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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批示可诉性:司法图景与标准判定——基于我国法院相关裁判文书的规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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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Justiciabi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Judicial Picture and Standard Determination——Normative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Relevant Judicial Documents of the People's Court
  • 作者:邓炜辉
  • 英文作者:Deng Weihui;
  • 关键词:行政批示 ; 可诉性 ; 实际影响 ; 职权外化
  • 英文关键词: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Justiciability;;Real Impact;;Externalization of Authority
  • 中文刊名:ZHEN
  • 英文刊名: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05
  • 出版单位:政治与法律
  • 年:2019
  • 期:No.284
  • 语种:中文;
  • 页:ZHEN201901009
  • 页数:13
  • CN:01
  • ISSN:31-1106/D
  • 分类号:100-112
摘要
行政批示是我国上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一种特殊方式。将行政批示纳入行政诉讼审判范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考察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涉行政批示案件,可以发现我国各级法院普遍将行政批示定性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过程性、阶段性或内部行为,在具体审查行政批示可诉性时,多数法院并未直接以此为由否定行政批示个案的可诉性。大量司法裁判实践表明,判断行政批示可诉性的核心,在于考察该批示行为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在具体审查起诉过程中,法院应当从行政批示内容的涉及相对人权益(涉权性)、法律效果的直接性、形式的明确性和职权外化等方面综合判定。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is a special way of exercising the power of leading cadres of higher-level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China. Including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into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By examining cases involving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in the website of Judgements Online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it was found that the people's courts at all levels generally regard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as a process, stage or internal behavior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but most people's courts do not directly use this as a reason to deny the justiciability of the individual case of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when specifically examining the justiciabi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ment. A large number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s show that the core point of deciding the justiciabi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lies in whether the instruction has a real impact on the counterparty. In the process of specific examination for accepting a case,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make judgment comprehensively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unterparties inv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the directness of the legal effects,and the clarity of the form and the externalization of the authority.
引文
(1)秦小建、陈明辉:《论行政法上的批示》,《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0期。
    (2)参见上注秦小建、陈明辉文。
    (3)参见王学辉:《行政法秩序下行政批示行为研究》,《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王学辉:《行政批示的行为法意蕴》,《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4)孟庆国、陈思丞:《中国政治运行中的批示:定义、性质与制度约束》,《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5期。
    (5)朱德米、杨四海:《领导批示:个人权力与体制运行》,《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
    (6)同前注(1),秦小建、陈明辉文。
    (7)王学辉:《行政法秩序下行政批示行为研究》,《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
    (8)参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行初143号行政裁定书。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090号行政裁定书。
    (10)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
    (11)参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12)参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行终23号行政裁定书。
    (13)参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
    (14)参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2016)辽0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
    (15)参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行终70号行政裁定书;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291行初24号行政裁定书。
    (16)参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
    (17)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
    (18)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68号行政裁定书。
    (19)参见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9)新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2015)杭萧行初字第107号行政裁定书。
    (20)参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21)参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
    (22)参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
    (23)参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
    (24)参见晏齐孟:《行政批复行为可诉性的原因--不是外化是对私权利产生现实的影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
    (25)参见前注(1),秦小建、陈明辉文。
    (26)参见前注(7),王学辉文。
    (27)参见王学辉:《行政批示的行为法意蕴》,《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28)《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编写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333页。
    (29)胡建淼:《行政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30)于立深、刘东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研究》,《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
    (31)尹培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反思--基于〈行政审判指导案例〉(1-4)卷的实践图景》,《公法研究》2014年第1期。
    (32)不过,也有学者如马怀德教授提出在行政诉讼中,有关“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该取消,理由是,法院未进行审查之前无法决定行政行为是否产生了实际影响。参见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147页。
    (33)参见余凌云:《行政调查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9页。
    (34)[荷]西尔登:《欧美比较行政法》,伏创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71页。
    (35)石佑启:《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36)薛刚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研究》,《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
    (37)参见前注(35),石佑启文。
    (38)江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7页。
    (39)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8页。
    (40)关保英:《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41)参见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第149页。
    (42)参见杨小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及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162页。
    (43)参见前注(30),于立深、刘东霞文。
    (44)同前注(29),胡建淼书,第40页。
    (45)方琳:《行政诉讼制度的解释学发展进路:以行政诉权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33-234页。
    (46)同前注(38),江必新书,第222页。
    (47)[美]皮尔斯:《行政法(第三卷)》,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5页。
    (48)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49)参见[英]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5页。
    (50)参见前注(47),皮尔斯书,第1080页。
    (51)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25、626页。
    (5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2页。
    (53)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238页。
    (54)同前注(49),安东尼书,第521页。
    (5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书;《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56)参见王贵松:《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基准》,《交大法学》2016年第3期。
    (57)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56页。
    (58)姜明安、余凌云:《行政法》,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6页。
    (59)参见前注(7),王学辉文。
    (60)所谓形式性行政行为就是,“当行政机关或者以此为基准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具备行使公权力的性质,但其目的是实现行政目标并以此对国民的权利及利益持续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时,从救济国民的实效性权益这一观点出发,把这些行为看作是争讼法上的‘处分’,从而使对他提起抗告争讼成为可能。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形式性、技术性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就是形式性行政行为”。参见[韩]金东熙:《行政法I》,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7页。
    (61)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2009年版,第310-311页。
    (62)参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63)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59号行政判决书。
    (6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575号行政裁定书。
    (65)参见刘飞、谭达宗:《内部行为的外部化及其判断标准》,《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66)参见前注(57),叶必丰书,第160-161页。
    (67)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
    (68)参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行初字第004号行政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行终字第0061号行政判决书。
    (69)唐丽萍:《行政法新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70)[德]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页。
    (71)参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2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
    (72)同前注(58),姜明安、余凌云书,第201页。
    (73)胡建淼、钱建华:《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江海学刊》2004年第5期。
    (74)[印]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75)[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76)参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行终70号行政裁定书。
    (77)参见田瑶:《论行政行为的送达》,《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78)参见黄涛:《内部行政行为“外化”问题的实证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20-23页。
    (79)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80)参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行终7号行政裁定书。
    (81)参见李永超:《揭穿内部行政行为之面纱---基于司法实践中“外化”之表达的一种解释框架》,《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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