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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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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Legal Regulations of Tourism Online Trading Platforms
  • 作者:傅林放
  • 英文作者:FU Linfang;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
  • 关键词:旅游网络交易平台 ; 法律规制 ; 连带责任 ; 解决方案
  • 英文关键词:Tourism Online Trading Platform;;Legal Regulations;;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olution
  • 中文刊名:KMDX
  • 英文刊名:Tourism Research
  • 机构: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
  • 出版日期:2019-01-10
  • 出版单位:旅游研究
  • 年:2019
  • 期:v.11;No.47
  • 基金:浙江省教育厅访学项目“在线旅游交易平台经营规制研究”(FX2016103);;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在线旅游交易平台经营规制研究”(2016JD07)
  • 语种:中文;
  • 页:KMDX201901007
  • 页数:15
  • CN:01
  • ISSN:53-1212/K
  • 分类号:74-88
摘要
文章以一起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境游为切入点,细致分析了销售该出境游产品的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由此发现,就平台上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问题,现有的针对平台的法律规制措施存在明显不足,既不能有效制止违法经营行为,也很难有效救济被侵害旅游者的权益。其原因主要是规制措施本身不具有合理性:一是对于平台上严重性完全不同的违法经营和一般民事侵权,平台的法律责任负担并无实质性差异;二是规制所隐含的两个前提假设,即平台与经营者是平等主体、平台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立主体,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改变民事规制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案,该方案既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也是帕累托更优之选项。这一方案直接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会倒逼平台加强对违法经营情况整治,从而弥补行政监管上的无力和不足。
        The article fully analyzed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liability and the civil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tourism online trading platforms when they selloutbound tourism products by reviewing a traffic accident in an outbound trip. When facing illegal operations on the platform,it can be easily seen that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s can neither restrain illegal operations nor help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effectively.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s have evident defects. It is primarily because some regulations themselves are irrational. First,the platform carries liabilities with no substantial differences for both serious illegal operations and regular civil tort. Second,the two assumptions implied in regulations that the platform and operators are equal parties and the platform is an independent and neutral party from both sides of the trade are invalid in practice. A practical proposal of changing civil regulations therefore is put forward. It i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equality. And it is also Pareto Superior,the better option. The proposal protec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directly.Meanwhile,it forces the platform to enhance supervision on illegal operations,making up for the lack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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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3年3月1日生效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经修订后,改为现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并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
    (1)由大量的司法判决可见,“明知或者应知”的举证责任归于消费者一方,比如(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姚爱武产品质量纠纷)。该判决书还指出,宝生园公司作为商品经营者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对此并无预见能力。若要求其承担对此类信息的事前审查义务,则网络交易平台必然需对商品信息逐一筛查,与网络交易平台以快速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渠道为优势的特点相悖,也将不适当的增加运营成本。因此,在天猫公司未直接参与或实施侵权行为时,应限制其对商品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不少旅行社都是认缴30万,其股东有可能不具备实缴的经济能力。
    (3)《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据此,很多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实际只有10万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明确指出,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鼓励包容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化社会闲置资源配置,拓展产品和服务消费新空间新领域,扩大社会灵活就业。
    (2)杨立新教授认为,《消保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承担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不适用于服务交易平台,因为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必然在线下当面交易,因此消费者能够找到经营者,就无须平台承担披露义务。这一判断在旅游服务中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实际的服务提供者并非平台上的经营者。
    (1)比如,某平台与经营者的合同约定,“若发生用户投诉,甲方(经营者)需要30分钟内有反馈,24小时内有初步解决方案;甲方若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妥善解决纠纷,乙方(平台)有权根据纠纷事实,对相关责任进行确认和分配。对于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甲方授权并同意在甲方无法妥善处理纠纷时乙方可利用所欠代付给甲方的业务团款或甲方保证金款项对用户进行先行赔付,此相关赔付事宜会通知甲方,甲方认可并同意上述处理结果、承担相应费用”。也有的平台对经营者实行积分管理,并“按违规积分,从甲方(经营者)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计入客户累计违规历史记录”。鉴于此类合同约定并非公开事项,此处不披露具体平台的名称。
    (1)这一结论基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6274号判决结果。该案被《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基本案情: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猫粮,淘宝网依据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向姚某索赔265万元。法院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
    (1)杨立新教授认为,传统的柜台租赁或者展销是收取租金的,所以其应当就经营者的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平台交易服务绝大多数或者基本上是无偿提供的,销售者和服务者无须支付租金,因此平台不应承担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甚至连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也不妥适,应当另行寻找办法确定责任承担规则。这一说法显然没有看到平台的收益模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柜台租赁,其收益的类型更多,价值也往往更高,是柜台无法企及的。因此平台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用“双务的无偿合同”这样传统的民法分析视角,只是反映了其中部分利益关系。
    (2)参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定义。
    (3)2015年底,多家航空公司集体封杀某知名在线旅游企业,原因是涉事企业的网络平台出售问题机票,导致机票购买人的权益严重受损,并引发了大量投诉。这些问题机票是票务经营者通过偷盗客户航空里程积分兑换而来,这样的机票只能积分所有人使用,而不能在平台出售。平台显然知道这一问题,但并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这就是一种无风险利益下的“漠视”。
    (1)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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