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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环保执法渎职风险成因分析及化解路径——基于深圳市A区的案例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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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nalysis and Solution of the Malfeasance Risk of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at China's Grassroots——Based on the Case and Data of the A District in Shenzhen
  • 作者:熊义刚 ; 周林刚
  • 英文作者:Xiong Yigang;Zhou Lingang;
  • 关键词:基层环保执法 ; 渎职风险 ; 案例
  • 中文刊名:GXZD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机构: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深圳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5-10
  • 出版单位: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1;No.204
  • 语种:中文;
  • 页:GXZD201903014
  • 页数:10
  • CN:03
  • ISSN:45-1070/C
  • 分类号:88-97
摘要
当前中国基层环保执法陷入困境,执法渎职风险是重要表现形式。对深圳市A区多部门实地调研发现,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被动型风险是基层环保执法主要渎职风险类型。对A区环保执法案例与数据的样本研究、执法现场跟踪、深度访谈分析表明,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畅、人力与配套资源配备不足是基层环保执法渎职风险的主要成因。基于以上研究,最后提出了相应化解路径及政策建议。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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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就深圳全市而言,自2016年11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进驻广东以来,交办深圳市33批环境信访举报案件312件,已办结案件264件,共立案查处162宗(截至2017年4月),其中绝大多数交办案件此前在深圳市内各级环保部门都有过投诉记录,环保执法人员不作为是重点投诉内容。
    (2)环境信访数量巨大,2016年,A区环水局受理信访10528件、受理投诉11082件,且近三年均以年约18%的比率快速增长。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内容为:施工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内容为:该项条文后面内容“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
    (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为: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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