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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视域下区域协调发展法制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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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tudy on Legal Framework of Regional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from Perspective of Local Institutions
  • 作者:周叶中 ; 刘诗琪
  • 英文作者:ZHOU Yezhong;LIU Shiqi;
  •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 ; 中央与地方关系 ; 跨域治理 ; 地方制度 ; 区域法制
  • 英文关键词:Coordinated Regional Development;;Central-local Relations;;Interregional Governance;;Local System;;Reginal Legal System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9-01-11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9
  • 期:v.37;No.213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901003
  • 页数:8
  • CN:01
  • ISSN:42-1086/D
  • 分类号:33-40
摘要
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与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公共事务的跨域治理存在结构性偏差,这是政府主导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基础。区域协调发展涉及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的界定划分,它实际指向了地方制度的总体范畴与整体框架,因此需要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依据地方制度的理论框架,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生成动因,对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核心关系进行梳理,进而构建出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分工相协调、行政区域划分稳定性与适应性相协调、地方执行中央事权的协调、地方自主权行使的区域协调等四位一体的法制协调机制。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regions,based on the di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tricts,is a matter of interregional governance concerning the allocation of products and public affairs.It involves three types of relations,includ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market,the local governments relations as well as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Accordingly,the key to the problem raised from the government-led interregional development can be found in local system.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analyze these essential rel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local system theory and the motivation of interregional development.Ultimately,the goal is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legal system which demonstrates a well-balanced functional division among local governments,the market,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引文
(1)参见杨龙、胡慧旋:《中国区域发展战略的调整及对府际关系的影响》,载《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方世荣、王春业:《经济一体化与地方行政立法变革》,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2)参见刘君德:《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3)参见张文江:《府际关系的理顺与跨域治理的实现》,载《云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4)参见张彪:《从合法性到正当性: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合宪性演绎》,载《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5)参见叶必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6)参见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何渊:《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叶必丰:《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载《法学家》2014年第4期。
    (7)参见石佑启:《论区域合作与软法治理》,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6期。
    (8)参见叶必丰:《区域协调的行政行为理论资源及其挑战》,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3期。
    (9)参见徐孟洲:《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殷洁:《区域经济法的学理解析及其体系构架》,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
    (10)夏锦文:《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公丕祥:《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载《法学》2015年第1期;张丽艳:《区域法治协调发展的复杂系统理论论证》,载《法学》2016年第1期。
    (11)参见张彪:《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合宪性问题与制度进路》,载《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
    (12)2007年,国务院批复了《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此后,国务院又先后批复了10余个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划,发展出区域行政规划这一法律治理机制。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国务院又连续发布多个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并为地方政府机关所效仿。参见叶必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13)参见何渊:《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制困境与解决路径》,载《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14)同前注(5),叶必丰文。
    (15)同前注(5),叶必丰文。
    (16)在区域协调发展的政府职权行使方面,涉及较多的政府对市场的调控。
    (17)参加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205页。
    (18)参见王佃利、史越:《跨域治理视角下的中国式流域治理》,载《新视野》2013年第5期。
    (19)参见张成福、李昊城、边晓慧:《跨域治理:模式、机制与困境》,载《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3期。
    (20)参见徐孟洲:《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21)参见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22)参见薛刚凌、刘雄智:《论行政区划的法律调控》,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23)参见张京祥、范朝礼等:《论行政区划调整与推进城市化》,载《城市规划汇刊》2002年第5期。
    (24)基于地方自主与中央的关系,有学者通过对区域合作协议进行文本考察,明确区分了“经过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批准的区域合作协议”、“经过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备案的区域合作协议”、“经过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参与的区域合作协议”、“完全地方自主的区域合作协议”。从政府间的协议是否符合“区域性”、“行政性”、“契约性”等特征,行政协议的内容是否涉及中央事务以及行政协议的内容是否增设行政权限等角度进行形式标准划分;从行政协议是否影响到中央政府控制力以及是否影响非成员方的利益等角度,划定实质标准。参见何渊:《论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25)参见崔萍:《地方政府实现公共事务跨域治理的有效途径研究---基于整体性治理的视角》,载《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21期。
    (26)事实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本就属于地方事权范畴,是地方决策的常见领域。在《立法法》修改前,设区的市不仅可以对此三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决策,而且决策方式十分灵活多样。其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便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为形式作出的各项行政指令和政治安排。参见秦小建:《立法赋权、决策控制与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载《法学》2017年第6期。
    (27)参见张成福、李昊城、边晓慧:《跨域治理:模式、机制与困境》,载《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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