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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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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Further Debate on the Existence of the System of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in Ancient China——Using Differences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Ownership as the Main Criteria
  • 作者:李勤通
  • 英文作者:LI Qin-tong;School of Law,Hunan University;
  • 关键词:土地私有制 ; 财产所有权 ; 家国一体 ; 田租
  • 英文关键词: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property ownership;;the unit of family and nation;;farm rent
  • 中文刊名:BJSK
  •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of Beijing
  • 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6
  • 出版单位:北京社会科学
  • 年:2019
  • 期:No.191
  •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岳麓秦简中法律问题研究”(531107050867)
  • 语种:中文;
  • 页:BJSK201903008
  • 页数:12
  • CN:03
  • ISSN:11-1105/C
  • 分类号:81-92
摘要
判断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依托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状态。现代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差异,可以转变成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古代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权能状态。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出现后,逐渐在法律领域制度化并呈现对抗私人的有效性,但由于国、民之间关系的依附性与仆从化而不具有对抗国家的有效性。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公领域内私人土地所有权对抗国家的无效性是主导方面,由此也可以判断"私人土地所有权"这一概念应用于古代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性,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古代是阙如的。私人对土地的支配不过是掌握政权者获取财富方式转变的客观结果。
        The status of the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can be used to determine the existence of the system of private ownership in ancient tim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private ownership in the sphere of civil law and constitutional law can turn into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tatus of the private ownership in the sphere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fter the private ownership had been developed,it could counter other private persons in the legal area,but it could not counter the nation due to the rely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te persons and the nation. In ancient Chinese politics,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could not counter the nation,so it is unreasonable to prove the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which did not exist in ancient China. The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was only an objective result of the change of obtaining wealth by rulers.
引文
[1]侯外庐很早就提出:“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经提示过,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参见侯外庐.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C]//.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北京:三联书店,1962,页5。即在关于古代土地所有制的争论中法律标准起着重要作用,只是很遗憾他们对于法律权利本身的理解囿于时代及学科分野都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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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古代土地所有权的争论中,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地主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等。根据阶级观念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内在地将与国家对立的个人划分成地主、农民,甚至又在地主中分出大地主等。这种区分地主与农民的思路在所有权权能的理解上并不会产生本质差别,所以本文将与国家相对的主体划分为一类,而又由于我国古代在财产所有上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故也不称个人土地所有权而称私人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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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郝维华甚至于不惜修改所有权的定义,将所有权的重心放到了财产的利用与收益上,而非排他性支配上。参见郝维华.清代财产权利的观念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页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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