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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以28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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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Application of Proportion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With 28 Typical Cases as the Analysis Object
  • 作者:崔梦豪
  • 英文作者:Cui Menghao;
  • 关键词:比例原则 ; 适当性原则 ; 必要性原则 ; 均衡性原则
  • 英文关键词: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th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ness;;necessity principle;;balance principle
  • 中文刊名:CJFX
  • 英文刊名:Law and Economy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财经法学
  • 年:2019
  • 期:No.26
  • 语种:中文;
  • 页:CJFX201902010
  • 页数:15
  • CN:02
  • ISSN:10-1281/D
  • 分类号:131-145
摘要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为了彻底解决行政争议,法院不仅可以利用比例原则进行充分的说理,还可以直接依据比例原则的内容进行裁判。法院在适用适当性原则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审查行政行为。在实体方面,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行为要有助于其目的的实现;在程序方面,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程序要有助于实现其行政行为。法院在适用必要性原则时,在行政主体拥有多种行为方式时,要尊重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权,一般不适用变更判决;在行政主体的某一具体行为不符合必要性原则达到明显不当时,法院可以适用变更判决。法院在利用均衡性原则进行司法审查时一般拥有较大的司法裁量权,必要时可以利用司法裁量权代替行政裁量权。为了充分限制行政裁量权和司法裁量权,将来比例原则的内容应该更多地体现在法律规定当中,实现法律原则的规则化。
        China is a civil law country, and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courts generally have to be based on specific rules of law for referees.In order to completely solv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the court can not only make full use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but also directly adjudicate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When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due diligence, the court may review administrative acts both in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terms.In terms of the entity,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chosen by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should be helpful for the realization of its purpose.On the procedural aspec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chosen by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should be helpful to realize its administrative action.When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the court should respect the first judgment power of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when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has a variety of ways of behavior, and generally do not apply the judgment of change.When a specific act of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does not meet the necessity principle to show fairness, The court may apply to change the decision.The courts generally have greater judicial discretion in using the principle of equaliz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and may use judicial discretion instead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In order to fully restrict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judicial discretion, in future the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should be embodied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more often and the legal principle should be regularized.
引文
(1)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92页。
    (2)参见章志远:《行政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8页。
    (3)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4、125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5)参见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适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第40号案例。
    (7)参见王书成:《论比例原则中的利益衡量》,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8)参见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中国的借鉴》,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9)参见姜城:《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价值分析》,载《政法学刊》2009年第6期。
    (10)《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11)《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规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12)参见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3)参见前引[2],章志远书,第98页。
    (14)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
    (15)参见李丽艳、董卫:《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5日。
    (16)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终387号行政判决书。
    (17)参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终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
    (18)参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19)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504号行政判决书。
    (20)参见前引[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第219-224页,第76号案例。
    (21)参见刘海燕:“比例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3期。
    (22)参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046号行政判决书。
    (23)参见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行初字第240号行政判决书。
    (24)《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5)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再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6)参见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行申241号行政裁定书。
    (27)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1页。
    (28)参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行中246号行政判决书。
    (29)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
    (30)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行终267号行政判决书。
    (31)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
    (32)参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33)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3页。
    (34)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649号行政判决书。
    (3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26号行政判决书。
    (36)参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行终5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37)参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终12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3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36页,第107号案例。
    (3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0号行政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
    (40)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行终35号行政判决书。
    (41)参见前引[14],黄学贤文。
    (42)参见前引[3],姜明安书,第125页。
    (43)参见前注[14],黄学贤文。
    (44)参见郝银钟、席作立:《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45)参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行终73号行政判决书。
    (46)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78号行政判决书。
    (47)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768号行政判决书。
    (48)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2066号行政判决书。
    (49)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行申16号行政裁定书。
    (5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4-98页,第19号案例。
    (51)参见前引[15],李丽艳、董卫文。
    (52)参见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53)参见杨登峰:《从合理原则走向统一的比例原则》,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54)参见张元良:《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55)参见徐丹:《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引入和应用》,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8期。
    (56)参见前引[14],黄学贤文。
    (57)参见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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