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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产权——唐五代的“籍没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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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陈明光
  • 年:2011
  • 会议召开时间:2011-07-01
  • 会议录名称:财政史研究(第四辑)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D929
  • 学会代码:ZGCV
  • 学会名称:中国财政史研究所
  • 页数:16
  • 文件大小:861k
  • 原文格式:O
摘要
<正>"籍没"罪犯的全部家产,是中国古代自战国以来即见实行的一种刑罚,在五代之前,官方用语有"籍没其家"、"没人财产"、"赀财没官"、"财物没官"等,五代皇帝赦文始见用"籍没家产"一语。因"籍没家产"一语最为明确,本文作为主题词使用。"籍没家产"既是司法行为,也是财政经济行为。本文从司法和产权两方面着眼,以《唐律疏议》有关"籍没家产"律令为中心,考察该律文的由来与变化,论述唐五代"籍没家产"的适用对象、执行的司法程序、籍没的家产范围、官方对籍没家产的后续产权处理以及法外用刑等问题。
引文
(1)按,张守节的《正义》解释为:“籍录其子孙,禁不得仕宦。”另具一说。
    (1)如张家山汉律吕后《二年律令·金布律》:“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参见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2)现有关于《二年律令·收律》的研究,多注重“收人”的内容,对没收财产一项较少论述。较近的论著可参见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第三编《连坐制的诸问题》(日文原著于1997年日本出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柴生芳等翻译的中译本);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文物》2002年第9期;张伯元《秦汉律中的“收律”考述》,见氏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21—139页。
    (3)《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二》,《文物》1995年第3期。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4页。
    (5)引自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6)参见卫宏:《汉旧仪》,卷下。
    (1)引自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2)参见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第三编第二章《汉代的缘坐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中译本,第163—169页。
    (3)《汉书》卷93《佞幸传·邓通传》。
    (4)《汉书》卷90《酷吏传·王温舒传》。
    (5)《后汉书》卷79下《儒林传下·周泽传》。
    (6)《汉书》卷93《佞幸传·董贤传》。
    (7)《后汉书》卷77《酷吏传·阳球传》。
    (8)《后汉书》卷78《宦者传·吕强传》。
    (9)《三国志》卷6《魏书六·董卓传》裴注引《魏书》。
    (10)《三国志》卷24《魏书二四·高柔传》。
    (11)《隋书》卷25《刑法志》。
    (12)参见杨廷福:《略论〈唐律〉的历史渊源》,见氏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6—101页。
    (1)《汉书》卷49《晁错传》。
    (2)《汉书》卷66《杨敞传附子恽传》。
    (3)《晋书》卷30《刑法志》。
    (4)《三国志》卷9《魏书九·曹真传子爽传》。
    (5)《后汉书》卷16《邓禹传附孙骘传》。
    (6)《后汉书》卷34《梁统传附梁冀传》。
    (7)《后汉书》卷10下《桓帝邓皇后纪》。
    (1)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引司马彪《续汉书》卷5《宦者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按,周天游《八家后汉书辑注》引谢承《后汉书》卷4《杨震传附杨秉传》载,秉奏:“参取受罪臧累亿。牂柯男子张攸,居为富室,参横加非罪,云造讹言,杀攸家八人,没入庐宅。又与同郡诸生李元之官,共饮酒,醉饱之后,戏故相犯,诬言有淫慝之罪,应时捶杀。以人臣之势,行桀纣之态,伤和逆理,痛感天地,宜当纠持,以谢一州”。
    (2)《魏书》卷111《刑罚志》。
    (3)《北史》卷92《恩幸传·刘腾传》。
    (4)《北齐书》卷24《孙搴传》。
    (5)《北齐书》卷21《封隆之传附从子孝琰传》。
    (6)《魏书》卷24《崔玄伯传》。
    (7)《魏书》卷76《张烈传》。
    (8)《北史》卷89《艺术传上·檀特师传》。
    (1)《北齐书》卷39《崔季舒传》。按,《北史》卷10《周本纪下·高祖武帝纪》载:“建德六年春正月庚子,诏曰:‘伪齐之末,奸佞擅权,滥罚淫刑,动挂罗网。伪右丞相咸阳王故斛律明月、伪侍中特进开府故崔季舒等七人,或功高获罪,或直言见诛。朕兵以义动,剪除凶暴,表闾封墓,事切下车。宜追赠谥,并加窆措。其见在子孙,各随荫叙录。家口田宅没官者,并还之。'”
    (2)《北齐书》卷50《恩幸传·穆提婆传》。
    (3)《隋书》卷25《刑法志》。
    (4)《隋书》卷38《刘昉传》。
    (5)《隋书》卷40《元谐传》。
    (6)《隋书》卷45《文四子传·房陵王勇传》。
    (7)《隋书》卷2《高祖纪下》。
    (8)《隋书》卷25《刑法志》。
    (9)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45—446页。
    (10)《旧唐书》卷56《阚棱传》。
    (1)柯劭忞:《新元史》卷193《郑介夫传》。
    (2)据《唐律疏议》卷1《名例》的界定,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1)按,有唐一代还见有其他籍没家产的场合。如战争场合。《旧唐书》卷67《李靖传》载,武德四年,占据荆州的萧铣战败向唐军请降,当时诸将向统帅赵郡王李孝恭说:“铣之将帅与官军拒战死者,罪状既重,请籍没其家,以赏将士。”因李靖反对而未行。李筌:《神机制敌太白阴经》卷3《杂仪类·军令》载:“与敌人私交通者斩,籍没其家。言语、书疏同。”如惩治重赃罪,《旧唐书》卷11《代宗本纪》载,代宗永泰二年九月,“宣州刺史李佚坐赃二十四万贯,集众杖死,籍没其家”。甚至有无名籍没的。如《旧唐书》卷145《刘玄佐传附子士宁传》载,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宣武军节度使刘士宁为大将李万荣逼迫逃离本镇,朝廷姑息李万荣,任命他为宣武军兵马留后。“凡赏军士钱二十万贯,诏令籍没士宁家财以分赏焉”。但总体上看,唐朝的籍没家产主要是用于惩治“谋反”与“大逆”之罪的。为使论题与行文集中,本文不一一分析。
    (1)《旧唐书》卷183《外戚传·武攸暨妻太平公主传》。
    (2)《旧唐书》卷183《外戚传·仁皎附子守一传》。
    (3)《元稹集》卷37《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
    (4)《旧唐书》卷169《郑注传》。
    (5)《新唐书》卷149《刘晏传》。
    (6)《旧唐书》卷98《韩休传》。
    (1)按,建中四年,德宗以同谋叛乱罪处死检校司空崔宁,“籍没其家”。后因查无实证,“中外称其冤,乃赦其家,归其资产”(《旧唐书》卷117《崔宁传》)。即属归还籍没家产之例。
    (2)《元稹集》卷37《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
    (1)《旧唐书》卷163《卢简辞传》载,宝历中,故京兆尹黎幹的儿子黎煟向御史台要求治父叶县旧业,台司莫知本末。侍御史卢简辞曰:“幹坐鱼朝恩党诛,田产籍没。大历已来,多少赦令,岂有雪朝恩、黎幹节文?况其田产分给百姓,将及百年,而煟恃中助而冒论耶!”乃移汝州刺史裴通,准大历元年敕给百姓。
    (2)如《旧唐书》卷164《李绛传》载:“宪宗即位,叛臣李锜阻兵于浙右。锜既诛,朝廷将辇其所没家财,绛上言曰:‘李锜凶狡叛戾,僭侈诛求,刻剥六州之人,积成一道之苦。圣恩本以叛乱致讨,苏息一方。今辇运钱帛,播闻四海,非所谓式遏乱略,惠绥困穷。伏望天慈,并赐本道,代贫下户今年租税,则万姓欣戴,四海歌咏矣。'宪宗嘉之。”
    (3)《旧唐书》卷91《崔玄(?)传》。
    (4)《旧唐书》卷19上《懿宗本纪上》。
    (5)《旧五代史》卷89《晋书一五·桑维翰传》。
    (6)《旧五代史》卷48《唐书二四·末帝本纪下》。
    (7)《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另,《旧五代史》卷89《晋书一五·桑维翰传》载,天福四年七月,桑维翰检校司空、兼侍中,出为相州节度使。“先是,相州管内所获盗贼,皆籍没其财产,云是河朔旧例。及维翰作镇,以律无明文,具事以奏之。诏曰:‘……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律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皆准此处分。'自是劫贼之家,皆免籍没,维翰之力也。”
    (1)《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
    (2)《旧五代史》卷59《唐书三五·王瓒传》。
    (3)《旧五代史》卷30《唐书六·庄宗本纪第四》。
    (4)《旧五代史》卷35《唐书一一·明宗本纪第一》载:明宗敕曰:“租庸使孔谦,滥承委寄,专掌重权,侵剥万端,奸欺百变。遂使生灵涂炭,军士饥寒,成天下之疮痍,极人间之疲弊。载详众状,侧听舆辞,难私降黜之文,合正殛诛之典。宜削夺在身官爵,按军令处分。虽犯众怒,特贷全家,所有田宅,并从籍没。”是日,谦伏诛。
    (5)《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第五》载:(末帝清泰元年九月)是月,天雄军节度使范廷光上言;“副使王钦祚报,管内频有盗贼剽劫坊市乡村,差兵巡捕,严加堤防。缘此岁蚕麦不熟,游惰之民结集为恶,或伤杀攘夺,及捕获处断,又前后法条不一。以天成二年敕:‘应山林群盗害物残人,若捕捉勘结不虚,全家处置。有偶然劫盗者,正身准法。知情者同罪。'又以长兴四年敕;‘据天成敕,只为界内连结党恶,害物残人,所以诛族。此中兴之初权行之法,若断狱只坐此条,恐违于律令。今后结党连群为害者,并男十五已上并准元敕处断。其父母兄弟妻女小儿一切不罪。有骨肉中与贼同恶者亦同罪。如同谋不行,或受赃不受赃,则准律科断。'臣当管贼盗屡发,盖见用法太宽,只罪一身,又不籍没家产,又不连累家属,得以恣行凶恶。今后捕盗权行重条,俾其知惧,易为禁止。”诏曰:“应劫掠乡村,宜依长兴四年敕条处断。攻劫城镇,宜依天成二年敕处断。”
    (1)《新五代史》卷24《唐臣传第一二·郭崇韬传》。
    (2)按,当时“刑人利财”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北方,南方诸国也有。如《新五代史》卷68《闽世家第八·王审知传附子(?)传》载:王(?)在位时,“闽地侠,国用不足,以中军使薛文杰为国计使。文杰多察民间阴事,致富人以罪,而籍没赀以佐用。闽人皆怨”。
    (3)《旧五代史》卷58《唐书三四·赵光胤传》。
    (4)按,这一规定当时有所实行。如《旧五代史》卷58《唐书三四·赵光胤传》载:“先是,条制:‘豪强买人田宅,或陷害籍没,显有屈塞者,许人自理。'”内官杨希朗者,故观军容使复恭从子也,援例理复恭旧业。事下中书,光胤谓崇韬曰:“复恭与山南谋逆,显当国法,本朝未经昭雪,安得论理?”崇韬私抑宦者,因具奏闻。希朗泣诉于庄宗,庄宗令自见光胤言之。希朗陈诉:“叔祖复光有大功于王室,伯祖复恭为张浚所构,得罪前朝,当时强臣掣肘,国命不行。及王行瑜伏诛,德音昭洗,制书尚在。相公本朝氏族,谙练故事,安得谓之未雪耶!若言未雪,吾伯氏彦博,洎诸昆仲,监护诸镇,何途得进!”
    (5)《新五代史》卷15《唐明宗家人传第三·明宗子从温传》。
    (6)《资治通鉴》卷284开运二年五月条。
    (7)《旧五代史》卷107《汉书九·史弘肇传》。
    (1)《册府元龟》卷96《帝王部·赦宥第十五》。
    (2)同上书。
    (3)对此武建国:《五代十国土地所有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略有提及。
    (4)《册府元龟》卷93《帝王部·赦宥第十二》。
    (5)《旧五代史》卷76《晋书二·高祖本纪第二》。
    (6)《册府元龟》卷96《帝王部·赦宥第十五》。
    (7)《册府元龟》卷48《帝王部·从人欲》。
    (8)《册府元龟》卷167《帝王部·招怀第五》。
    (9)《册府元龟》卷66《帝王部·发号令第五》。
    (10)《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
    (1)转引自陈尚君:《旧五代史新辑会证》卷123《周书十四·安审琦传》,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78页。
    (2)《册府元龟》卷93《帝王部·赦宥第十二》。
    (3)《旧五代史》卷112《周书三·太祖本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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