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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法理路径:从台湾现行规定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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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egal Path of Using Taiwan Current Regulatiens to Maintain the “One-China Framework”
  • 作者:段磊
  • 英文作者:Duan Lei;
  • 关键词:一个中国框架 ; “中华民国宪法” ; 宪法思维
  • 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 of ROC";;"One China" Framework;;Constitutional Thinking
  • 中文刊名:TWYJ
  • 英文刊名:Taiwan Studies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8-08-20
  • 出版单位:台湾研究
  • 年:2018
  • 期:No.152
  •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两岸关系视野下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的政治功能研究”(2017QN012);;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关于反分裂国家必要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17JZD030)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TWYJ201804009
  • 页数:10
  • CN:04
  • ISSN:11-1728/C
  • 分类号:79-88
摘要
在两岸关系主要矛盾体现为统"独"矛盾时,应将规范文本中体现出"一中性"的"中华民国宪法"方面等台湾现行规定视为某种可用于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资源。在运用这一资源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实际困境,前者体现为如何处理《废除六法全书指示》对"中华民国宪法"做出"伪宪法"界定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后者体现为如何应对"中华民国"政治含义的模糊性与多样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应采取历史定位与现实定位相分离、规范含义与政治含义相分离、合法性与有效性相分离的思路,消解运用"中华民国宪法"资源过程中出现的历史与现实困境。
        While the principal contradiction in cross-Strait relationship lies within the conflicts between "unification and independence", the legal norms in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conveys "One China" feature shall be deemed positive resources in maintaining the "One China" framework. The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of the ROC" is confronted with historical and realistic challenges, the former rests with the question left over by history in which the "Instruction in Abrogation of Six Codes" identifie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OC" as a "Bogu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tter appears as the negative influences brought by the ambiguous and diverse political connotations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 historical and realistic challenges in using the "Constitution of ROC" are to be dealt with the detachment of historical positions from realistic positions, normative connotations from political connotations, legality from validity.
引文
[1]祝捷:《两岸关系定位与国际空间》,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2]周叶中、江国华主编:《从工具选择到价值认同——民国立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5页。
    [3][日]若林正丈:《战后台湾政治史——中华民国台湾化的过程》,洪郁如等译,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4年版,第214页。
    [4]许宗力:《两岸关系法律定位百年来的演变与最新发展——台湾的角度出发》,台湾《月旦法学杂志》,1996年第12期。
    [5]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页。
    [6]黄昭元:《固有疆域的范围》,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第9期。
    [7]周叶中:《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法学》,2006年第6期。
    [8]台湾地区“释字第328号解释”陈婉真等之“声请书”。
    [9]台湾地区“释字第329号解释”之“解释理由书”。
    [10]台湾地区“释字第479号解释”之“解释理由书”。
    [11]秦立海:《民主联合政府与政治协商会议——1944-1949年的中国政治》,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页。
    [12]《中共中央发言人谈称蒋记国大所制伪宪中国人民绝不承认》,新华社1946年12月21日电。
    [13]《申报》,1949年1月1日。
    [14]《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5]刘山鹰:《中国的宪政选择——1945年前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16]祝捷:《“九二共识”核心意涵的法理型构——再论两岸法律的“一中性”》,香港《中国评论》,2016年3月号。
    [17]此即台湾当局1992年作成之“关于‘一个中国’内涵的说帖”之观点,同时为台湾地区现行“宪法增修条文”所肯定,因而亦为台湾当局官方正式立场,参见《台“国统会”八一结论(1992-8-1)》,资料来源:http://www.gwytb.gov.cn/zt/92/201101/t20110110_1686385.htm,访问时间:2017-02-10。
    [18]此即李登辉“特殊的两国论”之观点,参见《李登辉接受“德国之声”专访时的谈话》,资料来源:www.president.gov.tw,访问时间:2017-02-10。
    [19]此即民进党1999年“台湾前途决议文”之观点,至今仍为民进党方面对“中华民国”政治含义的正式立场,参见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1999年)。
    [20]王英津:《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中华民国”问题(下)》,香港《中国评论》,2016年2月号。
    [21]《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
    [22]祝捷:《“九二共识”核心意涵的法理型构》,香港《中国评论》,2016年4月号。
    [23]许纪霖:《为何权力代替了权威》,《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24]李鹏:《以“当局”作为两岸商谈政治定位起点之理论探讨》,《台湾研究集刊》,2014年第2期。
    [25]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26]杜力夫:《“一国两制”视角下“中华民国宪法”的定位》,澳门《“一国两制”研究》,2013年第4期。
    [27]王泰升:《自由民主宪政在台湾的实现:一个历史的巧合》,台湾《台湾史研究》,第11卷第1期。
    [28]张翔:《宪法释义学——原理·技术·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4页。
    [29]参见曾建元:《一个宪法,各自表述:台湾宪法秩序中的“一个中国架构”》,台湾《中华通识教育学刊》,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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