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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制度、土地收益与农地减租的推行困境:以川西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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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enancy System, Land Revenue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Land Rent Reduction’s Implementation: Take Western Sichuan as an Example
  • 作者:张杨
  • 英文作者:Zhang Yang;
  • 关键词:川西地区 ; 农地减租 ; 租佃制度 ; 土地收益
  • 英文关键词:Western Sichuan;;Farmland Rent Cut;;Tenancy System;;Land Income
  • 中文刊名:ZJSY
  • 英文刊名: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 机构: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中国经济史研究
  • 年:2019
  • 期:No.143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成都平原土地占有情况研究(1900—1956)”(批准号:16BZS121)阶段性成果之一
  • 语种:中文;
  • 页:ZJSY201903007
  • 页数:13
  • CN:03
  • ISSN:11-1082/F
  • 分类号:73-85
摘要
1949年秋,国民政府为挽救败局,稳定后方农村,由西南军政长官公署主导,在西南四省一市强势推行农地减租,要求地主减收四分之一租额,并划定示范区更换租约。租佃制度本是主佃双方经过长时间利益博弈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设计,租额变动引起了押租和押扣的变化,主佃之间围绕减租与扣息的先后、押租价值如何评估等问题争论不休,农地减租政策亦朝令夕改、漏洞百出。农地减租要求地主让渡四分之一地租收益给佃农,打破了主佃平分土地总收益的分配格局,扣除耕作成本,地主占据土地收益由减租前的优势反转为劣势。地主利益受损,对农地减租政策百般拖赖,甚至以撤佃相要挟,导致农村租佃纠纷频发,主佃关系恶化,佃农非但没有得到减租实惠,反而增加了租佃成本。
        In the autumn of 1949,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thrusted a movement of farmland rent cut led by the Southwest Military Authority in four provinces and one city in southwest China, aiming to stabilize the rural area and save the critical situation.Landowners were required to reduce a quarter of the rent, and demonstration plots were designated to change the lease.However, the tenancy system was a whole set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achieved after a long time of benefit game between landowners and tenants.As the rent cut changed the rent deposit and the rent deduction, landowners and tenants entered into endless arguments on problems such as the sequence of rent cut and interest deduction, the evaluation of rent deposit values, etc.Moreover, the farmland rent cut policies were inconstant and full of loopholes.Landowners' giving up a quarter of the rent to tenants had broken the distribution pattern featuring an equal division of total land income.Deducting the farming cost, landowners used to have advantages in sharing the land net income, but later they were in an inferior position.Therefore, landowners tried their best to ignore the policy as their interests were jeopardized, which in turn led to frequent tenancy disputes in rural areas and worse landlord-tenant relationship.In conclusion, farmland rent cut increased actual rent costs for tenants instead of benefiting them.
引文
(1)周开庆编:《民国川事纪要》(下),成文出版社1972年版,第413页。
    (2)《西南军政长官公署辖区三十八年度农地减租实施纲要》(1949年8月5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86-3119,第67页。
    (3)《为实施农地减租告民众书》(1949年8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4,第19—20页。
    (4)关于近代四川押租制度的研究,详见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李德英《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押租与押扣——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刘克祥《关于押租和近代封建租佃制度的若干问题——答李德英先生》,《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曹树基等《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三位学界前辈因所用资料时间段不同、考察角度各异,因而对押租制度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看法:刘文主要利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版的四川各县新县志,论述地主利用地租和押租对农民进行经济剥削;李文从产权理论出发,利用20世纪30年代的租佃调查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退押运动的调查材料,指出押租和押扣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设计;曹文以大押佃的租佃形态为切入点,认为成都平原及四川农村存在高度发达的土地信贷市场,押租和地租的关系是土地农业经营与商业投资之间的关系。三位的研究较少涉及20世纪40年代国家赋税、货币变动的情况下,押租、押扣与地租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押租价值的评估、押租和押扣之间的不对等、减押增租的变动趋势等复杂面向。
    (5)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32513页。
    (6)关于押扣调节押租与地租的功能,李德英称:“缴纳押租,佃农不仅获得了土地的佃种权,而且通过押扣的方式使自己交出去的押租金获得了一定的利息。”李德英:《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押租与押扣——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曹树基建立了押租、地租与地租率关系的模型,显示出地租随押租数额的升高而降低的趋势,并以此为出发点,将押租视为土地的信贷方式和佃农获得田面权的途径。曹树基等:《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7)《四川省农地减租实施办法》(1949年8月29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42-2585,第286页。
    (8)蒋曙晖:《农地减租办法评议》,《新新新闻》(成都)1949年8月21日,第11版。
    (9)《彭县农地减租工作会议决议案》(1949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19,第25页。
    (10)《成都县政府为办理农地减租工作情形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1949年9月26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19,第41页。
    (11)张文濂提出重押轻租的租佃形态给减租带来的障碍,与曹树基研究浙江地租率较低的“公认的田面田”主反对减租所造成的结构性困境十分类似。参见曹树基《两种“田面田”与浙江的“二五减租”》,《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12)《华阳县农地减租督导员何蕖关于地租押息,可否先扣后减给四川省政府的签呈》(1949年9月1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92,第27页。
    (13)《灌县农地减租督导员刘静之关于农地减租实施情形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1949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19,第75页。
    (14)《四川省农地减租推行委员会派驻华阳县督导员工作旬报表》(1949年9月1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64,第66页。
    (15)《四川省农地减租推行委员会派驻华阳县督导员工作旬报表》(1949年9月1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64,第68页。
    (16)1926年,周谷城在湖南调查农民运动时,便注意到押租的债权性质:“佃户一方面须纳租,以尽佃户的义务,同时却要收利息,以享债权者的权利。地主一方面须收租,以享地主的权利,同时却要出利息以尽债务者的义务。”参见周谷城《中外历史论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1页。
    (17)《四川省农地减租推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49年8月8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6,第20页。
    (18)《彭县第三区佃农代表王庆隆等状告农地减租督导员吕兴中给西南军政长官公署的呈文》(1949年9月3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50,第31页。
    (19)《四川省农地减租推行委员会派驻华阳县督导员工作旬报表》(1949年9月1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64,第67页。
    (20)《双流县长缪向辰关于换约过程中押租价值评估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1949年9月19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73,第11页。
    (21)《督导灌县石羊、太平等八乡镇农地减租报告表》(1949年10月13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96,第50页。
    (22)《四川省政府农地减租推行委员会派赴广汉县督导员工作报告表》(1949年9月25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105,第22页。
    (23)《四川省政府农地减租推行委员会派赴什邡县督导员工作旬报表》(1949年10月1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94,第9页。
    (24)《青神县政府三十八年度农地减租总报告书》(1949年10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3,第145页。
    (25)周谷城:《中外历史论集》,第172页;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97页。
    (26)佃农缴纳押租,如何才能有利可图?需要对比民间借贷利率与押租利率的高低关系,曹树基认为二者应该相当,黄柘淞认为押金利率稍低(因为要获取耕权),娄敏认为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存在统一的利率,且土地市场更安全。关于二者的关系,的确属于新的研究课题,本文认为对佃农而言,只有当押租利率等于或者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之时,佃农多缴押租方有利可图,在此意义上,押租才具有金融投资的属性。参见黄柘淞《江津县退押运动再研究——与曹树基教授等讨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娄敏《信用、风险与土地市场:民国时期押租制度再研究——以江津县债务类司法档案为核心》,《史林》2018年第2期。
    (27)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9版),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708页。
    (28)《四川省政府规定农地减租租约押金折算临时处理办法两种》(1949年9月2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73,第126页。
    (29)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32541页。
    (30)董厚陶:《川省实施二五减租之意见书》(1946年6月18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47-5083,第23页。
    (31)川西地区高地租率自民国以来皆受学界和官方的重视,根据张五常提出影响地租率的三个因素,即市场竞争、土地肥力和其他经济收入来看:民国时期,从公产租佃开始,实行竞佃制,继而影响民间土地市场,加之川西平原人口密集,形成了“田风紧”的局面,竞佃制助长了地租的抬升;川西平原因有都江堰渠系灌溉,旱涝保收,土地肥沃,收益稳定;再加上小春作物全归佃农,因此形成了较高的地租率。当然,佃农实际缴纳地租,在租佃契约规定有押扣的地区,需要扣除押扣,所以实际地租率低于名义地租率。参见张五常著,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0页。
    (32)王勤庄:《四川省华阳县石羊乡农田租佃之研究》,《四川经济季刊》第4卷第1期(1944年)。
    (33)《新繁县参议会审议本县二五减租意见书》(1946年6月28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86-864,第42页。
    (34)曹树基根据陈太先对温江的调查资料,以四扣计算,得出实际地租率从81%降低为63.8%。参见曹树基等《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35)《眉山县农地减租督导报告》(1949年9月2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4,第35页。
    (36)《彭山县农地减租督导报告》(1949年11月1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4,第85页。
    (37)《彭山县农地减租督导报告》(1949年11月1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4,第85页。
    (38)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文史研究馆编辑组:《一九四九年四川大事记》,四川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8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页。
    (39)本文引用材料中的“人工”并非指佃户自己的劳动成本(即家工),而是佃户在农业耕作过程中雇佣的人工成本(即雇工)。参见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193页。
    (40)小铁锤:《佃农需要减租》,《新新新闻》(成都)1946年8月8日,第11版。
    (41)《成都平原的农村》,《新新新闻》(成都)1948年9月6日,第10版。量器均为老量。
    (42)以“资本—收益”框架分析租佃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并未考虑佃农通过租佃土地实现就业,获取房屋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参与公共生活等面向。
    (43)《新都县地主、佃农每年农地出产物收益比较表》(1949年8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52,第34—37页(说明:新都县一般农地押金均无利率,即偶有利率亦无一致标准,此为不普遍事,故未加以统计)。此处国家以赋税形式分享4.2石,包括田赋3石和杂支(水利经费、地方自治捐款)1.2石,如果仅考虑田赋,则占土地总收益的14.6%,占土地纯收益的18%。
    (44)《崇宁县农地减租后地主佃农收益比较之研究》(1949年11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64,第92—94页。此处国家分享的1.498斗,包括田赋、积谷、自卫特捐、地方杂派捐款等。
    (45)《崇庆县农地减租后地主、佃农收益之比较研究》(1949年11月22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64,第104—109页(说明:单位均为旧量,1老亩=1.15市亩,1老石=2.4市石;崇庆县佃田时之押租,不扣息者多,虽有扣息者,为数颇少)。此处国家分享的0.275石,仅为田赋,而没有计算杂款。
    (46)《新津县彭式方关于设法弥补二五减租偏弊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1946年5月31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47-5083,第103—104页。
    (47)参见张杨《战时财政扩张与租佃制度变迁:以川西地区为例(1937—1945)》,《抗日战争研究》2017年第2期。
    (48)《论四一减租制》(1949年8月25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5,第100页。
    (49)《荣县鼎新乡公民代表请求收回农地减租命令给西南军政长官公署的呈文》(1949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50,第8页。
    (50)《崇庆县民为农减政令威胁中小地主,吁请改善救济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1949年10月17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49-720,第46页。
    (51)《崇庆县民为遵令农地减租生活无着,请设法救济给四川省第一行政督察专员的呈文》(1949年11月2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47,第7页。
    (52)《新津县政府关于农地减租给新津县参议会的公函》(1949年9月),新津县档案馆藏,档号002-1-177,第385页。
    (53)《彭县利安乡民廖鸿赓为地主撤佃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1949年10月25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77,第18页。
    (54)《崇庆减租纠纷迭起,地方法院控案增多》,《新新新闻》(成都)1949年10月13日,第11版。事实上,只有在佃农强势要求减租的情况下,地主才有可能撤佃,撤佃之后一方面可另佃给对减租要求不那么强烈的佃农(无论是数额还是态度),另一方面可找人代耕,有劳动力者亦可自耕。
    (55)《四川省第一行政督察区各县农地减租工作报告书》(1949年10月16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19,第140页。
    (56)《减租闹纠纷,佃户遭殴伤》,《新新新闻》(成都)1949年10月6日,第9版。
    (57)《农地减租纠纷多,法院处理感困难》,《新新新闻》(成都)1949年10月1日,第10版。
    (58)关于“吃讲茶”调解纠纷的机制,详见王笛《“吃讲茶”:成都茶馆、袍哥与地方政治空间》,《史学月刊》2010年第2期。
    (59)《督导灌县石羊、太平等把乡镇农地减租报告表》(1949年10月13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96,第51页。与曹树基研究浙江欠租亦不可撤佃的“公认的田面田”主反对减租不同,川西地区的租佃契约一般规定:“其佃随年耕种,大春起,小春止,或取或退,于先四、五两月言明。”参见胡开全主编《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巴蜀书社2012年版,第268—309页。撤佃相对便利,亦导致此时期地主以撤佃为价码威胁佃农放弃减租声请或将撤佃付诸实践。
    (60)《内政部关于修正农地减租条例草案给行政院的呈文》(1949年10月2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一二(2)-861,第100页。
    (61)《农复会辅导四川省第一行政区农地减租工作报告》(1949年10月2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53,第67页。
    (62)《彭山农地减租督导报告》(1949年11月1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4,第84页。
    (63)《乐至县农地减租督导日记》(1949年10月19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34,第105页。
    (64)《崇庆县怀远镇民请求实施农地减租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1949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50,第15页。
    (65)《眉山白马乡佃农请求实施农地减租诉愿书》(1949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49,第23页。
    (66)《崇庆县廖家乡佃农请求实施农地减租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1949年11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50,第70页。
    (67)辛郭:《从农村看农地减租》,《新新新闻》(成都)1949年9月10日,第11版。
    (68)《农地减租第八区督导员董国祥关于农地减租实施情形给四川省政府的报告》(1949年11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号156-01-0047,第28页。
    (69)王上修:《我参与宣汉县临时治安维持会的回忆》,宣汉县政协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宣汉文史资料专辑》第9辑,1999年印行,第7页。
    (70)董时进论述二五减租政策时称:“这个办法只是根据很少数人的判断和局部的情形而产生的……这样的规定,显然只能说是一种随意的规定,而绝不是天经地义。”参见董时进《论二五减租》,《现代农民》第9卷第10期(1946年)。
    (71)详见曹树基、李婉琨、郑彬彬《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2)20世纪50年代初期,川西行署在开展减租退押和土改过程中,发动农民诉苦,诉苦类型主要包括:租佃苦和恶霸苦。租佃苦包括:加租加押、押租贬值、不实行二五减租、撤佃等。恶霸苦包括:欺男霸女、侵占财产、拉壮丁等。参见《方兴乡农民受地主剥削压迫的实际例子》(1950年7月23日),新津县档案馆藏,档号115-29-009,第28页;《农民的苦难与愿望》,《川西日报》(成都)1950年8月27日,第2版。
    (1)二五减租作为国民党温和改良农村的计划,近年来颇受学界关注,研究多集中在抗战爆发前的浙江和抗战胜利后的四川。王小嘉《从二五到三七五:近代浙江租佃制度与国民党浙江二五减租政策的嬗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一文通过回溯从减租二五到交租三七五的过程中,减租主体从农民变为国家,实质上是传统的私域减租变成了国家干预下的公域减租;曹树基《两种“田面权”与浙江的“二五减租”》(《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一文通过分析“相对的田面权”和“公认的田面权”两种不同属性的土地业主对二五减租的不同态度,分析出减租的多重面向和面临的困境;李德英《生存与公正:“二五减租”运动中四川农村租佃关系探讨》(《史林》2009年第1期)一文通过分析传统租佃制度对地主和佃农互惠的作用,以及国家的减租政策造成农村普遍的租佃纠纷,进而论述二五减租给农村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关于农地减租,目前仅有谢健《国家政策与社团实践——平教会华西实验区农地减租问题考察》(《史学月刊》2016年第5期)一文予以探讨,该文通过对1949年华西试验区农地减租的实践,指出农复会的乡村建设实验和国家农地减租政策的结合,使农地减租相较于免赋减租取得了部分成功。上述学者皆注意到了民间租佃制度的复杂性、互惠性以及与国家减租政策之间的张力,扩展了本文研究的思路和视野。但上述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地租、地权层面,而对租佃制度中押租、押扣与减租的关系着墨较少。本文将租佃制度视为界定主佃双方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媒介,探讨减租对主佃双方经济利益的影响,进而分析减租政策的“劫贫济富”性质如何影响了其应有的效果。
    (2)本文所指的川西地区并非地理意义上的康区,而是以都江堰灌区为核心及其周边丘陵区。该地区土地集中,租佃关系发达,佃农众多。据陈太先对成都平原11县农户分配的调查,1936年成都平原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24. 8%,佃农占57. 8%,半自耕农占20. 66%(参见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32447页)。与租佃制度相关联者占农村总人口的75%,显示出成都平原是一个典型的佃农社会,租佃制度是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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