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同时具有司法解决争议和选择性解决争议方法的优点,确定了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重要地位。各国关于临时措施的仲裁法的制定和修改,促使我国也应当与国际接轨。文章立足我国仲裁中临时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荷兰和印度等国立法后指出:仲裁协议存在时,应当认定仲裁庭有采取临时措施的可能性。但需要当事人通过特殊协议授权仲裁庭,并通过惩罚性赔偿给予临时措施执行力。不能达成特殊协议时,应当认定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属于法院。仲裁庭成立以后,法院应当将临时措施移交仲裁庭。这是针对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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