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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法律属性的三个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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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于银杰 ; 赵仕玲
  • 关键词:采矿权 ; 法律属性 ; 矿产资源转让
  • 中文刊名:JJYD
  • 英文刊名:Economic Research Guide
  • 机构: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色地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日期:2012-11-25
  • 出版单位:经济研究导刊
  • 年:2012
  • 期:No.179
  • 语种:中文;
  • 页:JJYD201233053
  • 页数:4
  • CN:33
  • ISSN:23-1533/F
  • 分类号:122-124+136
摘要
采矿权人通过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并取得了矿石(矿产品)所有权,因此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转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是否转让矿产资源。采矿权协议是采矿权人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行政合同,是利用社会资金并采用市场的方式将矿产资源投入到生产流通领域,服务于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国家综合国力。"自主式"采矿权较"自助式"采矿权更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
        
引文
[1]朱晓琴,温浩鹏.对矿业权概念的反思[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1):81-86.
    [2]甘藏春.在《矿产资源法》修改协调小组会议上的讲话[J].国土资源通讯,2012,(2):19-21.
    [3]李显冬.《中国矿业法修订》研究课题建议书(节选)[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7,(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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