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2年11月,为了克服婚姻法宣传贯彻中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将次年3月确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希望通过"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推动婚姻法的实施。上海市工业局档案史料显示,婚姻法运动月在上海国营工厂的实施过程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近代以来的开埠历史,虽然让上海在1920年代就有了婚恋自主的社会氛围,但这样的历史情境并未给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带来便利,反因"上海特殊论"的出现成为桎梏。这场运动经历两个月的干部学习和群众宣传后,工厂职工虽对婚姻法有了初步认识,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运动化的宣传,也留下诸多弊端,以致运动中受到批判的婚恋旧俗,多年后仍然时有出现。
引文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3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25~331页。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2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3~87页。
(4)王玉强:《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5期;苏宝俊、高海萍:《观念的博弈——对1950-1953年我国<婚姻法>贯彻活动的历史考察》,《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2期。
(5)范连生:《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推行与基层干部动员和教育——以西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4期;张志永:《建国初期河北省婚姻制度改革研究(1950-1956)》,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张志永:《建国初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5期;房春丽:《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暨南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李二苓:《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以1953年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中心》,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韩军强:《婚姻法与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研究——以四川省为中心的探讨(1950-1956)》,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6)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李洪河:《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肖爱树:《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汤水清:《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汪炜炜:《建国初妇女解放中的自杀现象——以福建省惠安县妇女集体自杀为考察对象》,《南方人口》2012年第3期;王申红:《新中国成立初期皖北农村妇女因婚死亡现象探析》,《历史教学》2014年第20期。
(7)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袁凤鸣:《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8)刘长林:《建国初期上海对因婚自杀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理论学刊》2014年第8期;刘长林、章磊:《上海因婚自杀报道与实施新<婚姻法>动员》,《史学月刊》2015年第8期。
(9)罗苏文、宋钻友:《上海通史:民国社会》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10)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通志》第17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6页。
(11)另外两个场景是里弄和市郊,分别对应一般城市居民和郊区农民。
(12)《上海市司法行政志》编纂委员会:《上海司法行政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页。
(13)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通志》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70页。
(14)1950年至1952年的上海工业管理机构主要是市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所属的轻工业处、重工业处。详见:第9页。
(15)《南汇妇女志》编纂委员会:《南汇妇女志》,方志出版社2012年版,第54页。
(16)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计划》(1953年2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47-1-160(以下略称上档A47-1-160)。
(17)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补充通知》(1951年11月),上档C1-1-66。
(1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第1版。
(1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检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1951年),上档B168-1-174。
(20)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补充通知》(1951年11月),上档 C1-1-66。
(21)中共上海市地方工业处党委宣传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工作总结》(1953年4月30日),上档A37-1-231。
(22)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5月6日),上档A37-1-231。
(23)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华孚金笔厂贯彻婚姻运动时怎样由一般转向深入的?》(1953年4月9日),上档A37-1-231。
(24)烟草分党委宣传部:《烟草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汇报》(1953年4月22日),上档A37-1-231。
(25)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准备阶段中团的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1953年4月2日),上档C21-2-349。
(26)烟草工业处支党委:《关于学习贯彻婚姻法的总结报告》(1953年4月9日),上档A37-1-231。
(27)上海市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上海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总结报告》(1953年5月5日),上档A22-2-157。
(28)上海市工业局单位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情况》(1953.3.12),上档A37-1-231。
(29)烟草分党委:《烟草分党委宣传干部学习情况结报》(1953年3月6日),上档A37-1-231。
(30)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第一批阶段工作总结》(1953年3月31日),上档A37-1-231。
(31)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华孚金笔厂贯彻婚姻运动时怎样由一般转向深入的?》(1953年4月9日),上档A37-1-231。
(32)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4.14),上档A37-1-231。
(33)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第一批阶段工作总结》(1953年3月31日),上档A37-1-231。
(34)烟草工业处支党委:《关于学习贯彻婚姻法的总结报告》(1953.4月9日),上档A37-1-231。
(35)《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5月6日),上档A37-1-231。
(36)中共上海市地方工业处党委宣传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工作总结》(1953年4月30日),上档A37-1-231。
(37)纺织党委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办公室:《国棉十一厂(重点厂)目前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作情况》(1953年3月14日),上档A47-1-161。
(38)烟草分党委:《烟草分党委宣传干部学习情况结报》(1953年3月6日),上档A37-1-231。
(39)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准备阶段中团的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1953年4月2日),上档C21-2-349。
(40)婚姻法委员会办公室:《国营上绢婚姻法运动总结报告》(1953年4月13日),上档A37-1-231。
(41)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5月6日),上档A37-1-231。
(42)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43)烟草分党委宣传部:《烟草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汇报》(1953年4月22日),上档A37-1-231。
(44)上海市工业局单位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情况》(1953年3月12日),上档A37-1-231。
(45)纺织党委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办公室:《国棉十一厂(重点厂)目前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作情况汇报》(1953年3月14日),上档A47-1-161。
(46)上海市工业局单位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情况》(1953年3月12日),上档A37-1-231。
(47)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计划》(1953年2月25日),上档A47-1-160。
(48)《上海市轻工业志》编纂委员会:《上海市轻工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88页。
(49)上海市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上海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总结报告》(1953年5月5日),上档A22-2-157。
(50)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计划》(1953年2月25日),上档A47-1-160。
(51)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委员会:《关于执行“市委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指示”的计划》(1953年3月1日),上档A37-1-231。
(52)上海市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上海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总结报告》(1953年5月5日),上档A22-2-157。
(53)中共国棉八厂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上级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计划(草案)》(1953年3月13日),上档A37-1-231。
(54)纺织党委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办公室:《国棉十一厂(重点厂)目前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作情况汇报》(1953年3月14日),上档A47-1-161。
(55)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简报》(1953年4月4日),上档A37-1-231。
(56)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我们扭转了领导思想使贯彻婚姻法运动深入一步》(1953年4月9日),上档A37-1-231。
(57)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委员会:《关于执行“市委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指示”的计划》(1953年3月1日),上档A37-1-231。
(58)烟草分党委:《烟草分党委宣传干部学习情况结报》(1953年3月6日),上档A37-1-231。
(59)食品油脂分党委:《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计划》(1953年3月6日),上档A37-1-231。
(60)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党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情况》(1953年3月12日),上档A37-1-231。
(61)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党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情况》(1953年3月12日),上档A37-1-231。
(62)工业局党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汇报》(19153年3月14日),上档A37-1-231。
(63)工业局党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汇报》(1953年3月21日),上档A37-1-231。
(64)工业局党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汇报》(1953年3月21日),上档A37-1-231。
(65)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第一批阶段工作总结》(1953年3月31日),上档A37-1-231。
(66)烟草分党委宣传部:《烟草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汇报》(1953年4月22日),上档A37-1-231。
(67)中共上海市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工作简报》(1953年4月1日),上档A37-1-231。
(68)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69)中共上海市地方工业处党委宣传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工作总结》(1953年4月30日),上档A37-1-231。
(70)烟草分党委宣传部:《烟草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汇报》(1953年4月22日),上档A37-1-231。
(71)烟草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结报》(1953年4月),上档A37-1-231。
(72)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73)烟草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结报》(1953年4月),上档A37-1-231。
(74)中共上海国棉十一厂党委宣传部:《关于召开职工家属第一批家属座谈会的总结报告》(1953年4月16日),上档A47-1-162。
(75)烟草分党委宣传部:《烟草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汇报》(1953年4月22日),上档A37-1-231。
(76)《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12),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3页。
(77)上海市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上海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总结报告》(1953年5月5日),上档A22-2-157。
(78)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5月6日),上档A37-1-231。
(79)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第一批阶段工作总结》(1953年3月31日),上档A37-1-231。
(80)烟草工业处支党委:《关于学习贯彻婚姻法的总结报告》(1953年4月9日),上档A37-1-231。
(81)中共工业局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办公室:《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第一批阶段工作总结》(1953年3月31日),上档A37-1-231。
(82)华东工业部上海医药器械制造公司、轻工业局党委宣传部、医药工业检查处党委会:《公司本部学习婚姻法的情况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83)中共上海市地方工业处党委宣传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工作总结》(1953年4月30日),上档A37-1-231。
(84)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85)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86)中共上海市地方工业处党委宣传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工作总结》(1953年4月30日),上档A37-1-231。
(87)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委员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5月6日),上档A37-1-231。
(88)中共上海市地方工业处党委宣传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工作总结》(1953年4月30日),上档A37-1-231。
(89)烟草工业处支党委:《关于学习贯彻婚姻法的总结报告》(1953.4月9日),上档A37-1-231。
(90)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91)中共上海市地方工业处党委宣传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工作总结》(1953年4月30日),上档A37-1-231。
(92)上海市委贯彻婚姻法办公室:《上海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总结报告》(1953年5月5日),上档A22-2-157。
(93)烟草分党委宣传部:《烟草分党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汇报》(1953年4月22日),上档A37-1-231。
(94)青年团上海市商业局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团的工作意见》(1953年X月9日),上档B123-2-65。
(95)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96)中共上海市地方工业处党委宣传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工作总结》(1953年4月30日),上档A37-1-231。
(97)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98)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一九五三年婚姻登记工作总结》(1954年3月),上档A6-2-93。
(99)食品油脂党委会:《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工作总结》(1953年4月14日),上档A37-1-231。
(100)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团的工作情况报告》(1953年7月8日), 上档C21--2-349。
(101)上海市民政局党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请示报告》(1964年),上档B16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