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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转让的法律解读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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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egal Interpretation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Transfer of Online Stores
  • 作者:赵自轩
  • 英文作者:ZHAO Zi-xuan;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vce and Law;
  • 关键词:网店转让 ; 网络虚拟财产 ; 营业资产 ; 网络交易平台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英文关键词:the transfer of online stores;;network virtual property;;business assets;;online trading platform;;consumer protection
  • 中文刊名:HBFX
  • 英文刊名:Hebei Law Science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8-12-13 18:18
  • 出版单位:河北法学
  • 年:2019
  • 期:v.37;No.303
  • 语种:中文;
  • 页:HBFX201901011
  • 页数:20
  • CN:01
  • ISSN:13-1023/D
  • 分类号:141-160
摘要
网店是经营者长期经营获得的包括客户资源、商号、销售渠道、商业信用、租约权、商业秘密在内的营业资产,其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范畴。网店经营者有权将其转让,网络交易平台应该协助网店转让双方完成网店登记信息变更,并将该转让信息在网店首页公示通告。网店转让人负有网店交付义务、瑕疵担保责任和竞业禁止义务,确保受让人合同利益的实现。对网店上债务的处理应该贯彻转让人承担的一般原则,在公示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受让人享有债务承担抗辩权。同时,为了确保消费者对网店经营真实信息的知情权,网店转让期间应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An online store is a business asset obtained by the operators through long-term operation, including customer resources, business name, sales channels,commercial credit,lease rights and trade secrets. It belongs to the specific category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specified 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e operators of the online shop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ransfer them,and the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shall assist the two parties to complete the change of online shop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and publicize the transfer information on the homepage of the online shop. The assignor of the online stor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ivery obligation,defect guarantee responsibility and non-competition obligation of the online store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ntractual interests of the assignee. If the creditor fails to declare the creditor's rights within the period of public notice,the transfere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fend the debt assumption. At the same time,in order to ensure that consumer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the true information of online store operation,the online store should give consumer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ring the transfer,so as to protect consumers '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the greatest extent.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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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微店店长服务协议[EB/OL].https://vmspub.weidian.com/gaia/17756/18c7f852.html,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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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当前对个人申请网店并未实施严格的工商登记制度,其不需要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只要在网上上传真实的身份证件即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网络交易服务规范》中规定:“网络交易方在网络注册和交易的过程中,应使用真实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身份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交易方,还需在网上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便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以及真实的实体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3.2条规定:“由于您的淘宝账户关联您的个人信息及淘宝平台商业信息,您的淘宝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未经淘宝平台同意,您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您淘宝账户或获取您账户项下信息的行为无效。”
    (1)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年7月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14亿,相较2016年底增长10.2%,其中,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80亿,半年增长率为9.0%,使用比例由63.4%增至66.4%。
    (1)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网店已经转让实际经营权人已经发生变更,如果网店经营者在经营中发生侵权行为,法院也往往以往往网店登记信息并未发生变更为由,责令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在“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钟活添、张韵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钟活添已将涉案淘宝网店转让给张韵,但该转让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钟活添,故钟活添对张韵的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胡晓菁与吴礼法合同纠纷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范正飞诉龚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8029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认为:“根据淘宝规则淘宝店铺不能转让,故范正飞与龚杰华的《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现龚杰华以无效合同起诉范正飞没有依据。”以此否定自己构成对《网店店铺转让合同》中义务的违反。
    (3)参见“刘卫嵘与高俊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576号民事判决书。
    (4)例如,在潘杨诈骗案中,潘杨、李安隐瞒真实真相,通过“麦淘网”平台,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将淘宝店铺假意出售给福建省莆田市的郭某,在得款后将店铺找回,扣除平台佣金后骗得人民币12600元。参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周璞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伟鹏等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知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原告认为:“涉案二级域名及店铺经过其大量广告宣传、经济投入和运营管理被赋予了较高的经济价值和投资价值,活跃了虚拟经济,增加了大量就业,也为原告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收入,周璞玉的合法域名权利应受保护”,并请求淘宝公司将“lolxiezi.taobao.com”二级域名变更登记至周璞玉名下。虽然该案没有直接涉及网店的归属,但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网店对消费者来说只要是以链接和域名的形式予以存在的,该案要求对域名信息予以变更登记,实际上就是要对确认其对网店享有的正当权利。
    (3)参见“杨魁与李维欢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548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书。
    (1)例如,2004年联想公司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中,其收购的客体包括了以下内容:客户、分销、经销和直销渠道;IBM公司深圳合资公司;位于美国北卡罗莱州州和日本大和的研发中心;五年内有权根据协议使用IBM的品牌,并且完全获得“THINK”商标和相关技术。
    (1)其特殊主要体现为,首先,营业资产是动产不使用《民法典》有关“取得实效”的规定;有因其是无形动产,不适用“对于动产,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之规则。同时,在以营业资产上设立无形动产质权(nantissement)时,这种“物的担保”不需要转移占有,因此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1)如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李磊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淘宝公司认为:“李磊作为新卖家取得姚俊旻的4钻店铺,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侵害了网络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利益。如果店铺可以任意进行买卖,实质上是架空了淘宝的实名认证制度及信用等级制度,进而冲击市场秩序,影响到网络交易的安全”。
    (2)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网店在经营期间形成的商业信誉应属网店本身以及其经营者所有。如在“淄博梦卡露陶瓷有限公司诉张凤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优质网店”“金牌卖家”“平台信用等级9级”和“1号家装馆”网店及相应网销商品在订购平台的搜索权重等,均属于网店本身的商业信誉。参见“淄博梦卡露陶瓷有限公司诉张凤美合同纠纷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54号民事裁定书。例如,在“程锦华与黄强、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在双方《网店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经过原告苦心经营,并投入巨额宣传费用后,该店铺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每月营业额达五万元,并于2015年3月份评级为3个皇冠。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884号民事判决书。
    (1)例如,在“程锦华与黄强、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在双方《网店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经过原告苦心经营,并投入巨额宣传费用后,该店铺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每月营业额达五万元,并于2015年3月份评级为3个皇冠。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884号民事判决书。
    (1)例如有学者认为,住房租赁具有人格性,而商铺租赁具有营利性和营业性,这种根本性的差异导致住房与商铺租赁的民商合一立法捉襟见肘。应该赋予商铺承租人以营业权、转让权及续租权。参见曾大鹏:《商铺租赁的权利与义务配置》,载《法学》2016年第3期,第106页。
    (1)参见“容锐与李胜强合同纠纷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余虹与朱坤旭、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923号民事判决书。
    (1)“刘毅,王登成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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