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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权的性质及其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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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Credit Right and its Protection Path
  • 作者:陈宾
  • 英文作者:Chen Bin;School of Law,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关键词:信用权 ; 人格权 ; 法律保护
  • 英文关键词:credit right;;personality right;;legal protection
  • 中文刊名:SZFG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 机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05
  • 出版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v.34;No.171
  • 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政务信用信息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JD17034)
  • 语种:中文;
  • 页:SZFG201901007
  • 页数:10
  • CN:01
  • ISSN:41-1420/Z
  • 分类号:58-67
摘要
信用权是近年来新生的一项民事权利,对信用权的界定应考虑与信用的属性相一致,信用权的财产属性与其人格权性质看似不符,实则是人格权发展的客观结果,也是信用属性的法律体现。实践中侵害信用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信用权明文规定,导致对信用利益的救济十分匮乏。从维护信用权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侵害信用权的认定应以客观行为及损害后果为主要判断要件,无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既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特征,又要结合侵害信用权的具体情形。
        Credit right is a new civil right in recent years.There is little controversy about it as a civil right,but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credit right.Objectively speaking,the right of credit property attributes in unconformity with the nature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but in fact,it's the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and it's also the legal embodiment of credence properties.In practice,it is common to infringe upon credit interests. As there is no explicit stipulation on credit rights in current law,relief for credit interests is very scar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subject of credit right,the identification of infringement on credit right should be based on objective behavior and damage consequences,without considering the subjective psychological state of the infringer.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redit right should not only consid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ort,but also consider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credit right infringement.
引文
[1]苏号朋、蒋笃恒、张民安:《论信用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第64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125页。
    [4]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0页。
    [5]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第44页。
    [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98页。
    [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
    [8]胡大武:《信用权含义的诠释---从比较法和历史演进的角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2页。
    [9]吕杰、朱呈义、袁勇玲:《论信用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确立》,《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33页。
    [10]此处应指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散步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11]郑競毅编著:《法律大辞书》,商务印书馆2012年9月版,第754页。
    [12]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18-419页。
    [13]同上注,第768页。
    [14]参见仲春:《名誉权及其保护与限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4月。
    [15]Henry Campbell Black,M.A.,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1979,Fifth Edition,P.625.
    [16]同前注[12],第381页。
    [1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损害竞争者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8]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19]同前注[5],第44-45页。
    [20]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刍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86页。
    [21]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78页。
    [22]同上注,第101页。
    [23]姜福晓:《对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统一解释的初步思考》,《理论月刊》2013年第9期,第111页。
    [24]同上注[23],第112页。
    [25]人格物是指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感情与意志,其毁损灭失给主体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其他替代物弥补的特定物。如豢养的宠物、祖坟、金婚纪念照等,这些物因蕴含了特定人格利益而与一般物相区别,民法对其应特别关照。
    [26]对人格权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保护,在发达国际早有先例,“无论是在美国或德国,关于人格权上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保护,均有超过一个世纪以上的演变,秉承一种法的实践精神,而能有持续不断积累上的成果,使新的权利得以诞生成长,原有的权利能够调整更新。此种法的创造与开展,实乃一个国家的文化、经济、政治及法律综合力量的展现”。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第55页。
    [27]这样考虑出于两点:一是我国刑法中没有危害信用权罪,判断主观恶意实无必要;二是针对信用权的侵害,应以客观事实为准,若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仅不易判断,也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28]曾世雄原著、詹森林续著:《损害赔偿法原理》,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3页。
    [29]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148页。
    [30]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1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49页。
    [31]曾世雄:《资源本位论---民法设计和民法运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3月,第69-70页。
    [32]如2001年5月17,《山西晚报》刊登的《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一文,系记者根据毛阿敏在日本阑尾炎发作需休息治疗20天的网络消息,推测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的结论,对举办方太原市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的履约能力做出评判,致使很多人不去购票,已购票又大多被退,客观上已使公众对举办方履约的信赖和评价降低,构成对其信用利益的侵害。后举办方起诉报社,赔偿损失近百万,一审法院以发布“错误的推断性新闻,对广大读者产生误导”,并致举办方预期经济利益损失为由,判赔八十七万零四百二十元。见赵枫:《一起新闻诉讼引出的法律思考》,《工人日报》2002年4月13日第006版。
    [33]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四号,详细判决书内容参见台湾司法院网页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下文所引的台湾司法案例信息均来源台湾司法院网页中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0月7日。相关类似判决有:台湾高等法院作出的,八八年上易字第二六二号民事判决、九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九六号民事判决及九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三号民事判决。
    [34]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九〇年度台上字第二一〇九号判决。
    [35]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九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九号民事判决。
    [36]参见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九〇年度上字第四四二号民事判决。
    [37]冯健鹏:《有权利必有救济》,《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6日“法治时代B4”版。
    [38]在此笔者仅探讨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信用权损害赔偿,除了侵权行为导致对信用权的损害赔偿外,违约或法律另有规定时也会出现对信用权的损害,对此应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39]同前注[28],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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