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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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并备受关注。作为我国物权法中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关系中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诸项制度的前提,取得制度至为关键。然而,现行立法中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法律条文数量过少,内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研究,为这一制度今后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引言部分介绍了写作的背景、方法和意义。第一章界定了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创设继受取得的含义范围,介绍了作为本文论证平台和出发点的三大基本原则:尊重法律法理,体现物权法的固有性;统筹兼顾保护农民的宅基地申请权、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便于国家土地行政管理;尊重和坚持村民自治,符合政治走向。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概念、性质和权利特征界定地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进行分析与研究的准确性、深刻性。第二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概念和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是第三章、第四章的理论基础和铺垫。
     主体制度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创设继受取得制度的重要环节,第三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主体和取得主体进行了分析与界定。第三章论述了出让主体是村农民集体,而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取得主体是农民个体,而不是农户。
     第四章首先介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创设继受取得现行立法模式的内容,进而对现行立法模式进行了宏观解读和微观分析,之后就是否应该修改和如何完善进行了探讨与分析。结语部分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A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economic value of rural house sites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as a special usufructuary right, is directly concerned with the practical interests of billions of farmers. The rules for acquiring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is the key issue because it is the premise of other relating systems. However,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re scarce, macroscopic and unpractical. As a result, it is important to strengthen the study about this acquiring system.
     The preface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methods and significance of producing this paper. In the first chapter, the author on the one hand ascertains three concepts: rural house sites,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and the original acquisi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on the other hand establishes three study principals:respecting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theories and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real rights characteristics; giving overall considerations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aims:protecting villagers' right to apply house site, respecting the ownership on collective lands, the convenience f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respecting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n order to accord with the political trend. Those principals are the foundation and platform for the following research.
     The study accuracy about the concept, the legal nature and legal traits of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directly determines the profundity about acquiring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So, the second chapter gives a deeper analyze about the concept,the legal nature and legal traits of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which lays a foundation for the discussion in the third and fourth chapter.
     The subjec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cquiring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The third charter makes clear the setting right subject and the acquiring right subject. The setting subject shall be the village peasant collectives, not the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r village committees; the acquiring subject shall be individual villager, not the rural households.
     The fourth chapter introduces the content of the current acquiring pattern, then gives both macroscopic and microscopic analyze to this acquiring pattern. At last, this chapter analyses the correcting necessity and reform measures.
引文
1 汪琴:《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07年第4期。
    2 该文指的是1986年生效,198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
    3 参见刘俊著:《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
    4 本文在此仅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范围作出界定。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性问题,本文在第二章作出了分析。
    5 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6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2页。
    7 王卫国、王立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8 江平先生是我国大陆令人敬重的民法泰斗级学者之一。江平先生提出此定义时是在近十年之前的1999年。近十年过去了,或许江先生的观点早已发展。无奈笔者未能在公开之刊物上搜寻到江先生之新表述。作为学习民法的晚辈,在本文中对江先生10年之前的观点提出些许质疑,笔者不免有些诚惶诚恐,有班门弄斧之感。
    9 参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18条。
    14 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
    15 关于主体为什么是农民个体,本文在第三章做出了分析。
    16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70-71页。
    17 《物权法》第9条、15条、23条、24条体现了债权形式主义:第127条、第158条体现了意思主义。
    18 尽管我国曾经进行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立法尝试(1990年3月1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曾经确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但是基于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又巩固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使用制度。对于应该是有偿还是无偿问题,不能一刀切地推行有偿使用制度或无偿制。
    19 此处的农民为概称,关于宅基地的申请权、使用权权利主体究竟为村内单个农民个体、多个农民个体仰或农户,下文会做具体阐述。
    20 关于须统筹兼顾农民的宅基地申请权,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140页。
    21 关于成员权是村民创设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逻辑起点的详细论述,见蔡立东:《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笔者认为,成员权诚然是村民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逻辑起点,但却不是唯一起点。
    22 参见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200页。
    23 参见蔡立东:《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4 笔者认为,村民自治并不等于村民委员会主持的自治。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仅应限于政治领导,而不应该主持或代村民操办一切集体事物。
    32 梁慧星著:《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47页;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
    33 同上引。
    34 杨立新著:《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142页。
    35 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0页。
    36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页。
    37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2页;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
    38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39 本文认为,有偿性和无偿性均不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无偿,其决定因素在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不在于农村宅基地的保障性问题。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有偿或无偿。在地域辽阔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我国,应当允许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决定,应当允许差别的存在,应当尊重村民自治这一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要正确理解并处理保障性与有无偿问题之间的关系,要准确把握有无偿问题的决定因素。
    40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页。
    41 参见高富平著:《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6页。
    49 参见孙宪忠:《物权基本制度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9期。
    50 柳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探讨》,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51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
    52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53 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54 李明华:《论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2期。
    55 马骏驹、宋刚:《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56 张晓鸥、吴一鸣:《论“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兼论民事主体标准》,载《南通职业大学学报》第17卷第2期。
    57 参见李锡鹤著:《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58 提出类似观点的学者很多。本文参见孙爱平:《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载《经济师》2004年第1期。黄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载《现代法学》2001年8月第4期。
    59 参见孙爱平:《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载《经济师》2004年第1期。
    60 参见尹田:《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载《现代法学》第25卷第5期。
    65 参见中国百科网《人民公社》一文。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396/397/2007/20070504109067.html,最后浏览时间:2008年8月7日。
    66 《宪法》第111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5条。
    67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
    68 王利明先生认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妥切,应该是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69 对于符合分户条件而尚未分户且已经申请宅基地的农民个体而言,在未分户之前,该农民个体将同时是两块或两块以上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于符合分户条件且已经分户的农户内的所有农民个体而言,该农户内的所有农民共同共有一个宅基地使用权。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也是多个自然人。比如在上海,购买商品房后,拿到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权利人是某某人等,是多个人而不是一个人。
    70 对于“户”的分析,可参见周洪亮:《户的视角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研究》,载《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5期。
    71 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规定,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72 参见申欣欣:《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研究》,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73 刘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74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因此,其性质应为行政法规。
    75 高圣平、刘守英:《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载《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第2期。
    76 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
    77 参见王利明:《论他物权的设定》,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78 然而,在实践中,即使是这种村民会议的单方决定也往往被村主任或村委会的意志所取代,村民会议被严重空壳化。对此,下文会具体阐述。
    79 《物权法》第9条。
    80 谢在全著:《物权法原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81 尽管《物权法》已经颁布,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问题上,其采取的是维持《土地管理法》之态度。尽管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涉及到了登记问题。但是,该条中的登记并不涉及原始取得问题。
    82 须明确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行为不全是设权行为。详见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83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6页。
    84 刘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85 申欣欣:《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研究》,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86 陈幼华:《高度重视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冷漠问题》,载《安徽农学通报》2007年第13期。
    87 蔡立东:《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
    88 参见高圣平、刘守英:《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载《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第2期。
    1、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梁慧星著:《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杨立新著:《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刘俊著:《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高富平著:《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一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李锡鹤著:《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1、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符启林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王卫国、王立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1、蔡立东:《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汪琴:《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07年第4期。
    3、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载《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5期。
    4、孙宪忠:《物权基本制度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9期。
    5、柳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探讨》,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6、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7、李明华:《论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2期。
    8、马骏驹、宋刚:《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9、张晓鸥、吴一鸣:《论“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兼论民事主体标准》,载《南通职业大学学报》第17卷第2期。
    10、孙爱平:《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载《经济师》2004年第1期。
    11、黄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载《现代法学》2001年8月第4期。
    12、尹田:《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载《现代法学》第25卷第5期。
    13、江平:《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载《政法论坛》第21卷第1期。
    14、申欣欣:《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研究》,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15、刘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16、高圣平、刘守英:《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载《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第2期。
    17、王利明:《论他物权的设定》,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8、陈幼华:《高度重视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冷漠问题》,载《安徽农学通报》2007年第13期。
    《人民公社》,http://www. chinabaike. com/article/396/397/2007/20070 504109067.html,(访问日期:200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