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人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当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即可获得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但是若发生投保人资不抵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债务清偿呢?这一问题目前尚存在争议,未解决此问题,我们引入案例分析,并对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关属性以及其执行方式进行讨论。
引文
[1]张文成.浅议人身保险合同可否被强制执行[D].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2015.
[2]岳卫.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强制执行[D].当代法学,2015.
[3]偶见.利他寿险合同研究中应明确的几个法律关系——与张春红商榷[D].上海保险,2014.
[4]邓鹏羽.法院执行中能否强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D].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
[5]蒋鸣敏.民事执行权威的强化分析[D].法制与社会,2013.
(1)案例来源:余建华.浙江法院成功强制执行保单投保人现金价值.人民法院报,2017-09-06(003).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3)《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8)《保险法》第十五条.
(9)《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