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以开征“船舶污染防备待命服务费”来解决以民营为主的我国沿海港口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进而提升他们在沿海港口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做法有不同的三点意见,一是航运公司难以承受沿海港口开征“船舶污染防备待命服务费”;二是港口防控船舶溢油污染的能力应与港口规模相匹配;三是国家救助打捞局应扩展船舶溢油污染防治职能。总之,扩展国家救助打捞局的职能,我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海域船舶溢油污染防备能力与沿海航运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问题,才能有效降低和控制船舶溢油污染危害的风险、有效地保护好我国的沿海港口和海岸水域的水质安全!同时又减轻了航运单位的负担,可谓一举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