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法治视域下财政党规的三维审思——制度定位、功能拓补、理念建构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Three Tierd Review on Fiscal Party Regu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le of Law:Institution Positioning,Function Replenishment,Perception Construction
  • 作者:刘剑文 ; 胡翔
  • 英文作者:Liu Jianwen;Hu Xiang;
  • 关键词:财政党规 ; 政党法治 ; 财税法治 ; 治理思维 ; 治理能力
  • 英文关键词:fiscal party regulations;;party ruled of law;;fiscal and taxation ruled of law;;governing thinking;;governing capacity
  • 中文刊名:FXAS
  • 英文刊名:Law Science Magazine
  • 机构:辽宁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法学杂志
  • 年:2019
  • 期:v.40;No.300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3&ZD028)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AS201902008
  • 页数:12
  • CN:02
  • ISSN:11-1648/D
  • 分类号:77-88
摘要
财政党规是财税法治与政党法治的交叉,法治视域中对其进行观察与思考将开辟政党法治与财税法治交互研究的新领域。作为政党规范体系的核心构成与财税制度体系的重要抓手,财政党规进一步成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驱动基础。也因如此,财政党规为重构政治生态文明、规范政党财政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持,有助于形塑"政治——经济——社会"多位一体的国家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党内法规推进政党法治与国家法治的实践中,财政党规是全体国民"看得见"的政党规范,其法治运行依赖规范生发的现实回应和制度建构的内外协同。
        Serving as the overlapping point of fiscal and taxation rule of law and political Party rule of law,observation and thinking fiscal regulations of Pa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le of law commences the interacting research between Party regulations and fiscal and taxation regulations. Regarded as the core of Party's regulation system and an integral part of fiscal and taxation institutions,fiscal regulations are ever becoming the vital driving force behind State's law system; due to this,fiscal regulations provide systematical support for political ecosystem reconstruction and Party's fiscal ruling discipline,contributing to the shaping of State governance mode of"politics-economy-society"and accelera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ing institution and governing capacity. At practicing level,as visible Party regulations,fiscal regulations can also promote fiscal and taxation legality and political Party legality,whose operation depend deeply on social response of the regulations and coordination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引文
(1)有关财税法促进国家治理的研究不胜枚举。参见高培勇:《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熊伟:《中国国家治理的进路选择:财税治理及其模式转换》,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贾康:《走向“现代国家治理”的财税配套改革》,载《财政监督》2018年第2期;刘剑文、侯卓:《财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担当》,载《法学》2014年第2期等。
    (2)参见田飞龙:《法治国家进程中的政党法制》,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
    (3)参见王振民:《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5)这里需阐明:本文提及的党内法规的“党”仅表示执政党,而“法规”在自身体系上取广义,泛指党内出台的各类规范的总和。
    (6)参见姜明安:《论党内法规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2期。
    (7)参见《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5页。
    (8)参见陈立诚、刘剑文:《财税制度反腐:一种源头治理的新进路》,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
    (9)参见张海涛:《治与法律的耦合结构:党内法规的社会系统论分析》,载《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
    (10)传统党内治理中,过分强调对党员个人的控制,不利于调动党员工作的积极性。辅以对财产的控制是更为合理的手段。
    (11)参见强世功:《从行政法治国到政党法治国---党法和国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12)参见秦前红、苏绍龙:《国政党法治的逻辑建构与现实困境》,载许章润、屠凯等主编:《国家建构与法律文明》,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40~61页。
    (13)参见刘剑文:《理财治国观---财税法的历史担当》,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页。
    (14)参见秦前红、苏绍龙:《中国政党法治的逻辑建构与现实困境》,载许章润、屠凯等主编:《国家建构与法律文明》,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40~61页。
    (15)参见韩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问题研究》,载《理论学刊》2015年第12期;秦前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操申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路径探讨》,载《探索》2010年第2期;张海涛:《如何理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一个社会系统理论的角度》,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年第2期等。
    (16)参见石伟:《党内法规中的“刑法”---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4期;胡利明:《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载《桂海论丛》2016年第5期。
    (17)参见陈柏峰:《党内法规的功用和定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18)参见支振锋:《规范体系:法治中国的概念创新》,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19)参见刘剑文等:《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2~48页。
    (20)参见姜明安:《论党内法规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2期。
    (21)数据显示,八项规定查处显著形成了三种区域:高危区域、中危区域、低危区域。违规发放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这两项直接涉及领导干部切身经济利益,构成了违规重灾区。同时,八项规定构成一种低重心的反腐战略。在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乡科级干部共被查处52,305位,占比达到90%。参见汪波:《八项规定的实效测评与制度完善》,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
    (22)参见侯嘉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价值导向:从功能主义到规范主义的嬗变》,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
    (23)财税法体系虽然有数种解释,但主要还是围绕传统法律规范的效力体系来进行构建,强调宪法到议会制定法的直接关联。参见刘剑文等:《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2页。
    (24)主要是党内法规制定的规范层面。党内法规的实施能起到财政监督的功能和财税法治监督体系重叠。
    (25)参见江平:《法治必胜》,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7~212页。
    (26)参见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27)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是党的治理规范化,党的治理规范化的关键则是党内法规体系化。参见周叶中:《以党内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重要环节》,载《国家治理周刊》2017年第41期。
    (28)参见刘剑文、侯卓:《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担当》,载《法学》2014年第2期。
    (29)邓小平曾言:“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应用到财政问题即是如此。参见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30)参见秦前红、苏绍龙:《中国政党法治的逻辑建构与现实困境》,载许章润、屠凯等主编:《国家建构与法律文明》,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40~61页。
    (31)即党内法规对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也产生了能动作用。参见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32)参见刘连环等:《我国政治生态文明与政府预算管理》,载《经济研究参考》2017年第50期。
    (33)参见牛君、季正聚:《试析政治生态治理与重构的路径》,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4期。
    (34)《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35)参见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36)参见牛君、季正聚:《试析政治生态治理与重构的路径》,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4期。
    (37)Michael S.Kang,The Hydraulics and Politics of Party Regulation,91 Iowa L.Rev.131(2005),p.134.
    (38)参见王韶兴、张垚:《论政党法治建设的价值意义》,载《理论学刊》2005年第1期。
    (39)参见俞光远:《加快财税法治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载《地方财政研究》2015年第1期。
    (40)参见姜明安:《论党内法规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2期。
    (41)参见[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页。
    (42)参见《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第1版。
    (43)参见秦前红、苏绍龙:《中国政党法治的逻辑建构与现实困境》,载许章润、屠凯等主编:《国家建构与法律文明》,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40~61页。
    (44)参见陈立诚、刘剑文:《财税制度反腐:一种源头治理的新进路》,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
    (45)参见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46)“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一种参照国家法律的体系化思维,遵循规范主义建构路径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将体系化方法运用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必然结果,也是党内法规理论与实践经验积累的必然产物,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制度抓手。这种体系化的党内法规,既能够充分体现党的意志主张并契合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又能够为各级党的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提供基本遵循。参见周叶中:《以党内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重要环节》,载《国家治理周刊》2017年第41期。
    (47)《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7条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48)特别是最低工资的设定。过低的工资不仅不利于发挥党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容易诱发各种逐利行为,从而滋生腐败。
    (49)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
    (50)例如财产申报制度。党和国家内部的财政透明度在我国一直是个敏感问题,但党和国家的财政情况又是全体纳税人理应知晓的问题,同时也是民主体制的应有之义。
    (51)参见蒋劲松:《政党的国法治理》,载《法学》2016年第1期。
    (52)监督问题即是一个重要方面。参见习近平:《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页。
    (53)参见肖金明:《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建设10大规律》,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
    (54)参见[美]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信春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6~247页。
    (55)“构建主义”倾向包括规划设计的主导倾向、普遍化、整体化的形式追求以及法条主义的单边情结。参见马长山:《国家“构建主义”法治的误区与出路》,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
    (56)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57)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