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活动存在激烈对抗性与较高风险性,若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了实际损害,如何进行责任的分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责任的归属依据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来确定,自甘风险作为侵权法理论中的一个抗辩事由,并未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明文规定,实践中法官将其作为判决依据,不符合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因此,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探讨自甘风险的存在是有必要的。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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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民安、梅伟:《侵权法》(第二版),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3页;
(2)杨艳:《侵权法上的自甘风险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16年,第15页;
(3)三个再审案例为(2016)京民申3808号,(2016)京民申1407号,(2018)京民申574号;
(1)美国称为比较过失,德国称为与有过失,我国称为受害人过错。参见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41页;
(2)Prosser,Wade and Schward on Torts,9th ed.,The Foundation Press,Inc.,Westbury,New York,1994,P.568,转引自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93页;
(3)刘璐:《侵权法自甘冒险规则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11年,第30页;
(1)彭婕:《体育运动侵权的风险自负》,硕士学位论文,烟台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25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40-441页;
(3)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28页;
(4)王利明:《中国侵权行为法》(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87页;
(5)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50页;
(1)燕云捷、张渤:《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之法律比较》,《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四种情形分别为: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被侵权人的补偿(第23条);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时,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第31条第2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无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第33条第1款第2句);高空抛物或坠落物造成损害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补偿(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