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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诉讼调解机制运行的影响因素及其实证分析——以上海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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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Contributing Factors to the Litigation Mediation Mechanism in Resolving Financial Disputes:A Case Study of Shanghai
  • 作者:沈伟 ; 余涛
  • 英文作者:SHEN Wei;YU Tao;Ko Guan Law School,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 关键词:金融纠纷 ; 调解 ; 诉讼调解 ; 解纷
  • 英文关键词:financial disputes;;mediation;;litigation mediation;;dispute resolution
  • 中文刊名:SDFX
  • 英文刊名:Legal Forum
  • 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6-11-10
  • 出版单位:法学论坛
  • 年:2016
  • 期:v.31;No.168
  • 语种:中文;
  • 页:SDFX201606014
  • 页数:14
  • CN:06
  • ISSN:37-1343/D
  • 分类号:112-125
摘要
上海市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实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大力强调调解方式的全面贯彻与运用,对其解纷效果抱以很高期待;另一方面,诉讼调解的现实功用较为有限。本文主要对影响当事人选用诉讼调解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进而破解上述困境。就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制度而言,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初创企业对诉讼调解方式的偏好是促进诉讼调解方式发展的因素;解纷市场主体总体上对诉讼调解方式的不偏好是诉讼调解方式难以得到广泛运用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因此,解决上述困境的路径是限制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发掘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需求,根据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真实需求发展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The dilemma at present exists in relation to the litigation mediation mechanisms in resolving financial disputes in Shanghai. On the one hand,there is a high expectation for the use of litigation mediation mechanisms. On the other hand,the utility of such mechanisms is limited. This article,through the empirical study,tries to find out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this dilemma. The judges' controlling force over the litigation mediation process and the start-up firms' preference to litigation mediation are the key promoting factors to the use of such mechanisms. The lack of interest in relying on such mechanisms in resolving financial disputes is the decisive factor that blocks such mechanisms from further development. The empirical study shows us the importance of relying on the disputing parties' true demand in improving the utility of various litigation mediation schemes.Thus,in the future,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itigation mediation mechanisms in the financial sector,we should actively explore the disputing parties' need of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on the one hand,and confine judges' influences over the litigation mediation process within a reasonable scope on the other hand.
引文
(1)李浩:《理性地对待调解优先---以法院调解为对象的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三不出”是指: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乡(镇),疑难复杂矛盾不出县;“四提高”是指: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行政信访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是指:群体性事件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集体上访数量下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加强联调联动着力纠纷化解》,载《人民调解》2012年第10期。
    (3)陈菲:《最高法再提“调解优先”》,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9-07/31/content_11803453.htm,2015年9月30日访问。
    (1)http://www.lawyers.org.cn/info/585f245f8a264b51b525d295a9fef8fc,2014年12月13日访问。
    (2)王斗斗:《最高法要求法院强化诉讼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http://www.lawtime.cn/info/minshi/changshi/2011061233800.html,2014年12月13日访问。
    (3)芮文彪、李国泉、姜广瑞:《创新调解方式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水平---上海市二中院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25日。
    (4)据《201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和《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和《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整理而成。
    (1)参见《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和《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
    (2)如果出现了调解率下降的情况,那就更能说明调解的作用在变小了。所以,此处只要证明调解率上升与现实不相符即可。如果证明了调解率不是呈上升趋势的,那就说明调解率是基本保持不变,或者是在下降。不论调解率基本保持不变,还是在下降,都能说明调解的相对重要性(相对于判决)在降低。
    (3)参见Jonathan R.Macey,Federal Deference to Local Regulators and the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Toward a Public-Choice Explanation of Federalism,76 Virginia Law Review 265,270-274(1990).
    (4)参见《2010-2013上海法院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5)周永坤:《警惕调解的滥用和强制趋势》,载《河北学刊》2006年第6期。
    (1)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2)http://www.hkwb.net/news/content/2012-07/11/content_818193.htm?node=115,2015年3月10日访问。
    (3)参见佚名:《南阳众法庭竞赛零判决一法官称标准定得有点高》,http://hn.cnr.cn/fzpd/yw/200902/t20090219_505240604.html,2015年9月30日访问。
    (4)参见川岛武宜:《日本人的法律意识》,岩波书店1967年版,第199、202-203页。
    (5)参见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6)参见李浩:《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载《法学》2012年第1期。
    (7)参见程金华:《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以公民需求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李莉:《法经济学与纠纷解决》,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
    (3)参见沈伟:《中国公司法真的能“孵化”私募投资吗?---一个基于比较法语境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
    (4)周湖勇:《新民事诉讼法对金融审判的积极影响及其推进》,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5)参见《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
    (6)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与ADR研究的方法与理念》,载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7)参见[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第二版),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自2011年上海市高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通报以来,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商事案件的一审收案数一直处于整个上海市各区县的前两位。2011年至2014年,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商事案件的一审收案数占整个上海市法院金融商事案件一审收案数分别达到了28.43%、37.15%、36、21和29.31%。参见《201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和《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
    (1)参见杨东:《论金融服务统合法体系的构建---从投资者保护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2)参见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3)参见杨东:《论金融服务统合法体系的构建---从投资者保护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4)参见《2011-2013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5)参见《2011-2013年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银行金融借款案件)》。
    (1)参见《2010-2013年上海法院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同(1)。
    (3)为何会出现诉讼调解占主导地位的情况,笔者将于后文分析。
    (1)数据统计依据《201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14年第一季度全市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动态》和《2014年第二季度全市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动态》整理而成。
    (2)2014年前两个季度中,涉及银行的金融案件占到整个一审收案数的70.25%。仅就2014年前两个季度的数据,我们尚难以推断出银行是未来金融纠纷最重要的涉案主体,因为数据的有限性不满足大数法则。虽然没有2014年之前的按照涉案主体统计数据,但是我们根据其他旁证,仍能推断出在2014年之前,银行也是上海金融纠纷涉诉的重要主体。比如,2011年上海市法院向各金融机构报送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司法建议情况分别是:银行21件,保险公司14件,小贷公司3件,典当行3件,证券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各1件。2012年上海市法院向银行发送的司法建议的数量占整个司法建议数量的47%,远远高于其他部门的司法建议数量。2013年度上海市法院向银行发送的司法建议数量占司法建议总数的比例更是达到了54.9%。这说明,自2011年以来,上海市金融纠纷案件中,银行一直都是最重要的涉诉主体,这一趋势基本符合大数法则所要求的稳定性。可以预测的是,在未来的金融纠纷中,银行也会是最重要的涉诉主体。数据计算依据《201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2014年第一季度全市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动态》和《2014年第二季度全市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动态》整理而成。
    (1)数据来源于于朝印的调研。参见于朝印:《商业银行金融仲裁:困境与出路---基于山东省调研案例》,载《西部金融》2013年第4期。
    (2)本处虽然引用的基于山东省的调研数据,并不能完全代表上海市的情况。但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是遵循“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运作模式,这种运营网络,覆盖全国。各银行内部都有严格的汇报制度,具体的涉诉、纠纷解决情况等都须上报。上级银行再根据下级银行反映的情况制定出统一的应对规则。这样,全国不同地区银行在应对纠纷解决的规则选择上具有趋同性。因此,山东银行业的纠纷解决态度基本上可以用以推测上海银行业的纠纷解决态度。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组:《金融类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0期。
    (4)参见周荃:《人民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实践及其规制---以金融纠纷调解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5)参见Christine Chinkin,Educating Lawyers about Mediation,10 Journal of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 43,43-49(1992).黄文艺、宋湘琦:《法律商业主义解析》,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
    (6)参见文海兴、张志:《仲裁与银行金融纠纷风险防范》,载《中国金融》2010年第23期。
    (7)参见类承曜:《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逻辑:一个政治经济学视角》,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8)根据《2010-2013年上海法院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整理而成。
    (1)参见胡玉鸿:《改革开放与民众法律意识的进化》,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参见《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条线2013年工作总结》。
    (1)参见《2013年上海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以2013年的调撤率计算得出,因为2013年的调撤率是这五年中最低的。
    (3)以2012年的调撤率计算得出,因为2012年的调撤率是这五年中最高的。
    (1)按撤诉处理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43、158、15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
    (2)袁巍、孙付:《按撤诉处理的扩张适用与规制》,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9期。
    (3)王福华:《正当化撤诉》,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4)参见朱守力:《首创调解引入保险又推诉调对接联动---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创新调解机制成绩显著》,载《上海保险》2012年第6期。
    (5)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等等。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保监局于2014年9月5日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规定:“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7)参见《2012-2013上海法院证券、期货、信托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8)参见潘剑锋:《论民事司法与调解关系的定位》,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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