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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规范分析——缘起、演进、机理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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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Normative Review of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or Arbitration in China: Origin,Evolution,Institution and Defects
  • 作者:沈伟
  • 英文作者:SHEN Wei;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
  • 关键词:仲裁 ; 司法审查制度 ; 司法解释 ; 规范分析
  • 英文关键词:arbitration;;judicial review system;;judicial opinions;;normative review
  • 中文刊名:SDFX
  • 英文刊名:Legal Forum
  •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0
  • 出版单位:法学论坛
  • 年:2019
  • 期:v.34;No.181
  • 语种:中文;
  • 页:SDFX201901013
  • 页数:16
  • CN:01
  • ISSN:37-1343/D
  • 分类号:115-130
摘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司法解释,以此为依据,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梳理这一制度的发展背景、演进过程、机理变化和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从制度原则、受理规则、审查标准和裁定效力等多方面做了改进,并逐步与《纽约公约》和《仲裁法》等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接轨。但是,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内外有别"、"报核制度性质不明"及"有悖诉讼法原理"等缺憾。在详细分析最新规范的优劣之处后,应用法释义学方法,针对尚存的理论盲阈逐一分析,以期在未来司法实践中为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提供理论支撑。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a number of judicial opinions at the end of 2017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or arbitration. Based on these judicial opinions,this article mainly looks into the historic development,evolutionary process,institutional changes and inherent defects of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or arbitration. Apparently,the new judicial opinions improve institutional rules,operational norms,review standards and legal effectiveness of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or arbitration. As a result,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or arbitration is in line with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and PRC Arbitration Law. Nevertheless,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or arbitration still has some defects. For instance,there are discrepancies when the court conducts judicial review over domestic and foreign-related arbitral awards. After reviewing the improvements and backwards of the judicial opinions,the article in the end also looks into some unresolved issues in relation to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or arbitration. These issues are important in making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or arbitration work well in judicial practices.
引文
(1)参见姜业宏:《我国仲裁裁决核报制度将内外并轨》,中国贸易新闻网,2017年12月21日,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shangshi/201712/21/c837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04-23。
    (2)参见陈治东、沈伟:《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载《法学》1997年第4期。
    (3)参见江伟、肖建国主编:《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页。
    (4)1995年《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参见朱科:《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内部请示报告制度的转型》,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6期。
    (1)参见任雪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2)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任雪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3)同(1)。
    (4)《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5)同(1)。
    (6)同(1)。
    (1)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管辖法院如下: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2)《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1)参见戴月、赵天沅、项潇雁:《支持与监督并行:新规下的仲裁裁决执行》,2018年3月5日,http://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understanding-china-judicial-authority-s-policy-20180305,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1日。
    (2)广州仲裁委员会:《千呼万唤始出来---解读最高院两大仲裁司法审查解释》,2017年12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tP pYlCyefulvSE66TwEcd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3)《仲裁法》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4)《民事诉讼法》第274条。
    (5)参见姜业宏:《我国仲裁裁决核报制度将内外并轨》,中国贸易新闻网,2017年12月21日,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shangshi/201712/21/c837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3日。
    (6)同(5)。
    (7)同(5)。
    (1)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司法审查的报核制度浅析(上)---报核制度的前世今生》,2018年1月23日,http://www.sohu.com/a/218472744_740841,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3日。
    (2)数据显示,2000年到2015年期间公布的220起案件中,从提起报告程序到最高院最终复函的时间平均分别为800多日(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00多天(仲裁协议效力)以及500多天(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间最长的案件甚至长达7年。
    (3)作者使用北大法宝,检索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仲裁案件。全文检索“涉外仲裁*公共利益-非涉外”,检索结果253个案例。其中有1个案件为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全文检索“涉外仲裁*公共秩序-非涉外”,检索结果:27个案例。4个案例中,裁决书行文“严重违反社会公共法律秩序及公共利益”,与以上第1种检索结果有重复。另外,有11个案例为国内仲裁案例。全文检索“涉外仲裁裁决*公共利益-非涉外”,检索结果199个案例。其中有1个案件为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全文检索“涉外仲裁裁决*公共秩序-非涉外”,检索结果:8个案例。4个案例中,裁决书行文“严重违反社会公共法律秩序及公共利益”,与以上第3种检索结果有重复。全文检索“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公共秩序-非涉外”,检索结果:3。其中有1个案件为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全文检索“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公共秩序-非涉外”,检索结果:0。这些检索结果从一个侧面说明,法院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使用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的情况并不如实务界或理论界预设得那样多见。
    (1)参见任雪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2)参见任雪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3)参见广州仲裁委员会:《千呼万唤始出来---解读最高院两大仲裁司法审查解释》,2017年12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tP-pYlCyefulvSE66TwEcd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4)参见任雪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5)同(4)。
    (6)依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法律适用法》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是:第一,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第二,仲裁机构或仲裁地法律(《仲裁法解释》仅规定了仲裁地法律);第三,法院地即我国大陆的法律。
    (7)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法》第274条沿用《处理涉外及外国仲裁事项通知》《仲裁法》等文件中“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称谓,规定了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但依据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我国现有的仲裁机构均可受理涉外和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机构”的称谓不再具有区别于“仲裁机构”的意义。该条文实际是关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情形的规定。
    (8)《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参见任雪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3)参见王生长:《〈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新意与隐忧》,2018年2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gW 9EXIY_6YaB4eUa-O8So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4)同(3)。
    (5)参见《示范法》第4条、《英国仲裁法》第73条。放弃异议原则一般仅限于开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并没有对此加以明确和限制。
    (6)参见宋连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新进展及其意义》,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7)“伪造证据”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已被采信;二是该证据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是该证据的形成或获取方式非法,不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8)“隐瞒证据”的认定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证据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是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是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9)参见金立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2018年3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N2SSa-d OPay-pds9jxTfzQ,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1)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要求的规定还有: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参见宋连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新进展及其意义》,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2)参见任雪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3)参见张清姬:《一线法官眼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亮点解析》,2018年2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oxY Um_e-8YcZ3DO2o3fQfrg,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3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8条。
    (5)同(2)。
    (1)例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是否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准许撤回申请的裁定等。
    (2)《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进入不予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不予执行程序,以撤销程序为主导:仲裁裁决被撤销或决定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的,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其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参见刘炯、汤旻利、蔡文豪:《仲裁裁决执行新规详解及实务贴士》,2018年3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OCAD0vqV8DO0xxbj44N1L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4)最高院执行局负责起草和编订《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而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则由各级法院负责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专门业务庭负责。以上撤销程序为主的规定也体现了最高院执行局出于有利于公正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考虑,将此类案件留在专门业务庭的态度。参见金立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2018年3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N2SSa-dOPay-pds9jxTfzQ,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5)参见刘炯、汤旻利、蔡文豪:《仲裁裁决执行新规详解及实务贴士》,2018年3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OCAD0vqV8DO0xxbj44N1L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6)参见《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8条第3款。
    (7)参见刘炯、汤旻利、蔡文豪:《仲裁裁决执行新规详解及实务贴士》,2018年3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OCAD0vqV8DO0xxbj44N1L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8)被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申请提出抗辩,有权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有法定的不予执行情形,从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参见李贤森:《现行法律框架内对虚假仲裁案外人权益保护的路径探讨》,载《北京仲裁》2016年第1期。
    (1)《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9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8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3)参见王生长:《〈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新意与隐忧》,2018年2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gW 9EXIY_6YaB4eUa-O8So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4)参见金立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2018年3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N2SSa-d OPay-pds9jxTfzQ,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5)参见王生长:《〈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新意与隐忧》,2018年2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gW 9EXIY_6YaB4eUa-O8So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6)《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7)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8)目前关于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定,分别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和《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规定》。根据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上述三个安排或规定对管辖的不同规定,除了管辖涉及两地磋商所达成的不同结果的影响外,安排或规定制定的时间也是一项重要因素。可以看出,就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管辖连接点在不断扩大。参见张清姬:《一线法官眼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亮点解析》,2018年2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oxY Um_e8YcZ3DO2o3fQfrg,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3日。
    (9)参见广州仲裁委员会:《千呼万唤始出来---解读最高院两大仲裁司法审查解释》,2017年12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tP pYlCyefulvS E66TwEcd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10)下述“内外仍然有别、报核制度的性质仍未明确、留下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空间”三点不足参见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司法审查的报核制度浅析(下)---,〈报核问题规定〉的是与非》,http://www.sohu.com/a/219662209_740841,2018年1月29日。
    (1)宋连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新进展及其意义》,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2)同(1)。
    (3)依据《报核规定》第三条,此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二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4)参见卢琦:《最高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新司法解释亮点解析》,2018年2月12日,https://mp.weixin.qq.com/s/toV s0iB xC qo19LmKJk3rfg,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5)参见朱科:《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内部请示报告制度的转型》,2018年5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lv3E2SXRmVbacbSYjZcvzw,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9日。
    (6)参见朱科:《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内部请示报告制度的转型》,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6期。
    (7)《报核规定》第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8)参见张清姬:《一线法官眼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亮点解析》,2018年2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oxY Um_e-8YcZ3DO2o3fQfrg,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3日。
    (1)《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作者使用“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全文检索“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检索结果仅有1篇司法解释,即《执行案件立结案意见》。
    (4)参见朱华芳、郭萌:《最高院新规解析:2017年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发展观察》,2018年1月4日,https://mp.weixin.qq.com/s/VOfE 5KgoDuXd9KS7yuVgVw,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5)参见王生长:《〈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新意与隐忧》,2018年2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gW 9EXIY_6YaB4eUa-O8So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6)《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参见王生长:《〈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新意与隐忧》,2018年2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gW 9EXIY_6YaB4eUa-O8So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3)参见张清姬:《一线法官眼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亮点解析》,2018年2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oxY Um_e-8YcZ3DO2o3fQfrg,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3日。
    (1)参见张清姬:《一线法官眼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亮点解析》,2018年2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oxY Um_e-8YcZ3DO2o3fQfrg,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3日。
    (2)参见王生长:《〈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新意与隐忧》,2018年2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gW 9EXIY_6YaB4eUa-O8So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3)参见李贤森:《现行法律框架内对虚假仲裁案外人权益保护的路径探讨》,载《北京仲裁》2016年第1期。
    (4)参见朱华芳、郭佑宁:《最高法院“亮剑”虚假仲裁: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2018年3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J9XiwQ0T_QlrNWxe9a4fpw,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5)参见宋连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新进展及其意义》,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6)参见李贤森:《现行法律框架内对虚假仲裁案外人权益保护的路径探讨》,载《北京仲裁》2016年第1期。
    (1)王生长:《〈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新意与隐忧》,2018年2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gW 9EXIY_6YaB4eUa-O8SoA,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5日。
    (2)参见宋连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新进展及其意义》,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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