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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作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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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孙玲玉
  • 关键词:单位证明 ; 证人证言 ; 可行性 ; 完善
  • 中文刊名:GFJM
  • 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 机构:华侨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北方经贸
  • 年:2019
  • 期:No.414
  • 语种:中文;
  • 页:GFJM201905029
  • 页数:2
  • CN:05
  • ISSN:23-1373/F
  • 分类号:82-83
摘要
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形式进行了规定,法定的证据表现形式是证据能否被法官采纳的关键。单位作证制度作为我国所特有的一种证据制度,在饱受争议的环境下依然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如何使单位证明制度更好的发展,应完善单位作证制度。
        
引文
[1]周成泓.单位证明制度——法理基础转换与制度重构——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东方法学,2016:(1).
    [2]刘华锦.论单位证人应予以废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3]资佩嘉.论民事诉讼中的单位作证[D].长沙:中南大学,2011.
    [4]杨雅静.民事诉讼证明权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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