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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狱罪犯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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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iscussion on Labor Value of Modern Prisoners
  • 作者:陶新胜
  • 英文作者:Tao Xinsheng;Jiangsu Wuxi Prison;
  • 关键词:罪犯劳动 ; 劳动改造 ; 价值 ; 方式
  • 英文关键词:labor of prisoners;;labor reform;;value;;way
  • 中文刊名:JGZ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 机构:江苏省无锡监狱;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18;No.100
  • 语种:中文;
  • 页:JGZY201901002
  • 页数:6
  • CN:01
  • ISSN:34-1247/Z
  • 分类号:7-12
摘要
罪犯劳动是现代监狱行刑的重要内容。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特色。现阶段,罪犯劳动和劳动改造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从价值层面来认知罪犯劳动改造的作用,进而找准推进实践的理论与运用技术。准确界定现代监狱劳动改造的内涵,正视现阶段监狱劳动改造价值实现节点,科学确立现代监狱行刑劳动目标和劳动改造目的实现方式,建立现代罪犯劳动改造范式,构建现代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内容,科学分配罪犯劳动效益,在政治改造的统领下,积极实现劳动改造被赋予的新时代的新内容和新价值。
        Labo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prison execution. Labor reform is a feature of prison work in China. At this stage, there are new situations in criminal labor and labor reform. 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role of prisoners' labor reform from the value level, and then to find out the theory and application technology of promoting the practice. Accurately define the connotation of labor reform in modern prisons, fa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prison labor reform at the present stage, scientifically establish the goal of modern prison execution and the ways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labor reform, to construct the content of labor reform of modern prison,scientifically distribute the benefit of prisoners' labor, finally to achieve the new content and value of the labor reform in the new.
引文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6.
    [2]梁旭,王春旭,郑成和.也谈犯人劳动的惩罚性[J].现代法学,1992:5.
    [3]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56-758.
    [4]郭建安.联合国监狱管理规范概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1.
    [5]公安部十一局.劳改工作文件汇编(第一册)[M].1982:25.
    [6]冯建仓,陈文彬.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50.
    [7]陶新胜.现代监狱教育矫正方略选择[J].中国监狱学刊,2017:5.
    [8][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秩序[M].李克强,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3.
    (1)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明确提出: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08页)。
    (1)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劳动改造这项政策法律化。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4、69、7、58条。
    (3)参见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1990年版)第6条。
    (4)见《孟子·告子下·〈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1)奥尔特曼认为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经历定向、情感探索、感情交流和稳定交往四个阶段。人们在彼此间的平等、相互重视与支持的基础上进行价值交换与自我保护,从而达到理解、信任、相容的人际关系。这即是罪犯劳动和劳动改造需要达到的目标,这样,既可以实现豪斯顿所言的有利于生活幸福、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的人际关系标准,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为罪犯的再社会化提供条件。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0条。
    (1)由于罪犯的劳动具有法律强制性,罪犯与监狱企业之间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罪犯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因而罪犯劳动不是社会一般劳动。
    (2)《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认为,囚犯享有联合国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人权,但应当因监禁而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罪犯参加劳动具有强制性,而其劳动的法律强制义务超越其享有的权利,“罪犯的劳动选择权如择业权、择岗权都受到了严格限制”(参见冯一文《对我国囚犯劳动制度的现状反思与出路探索---以联合国囚犯劳动权保障制度为参照》,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第93-94页)。
    (3)增进劳动的强度,就是在同一时间内增加劳动的支出。譬如,提高劳动的紧张程度,更加细密地填满劳动时间的微孔、增进劳动的规律性、划一性、秩序性、继续性和能量等都可提高劳动强度(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438页)。增加劳动强度可以增加罪犯主观感觉的紧张性、疲劳性和痛苦性。一般来说,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观感觉越紧张、越疲劳、越痛苦,其劳动强度就越大。对于罪罚来说,劳动强度的提高,加大了罪犯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力度,增加了生理、心理和精神的紧张性与痛苦性,有利于增强罪犯对犯罪惩罚的恐惧性和改造自新的自觉性。但对于增加劳动强度,需要放置两个偏差,一是把劳动强度等价于劳动密度二是把劳动量等同于工作量。
    (1)西方国家对罪犯参加劳动普遍支付劳动报酬。差别在于劳动报酬的支付方法,有雇主差别、工种差别、计算差别和地区差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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