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西省各设区的市于2015年陆续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相继开展了立法活动,其立法前评估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2016年至2019年,山西省各设区的市进行地方立法前评估活动的数据显示,立法前评估主体单一、公众参与度较低、评估程序不完善等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为更好地构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必须统筹评估主体与相关事项,提高公众参与度,完善立法前评估程序,以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而推动山西省立法评估工作再上新台阶。
引文
[1]王方玉.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内涵与主体模式解析--基于对立法后评估的借鉴[J].西部法学评论,2018(06):111-121.
[2]李丹.地方立法前评估浅论[J].人大研究,2014(04):34-36.
[3]俞荣根.地方立法前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法治研究,2013(05):3-9.
[4]王华梅.山西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思考[J].前进,2017(05):32-35.
[5]周怡萍.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视角[J].人大研究,2014(08):32-41.
[6]黄良林.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起草[J].人大研究,2017(08):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