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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法律性质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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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iscussion on the Legal Nature of Conduct of Aggregated Hotlinking
  • 作者:孙那
  • 英文作者:SUN Na;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聚合盗链 ; 侵权责任 ; 服务器标准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英文关键词:aggregated hotlinking;;infringement liability;;the server test;;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 中文刊名:SDFX
  • 英文刊名:Legal Forum
  •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9-10
  • 出版单位:法学论坛
  • 年:2018
  • 期:v.33;No.179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2017重点项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趋势与中国对策研究”(17AFX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DFX201805011
  • 页数:9
  • CN:05
  • ISSN:37-1343/D
  • 分类号:104-112
摘要
目前司法界和学界对于聚合盗链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类似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正确理解视频聚合盗链行为的前提是正确理解聚合盗链背后的技术实现过程和原理,聚合盗链不等于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加深层链接行为的简单叠加。此外,通过美国相关判例的比较研究和对国际条约规定的解读,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随着技术不断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提供作品的行为不仅包括初始的上传行为,还应涵盖在网络环境中的后续传播行为,以确保权利人可以有效控制作品的传播,这也是著作权法从传统的以复制权为核心的规制路径向以传播权为核心的规范路径的必然要求。
        Judicial circles and academic circle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on how to define aggregated hotlinking at present,similar cases get various judgements among different judicial authorities.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and theory of the techcological realization behind aggregated hotlinking is the premise of understanding the conduct of video aggregated hotlinking accurately,aggregated hotlinking is not equal to removing technology-protection measures plus deep-linking.Furthermore,a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RCIN)in our country should be adjust accordingly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related cases in U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that the conduct of providing works regulated by RCIN should not only includes initial uploading but also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ransmission in network in order to guarantee obligee can control the transmission of the work effectively.It is also the necessity that the regulation of copyright law should switches from traditional copyright-centered to right of communication-centered.
引文
(1)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关于聚合平台盗链侵权问题的行业分析报告》,第3页。
    (2)林承铎、万善德:《视频网站盗链行为的著作权侵权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17年第7期。
    (3)日视频播放量(VV)、日独立访问用户数量(UV)这两个指标是目前视频网站的主要流量参数。
    (4)比如,韩国电视剧《Doctor异乡人》此前在大陆地区的网络版权费接近千万元;爱奇艺视频2014年为购买《爸爸去哪儿》《快乐大本营》等五档综艺节目的独家播放权而支付了2亿元,再比如,腾讯2015年以五年五亿美元拿下美国NBA的网络独播权,这是新浪之前每年支付的2000万版权费的五倍。数据来源: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关于聚合平台盗链侵权问题的行业分析报告》,第4页。
    (1)王迁:《论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载《法学》2016年第10期。使用户在不离开设链网页的情况下欣赏被链内容,导致“从用户感知的角度,会以为是设链网站在提供该作品”,就应当认定链接提供者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5153号民事判决书。又如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以普通网络用户的网络知识程度和阅读网络内容的习惯,网络用户不一定知道被告的网站同其他网站已经建立了链接,其内容服务提供者已经并非被告,从而使网络用户误以为其内容仍为被告提供。”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45号。
    (3)参见王迁:《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作者认为:以用户的感知作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显然,这是一个主观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在法理上是难以成立的。无疑,“用户感知标准”将极大地阻碍搜索技术的发展,利益平衡荡然无存。
    (4)参见崔国斌:《得形忘义的服务器标准》,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8期。
    (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666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乐视网公司明确表示未以涉案形式向第三方授权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未将其自己视频网站的端口开放给土豆网,风网信息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认为风网信息公司并未就其软件所播放涉案电影系链接于第三方网站提供充分证据。综上,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风网信息公司未经许可在线传播了涉案影视作品《一路有你》,侵害了乐视网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6)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
    (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因而有观点认为实质性替代标准来源于此条规定,认为聚合盗链软件实施的行为从行为效果上代替了被链网站的服务,因而构成提供作品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易联伟达公司并非仅提供链接技术服务,还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主观上存在积极破坏他人技术措施、通过盗链获取不当利益的过错;其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聚合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对涉案作品超出授权渠道、范围传播具有一定控制、管理能力,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腾讯公司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构成侵权。
    (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
    (10)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02394号民事判决书。
    (1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4290号民事判决书。
    (1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15)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陈锦川:《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审判实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6期。作者指出:所谓服务器标准,即认定某一行为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提供网络服务行为,应以所传播的信息是否存在于该传播主体的服务器上为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是,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提供了技术服务,但其服务的外在形式使用户误认为是该主体在提供信息的可以认定其是内容提供者。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杨明:《聚合链接行为定性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4期,作者认为起始点在于如何理解著作权的本质,藉此才能确立适当的方法来判断著作权的边界,进而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探讨聚合链接行为是否直接触及了著作权的边界(即著作权侵权的实质内涵)。所谓著作权的本质,简言之即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怎样一种性质和特点的权利,其与著作权制度的立法宗旨---著作权法究竟要保护什么、该法律保护要实现何种目标---密切相关。
    (4)参见崔国斌:《得形忘义的服务器标准》,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8期。
    (5)崔国斌:《得形忘义的服务器标准》,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8期。.
    (1)王迁:《论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载《法学》2016年第10期。作者在文中指出:以“深层链接”为基础的网络技术和商业模式也在更新,出现了“聚合”服务,如视频聚合、音乐聚合和新闻聚合等。所谓“聚合”,是指对在他人网站服务器中存储和传播的大量作品提供以作品名称形式出现的“深层链接”,并进行分类和排序。用户在点击作品名称(背后是“深层链接”)之后,通常在不脱离设链网页的情况下就可欣赏被链作品。……对于破解其他网站的技术措施并相应地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著作权法中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可进行规制。
    (2)林子英、崔树磊:《视频聚合平台运行模式在著作权法规制下的司法认定》,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8期。作者在文中指出:视频聚合平台采用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深度链接”方式,指的是那些不链接到网页,而是直接链接到视频内容的方式,用户可在不离开视频聚合平台的情况下,直接获取视频内容,实现观看……根据其行为手段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不同,视频聚合平台又分为采用一般深度链接手段的聚合平台及采用盗链手段的聚合平台。
    (3)维基百科中关于Deep linking的定义为:In the context of the World Wide Web,deep linking is the use of ahyperlink that links to a specific,generally searchable or indexed,piece ofweb content on a website(e.g.,"http://example.com/path/page"),rather than the website's home page(e.g.,"http://example.com/").
    (4)参见:htttp://en.wikipedia.org/wiki/deep-linking,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4日,网页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1日。
    (5)参见王迁:《论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载《法学》2016年第10期。作者认为:某些“深层链接”可导致在不发生网页跳转的情况下,在设链网页展示被链作品。在“深层链接”指向以媒体格式文件形式存在的各类作品的情况下,对被链作品的展示、播放和下载由于表面上并未离开设链网页,同时此类链接也往往不以网络地址的原始形式出现,而仅仅使用了作品名称、图标等文字或图形信息,使人无从知晓信息背后是一个指向其他网站中媒体格式文件的链接,由此造成不少用户误认为被链作品来自设链网站。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刘政操、田小军:《从乐视诉电视猫案看聚合盗链的司法定性》,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9月2日。
    (7)这里的三个URL仅指视频网站视频播放过程所涉及的网址。网页地址是指通过网站观看影视作品,首先需要打开或者通过链接进入播放影片所在的网页。
    (8)flash地址,又叫相对地址,是指完整网页中文字、图片、广告、动画等不同的内容模块对应的不同的地址。
    (9)视频文件地址,又叫绝对地址,是指存储视频文件的地址,即文件来源地址。
    (1)参见邹良城:《聚合盗链行为的实现原理与法律规制》,载于腾讯研究院官网:http://tencentresearch.com/4899访问时间:2017年6月24日。
    (2)参见徐利再:《移动互联网视频业务盗链分析及对策研究》,载《软件》2012年第5期。
    (3)参见熊琦:《网络版权保护十年:产业与制度的相生相克》,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10月20日。
    (4)参见车红蕾:《司法经验是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的宝贵资源》,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0期。
    (1)参见车红蕾:《司法经验是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的宝贵资源》,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10期。
    (2)参见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5页。
    (3)Perfect 10 v.Google,Inc.,(416 F.Supp.2d,2006).
    (4)Perfect 10 v.Google,Inc.,(416 F.Supp.2d,2006).
    (5)在两个标准的区分上,在“服务器标准”下,如果设链方没有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侵权文件,而是链接到第三方的网站上,则可以免除直接侵权责任。在“嵌入标准”下,任何网站如果将第三方的网站的内容嵌入或通过深链(in-line link)的方式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可能面临直接侵权的风险。
    (6)Perfect 10 v.Google,Inc.,(416 F.Supp.2d,2006).
    (7)Perfect 10 v.Google,Inc.,(416 F.Supp.2d,2006).
    (1)参见Justin Goldman v.Breitbart News Network,LLC,ect,2018 CV 3144 KBF(S.D.N.Y.Feb.15,2018).
    (2)所谓“嵌入”方式在网页上“嵌入”图像是一种编码员的行为,该编码人员有意将特定的“嵌入”代码添加到HTML指令中,该代码将合并在第三方服务器上的图像合并到网页上。为了嵌入图像,编码器或网页设计师将在HTML指令中添加一个“嵌入代码”。此代码将浏览器指向第三方服务器以检索图像。之后,嵌入的图像将超链接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其结果是:一个无缝集成的网页,混合了文字和图像,但底层图像可能托管在不同的位置。大多数社交媒体网站(例如Facebook,Twitter和You Tube)都提供了代码和网页设计师可以轻松复制的代码,以便能够嵌入到自己的网页中。参见:Justin Goldman v.Breitbart News Network,LLC,ect,2018 CV 3144 KBF(S.D.N.Y.Feb.15,2018).
    (3)参见杜颖、张启晨译:《美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4)Perfect 10,Inc,ect.V.google,Inc.(508 F.3d 1146,2007).
    (5)在Perfect 10 v.Google一案中也有阐述,一审法院认为对版权作品的要求“实际散播作品的复制件”,也即将作品从一台电脑转移到另外一台电脑,一审法院认为google虽然设置链接但是并没有将原有尺寸大图片直接传送到用户的电脑中,因此不构成发行。google设置链接的行为虽然为用户找到完整尺寸的图片提供了路径,但是没有实际将复制件发送给用户,因此不构成侵犯发行权。该案对公开发行权的判断依然采用“服务器标准”。
    (6)在Live Face on Web,LLC.v.Biblio Holdings LLC,(S.D.N.Y.Sept.12,2016)、MyP layCity,Inc.v.Conduit Ltd.,(S.D.N.Y.Mar 30,2012)、Person Education,Inc.v.Ishayev,936 F.Supp.2d 239(S.D.N.Y.2013)、Grady v.Iacullo(D.Colo.Apr.18,2016)、The leader’s Institute,LLC.V.Jackson(N.D.Tex.Nov.22,2017)等案中,法院分别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7)Justin Goldman v.Breitbart News Network,LLC,ect,2018 CV 3144 KBF(S.D.N.Y.Feb.15,2018).
    (8)ABC,Inc.V.Aereo,Inc.(134 S.Ct.2498,2014).
    (1)当用户选择观看或录制某一个节目时,网页浏览器会给Aereo“应用服务器(application server)”发送一个请求,然后应用服务器会发送用户的信息以及它选择的节目给“天线服务器(antenna server)”,然后天线服务器会分配一个特定的天线给用户,这些天线就负责从广播电视频道接收用户选择的节目信号。天线服务器从天线处接受到数据后,就会把该数据发送到“中心服务器”,在该中心服务器,会生成用户的个人的文件目录,并将节目复制件置入该文件目录里,无论用户选择观看节目还是选择录制节目,系统都会按照这样的流程运行。参见:ABC V.Aereo(134 S.Ct.2498,2014)。
    (2)17 U.S.C.106(4).
    (3)17 U.S.C.101.
    (4)ABC V.Aereo(134 S.Ct.2498,2014).
    (5)ABC V.Aereo(134 S.Ct.2498,2014).
    (6)Justin Goldman v.Breitbart News Network,LLC,ect,2018 CV 3144 KBF(S.D.N.Y.Feb.15,2018).
    (7)参见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1)[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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