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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造具有法理合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审思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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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How to Construct a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ith Legal Rationality:Consideration of 2018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 作者:左卫民
  • 英文作者:Zuo Weimin;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法理合理性 ; 目的合理性
  • 英文关键词:amendment to criminal procedure law;;legal rationality;;purpose rationality
  • 中文刊名:BJF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25
  • 出版单位:比较法研究
  • 年:2019
  • 期:No.163
  • 语种:中文;
  • 页:BJFY201903004
  • 页数:8
  • CN:03
  • ISSN:11-3171/D
  • 分类号:57-64
摘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时回应了我国当下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从法理合理性角度审视,修正案的一些内容存在不足,主要是修法内容欠缺必要的法理合理性。这源于实用主义立法取向下过度注重修法目的合理性。未来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认真对待法理合理性,既要全面考虑法律体系的法理合理性问题,又要统筹考虑刑事诉讼法内部的法理合理性问题,还应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将法理合理性融贯于相关法律规定之中。
        The 2018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sponds promptly to China's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 and Judicial System Reform,which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However,if view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rationality,some of the contents of the amendment are insufficient. Mainly the content of the law lacks the necessary legal rationality. This stems from the excessive emphasis on the rationality and pragmatic orientation of the purpose of the law. In the future,criminal procedure legislation should focus on the rationality of the purpose as a whole,and take the rationality of jurisprudence seriously. It is necessary to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 the legal rationality of the legal system,and also consider the legal rationality with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addition, the rationality of the jurisprudence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through scientific legislative techniques.
引文
[1]参见樊崇义:《2018年〈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解读》,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
    [2]参见卞建林:《聚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点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31日,第6版。
    [3]参见左卫民:《进步抑或倒退: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述评》,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
    [4]代表性讨论可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问题》,载《法学》2005年第3期。牟军、张青:《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与立法技术批判---以〈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为中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
    [5]关于修正案亮点的论述,参见樊崇义:《2018年〈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解读》,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卞建林、谢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解读与反思》,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年第6期,等等。
    [6]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6页。
    [7]《监察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8]当然,上述观点容易受到质疑的是,刑诉法本身或许不应当规定“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否则,罪大恶极的重刑犯完全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免于死刑。
    [9]笔者并不否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间接带来实体上的从宽。如现有研究表明,我国逮捕的实践中存在“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关多久,判多久”等现象,而未被逮捕的被追诉人相比被逮捕的被追诉人往往更容易获得量刑上的轻缓。因此,如果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被决定不予逮捕,其就有可能在实体定罪量刑上间接获益。关于逮捕问题的相关研究,参见吴卫军、肖仕卫:《刑事审判中的“折中裁判”:制度危害与解决方案》,载《浙江学刊》2013年第4期。关于诉讼程序可能给被追诉人带来不利影响的经典论述,参见[美]马尔科姆·M.菲利:《程序即是惩罚》,魏晓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8-04/26/content_205371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1日。
    [11]参见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12]参见王敏远:《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探讨》,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
    [13]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至第297条。
    [14]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目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18051017043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30日。
    [15]修正案对陪审制度的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了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合议庭人数由“三人”修改为“三人或七人”。二是改变了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从“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改变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这种改变意味着陪审员不再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只能有三人或者七人两种形式。三是修改了陪审员的职权,删除了“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的规定,陪审员的职权在《陪审员法》中有专门规定。
    [16]参见《陪审员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陪审员法》第21条规定:“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22条规定:“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17]贺小荣、何帆、危浪平:《〈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22日,第4版。
    [18]参见吴宏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9期。
    [19]左卫民:《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20]“元理论”最初来源于希尔伯特的元数学理论,并经由哲学汲取后发展出元哲学理论。关于刑事诉讼法学中“元理论”的相关论述,参见左卫民:《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21][美]罗斯科·庞德:《法的新路径》,李立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版,第1页。
    [22]以修正案中关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衔接机制的内容为例,修正案和《监察法》淡化了监察机关的司法性质,不承认监察机关是具有司法属性的“侦查机关”,而是创造性地称其为“调查机关”。然而,这种“创造”却因缺乏统筹考虑而顾此失彼。近期通过的《国际司法协助法》将监察调查纳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内,并将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在国际上承认监察委员会具有刑事司法机构的属性。这种国际定位无疑与前述《监察法》和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23]参见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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