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经济全球化趋势因为遭遇大国的围堵暂缓,但全球各个区域化经济发展却如火如荼,我国大力推广并得到支持的"一带一路"建设亦是如此。现代社会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各国间经济贸易的交往更加频繁,不可避免带来了更多的商事纠纷,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模式一直有之,但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交流的发展,目前呈现了越来越灵活多样的争端解决模式,文章主要就是阐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发展趋势、实践性和持续发展性。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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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人民法院报》,2018.6.29,第一版.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Model Law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