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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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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久而重大的工程。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驾护航二十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品变得复杂多样,消费理念及消费模式也层出不穷,鉴于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滞后性,目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面临一些问题。笔者在此对消费者概念界定问题及消费者组织问题进行分析,希望相关立法者早日完善立法规制,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引文
[1]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劳艳:“论消费者组织多样化发展——以消费者组织功能为研究视角”,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3]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4]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年第5期。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460页。
    (4)陈晓济:《由冲突走向共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合作行政模式的构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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