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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鉴比——以“二维码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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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汤扬扬
  • 关键词:二维码案 ; 盗窃罪 ; 诈骗罪 ; 三角诈骗
  • 中文刊名:TXWL
  • 英文刊名:China New Telecommunications
  • 机构:济宁孔子国际学校;
  • 出版日期:2019-01-05
  • 出版单位:中国新通信
  • 年:2019
  • 期:v.21
  • 语种:中文;
  • 页:TXWL201901183
  • 页数:2
  • CN:01
  • ISSN:11-5402/TN
  • 分类号:236-237
摘要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移动支付兴起,犯罪手段也出现了新变化。最近行为人调换商户二维码以获取财产的行为引起了广泛争论,福建省邹某某盗窃案便是其中一例。尽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法学界对该行为定性的理论包含盗窃罪、普通诈骗罪、双向诈骗罪和三角诈骗罪等观点。本文在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行为人调换二维码之行为究竟属于盗窃罪抑或诈骗罪,为此类新型犯罪行为定性提供借鉴。
        
引文
[1]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581刑初1070号
    [2]程雁群.盗窃与诈骗——对二维码案的性质探讨[J].中国校外教育
    [3]张明楷.三角诈骗的类型.法学评论
    [4]徐凌波.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5]王安异,许姣姣.诈骗罪中利用信息网络的财产交付——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27号的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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