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矿权人通过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并取得了矿石(矿产品)所有权,因此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转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是否转让矿产资源。采矿权协议是采矿权人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行政合同,是利用社会资金并采用市场的方式将矿产资源投入到生产流通领域,服务于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国家综合国力。"自主式"采矿权较"自助式"采矿权更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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