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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语境下的实质违法性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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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Dispute of Substantial Illegality in the Context of China
  • 作者:赵天水
  • 英文作者:Zhao Tianshui;
  •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 ; 结果无价值 ; 行为无价值 ; 前置法 ; 偶然防卫
  • 英文关键词:social harmfulness;;Erfolgsunwert;;Handlungsunwert;;the prepositive law;;accidental defense
  • 中文刊名:LLJJ
  • 英文刊名:Theory Horizon
  • 机构: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0
  • 出版单位:理论界
  • 年:2019
  • 期:No.543
  • 基金: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之第四子课题“刑法修正视野下的刑法改革与制度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LLJJ201901006
  • 页数:8
  • CN:01
  • ISSN:21-1082/C
  • 分类号:39-46
摘要
德日刑法学语境中实质违法性部分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纷争,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应话语转换为关于社会危害性内容的讨论。通过对无价值、法益、规范的内容和我国立法模式的分析可知,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能脱离前置法的规制范围而单独在刑法场域内进行讨论,否则会使论争成为无源之水。由于现有讨论各自坚守的概念不同,导致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交锋始终未能在同一对话平台展开,概念厘定是理论交锋有效性的基底。基于对理论前沿的掌握,目前通行的是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交锋。通过对社会危害性在前置法、刑法领域的不同呈现,认定其内容应为客观判断而不伴随主观认识,进而得出我国应主张结果无价值论,并运用于实务中偶然防卫的例子加以佐证。
        In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the debate about Handlungsunwert and Erfolgsunwert sh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the discussion about social harmfulness in China.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 content of valueless, legal interest, norm and the legislative mode in China, we should combine the prepositive law to analyse the meaning of social harmfulness.Because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the same concept,the argument that leads to the Handlungsunwert and Erfolgsunwert is not based on the same context, so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is the premise for the effective argument.Now it is mainly the argument between the unitary Erfolgsunwert and the binary Handlungsunwert.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harmfulness in the prepositive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it should be an objective judgment,and then it is concluded that we should advocate the Erfolgsunwert,and further prove it with accidental defense.
引文
[1][11]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3、162-164.
    [2]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刑法予以保障的法领域所确立的调整性规则以及保护性规则.
    [3]王莹.情节犯之情节的犯罪论体系性定位[J].法学研究,2012(3):126.
    [4]前置法规制的违法行为具有一般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黎宏教授刊载于《中国法学》 2006年第2期的《行为无价值论批判》一文,虽然立足于我国话语体系对用“二元论”改造我国社会危害性概念提出了批判,坚持以结果无价值论改造社会危害性。然而,论文却忽视了“社会危害性”概念在连接前置法以及刑法、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中的关键作用,从而造成脱离“社会危害性”讨论“严重社会危害性”内容的尴尬.
    [6]价值应该按照是否有助于社会发展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满足需要作为标准。“价值”是指正价值,“负价值”与“价值”是反对关系,而非矛盾关系,因为还存在“零价值”。从字面上理解,“无价值”包含“负价值”与“零价值”,由于“零价值”不存在研究意义,所以其应指“负价值”。参见易小明.关于价值概念的几个问题[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1).
    [7][日]松宫孝明.结果反(无)价值论[J].张小宁,译.法学,2013(7):16.
    [8]王安异.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
    [9]无论是坚持结果无价值论抑或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都主张在实质违法性判断之余进行有责性判断,二者争议的地方在于是否需要将主观违法要素加入其中,结果无价值论持否定意见,而行为无价值论持肯定态度.
    [10]周光权教授在《中外法学》 2011年第5期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文中认为,结果无价值论在违法性中“脱离行为讨论法益侵害”,笔者不能赞同,不论是行为无价值论抑或结果无价值论,都是刑法客观主义内部的争论,都不可能脱离行为而讨论违法性。另外,由于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强烈的主观归罪立场,现在很少有人采用,讨论的意义不大,因而此处不将其列入讨论范围.
    [12]周光权.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J].中国法学,2012(1):177.
    [13]储槐植.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J].法学研究,1988(2):28.
    [14]王政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J].政法论坛,2007(4):159.
    [15]如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张明楷教授认为,“法益”含有行为;而坚持行为无价值论的周光权教授却认为,结果无价值论是在脱离行为的前提下讨论“法益”概念。在对基本概念“法益”缺乏统一认识下,两人各自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界定也就会存在不一致,从而会最终影响到理论对话的有效性.
    [16]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J].中外法学,2012(1):30-35.
    [17]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J].法学研究,2008(5):109-113.
    [18]前者认为,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国家道义、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后者认为,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行为具有规范违反性、行为人具有侵害法益的志向性、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一般危险等.
    [19]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J].比较法研究,2003(5):29.
    [20]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73.
    [2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9.
    [22]黎宏.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J].法商研究,2006(1):102.
    [23]田宏杰.妨害公务罪的司法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83.
    [24]田宏杰.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J].法学家,201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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