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尽管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体系,许多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都规定了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扶持、补偿的要求及操作办法。但当前广西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无专门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立法,现有的也不完善,巨额的财政转移支付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很好的资金基础,但生态补偿并没有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不属于当前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的10个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的管理体系条块分割,生态保护和补偿难以形成明确的责任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需要建立生态补偿政策的绩效评估制度。在自治区、市对县(市、区)的专项资金补助中,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农民饮用水”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种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逐步实行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应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环境保护局(生态办)等相关部门,根据资源费征收情况和生态补偿需要情况,商定相关资源费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比例。积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和办法,引导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建设投融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