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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侵权交叉案件的程序困境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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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淑亚
  • 关键词:专利 ; 知识产权法院 ; 确权 ; 侵权
  • 中文刊名:GSSH
  • 英文刊名:Gansu Social Sciences
  • 机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25
  • 出版单位:甘肃社会科学
  • 年:2018
  • 期:No.237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知识产权民事判决法律论证实证研究”(14CFX075)的阶段性成果;;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4年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GSSH201806015
  • 页数:6
  • CN:06
  • ISSN:62-1093/C
  • 分类号:104-109
摘要
鉴于专利确权事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专利行政机关才能确定权利的有效性,同时对于确权结果设置了行政和司法双重救济模式。在确权侵权交叉案件中,由于确权结果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因此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造成的实体不公一直为司法实践所诟病。当前施行的专利"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并没有改变现行权利有效性判定和侵权判定的双轨制,仅仅拆分诉讼程序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并无裨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短期内可以考虑调整专利确权诉讼的审级,简化诉讼程序,远期目标应当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并限制性地允许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判定涉案权利的有效性,通过与专利行政部门的程序对接,实现确权侵权交叉案件的高效公正审理。
        
引文
[1]张玉瑞,韩秀成.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的几点思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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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59.
    (1)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第2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
    (2)GUI外观设计在2014年3月12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中被首次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其客体范围、权利边界、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的司法认定尚无先例。
    (3)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划分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同时拥有确权行政案件和专业技术类侵权案件管辖权,而且二者的上诉法院是同一个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在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会出现确权诉讼法院和侵权诉讼法院相分离的情况。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5)特许厅是日本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机构,类似于我国的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6)当前各知识产权法院均在技术调查官基础上成立了技术专家库,聘任了多位技术咨询专家或者兼职技术调查官。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任18名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4月24日第6版。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
    (8)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级上定位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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