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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中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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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tudy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Corporate Bondholders' Rights during Reorganization
  • 作者:朱晓娟
  • 英文作者:Zhu Xiaojuan;
  • 关键词:公司债券 ; 重整信息披露 ; 表决权 ; 债券受托管理人 ; 债券转让
  • 英文关键词:Corporate Bonds;;Reorganiza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Voting Rights;;Bond Trustee;;Bond Transfer
  • 中文刊名:SHK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9-06-10
  • 出版单位:社会科学
  • 年:2019
  • 期:No.466
  •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第五批商法学与金融法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我国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817332)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2015级民商法学研究生郝超承担了案例梳理、资料整合等工作,特此致谢
  • 语种:中文;
  • 页:SHKX201906011
  • 页数:8
  • CN:06
  • ISSN:31-1112/C
  • 分类号:119-126
摘要
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当具有不同于普通债权人的特殊地位。对处于重整程序中的公司而言,根据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明确债券持有人的特殊债权人属性,规定并保护债券持有人的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与转让权等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契合重整关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之目标。由于公司债券的公众性突出、债券立法混乱、权利定位存在认识错误等问题,在重整时设立单独表决组、明确权利行使规则、加强信息披露以及完善债券转让规则等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Corporate bondholders should have a special status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creditors.According to the state-dependent ownership theory,for the companies in the reorganization process,to clarify the bondholders' special creditor attributes,and stipulate and protect bondholder's voting rights,supervision rights,right to know,transfer rights and other systems,can correspond the goal of maximizing corporate value during reorganization.Due to the prominent public nature of corporate bonds,legislative confusion,wrong understanding of rights positioning and other issues,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separate voting groups,clear rules for the exercise of rights,strengthe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improve the bond transfer rules and other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for corporate bondholders during reorganization.
引文
(1)数据来自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inabond.com.cn/cb/cn/yjfx/jgzs/lhzx/20181029/150221264.shtml,2018-10-19。
    (2)参见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莉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237号]。
    (1)组织内部在权力、利益、贡献和分配上都不能搞平均主义。这样,一个人在组织中所获的权力和荣誉就有可能成为促使其为组织多做贡献的选择性激励机制。赵鼎新:《集体行动、搭便车理论与形式社会学方法》,《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张维迎:《理解公司——产权、激励与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3)奥尔森认为搭便车困境会随着一个群体中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加剧:即当群体成员数量增加时,每个成员获取公共物品后能从中取得的好处会减少;在一个集体行动中能做出的相对贡献减少从而降低自豪感与成就感;在群体内人与人之间进行直接监督的可能性会降低;群体成员组织起来参加一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会大大提高。赵鼎新:《集体行动、搭便车理论与形式社会学方法》,《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4)刘迎霜:《公司债:法理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页。
    (5)罗培新:《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1)石静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评介及其对我国破产立法的借鉴》,《法学家》2005年第1期。
    (2)王佐发:《公司重整制度的契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9页。
    (3)类别组帕累托效率是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效率应用于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类别组而非泛泛的个人,See S.L.Schwarcz,“Rethinking Freedom of Contract:A Bankruptcy Paradigm”,Texas Law Review,1999,77(3).
    (4)刘迎霜著:《公司债:法理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页。
    (5)杜坤,周含玉:《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逻辑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6)韩长印:《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王欣新:《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法学家》2005年第1期。
    (7)蒋大兴:《被忽略的债券制度史——中国(公司)债券的法律瓶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8)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第7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页。
    (1)冯果:《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逻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2)《牛津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
    (3)洪艳蓉:《<证券法>债券规则的批判与重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4)陆洁凤,何浏:《关于完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规则的思考与建议》,《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6年论文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版,第527页。
    (5)孙彬彬,周岳,高志刚:《债券违约了怎么办?——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司法救济程序梳理》,《银行家》,2016年第6期。
    (6)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双重规则的并存导致统一标准的缺失。
    (7)[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著,罗培新译:《公司法剖析:功能与比较》(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8)冯果:《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逻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页。
    (9)冯果:《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逻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7页。
    (1)[美]罗曼诺著,罗培新译:《公司法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9页。
    (2)冯果:《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逻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3页。
    (3)崔明霞、彭学龙:《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4)对于附担保的公司债的信托财产是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而无担保的公司债与公司债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利益第三人契约”,并非信托契约。[日]鸿常夫著:《社债法》,有斐阁,1985年初版,第201-202页。
    (5)王志诚:《跨越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之法理——特殊目的信托之法制构造为中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丛论》(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6)许凌艳:《商法专题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1)冯果:《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逻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6页。
    (2)美国公司债受托人的义务有九项,其中最重要的是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日本《公司法》与《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也规定了受托公司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具体论述见刘迎霜:《公司债:法理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185页。
    (3)具体见《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4)冯果:《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逻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页。
    (5)李莘:《美国公司债券受托人法律问题研究》,载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269页。
    (6)对于这种立法之规定,美国司法界对之展开了论证,一般理论认为:在公司信用良好时,债券持有人需依合同的规定获得定期收益,信托公司消极监督的角色更符合受托人的定位;但当发行公司发生债券违约时,信托公司则需要积极为受益人主张权利,此时法律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的信义义务更符合立法之意图。冯果:《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逻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页。
    (1)W.Beranek,S..LJones,“The Emerging Market for Trade Claims of Bankrupt Firms”,Financial Management,1994,23(2),pp.76.
    (2)洪艳蓉:《<证券法>证券规则的反思与重塑》,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1页。
    (3)冯果:《<证券法>修订和债券市场规则体系的重构——兼论证券市场的法治逻辑与制度体系的现代化》,载郭锋主编《证券法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卷,第331-333页。
    (4)聂飞舟:《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演变与发展动向——多德法案前后》,《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
    (5)冯果:《债券的证券本质与债券市场法制化——<证券法>修订背景下的债券法律体系重构与完善》,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
    (6)张学安、金文杰:《后危机时代国际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8卷第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7页。
    (1)58Bankr.1(S.D.N.Y.1985)。在这一案件中,法官认为债券收购人未能向债券转让人进行充足的信息披露,以至于债券转让人在未能对信息进行充分分析便转让了债券,债券转让人有权撤销该交易。法官判决的逻辑前提即“理性经济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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