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船舶执行案件中,实际所有人就挂靠船舶提出执行异议,是否一概成立并阻却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立法旨趣、船舶挂靠关系的实际运行和法律评价、登记对抗主义的逻辑构造,以及船舶挂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立法目的悖离,结合国家政策对挂靠行为的价值判断,得出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不能当然地对抗一般债权人的结论,对该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不同的思路和视角。
In dealing with implementation cases wherein ships would be executed,it is a difficult question whether all execution disagreements held by real ship owners should be confirmed and excluded from execution. Through analyzing the legislation purpose of Article 24 of Real 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ractical operation and legal comment of ship affiliation,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registry antagonism,the deviation of ship affiliation from the legislation purpose of Article 24,and the value judgment by public policy,it is concluded that not all ownership of real ship owners can defeat general creditors' rights.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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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系2018广州海商法论坛获奖论文(一等奖)。
(2)《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原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个体船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船舶的公司经营:一是个体船舶所有人成立符合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二是运输企业吸收个体所有的船舶;三是个体船舶出租给经营企业;四是个体船舶委托给运输企业管理经营;五是个体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委托船舶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挂靠船舶在船舶证书上也有不同的形式:一是记载被挂靠企业为船舶所有人,或同时记载为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二是记载被挂靠企业和实际所有人为共有人,同时登记被挂靠企业为船舶经营人。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23号民事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