。”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1李泽厚: 《中国思想史论》(上),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页。
    1董仲舒:《春秋繁露·天地阴阳》。
    2李泽厚: 《中国思想史论》(上),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页。
    3(宋)张载: 《正蒙诚明》。
    4分别见《语录二上》、 《语录二五》、 《语录十八》
    5李泽厚: 《李泽厚哲学文存》(下),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17页。
    6张岱年: 《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3(宋)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一一),中华书局1981年版。
    4参考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400页。
    6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96页。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页。关于“天道”观念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分析,还可参见该著第326-350页的详细论述。此外另有朱勇:《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徐忠明:《“天人合一”与中国古代法律观念》,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1-372页。
    3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4传统中国法究竟是否蕴涵“权利”意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及其高足寺田浩男等认为,传统中国民众的民事诉讼乃是出于“伸冤”目的,而非“权利”之诉求:之所以起诉乃因被告“欺人太甚”。(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梁治平,王亚新等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65页)中国许多学者如梁治平、张中秋等等也表达了同样看法,认为以国家、家族、伦理、道德为本位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没有权利的意蕴。与此相对,另有许多学者如黄宗智等认为,传统中国法律尽管在表达上没有涉及到权利内容,但在实践中依然不乏保障权利的做法。(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徐忠明也指出,研究中国传统法之“权利”问题,必须注意作为“权利事实”与“权利态度”之间的差异,以及“权利话语”与“权利实践”之间的
    1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85年版,第54页。
    2尹会一《健余先生抚豫条教》“严讼师以遏刁告”;汪辉祖《学治臆说》“地棍讼师当治其根本”云:“唆讼者最讼师,害民者最地棍,二者不去,善政无以及人,必须惩治之。”《佐治药言》“息讼”亦云: “若有讼师起灭者,亦当先宽愚氓,除留奸辈”
    3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本处所引见该著对清帝国案例评析之79.3案。同类典型案件及其说明还可参见其79.1、79.2、79.4等案。
    4(汉)陆贾:《新语》卷下《至德》,中华书局1986年版《新语校注》,第118页。
    1(明)丘浚:《大学衍义补》。
    2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2梁其姿: 《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3徐忠明、杜金: 《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 《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程美宝: 《地域文化与国家认同:晚清以来“广东文化”观的形成》,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61页。
    1徐忠明、杜金: 《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 《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其中对于第三种情况,南开大学的侯欣一教授也表达了类似看法: “如果诉讼的案由,也就是说需要官府裁断的问题是在当时的体制下通过其它渠道无法或很难得以解决的问题,那么,这样的诉讼数量即使再多,也很难说是健讼。”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2徐忠明、杜金: 《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 《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1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192页。
    9(道光)《泰州志》(卷5·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50册),第38页。
    6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页。7(乾隆)《兖州府志》(卷5·风土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71册),第121-122页。
    8(道光)《巨野县志》(卷23·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83册),第513页。
    9《清稗类钞票·狱记类),“张翰风治狱得民心”,台湾商务印书馆馆1967年版,第174页。
    1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一),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45、第637页。
    4徐忠明曾对《金瓶梅》书中的各类经济交往进行统计,结果发现几乎每单交易都要书写契约,可见明清时期百姓对契约文书的高度重视。参见徐忠明:《(金瓶梅)反映的明代经济法制释论》,载氏著:《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85页。
    5参见王尔敏:《明清时代庶民文化生活》,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82-91页;吴蕙芳:《明清社会的民间社会实录》,国立政治大学历史系2001年版,第449-470页。 1徐忠明在其《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一文中,以清代笑话《笑林广记》为中心,详细考查了隐藏在笑话纠纷背后的民间法律意识。见前揭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230页。
    2转见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185页。
    1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2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3常建华先生研究认为,从乾隆时期开始,清代在许多地方如福建、广东、江西较大规模地推广族正制,“其原因是这些省份聚族而居,宗族械斗、健讼严重,为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加强清政权对地方的控制而实行的。”见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4《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乾隆六年二月。
    5(光绪)《海阳县志》(卷7·舆地略6·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26册),第446页。
    6《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1郑端:《郑学录》卷三“十害箴·泛滥追呼”。
    2王有光《吴下谚联》卷四“图准不图审”,清代史料笔记《乡言解颐 吴下谚联》,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13-114页。
    1徐忠明:《诉讼与伸冤“明清时期的民间法律意识》,见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页;第271页。
    2顾炎武: 《日知录集释》卷17“生员额数”,黄汝成集释,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92-396页。
    3陈宝良的研究证明,到了19世纪末期,生员数量是60万,再加上60万因捐纳而获得生员身份者,总计120万。参见陈宝良: 《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216页。对此费正清指出官员与士绅间的巨大差距: “在100年前就已超过4亿人口的一个国家里,正式皇帝官员不到2万名,带功名的士绅却约有125万之多。”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4张卤:《皇明制书》卷九《教民榜文》,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 1滋贺秀三甚至认为,传统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是由刑事法与官僚机构的组织法、行政执行法和处罚法构成。见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王亚新译,梁治平、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152页。
    3石成金:《嘉官捷径》“官念珠”。
    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汪辉祖云“作吏者公私罪名,有动必连,故服官日待罪。”“一部《吏部处分则例》,自罚俸以至革职,各有专条。诚如失察,如迟延,皆为公罪”。“夫公罪之来,虽素行甚谨,亦或会逢其适”。 (汪辉祖:《学治臆说》“职不可恋”;“公过不可避”、“私罪不可有”)汪氏在《学治续说》“能反身则恕”又云:“且身为法吏,果能时时畏法,事事奉法乎?贪酷者无论,即谨慎自持,终不能于廉俸之外一介不取。”对此,方大湜《平平言》卷一“公罪私罪”总结道:“官员应得罪名,不越公私两端。凡不系己私,因公得罪及过失错误出于无心者,皆为公罪。罪由己造,非因公错,及虽属公事,意出己私者,皆为私罪。公罪准以级纪抵销,私罪虽有级纪,不准抵销。故公罪虽不能无,私罪必不可有。”
    5张经田:《励治撮要》“求治在人”;梁章鉅:《退庵随笔》卷五“法网不能太密”。
    1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2赵尔巽:《清史稿》卷一百十六《志九十一·职官三》。
    3据(清)徐栋所辑《牧令书》卷八之陈宏谋《屏恶·申饬陕属不阅文稿檄》云:“陕省民淳事简,上下文稿尚不甚繁,官即件件检阅,未至日不暇给。无奈官场陋习,动云官止出此一身,事上接下,其文书稿案则有书吏叙送幕宾点改,焉能件件亲阅,又何必事事烦劳!所以上司所行之文、本衙回复之稿,均未细阅。”见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七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13页。
    4陈天锡:《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及本人业此经过》,转引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1田文镜:《州县事宜》卷一“讲读律例”强调,弼教在于明刑,“律例一书……百司官吏士庶,均应熟读讲明。而在州县中之初任,尤其须臾不可释手者。”他们“应将大清律例逐篇熟读,逐段细讲,务必晓畅精意,而于轻重疏密之间,以会其仁至义重之理。”田文镜的《州县事宜》奉“世宗宪皇帝谕旨”被定位“钦颁”,其内容可视为体现了最高统治者的意志。
    2褚英:《州县初仕小补》“研读律例”。对读律重要性的认识是许多优秀仕者的共识,明代不著撰人《居官格言》“读法律”条甚至赞曰:“为政以法律为师,亦名言也,既知律己又可治人。”在清代的官箴文化中对读律的强调更是比比皆是,如衡《蜀僚问答》“禁止棍蠹诬扰在熟读律例”等等。3汪辉祖:《学治说赘》“律例不可不读”。
    4即使获得少量的法律知识也需花费相当多时间。仅获得关于名例的应用知识就要花大约半年。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
    5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6郑端:《郑学录》卷三“初任事宜·讲律招”。
    7见刘衡《蜀僚问答》“读律在熟读诉讼、断狱两门共四十一条”。刘衡因有多年担任幕友的经验而熟知律例,故而他“不设司阍”而被交友中惊诧其为“立异者”。但即使是这样,由于州县官职务繁重,他自己亦不能完全取消幕友的帮助(见《庸吏庸言》“自序”;《庸吏余谈》“序”)。
    8瞿同祖认为,汪辉祖是目前所知的唯一的一位没有聘用幕友的人,“但即使是他也曾经有过一个幕友。然而,汪辉祖是个特例,他自己就曾经当过很多年的幕友,而且他精力过人。”氏著:《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1汪辉祖:《学治臆说》“治狱以色听为先”
    2邓建鹏在与此相关的研究中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传统社会缺乏我们目下司法过程中使用的亲子鉴定技术,相关案子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无从查明。因此,许多案件不了了之实为不得已之事。见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第6期。
    3该案的具体审理见汪辉祖:《学治臆说》“敬城隍神”。
    4分别见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第343-344页。
    1“在中国,人们的道德意识的形成以及对于道德规范的接受,主要是受社会普遍存在的习惯与礼仪的影响,而不是正式制定的法律的影响;在这方面,中国与其它文明古国相比,更具有典型性。”见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
    5张卤:《皇明制书·教民榜文》,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
    1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卷十七,红旗出版社1996年,第292页。
    2如明“洪武六谕”、清“顺治六谕”及由其扩充而成的康熙“圣谕十六条”,都强调各地要“敦孝悌以重人伦”、“笃亲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明礼让以厚风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康熙:《圣谕十六条》)这些显然都与无讼思想有直接联系。
    3(嘉靖)《徽州府志》(卷2)《风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
    4如按明清律,子孙詈骂子孙,父母杀之,勿论;子孙违反教令,父母欧杀之,杖一百。
    5常建华:《宗族制度的历史轨迹》,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页。
    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7清人朱柏庐《治家格言》告诫家人:“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朱柏庐先生全集》)与徽州相邻的太平馆田李氏宗族即以《家法》的形式规定:“族人有家务相争,投明族长,族长议论是非,从公处分……轻则晓谕,重则责罚。”(道光《馆田李氏宗谱·家法》)其它如明人王士晋《宗祠条规》、安徽黔县南屏叶氏《祖训家风》、歙县许氏《族规》等等,都可以找出“无讼”、“息讼”思想在家法族规中的主导作用与其对民事争讼的指导性解决方法。
    8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勿讳命盗”。当时刘冰斋虽力挺其幕僚详办命盗并终得擢升,但那是幸得名幕汪辉祖佐治,使犯皆弋获,自己亦未被议。汪辉祖承认,当时报命盗要案时,、“无知之口多以余为迂谨。”
    2再如在乾隆朝1768年的叫魂案中,乾隆不停痛斥地方有司虚应故事,“各该省隐瞒于前,复又塞责于后”,“始则因循贻误,不据实入告”,“上下通同,逢迎挟制诸弊,皆所不免。”弘历在斥骂江苏省按察使吴坛对叫魂案的反应时,更是明确批他“一任外省,即染模棱腐败之陋习。殊堪痛恨……汝空耗时日,奏报但无一字是实。”(孔飞力:《叫魂》,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分别见第236页、第264页、第279页。)
    3梁章鉅:《退庵随笔》卷五“法网不能太密”
    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页;第336页。
    6褚英:《州县初仕小补》“科举考试”。
    1(美)孔飞力:《叫魂》,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孔在对1768年叫魂案的分析中生动揭示了官僚机制与乾隆皇帝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并从中总结了最为乾隆痛恨的“官场恶习”:谨慎地隐匿情报,小心地自我保护,隐瞒真相以掩护人际关系,百促不动以墨守常规程序。一个普通的清代官僚即便并非故意设置障碍,仅以他日常的贪渎和欺饰,就足以让任何一个君主大伤脑筋。见该著第305页。
    2方大湜:《平平言》卷三“勿忽细故”。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 康熙五十五年丙申二月,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250页。
    4《清圣祖实录》卷211,康熙四十二年二月乙未,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康熙五十四年已未十一月,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217页。康熙对为政安静的强调非常突出,如在《清圣祖实录》中他反复对地方官员劝诚到,“为治之道,要以爱养百姓为本,不宜更张生事。尔到地方当务安静,与民休息”(康熙二十六年三月壬午);“为大吏者,亦须安静。安静,则为地方之福”(康熙二十七年正月丁酉);“果在地方安静即百姓之福矣”(康熙三十九年三月丁酉),等等。
    2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查对象》,《江苏社会科学》2007第3期。
    1卓泽渊: 《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206页。
    3有的学者认为,《周礼》与郑玄的说法并不是孔子无讼的真正思想。如徐进:《孔子“无讼”辨正》,《齐鲁学刊》1984年第4期。
    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8页。
    1赵尔巽:《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四“列传一百六十一·姚文田传”。
    2很显然,这些都是政治体制的一些特性使然。刘衡《蜀僚问答》“陋规有必不可收者,革陋规之法”认为,不出于民或不涉民讼的费用“似乎无碍,受之可以紧贴公用……盖我辈得官,一切用度,有与官俱来者,款项繁多,势不能省。若将无碍之陋规遽行裁革,必不敷用。”有的士人则从更具体的环节指出:“即将各项陋规裁革,不许受贿作弊,若并此挂名津贴亦为裁革,则纸笔之费亦无从出矣”。(贺长龄,等(编):《清经世文编》卷二四《复陈书吏不必定额疏》)。关于陋规的不可遽革,还可见汪辉祖《学治续说》“陋规不宜遽裁”、“常例应酬不宜独减”;褚英《州县初仕小补》“裁规宜酌”等等。道光皇帝承认须靠陋规弥补亏空,曾试图对其加以控制。但许多官员认为通过律例将陋规公开化合法化极为不妥。道光遂取消了这一成命。见《清实录》卷四、卷五、卷七、卷十。
    3王有光《吴下谚联》卷四“图准不图审”。
    4吴思的一系列专著如《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专门痛批了传统官场潜规则的黑暗。但正像瞿同祖所言,陋规与贿赂或其它形式的贪污应该区分开来,它是传统政府“家天下”式财政制度的不得已的产物。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二章第三节“州县 官的收入与地方财政”,第299-302页。
    3刘衡:《庸吏庸言》“札各牧令相验宜遵例自备夫马少带人役由”;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三十五,第9页;卷三十六,第5页。
    1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5页。
    2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卷一“驭衙役”。
    3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191页。
    4石成金:《嘉官捷径》“铭心纪要”引明人吕叔简语。
    5张分田: 《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6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0页。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53页。
    2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页。
    4《孔子家语·五刑解》,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7详见吴欣:《权力诉讼与社会秩序——有关清代士绅民事诉讼案件的考察》,《南开法律史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4页。
    2心理学家黄国光将人际关系类型分为三种:面向自家人属情感性关系;面向陌生人属工具性关系:介乎两者之间属混合型拟亲关系。参见林端:《儒家伦理与传统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49页。
    3“人情法则在中国社会里运作起来,易使互动的双方感情夹杂利益,既有追求彼此关系深化的理想面,也有彼此利益分享的现实性,能掌握个中奥妙者,即是会做人。”林端:《儒家伦理与传统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4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4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
    1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267页。两案为其清帝国案例评析之第82.1案;第82.2案。
    2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该案为其清帝国案例评析之第80.2案。
    3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4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6页。
    1(日)岛田正郎:《东洋法史——中国法史篇》,叶潜昭译,台湾鼎文书局1979年版,第62页。
    2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2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道光) 《巨野县志》(卷23·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83册),第515页。
    1高莽:《说息讼》,《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
    2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155页。
    1《大清会典事例》卷806,第21页。
    1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62-63页。
    1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2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1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 《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1彭芳:《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1页。
    6(宋)幔亭曾孙:《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60页。
    1樊浩:《法哲学体系中道德—法律生态互动的价值资源难题》,《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8页。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0-421页。
    4曼海姆(Karl Mannheim):《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知识社会学导论》(Ideology and Utopia:An 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纽约1936年版,第118页。
    5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6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1(美)孔飞力:《叫魂》,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86页。
    4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1《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2(清)雍正:《大义觉迷录》卷一,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从刊》,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16-117页;第118-119页。
    6李泽厚:《论语今读》,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页。
    3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5汪辉祖:《双节堂庸训》卷四“不必议论二氏”。
    6李泽厚:《论语今读》,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7冯友兰分析儒家丧祭之礼,认为人心有两个方面:理智的,情感的。亲爱的人死了,理智上也知道死了就是死了,但是人心的情感方面使人在亲人死后仍还希望死人能复活,希望有个灵魂会继续存在另外一个世界。“所以,知道的,希望的,二者不同。知识是重要的,可是也不能光靠知识生活,还需要情感的满足。在决定对死者的态度时,不能不考虑理智和情感这两个方面。”儒家丧祭之礼正好做到这一点,它不再是宗教的,而是诗的。宗教把人的幻想当作真的来说,而诗是把它当假的来说。诗主要是为情感的满足,它自己也知道自己说的不是真事,它是“自觉的自欺”,虽不科学,但却使我们从诗中得到情感的满足而不妨碍理智的进步。《礼记·檀弓》载孔子所云:“之死而致死者,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为也”,就是要求人们对待死者,既按所知道的(死),又按所希望的(生),送以哀敬,表以思慕。因此,“丧礼、祭礼的意义都完全是诗的,而不是宗教的。”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129页。
    4鲍永军:《汪辉祖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01页。
    5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465页。
    2《康熙起居注》(第二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258、1096页。
    3(美)曾小平:《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改革》,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曹松林:《乾隆朝的贪污腐败》,《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5刘鹗:《老残游记》,齐鲁书社1981年版,第203页。
    1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一),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48页。
    2《汇览》(一)“偷窃母姨衣服之后故杀事主”(639)。
    3《汇览》(一)“卑幼行窃弃赃图脱拒杀缌兄”(638—639)。 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1徐锡龄、钱泳:《熙朝新语》(卷九),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本。
    2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284页。
    2(清官修)《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五),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中华书局1985-1986年版.
    3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1《汇览(一)“逃脱自首亲故仍查有无哀痛”(34-35)。
    2分别见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第15页、第33页。
    1王云红: 《论清代的“呈请发遣”》, 《史学月刊》2007年第5期。
    2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3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4田涛: 《大清律例·名例》,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1相关案件详见《汇览》(一)“父母老疾有一于此均准留养”(46-47);“守节已届二十年独子留养”(47);“孀妇独子妇已再醮不准留养”(47)等等。
    2分别见《汇览》(一)“死系独子不论其亲是否老疾”(80-81);“死罪缓绝减流不查被杀之家”(81-82)
    3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一),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4“查犯罪存留养亲,原系法外之仁,非为凶犯开幸免之门,实以慰犯亲衰暮之景”。见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一),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留养制虽以“慰犯亲衰暮之景”面貌出现,但从权威源头上说,在百姓看来,显然,这属皇恩所赐。
    5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该案系该著第二编“清帝国案例评析”之第76.2案。
    6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一),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1前揭《汇览》(一)“犯奸之罪不得容隐埋尸亦系侵损”(185)。
    2《汇览》(四)“祖母之族曾孙并非律得容隐”(32)。
    1《明律例》卷一O,《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清律例》卷三○,《刑律·诉讼》,“干名犯义”。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2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1何勤华: 《清代法律渊源考》, 《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2郑秦: 《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第87页。关于皇帝在司法中的作用,郑秦在该著中的《皇权与清代司法》部分,从死刑的最终裁决权、钦案大狱、控制和监督司法等方面曾作精彩论述,见该著第73-89页。
    3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一),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34-635页。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页。
    2而在德国,政府申批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参照二百多余项法规,企业申请一个100多万马克的投资项目,须填写3公斤重的申请表,各类文件的签字多达120余次。转引李文彬:《道德自律是法治秩序的最高实现形式》,《现代哲学》2000年第2期。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2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154页。刘先生同时明确指出:“总起来看,非参与意识是王权主义绝对化影响的结果。这种意识的长期存在,又为君主专制政治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
    1阎步克:《中国士大夫政治演生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3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际政治运行中,从根本上起着维护王权、提高君主政治安全系数的作用。”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1详细论证,参见柏桦《明清州县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1页。
    3“亦主亦奴是中国古代最具普因意义的社会人格。官僚群体的政治人格是主奴综合意识的典型代表。”有关分析详见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382页;张分田:《亦主亦奴——中国古代官僚的社会人格》,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袁守定《图民录》卷一“勿染陋规”。关于陋规与贪污的模糊性,瞿同祖有深刻的分析,见氏著:《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美)曾小平对清代陋规的存在状态及其必然原因有非常细致而又系统的考察,见氏著:《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改革》,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详见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王亚难对此指出:“中国农民困苦的基因,与其说是由于正规租赋课担太重,毋宁说是由于额外的、无限制的、不能预测到的苛索过于繁多。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29页。
    1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页。
    1梁章鉅:《退庵随笔》卷6“政事”。
    2朱寿朋:《东华续录》(卷42),宣统印本,上海集成图书1909年版。
    3(明)叶权:《贤博编》(点校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5页。
    4石成金:《嘉官捷径》。
    5汪辉祖:《佐治药言》“求生”
    6汪辉祖感叹:“办案之法,不唯入非宜慎,即出罪亦甚不易。如其人应抵,而故为出之,即死者含冤。
    2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7页。
    5G·A西澳多森、A·G西澳多森:《现代社会学辞典》1969年版,第21页。
    6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1《皇明诏令》(卷四)·成祖文皇帝上·戒谕臣下慎刑敕(永乐元年九月初十日),刘海年、杨一凡:《中国珍稀法典集成(乙编第三册)》,科学出版社1994版,第126页。
    2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页。
    3葛荃:《论“以德治国”的现代规定性》,《理论与现代化》2001年第5期。
    4(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3《史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
    1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3(光绪)《利津县志》(卷2·地舆图第一·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24册)第295页。
    4(道光)《巨野县志》(卷23·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83册),第513页。
    1崔述:《无闻集》卷之二《讼论》,载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701-702页。
    3孙谦:《晚清诉讼观的转变》,《江汉论坛》1991年第2期。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1页。
    1崔述:《无闻集》卷之二《讼论》,载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701页。
    2《周易·序卦传》;《荀子·礼论》。
    3崔述:《无闻集》卷之二《讼论》,载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701页。
    1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8页。
    [1].《左传》,《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
    [2].《论语》,《诸子集成》本,世界书局1936年版,上海书店影印本。
    [3].《老子》,《诸子集成》本,世界书局1936年版,上海书店影印本。
    [4].《商君书》,《诸子集成》本,世界书局1936年版,上海书店影印本。
    [5].《韩非子》,《诸子集成》本,世界书局1936年版,上海书店影印本。
    [6].《周礼注疏》,《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
    [7].(汉)班固: 《汉书》, 《二十四史》点校本,中华书局1974年版。
    [8].(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9].(汉)桓宽:《盐铁论》,载《诸子集成》,河北人民出版社(影印本)1986年版。
    [10].(东汉)王符:《潜夫论》,《诸子集成》本,世界书局1936年版,上海书店影印本。
    [11],(唐)房玄龄:《晋书》,《二十四史》点校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2].(宋)陈襄:《州县提纲·吴澄州县提纲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13].(宋)胡太初:《昼帘绪论》,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14].(宋)吕本中:《官箴》,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15].(宋)幔亭曾孙:《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16].(宋)真德秀:《政经》,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17].(宋)真德秀:《真西山集》,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18].(元)张养浩:《三事忠告》,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19].(明)吕坤:《实政录》,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0].(明)汪天锡:《官箴集要》,明嘉靖十四年刊本。
    [21].(明)张卤:《皇明制书》卷九《教民榜文》,(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
    [22].(明)张翰:《松窗梦语》,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
    [23].《清圣祖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4].《清世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5].《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6].《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十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27].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8].《大清会典事例》,中华书局1991年版。
    [29].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30].壁昌:《牧令要诀》,清道光刊本。
    [31].陈宏谋: 《从政遗规》,中华书局五种遗规排印本。
    [32].褚英:《州县初仕小补》,清光绪十年森宝阁排印本。
    [33].崔述:《无闻集·讼论》,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34].戴杰:《敬简堂学治杂录》(四卷),清光绪十六年刊本。
    [35].戴兆佳:《天台治略》,清活字本。
    [36].丁日昌:《抚吴公牍》,清光绪三年增订铅印本。
    [37].董沛:《晦闇斋笔语》,清光绪年间1875年刻本。
    [38].董沛:《汝东判语》,清光绪年间刻本。
    [39].樊增祥:《樊山批判》,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1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40].樊增祥:《樊山政书》,清宣统二年金陵刊本。
    [41].方大湜:《平平言》,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42].刚毅:《居官镜》,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43].刚毅:《牧令须知》,清光绪十八年京师刊本。
    [44].桂超万:《宦游纪略》,清同治三年养浩斋刊本。
    [45].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
    [46].胡秋潮:《问心一隅》,清光绪32年(1906)本。
    [47].黄六鸿:《福惠全书》,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
    [48].襟霞阁: 《陆稼书判牍·兄弟争产之妙判》,(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49].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清咸丰二年刊本。
    [50].(清)蓝鼎元:《鹿洲公案》,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51].梁章鉅:《退庵随笔》,二思堂丛书本,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初编》第44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52].刘衡:《读律心得》,同治七年楚北崇文书局刻本。
    [53].刘衡:《蜀僚问答》,清同治七年江苏书局牧令书五种本。
    [54].刘衡:《庸吏庸言》,同治七年楚北崇文书局刊本。
    [55].刘衡:《州县须知》,宦海指南五种本。
    [56].刘汝骥:《陶甓公牍》,清宣统三年安徽印刷局排印本。
    [57].柳堂:《宰惠纪略》(卷一),清光绪二十七年笔谏堂藏本。
    [58].鲁一同:《胥吏论》,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8。
    [59].潘月山:《未信编》,清康熙二十三年刊本。
    [60].盘峤野人:《居官寡过录》,青照堂丛书本。
    [61].邱煌:《府判录存》,《皇朝经世文编续编》,道光间刻本。
    [62].沈衍庆:《槐卿政绩》,同治元年刊本。
    [63].石成金:《嘉官捷径》,《传家宝》二集卷六,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64].石成金:《居官事宜》,徐梓(编注):《官箴——做官的门道》,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5].田文镜:《州县事宜》,清道光八年刊本。
    [66].万枫江:《幕学举要》,清光绪十八年浙江书局刊本。
    [67].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台北)广文书局1971年版。
    [68].汪辉祖:《双节堂庸训》,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69].汪辉祖:《续佐治药言》,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70].汪辉祖:《学治说赘》,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71].汪辉祖:《学治臆说》,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72].汪辉祖:《佐治药言》,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73].汪辉祖《学治续说》,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74].王景贤:《牧民赘语》,义停山馆集本。
    [75].王有孚:《一得偶谈》,嘉庆十二年刊本。
    [76].王有光《吴下谚联》,清代史料笔记《乡言解颐吴下谚联》,中华书局1982年版。
    [77].王又槐:《办案要略》,清光绪十八年浙江书局刊本。
    [78].吴仪一:《仕的》,徐梓(编注):《官箴——做官的门道》,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9].谢金銮《居官致用篇》,徐梓(编注):《官箴——做官的门道》,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0].徐栋:《牧令书》,清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81].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序,《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一编)第十一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
    [82].徐锡龄、钱泳:《熙朝新语》,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本。
    [83].佚名编:《西江政要》,江西按察司衙门刻本,经历司藏版。
    [84].尹会一:《健余先生抚豫条教》,畿辅丛书本。
    [85].雍正:《大义觉迷录》,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第一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
    [86].余治等:《身世十二戒》,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87].袁守定:《图民录》,清光绪五年江苏书局重刊本。
    [88].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
    [89].张五玮:《未能信录》,嘉庆十八年重刊本。
    [90].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
    [91].郑端:《郑学录》,畿辅丛书本。
    [92].官箴书集成编撰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1-10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93].(乾隆) 《兖州府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71册),凤凰出版社2004年影印版。
    [94].(道光)《巨野县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83册)凤凰出版 社2004年影印版。
    [95].(道光)《泰州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50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影印版。
    [96].(同治) 《韶州府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8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
    [97].(光绪) 《海阳县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26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
    [98].(光绪) 《四会县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49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
    [9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0].(美)孔飞力:《叫魂》,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版。
    [101].(美)芮乐伟·韩森:《开放的帝国:1600年前的中国历史》,梁侃、邹劲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02].(美)曾小平:《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改革》,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3].(日)田中耕太郎:《法家的实证主义》,福村书店1949年版。
    [104].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5].柏桦:《明清州县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6].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7].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8].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09].范中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和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0].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1].费成康: 《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1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3].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
    [114].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15].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6].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7].郭成伟、关志国:《清代官箴司法理念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8].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119].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121].李泽厚: 《李泽厚哲学文存》(下),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22].李泽厚:《论语今读》,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123].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上),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24].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2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6].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7]].林端:《儒家伦理与传统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8].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9].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30].那思路:《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1].那思路:《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2].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3].孙光妍、桑东辉:《法律视野下先秦和谐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4].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35].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
    [136].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7].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8].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9].张岱年: 《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0].张分田: 《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41].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43].张亮采:《中国风俗史》,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版。
    [144].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情国家与基层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
    [14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6].赵明:《先秦儒家政治哲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7].郑秦: 《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8].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梁治平,王亚新等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9].卞利: 《明清徽州民俗健讼初探》, 《江淮论坛》1993年第5期。
    [150].曹松林:《乾隆朝的贪污腐败》,《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151].曹智:《中国传统民事诉讼之考证》,《广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52].程鸿勤: 《经济视角下传统中国“无讼”现象的分析——另一种法文化的思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2007年第2期。
    [153].程宗璋:《中国传统社会“无讼观”的再认识》,《湖北民族学院学报》1998第5期。
    [154].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第6期。
    [155].邓建鹏: 《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释》,许章润主编: 《清华法 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200页。
    [156].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查对象》,《江苏社会科学》2007第3期。
    [157].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和基层的司法运作——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中心》,《法治研究》2007年第5期。
    [158].杜正胜:《传统法典始原——兼论李悝法经的问题》,许倬云等着:《中国历史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33-438页。
    [159].樊浩:《法哲学体系中道德-法律生态互动的价值资源难题》,《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60].高峰雁:《从诉讼观念看清代地方司法中的官民互动》,《河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161].高莽:《说息讼》,《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
    [162].葛荃:《比类逻辑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思维特点析论》,《华侨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63].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 《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164].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65].胡旭晟:《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
    [166].李交发:《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167].李文玲:《中国古代的“无讼”理念与现代“和谐”社会》,《甘肃社会科学》2006第5期。
    [168].刘凤云:《从康雍干三帝对督抚的简用谈清代的专制皇权》,《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169].娄晓玲:《从情理和无讼中追求和谐——对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几点认识》,《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
    [170].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探讨》,《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71].王雪华:《从吏胥制度看清代社会对新政治形态的诉求》,《江汉论坛》2003年第11期。
    [172].王云红: 《论清代的“呈请发遣”》, 《史学月刊》2007年第5期。
    [173].武树臣:《孔子的无讼及其影响》,《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10期。
    [174].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175]].徐忠明:《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10期。
    [176].徐忠明:《权利与伸冤: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177].于语和:《试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影响》,《法学家》2000年第1期。
    [178].张分田:《从理想政治模式的视野研究传统社会道德建设理论》,《天津社会科学》2008第6期。
    [179].张分田:《关于深化民本思想研究的若干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80].张分田:《论“立君为民”在民本思想体系中的理论地位》,《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5 第2期。
    [181].周艺:《试析明代民众诉讼观念的特点及其成因——兼谈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
    [182].朱良好:《对我国诉讼文化的解读》,《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183].鲍永军:《汪辉祖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184].李文军: 《清代调处息讼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185].彭芳:《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186].王静:《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审判》,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187].吴欣:《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以民事诉讼主体为中心的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188].张分田: 2008年度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统治思想视野的中国传统理想政治模式理论研究”申请书。。(项目批准号:08BZS003)。
    [189],张岭梓: 《论无讼》,太原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190].《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