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移动支付兴起,犯罪手段也出现了新变化。最近行为人调换商户二维码以获取财产的行为引起了广泛争论,福建省邹某某盗窃案便是其中一例。尽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法学界对该行为定性的理论包含盗窃罪、普通诈骗罪、双向诈骗罪和三角诈骗罪等观点。本文在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行为人调换二维码之行为究竟属于盗窃罪抑或诈骗罪,为此类新型犯罪行为定性提供借鉴。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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