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指以手机、网络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为代表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方式相比,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性、交易平台的智能性使得这类侵财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适用定性出现较大分歧。两罪可以从行为人与被害者是否有直接的交流沟通,处分财产的意思要否方面进行区分。新型支付方式的本质是以"机器人"作为交易平台,"机器人"在交易中的定位和作用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在网络平台中,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处转账行为和读取信用卡数据资料因为"机器人"的不同属性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认定,虚假钓鱼网站中侵财行为定性可以根据处分行为的有无进行区别,支付宝平台密码被盗后账户资金被转移则因为"机器人"能够被骗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将商家支付二维码替换由于不存在被欺骗后财产处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引文
[1]徐光华.刑法解释视域下的“自愿处分”——以常见疑难盗窃与诈骗案件的区分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0,(8).
[2]刘宪权.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法学评论,2010,(5).
[3][日]松宫孝明.刑法各论讲义(第3版)[M].东京:成文堂出版社,2012.
[4][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6版)[M].东京:弘文堂出版社,2012.
[5][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M].东京:有斐阁出版社,2010.
[6]张明楷.诈骗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7]蔡桂生.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J].法学,2018,(1).
[8]刘宪权,林雨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本质是诈骗[N].检察日报,2018-01-10.
[9]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10]郑则善.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J].时代法学,2011,(4).
[11]车浩.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J].法学研究,2012,(2).
(1)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例较多,比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盗窃QQ也有被判决为盗窃罪的案例。
(2)本文认为处分意识同处分意思。
(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87号。
(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终字第20号。
(5)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7号指导案例: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7)参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
(8)1997年刑法只有一个诈骗罪,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形态的不断变化,刑法条文加入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在内的十个罪名。
(9)参见(2017)闽0581刑初107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