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本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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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改革开放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该罪自设立以来,在理论界就引起了颇多争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严重暴露出实务操作的局限性和法律观念的滞后性。为真正实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有必要对该罪进行全面的“检讨”与“反思”。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学界前辈已有颇为深入的研究与傲人的建树。根据笔者初步统计:“从1999年至今,有关的期刊全文约有193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共28篇,另外还有优秀硕士论文55篇、优秀博士论文1篇。”这些学术成果中,多数文章从立法价值、行为方式、证明责任倒置、法定刑设置、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等视角对其加以研究,多有殊途同归之感。
     本文首先从立法价值层面加以探讨,认为设立该罪虽有功利性的存在,但在理论和实际上并不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接着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解析,认为该罪的行为方式为持有,即行为人对巨额财产的非法占有和控制。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解决司法适用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认为该罪法定减轻情节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认为该罪是证明责任倒置;认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成为共犯。最后,本文从立法方面提出细化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的具体建议;同时针对罪名、罪状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配套制度方面主要讨论健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和行为人说明义务的来源),规划了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应发挥其他部门法的作用,并建立配套的监控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从而充分发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败工作中应有的作用。
     结语部分:就事论事的争论可能使我们只看到事物的局部,而忽略了对事物整体的思考。反腐败是一项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仅靠刑法或刑法的某一条文,显然无法有效惩治腐败。而只有当制度健全、监督到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能充分发挥其严密法网、惩治腐败分子、减少诉讼成本的作用,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并能够避免其由于功利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解决其在现实运行中的尴尬局面,以惩前毖后、防患未然。
Crime of Owning Huge Property from Unknown Sources is a new type of crime with the reform and opening of China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fter the formation of this crime, it caused many disputes in theory horizon. With the improving of the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gradually and deepening of legal practice continually, Crime of Owning Huge Property from Unknown Sources has seriously exposed the limit in practice and lag in the legal opinions.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real legislation intent and resolve the awkward in legal practice of Crime of Owning Huge Property from Unknown Sources,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it thoroughly and consider it repeatedly.
     There are comparatively deep research and excellent achievement on this crime. Based on my elementary statistics~1, there are about 193 journals on this crime from 1999 till now, including 28 key magazines. In addition, there are 55 excellent master papers and one excellent doctor paper in it. Most of these scientific fruit study it from the point of lawmaking value, activity manner, the shifting of burden of proof, the formation of statutory sentence, and improvement of personal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most of which have the similar study methods.
     Firstly, from the point of lawmaking value, the paper argues the crime has its reasonable base to exis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despite of utilitarian goal. Secondly, it analyse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rime and the manner of holding, namely, the illegal possession over and control over the huge property, and on this basis it attempts to resolve the debatable issues in the law application. The surrender as statutory mitigated condition of the crime includes common voluntary surrender and special voluntary surrender.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crime should be inverted. In addition, the family members of the functionary who lives with him or her can be accomplice. Lastly, the paper provides the concrete suggestion of specifying the range of punishment measurement and establishing the property-oriented penalties, and it provides the corresponding opinions concerned on the title and count of the crime. As regards the supporting systems, it mainly deals with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personal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the front-loading system of Crime of Owning Huge Property from Unknown Sources and the source of explanatory liability of the actor) ,and outline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the crime will play active role in anti-corruption on the conditions that the other branch law should function well, supporting supervising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hould be strengthen.
     In conclusion, we only can find the parts of the facts if we consider something as it stands but neglect the whole part of the facts. Anti-corruption is the systemic hard work, we can not control and eliminate corruption only by criminal law or certain clause. Only when the system is healthy and supervision works well, the crime can have the function of improving the law, punishing the corrupt person, and reducing the litigation cost. Then the lawmaking goal can be realized and the negative effect can be avoided to resolve the awkward complexion in order to punish the former to warn the latter and nip in the bud .
引文
2 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3 何秉松著:《刑法教科书》(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0页。
    4 刘生荣著:《贪污贿赂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5 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1页。
    6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典的修改与适用》,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页。
    7 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页。
    8 钱大群、孙国样著:《职务犯罪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页。
    9 贾国发、江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分析》,载《东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2期。
    10 向朝阳、肖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4期。
    11 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12 王松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矛盾与完善》,载《江淮论坛》2007年第4期。
    13 向朝阳、肖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4期。
    14 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15 陈清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中国考试学习网2005年2月。
    16 孟庆华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17 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8页。
    18 赵长青著:《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9页。
    19 蔡兴教主编:《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与辨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页。
    20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2页。
    21 储槐植:《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载《中外法学》1994第5期。
    22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23 向朝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
    24 储槐植:《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载《中外法学》1994第5期。
    25 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
    26 于改之、吴玉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27 赵秉志著:《香港刑法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
    28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29 孟庆华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30 吴光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1 龚培华、肖中华著:《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72页。
    32 高铭喧、马克昌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3页。
    33 陈兴良主编:《当前贪污贿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违法违纪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615页。
    34 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1页。
    35 韩建国、韦亚力:《试论非法所得罪》,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4期。
    36 刘凌梅等:《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载《刑事司法指南》2002年第1期。
    37 钱大群等著:《职务犯罪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2-244页。
    38 雷雪梅、陈世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点探微》,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9期。
    39 储槐植:《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载《中外法学》1994第5期。
    40 叶高峰、王明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7页。
    41 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42 孟庆华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94页。
    43 于志刚主编:《多发十种职务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页。
    44 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探讨》,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5期。
    45 崔敏、张文清主编:《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2页。
    46 陆中俊、周雪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浅探》,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
    47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7页。
    48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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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崔敏、张文清主编:《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
    51 孟庆华著:《贪污贿赂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页。
    52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53 马倩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载《检察日报》2001年2月15日第3版。
    54 周振想主编:《中国修订刑法释论与罪案》(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1596页。
    55 张正新:《略论新加坡治贪的刑事立法》,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56 赵秉志著:《香港刑法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
    57 吴明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载《人民检察》1996年第8期。
    58 许海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缺陷及其完善”,载《山东审判》2005年第24卷。
    59 齐文远、郭泽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8页。
    60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61 侯国云:《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62 孟庆华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63 钟云萍:《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法律现状分析》,载《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64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7页。
    65 时延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研析》,载《法学》2002年第3期。
    66 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67 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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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马克昌著:《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0 王希忠:《不妨用贪污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载《新西部》2004年第4期。
    71 何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可指责》,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6月27日。
    72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741页。
    73 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7页。
    74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7页。
    75 赵长青主编:《新编刑法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页。
    76 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5页。
    77 宣炳昭著:《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79页。
    78 余华、郭泽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持有性追问》,《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79 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
    80[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
    81 曲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
    82 邹东升:《阳光法案——从收入申报政策到财产申报立法》,载《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1期。
    83 卢建平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1、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何秉松著:《刑法教科书》(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刘生荣著:《贪污贿赂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钱大群、孙国祥等著:《职务犯罪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孟庆华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赵长青著:《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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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13、马克昌著:《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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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卢建平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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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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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崔敏、张文清主编:《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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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2、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贾国发、江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分析》,载《东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2期。
    2、向朝阳、肖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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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储槐植:《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5期。
    5、吴光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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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张正新:《略论新加坡治贪的刑事立法》,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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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钟云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现状分析》,载《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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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何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可指责》,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6月27日。
    13、曲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
    14、邹东升:《阳光法案——丛收入申报政策到财产申报立法》,载《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