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法是我国表明国际法立场和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法律规定,也是对我国对海洋管理与开发事业相关立法不足的重要补充。然而,基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空间结构的立体性和国际关系多边性的特点,在未来海洋立法活动中应将带有海洋特殊性的相关因素作为立法基点,制定出切实可行,能够促进经济,环境及国际关系发展的有海洋特色的海洋法律规则。
引文
[1]《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评析,张义钧,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市266100,海洋开发与管理,第四期基金项目
[2]辽宁省法学会课题(辽会[2016]20号)
[3]辽宁省国际教育“十三五”科研规划课题(16NGJ044)
[4]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重点课题(2015dlskzd114)
[5]辽宁省教育厅课题(沉浸式远程互动教室研究与实践)
[6]2015年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工程优秀教材建设项目海上犯罪侦查实务(dhdy20150403)
[7]2016年度大连海洋大学社科联立项课题(xsklzd-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