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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之一:农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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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方健
  • 年:2007
  • 会议召开时间:2007-12-01
  • 会议录名称:宋史研究论丛 第8辑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F329;K244
  • 学会代码:SSYO
  • 学会名称:中国宋史研究会
  • 页数:91
  • 文件大小:4112k
  • 原文格式:D
摘要
<正>约在十年前,开始为翻译日本著名汉学家斯波义信教授的名作《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作资料准备,不仅逐条核对了是书引用的数千条资料,还广泛涉猎了相关史料。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不仅翻检了《四库全书》(影印文渊阁本)和《四部丛刊》等书中的宋人文集,对有关宋代江南经济的史料制作了分类卡片。在《研究》出版的前后,还大量阅读了海内
引文
(1)我所见者有:《“革命乎”?虚像乎?”——宋代江南农业的时空变化》,刊《九州》第2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下简称《选精》),《历史上的经济革命与经济史的研究方法》(下简称《方法》),分刊《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2002年第6期。后二文又收入其论文集:《理论、方法、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新探》(下简称《新探》),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下引李文主要见于《选精》、《方法》,仅括注《新探》页码,必要时出注。李伯重还有关于“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的四篇系列论文,分刊于《中国农史》1997年第3期,1998年1~3期。已收入其论文集:《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下简称《多视角》),改题为《有无13、14世纪的转折》,三联书店2003年版。
    (1)参见《新探》,第98~102,109~110页。
    (2)同上《新探》,第102,106页。
    (3)当然占城稻在宋代江南尚未普及,这一点确实如此。主要原因在于苗税、官私租米乃至和籴米均要求缴纳晚稻——粳米。占城稻在江西路占了很大比例。江南是普遍的稻麦二熟连作制,南宋以后更是如此。主要原因是宋政府规定种麦免除税租,收获全归耕种者。
    (4)梁庚尧《宋代太湖平原农业生产问题的再检讨》(下简称《再检讨》),原刊《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54期,2001年;收入《宋史研究集》第31辑,兰台出版社2002年版。李根蟠《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唐宋时代为中心的讨论》,刊《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
    (1)拙文乃提交中国经济史学会1998年上海年会论文,始刊西安《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8年第4期;《农业考古》1999年第3期转载。下简称《考略》。
    (1)李伯重《新探》109页又称:“嘉定县学田1362亩的亩产量也只有0.56石”;同页注(1)云据《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21《嘉定县学田租田记》,转引自拙文。但我只说嘉定学田租为0.28石,从未说过可倍计为0.56石,亦亟须澄清。
    (1)对此有误解的远不止斯波教授和李伯重,故有必要先论之。最早提到职田“实行对分制”的是漆侠先生,见其《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1987年版,第301页。但其论似尚有史料依据(已失注出处),这仅是宋初的情况。《宋会要辑稿》职官58之2载:职田“许长吏以下募人、牛垦辟,所得租课均分如乡[原]之例(方按:“原”字脱,据《宝庆四明志》卷6补)。”但此并非宋代定制,仅是咸平二年(998)的规定,不久就有了改变。同上书58之8至9记载,庆历六年(1046)二月,应知许州李淑之请,“职田如瘠薄之处,即据亩垅分收;如肥沃处,每亩不得过五斗。”则已是定额租和中分制并存兼行。至北宋建中靖国元年(1101),又应范纯粹之请,“只许依远年夏秋所种名色租额令田户送纳,不得半种分收及差入监视收获。”(同上书58之15)即已明令禁止分成租,全部实行定额租了。而斯波义信数授则在《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140~143页的表1、2中,几乎全部将各类官私田按租额倍计即为产量。因此,其中的绝大多数数据不可信,可供采择的仅数条而已。这是方法论的缺陷导致失误的典型之例,遗憾的是李伯重教授亦未能免沿讹踵谬。
    (2)物力及38.5以上为四等户,见《王十朋全集·文集》卷21《定夺余姚县和买状》92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参见梁太济《五等下户的经济地位和所占比例》,刊《杭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3)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
    (4)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概述》,刊《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4期;梁太济《宋代五等下户的经济地位和所占比例》。
    (1)《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2)苏洵:《嘉祐集》卷五《田制》:“主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洪迈《容斋随笔·续笔》卷七《田租轻重》;“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均其证。
    (3)如《宋会要辑稿》职官58之8至9所载:许州遣公人专拣上等田块估产,以提高职田租。
    (4)郑刚中:《北山集》卷5《记旱》,同书卷2《监刈旱苗》诗云:“岂便得收敛,半属租种客。分争既不贤,烈日乃暴炙。”堪称曲尽其妙。
    (5)《容斋随笔》卷4《牛米》。
    (6)陈舜俞:《都官集》卷2《太平有为策·厚非一》。
    (1)陈舜俞:《都官集》卷2《太平有为策·厚非一》。又,王炎《双溪类稿》卷19《上林鄂州书》中提到湖北鄂州的情形时说:“佃客自备牛具、种粮者,四六分;无者,则对半分。”但前提是“佃客税而耕之”,即负担秋苗十一之税,仍为对半分。且要负担种子(每亩谷二斗),又占半成。此为田主转嫁负担的典型之例。种粮与税,本该田主负担。又《淳熙新安志》卷2《叙贡赋·税则》云:“大率上田产米二石者,田主之收什六、七。”大概也是田主提供牛、种和农具的分成方式。均非对半中分。
    (2)陆贽:《陆宣公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
    (1)《宋史》卷304《刘师道传》。
    (2)《欧阳文忠公文集》卷59《原弊》。据曹彦约《昌谷集》卷16《屯田议》:“每亩种谷二斗”,折米为一斗。秋苗虽北宋中期以前定为亩收一斗,但实际不止此数。
    (3)如陕西官田中的营田,见《长编》卷142庆历三年七月辛巳条;又如《宋会要辑稿》职官58之8~9引李淑奏。参见本文11页注(1)引文。
    (1)《宋代石刻文献全编》第二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第286~292,300~315,324~326,361~369,372~378,387~397,843~852页。
    (2)如《越中金石记》卷4《嵊县学田记》等。
    (1)陈智超:《宋代地租的剥削形态及其经营方式》,刊《陈智超自选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9~371页。
    (1)说详李伯重《选精》,刊《新探》103~106页,110~111页。
    (2)见中译本152页后之插页(方按:表一装订时被“错简”——误前置于102页之后),表二见153~154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据《全宋文》卷1029(第24册371页)录文,巴蜀书社1992年版。
    (2)最早使用这条史料的是邓广先生,见其《不需要为沈括锦上添花——万春圩并非沈括兴建小考》,刊上海《学术月刊》1979年第一期。但如题目所示,邓先生未及其产量和面积。最早把这条史料和下引沈括《图记》所载面积联系起来考察其亩产量为六斛的是漆侠先生,见其《宋代经济史》上册135页。惜他仅注出《墓志》而失注沈括《万春圩图记》,遂使单产6斛的来由不清,另称时间为嘉祐六年(1061)亦不无小误。据《墓志》记载,英宗即位后,张离任。《墓志》云:“圩成,公代去”,则圩成于治平元年(1064)。种上庄稼,有所收获,得米24万斛,应是治平二年(1065)以后之事了。李伯重《选精》中一再称漆氏未注明出处的亩产六七石,可能即据此而立说。
    (1)《范文正公文集·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1)顾吉辰:《宋代粮食亩产量小考》,刊《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
    (2)如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2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3)发表于1998年的拙文《两宋苏州经济考略》注(43)中已作考辨。
    (4)最先引用此诗据以定每亩产量为5石的为是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136页,其注(1)称贺时“系官太平州”,故定其诗作中皖山所在地区为太平州,均误。今考贺铸诗集乃其手自编定,且均有题注明其行实、本事,斑斑可考。绍圣二年(1195)九月,贺除监江夏(鄂州,治今湖北武汉武昌)宝泉监,是年冬启程赴任。次年四月相继途经姑孰(即太平州,治今安徽当涂)、芜湖、舒州怀宁(治今安徽舒城)。于八月到达江夏宝泉监官舍,均有诗记其事。贺铸元符元年(1098)丁母忧去官,其赴太平州,似在崇宁年间。
    (5)(舆地纪胜)卷46《安庆府·风俗形胜》引《图经序》。
    (1)周弼:《端平诗隽》卷1《丰年行》。又李伯重《多视角》77页注(7)称:此诗所说的产量“地点、时间也不明确”,未免已有失考之嫌。
    (2)始见于薛季宣《浪语集》卷28《策问·问水利》。参见周生春《论太湖地区农业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3期。
    (3)梁庚尧《再检讨》一文已指出这一点,参见《宋史研究集》第31辑210页。
    (1)罗愿:《淳熙新安志》卷2《税则》。
    (2)方回:《古今考·续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
    (3)同上。方按:这里所说的“收大小谷二十秤”,“收谷一秤十六斤”,所谓一秤的重量,已折计为米。有学者在引用时仍误计为谷,误差一倍。
    (1)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45,《会要》“斛”作“硕”,则斛与石通用之证。又漆侠《宋代经济史》136页引此条时已注明为“谷”,是。
    (2)《宋史》卷354《楼异传》则略有不同:政和七年(1117),楼异知明州,“治湖田七百二十顷,岁得谷三万六千[石]”。又据《宝庆四明志》卷6,治湖田乃政和八年之事。
    (1)刊明释·方策《善权寺古今文录》卷3,据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清抄本)118册,第712~713页录文。
    (2)刊明释·方策《善权寺古今文录》卷3,据北京图书馆藏《古籍珍本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清抄本)118册,第712~713页录文。
    (1)《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11提到佃户租种须与田主订立“租契”。其格式则见元泰定元年(1324)刊《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集》卷11《公私必用·当何田地约式》;载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240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舍田公据的要素颇与此租契相类似。
    (1)这几条史料,梁庚尧《再检讨》在批评李伯重《选精》一文时均已涉及,但过于委婉而说得不够清楚明白。另外,黄震所说的一条,梁教授亦误解为分成租,说详下。这几条史料,除个别外,均为李伯重《选精》引斯波教授之说以证其江南亩产一石的新论。而且在梁教授提出商榷后,仍未作任何修订(仅改“乐全”为张方平)而收入《新探》,故仍有必要更加申论之。
    (2)参见拙文《两宋苏州经济考略》注(36),注中已略及李伯重沿讹踵谬;斯波《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拙译146页脚注“译者按”;拙撰《范仲淹评传》附录《范仲淹年谱简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以上三种论著均早已寄赠伯重兄。
    (1)参阅同上拙文《考略》注(36)。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斯波教授在其《研究》(中译本147页)中并未引《乐全集》卷14说过张方平有苏州中田亩产一石之说。他仅引《乐全集》附录《行状》称:时任昆山县令的张方平指出:宋初以来,昆山“地旷人稀,占田无限”。无任何涉及产量之语。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简称《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戊午条。
    (3)拙文《两宋苏州经济考略·亩产》中已举出近10条例证,尤其是第(6)条,证明定额租不能倍计为产量,参见《农业考古》1999年第3期195~199页。
    (4)关于这种分上中下田而立定的定额租,还可举出旁证。如曹彦约《昌谷集》卷十六《屯田议》云:屯田开垦的明年起,“每亩有租课,上田四斗,中田三斗,下田二斗;又明年,递增一斗而止”。即分别为五、四、三斗。这是指和州开禧二年(1206)的情况,无疑也是定额租,与吕惠卿所说除了时间、地点不同外毫无二致。斯波《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表一中亦误以为分成租而倍计为产量。故与史实相去甚远。
    (1)《范文正公文集》附录《褒贤祠记》卷2钱公辅《义田记》,龚明之《中吴纪闻》卷3《范文正公还乡》。梁庚尧《再检讨》已称“平均每亩收租米八斗”,已误“稻”为“米”;其倍计为1.6石认为乃平均亩产量,就更是误中有误。梁教授之文不乏精采之论,其批评李说也多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其文最大的不足,仍未能明确指出宋代田租存在大量定额租及以租定价原则。也未指出斯波和李伯重倍计为一石以下的产量全部是定额租,因而不能作为推计产量的根据。
    (2)《范文正公文集·政府奏议》卷上;又见《长编》卷143庆历三年九月丁卯条,《宋文鉴》卷43等。
    (3)范仲淹景祐元年(1034)从睦州移知苏州,已是秋冬之际。是年苏州大水,他行装未卸,即赴常熟、昆山等地部署救灾,兴修水利等。参阅拙撰《范仲淹评传》第一章。
    (1)见王应麟《玉海》卷176引苏辙《元祐会计录·叙》引蔡襄之语;《玉海》题注称有6篇,今存3篇,此文已不见于今传本《栾城集》。
    (2)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吴杰译中文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2页及脚注(1)。
    (3)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吴杰译中文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2页及脚注(1)。
    (1)最先引用这条史料的是李伯重,见其《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143页,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伯重兄又将唐代江南亩产稻谷估为3石(即米1.5石),将稻麦复种亩产定为4石(见同上引书,第141~146页),即复种指数为25%,似均未免失之过高。姑且不论其将亩产6斗余的麦四舍五入为一石,也仍未免太高。其将宋代江南亩产米估计为1石以下,比唐代下降50%,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据伯重兄称,乃修正了自己以前的估计。但可惜其推测宋代亩产为一石以下所举的史料,无一例外全为定额租的倍计。
    (2)其中(8)、(11)、(13)均有另一条史料可相佐证,(2)则合两条史料而言之。表中凡以稻谷计者,均以2:1的折率(即出米率为50%)折计成米。
    (1)参见李伯重《选精》一文所引数据(《探索》103页及注(1)~(4)),不再重出。
    (1)参见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17页及注(1)~(3),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2)如《方法》(《新探》153页及注(2))从吴慧之说将1宋石约当0.66市石立说,又将明清的1石/亩与南宋的1.6石/亩划上等号(同上153页注(6))等。实际上宋代最大的190合斛已远超过明清,即南宋江南普遍行用的135合平江斛已与明清斛相差无几。
    (3)参阅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202~22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这是比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1宋斤当596.82克说重7.2%的衡制换算新说。
    (1)参阅同上引书386~412页。自清人赵翼创说“五斗为一斛,宋时已然”(《陔余丛考》卷30《石》)以来,几成定论,甚至《辞海》等工具书也沿用其谬说。这也是李伯重将宋代江南亩产量估计过低的又一原因。
    (2)据同上引郭著307页表3~8推算,均取郭说数据。
    (3)郭氏《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17页。但其未说明折计方法,注(1)仅说“其计量方法详见另著”。今试将其折计标准和计算公式“破译”如下:1石=120宋斤,1宋斤=640克,1市亩=0.677浙亩=0.861宋亩;公式为:(640×120×2÷0.677)÷1000克×2=454市斤。但郭氏有一不应有的疏忽,即陆龟蒙所说的“吴亩”,以250步为亩,其与240为步的宋亩已进行过一次换算,说详郭著242页,浙亩即源自吴亩。故折计时,不应再用浙亩作为换算标准,应改用1市亩=0.861宋亩的标准折计。
    (4)据我推测的数据和计算公式应作:(640克×120×2÷0.861)÷1000克×2=357斤。必须说明,这一折计未使用南宋已普遍行用的平江斛(135合)、湖州安吉斛(110合),因此尚留有一定的余地(分别为35%和10%)。这也可证明江南的宋量与明量大致相等。
    (1)如果折成米,则又自当别论。宋代稻谷折米或麦折米,折率均为50%。《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216~217:“以稻二硕,折米一硕”;“米一斗折钱三百[文],小麦每斗折钱百五十[文]”可证。
    (2)按:《中书备对》投进于元丰三年(1080),幸《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收入,才得以存世流传。今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下简称《统计》)乙表10(29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江宁府,《景定建康志》卷40《田数》提供了二个数据。一是见于乾道旧志的7,772,863亩;二是景定二年(1261)的4,341,643亩(原注:“亏数未详”),指景定比乾道少3,431,220亩的原因不详。笔者认为,其原因可能是开决圩田,退田还湖;城镇建设占用农田及隐漏等。歙州五县数为2,585,110亩,据《淳熙新安志》卷3~5合计。宣州(即宁国府)360万亩,太平州113亩,据周生春《试论宋代江南水利田的开发和地主所有制的特点》(刊《中国农史》1993年第1期)。
    (1)据陈智超对《元丰九域志》的考订,合计数为15,560,598户。见《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3卷第一章33~34页,齐鲁书社1997年版。
    (2)诸路垦田总数,据梁方仲《统计》乙表10为461,655,557亩。
    (3)《吴郡志》卷19。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据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145页表(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两浙为20.3%,江东为17.8%,合计约为20%。另城镇坊廓户亦以20%计,即共除去40%人户,正为户均40亩。
    (4)《元丰九域志》10卷,王存等编,始修于熙宁八年(1075),成书于元丰三年(1080),后经修订刊行于元祐元年(1086)。其人口应亦是元丰初之数,约与毕仲衍《中书备对》同时。
    (5)人口密度据上引陈智超等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3卷,第40~43页。
    (1)据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译本)158~159页间的插页表7《秋苗额及其变化表》合计;阙载的州郡,据梁庚尧《宋元时代的苏州》(刊《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364页,参见467页注七一)转引的数据补。惟所缺太平一州之数,估计为10万石。有些数据已经笔者据方志考订,如歙州应为14.7万石(据《新安志》卷3~5合计),严州应作2.2万石(《淳熙严州图经》卷1)。
    (2)郭正忠《两宋城乡货币经济考略》(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18页指出:常熟、建康府南宋末的商品余粮分别高达60%和58%。
    (3)说详斯波《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译本)104~139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21,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69页。
    (1)郑学檬《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岳麓书社1996年版)17页认为:“南移在北宋后期已接近完成,至南宋则全面实现了。”笔者认为宋代经济发展水平的鼎盛期应在北宋末,南移时间表似应有所提前。
    (2)《范文正公文集·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3)《景文集》卷28《请募民入米京师札子》。
    (4)《李觏集》卷28《寄上富枢密书》。
    (5)《包拯集编年校补》卷3《请置发运判官》。
    (6)《东坡七集·奏议集》卷9《进单锷吴中水利书状》。
    (7)《宋史》卷337《范镇传·范祖禹附传》。
    (8)方勺(1066~?)《青溪寇轨》(中华书局点校本112页)引方腊之语。
    (9)《知稼翁集》卷下《贺章盐(元振)》。
    (10)《毗陵集》卷7《札子·论幸蜀札子》。
    (11)《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
    (1)如朱瑞熙《宋代“苏湖熟,天下足”谚语的形成》,刊《农业考古》1987年第2期(48~49页)。
    (2)《东坡全集》卷65《论浙西闭籴状》。《东坡七集·奏议》卷6《论叶温叟分擘度牒不公状》云:“杭州自来土产米谷不多,全仰苏、湖、常、秀等州般运斛斗接济。”又说:衢、睦等州也“岁常漕米至桐庐散入诸郡”(同上卷9《乞相度开石门河状》)。
    (1)《范文正公文集·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同上《范集》奏九《上吕相公并呈中丞谘目》又云:“姑苏岁纳苗米三十四万斛;官私之米,又不下数百万斛。”
    (2)朱瑞熙:《宋代“苏湖熟,天下足”谚语的形成》。
    (3)《吴郡志》卷50《杂志》。方按:志成于绍熙三年(1192),必传于此前。
    (4)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乙集《函韩首》。按:此作者引嘉定元年(1208)方信孺使金时语;方还向金人夸耀称:“虽不熟,亦足以支数年矣。”可知此语已流传至金。
    (5)《鹤林集》卷39《隆庆府劝农文》。按:吴泳知府在淳祐五至七年(1245~1247)。
    (6)《耻堂存稿》卷5《宁国府劝农文》。按:高斯得知府约在咸淳五年(1269)。
    (7)《徐元杰楳埜集》卷2《进讲日记·乙巳正月》。
    (8)《勉斋集》卷40《石门》:“世言苏湖熟,沾丐及四方”。
    (1)《范文正公文集·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2)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4。
    (3)《黄氏日抄》卷73《辞省札发下官田所请铜引及人吏状》。
    (4)(明)归有光:《三吴水利录》卷3。又类似之论早见于《吴郡志》卷19引郏亶之说:“天下之利,莫大于水田;水田之美,无过于苏州。”
    (1)韩茂莉:《宋代东南丘陵区的农业开发》,刊《农业考古》1993第3期。
    (2)周生春:《宋代江南农业经济史论稿》(博士论文,未刊稿)。其合计之法为:据明清方志算出嘉兴府垦田为700万亩,江阴为125万亩,据宋人黄震之说常州与“苏、秀略等”,合计四郡为2225万亩。所缺湖州,据同治府志为348万余亩,五郡总计已为2573万亩。清代2500万亩则据康熙至嘉庆(1662~1820)间方志所载数合计。今之2665万亩,则据郑肇经等《太湖水利技术史》2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关键在于明清方志所载南宋嘉兴垦田数是否可信。
    (3)参阅(日)大泽正昭:《唐宋变革期农业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东京),1996年。据李伯重《选精》转引,刊《新探》120页。又,参见《新探》106页及注。
    (1)《东莱吕太史文集》卷3《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
    (2)《鲁斋集》卷7《赈济利害书》。
    (3)《朱文公文集》卷16《奏救荒事宜状》。
    (4)《蛟峰文集》卷6,据《宋元诗会》卷55校改。
    (1)转引自李伯重《方法》,刊《探索》135~136页。
    (2)《永乐大典》(残本)卷13194引。《山居备用》,仅见《文渊阁书目》卷3著录,称一部二册。
    (1)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原著1957年版),范定九译中文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转引自董恺忱《从世界看我国传统农业的成就》,刊《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
    (2)转引自李伯重《方法》,刊《研究》136页。
    (3)转引自李伯重《选精》,刊《研究》98~99页。
    (1)李根蟠:《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唐宋时代为中心的讨论》,《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
    (1)梁庚尧《宋元时代的苏州》、《再检讨》二文,分刊《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31期,1982年12月;第54期,2001年5月。
    (2)张其凡:《宋代史》上册,第375页,澳门:澳亚周刊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
    (3)吴泳:《鹤林集》卷29《隆兴府劝农文》。苏籀:《双溪集》卷9《务农札子》。
    (4)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卷上《物产》。
    (5)《吴郡志》卷19《水利上》引赵霖《相度水利状·筑圩》。方按:此《状》政和六年(1116)上。
    (6)庄绰:《鸡肋编》卷上。
    (7)方大琮:《铁庵方公文集》卷33《将邑丙戌秋劝种麦》,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明正德八年(1513)方良节刻本。此方大琮于宝庆二年(1226)为将乐县令时所撰。可证终南宋之世,种麦免税之令犹存。
    (1)见李伯重《选精》,《新探》102页。
    (2)同上注,又见李伯重《方法》,分刊《新探》141页、142页。
    (1)见《新探》114页及注(3)。
    (2)参阅梁庚尧《再检讨》,见《宋史研究集》第31辑,第231~241页。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6~7页(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亦认为是总结了两浙等地农业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其说极是。
    (1)宋·吴怿撰,元·张福补遗《种艺必用》,胡道静校注本,农业出版社1963年版。详胡先生前言和后记。
    (1)《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4,建炎二年正月十九日条曾提到:有“抚州宜黄人户熊富、吴怿”等,疑与张孝祥制词所及非同一人。李伯重《千里史学文存》174页(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称为“宋末农书”,同页注135又云作者“应为吴欑”,皆误。
    (2)《王直方诗话》已佚,今有郭绍虞《宋诗话辑佚》本传世。其书卷上凡辑306条,中华书局1980年版。又,郭先生《宋诗话考》(中华书局1979年版)中卷之上有王直方(1069~1109)小传,称其字立之,号归叟,汴人。中书舍人王轼子。江西派诗人,有《归叟集》及《诗话》(六卷)。
    (3)录自《永乐大典》卷13194,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册,第5723~5724页。
    (1)王应麟《玉海》卷178讹倒作《夫田书》。
    (1)如方大琮《方公文集》卷33《广州乙巳劝农文》所论“丰收之要尽在力田之科”;“其垦锄也必深,其粪壅也必肥,其播种也必早,其芸薙也必勤。”就颇具代表性。
    (2)参阅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译本104~139页,包伟民《形式的背后:两宋劝农制度的历史分析》,刊《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参阅梁庚尧《再检讨》,刊《宋史研究集》第31辑,第239~240页。
    (1)宋人又称“团钢”,见沈括《梦溪笔谈》卷3。
    (1)杨宽:《我国历史上铁农具的改革及其作用》,刊《历史研究》1980第5期;参见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发展史》(下简称《冶铁史》)前言9~10页,同书总论314~3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刘仙洲:《中国古代农业机械发明史》,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0页;杨宽:《冶铁史》,第319页。
    (3)《王氏农书》卷14《农器图谱五·丽刂刀》。
    (4)本节据杨宽《冶铁史》318~320页综述,引文则据《王氏农书》卷十四。
    (5)《宋会要辑稿》食货3之67。
    (6)吕祖谦:《东莱集》卷10《薛常州(季宣)墓志》。
    (1)陈傅良:《止斋集》卷51《薛公(季宣)行状》,又见《浪语集》附录《行状》。
    (2)孙应时:《烛湖集》卷11《方公(有开)行状》。
    (3)王之道:《相山集》卷25《与淮西提盐许子长书》。
    (4)参见杨宽《冶铁史》319页。又据张其凡《宋代史》359页称,1956年,苏北治淮文物工作组在扬州东北出土一具宋代四齿铁搭,形制与今仍使用者基本相同。而被李伯重誉为对“江南农业的作用比江东犁更大”的铁搭,却被他爱屋及乌误认为是明代的发明(见《方法》141页)。
    (5)参阅杨宽《冶铁史》320页。
    (6)《长编》卷59景德二年正月戊寅,又见《玉海》卷178。
    (1)《秧马歌并引》一首,见《苏轼诗集》卷38,第2051~2052页,中华书局点校本。其诗序“系束藁其首以缚秧”,已点明为拔秧农具。
    (2)按:此诗乃苏轼书赠江西庐陵人曾安止(字移忠,撰有《禾谱》)。其侄孙曾之谨,尝谱农器,始作为图,见周必大《周益公题跋》,其时可能已误为插秧农具。王祯《农书·农器图谱二》秧马图之误当本于此。其后,新旧本《辞海》、《辞源》,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19页、刘泽华等主编《中国古代史》24~25页(人民出版社),均沿其误,作插秧农具。
    (3)参见王瑞明《宋代秧马的用途》,刊《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3期;刘崇得《关于秧马的推广和用途》,周晓陆《秧马之实物例证》;分刊《农业考古》1984年2期、1985年第1期;王晓莉《秧马用途之我见》,《中国农史》1991年第3期。
    (4)参见缪启愉《东鲁王氏农书译注》23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5)参见刘仙洲《中国古代农业机械发明史》,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54~55页。
    (1)参见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卷3,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8页。
    (2)如《范文正公集》卷20《水车赋》;又《范集》卷4《依韵和庞殿院见寄》:“水声终夜救田车。”梅尧臣《宛陵集》卷4《水轮咏》:“随流转自速,居高还复倾”;又卷51《和孙瑞叟寺丞农具十五首·水车》:“既如车轮转,又若川虹饮。”王安石《临川集》卷1《寄杨德逢》:“悠悠两龙骨,岂得长挂壁”;卷8《山田久欲坼》:“龙骨已呕哑,田家真作苦。”《王令集》卷4《答问诗十二篇寄呈满子权有序》,其中《水车问龙》、《龙答水车》,《水车谢龙》、《龙谢水车》四首,写来极富情趣。张耒《张右史集》卷13《早稻》:“踏车激湖水,车众湖欲竭”。沈辽《云巢集》卷3《水车》之二:“车轮十丈围,飞湍半天落”等,不胜枚举。说明各种水车在北宋中期以前已极为普及。南宋水车诗则更俯拾皆是。
    (3)见上引周晓陆《秧马之实物例证》一文。
    (1)镇江因《嘉定镇江志》失载而据元修《至正镇江志》,所列多为宋代品种。余均宋代方志。两浙和江东路的婺州、衢州、温州、秀州、严州、常州、江阴军,宣州、太平州、建康府等或无宋代方志,或虽有而阙载,故未列入统计。
    (1)参见《太湖地区农业史稿》109页,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
    (2)分见《玉峰志》卷下,《新安志》卷2,《宝庆四明志》卷4,《会稽志》卷17。
    (1)分见《吴兴志》卷20;《吴郡志》卷20,《吴郡图经续记》卷上。又,范成大《石湖诗集》卷16《劳畲耕》诗云:“吴米玉粒鲜”(自注:“长腰米,狭长,亦名箭子”)。这种有长腰玉粒之誉的箭子稻,似为从广西象州引进的。王象之《舆地纪胜》卷105引《象郡志》有云:“长腰玉粒为南方之最,旁郡亦多取给焉。”可见宋代的水稻优良品种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加以引进培育盛况之一斑。
    (2)据《新安志》卷2《叙产》撮述。
    (1)李伯重:《有无13、14世纪的转折》,刊《新视角》54页。
    (2)方回:《续古今考》卷20《附论田土租税赋贡可疑不一》。
    (1)陈傅良:《止斋集》卷44《桂阳军劝农文》。
    (2)程泌:《洺水集》卷19《劝农文·壬申富阳劝农》。
    (3)朱熹:《晦庵集·别集》卷6《劝农民耘草粪田榜》。
    (4)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0《福州劝农文》。
    (5)楼钥:《攻媿集》卷72《书吏商赠赵仲坚题其后》。
    (1)参阅闵宗殿:《江苏稻史》,刊《农业考古》1980年第1期。
    (2)《江湖小集》卷12,毛珝《吾竹小稿·吴门田家杂咏》十首之二。
    (3)吴自牧:《梦粱录》卷12《河舟》。
    (4)《梦粱录》卷13《诸色杂货》。
    (5)《清江三孔集》卷20。
    (6)《梦溪笔谈》卷12。
    (7)范成大:《石湖诗集》卷30。
    (8)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卷4《庆元府·广惠院》。
    (1)李伯重:《选精》,引文见《新探》120页;宋代不施用“饼”说,见李伯重《有无13、14世纪的转折》,文刊《多视角》60页。
    (1)毕仲游:《西台集》卷14《王彦明墓志》。
    (2)席益:《淘渠记》,刊宋·扈仲荣等编《成都文类》卷25,“氓”原误作“圃”,据(明)周复俊编《全蜀艺文志》卷33载席文校改。
    (3)是书卷首有韩彦直(1131~?)淳熙五年(1178)自序,时知温州。彦直,字子温,抗金名将韩世忠长子。绍兴十八年(1148)进士,终官户部尚书,卒赠开府仪同三司。还撰有宋代史事类编《水心镜》,凡167卷,已佚。
    (1)这一人们耳熟能详的名言,宋人已有形象的说明。如陈耆卿《筼窗集》卷4《奏请急水利疏》云:“夫稼,民之命也;水,稼之命也。”
    (2)参阅郑肇经主编《太湖水利技术史》第1页,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
    (1)《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68至69引毕仲衍《中书备对》。经笔者合计,应作工程10803处,水利田36,036,886亩,与原合计数略有出入。全同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291页合计数。马端临《文献通考》卷6《田赋·水利田》及《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农田》仅有总数。
    (2)《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123、125。原书误作淳熙七年(1180),据上下文,乃元、二年事。
    (3)据《宋会要辑稿》食货8之10,嘉庆《宁国府志》卷16《食货》统计;参见(日)周藤吉之《宋代经济史研究》407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63年。
    (1)《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136,周必大《文忠集·平园续稿》卷29《洪文安公(适)神道碑》。
    (2)《景定建康志》卷40《田赋》,参见(日)周藤吉之《宋代经济史研究》403~404页。
    (3)《曾巩集》卷13《序越州鉴湖图》,中华书局点校本;沈遘《西溪集》卷3《鉴湖》,《沈氏三先生文集》,四部丛刊三编本。
    (4)《宝庆四明志》卷12《广德湖》引王庭秀《水利说》,参见同书卷6《湖田》。
    (5)《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45,故绍兴九年(1139)权发遣明州周纲疏请“乞还旧物,仍没为湖”。参见《系年要录》卷128绍兴九年五月癸卯条。
    (1)《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40。
    (2)《永乐大典》卷2270引《宁波府志》。
    (3)《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五》。
    (4)《嘉定镇江志》卷6。“泾函”,原误作“经函”,据下引文改。
    (1)单锷:《吴中水利书》。据《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126,早在景祐(原误元祐)年间,发运使张纶就已在环绕高邮、宝应的200余里长堤中,敷设函管凡108处,足见北宋初就已熟练应用这一技术于低田排水,导致“年谷屡登”。
    (2)邱与权:《至和塘记》,《吴郡志》卷19;沈括:《梦溪笔谈》卷13《权智》。
    (3)《吴郡志》卷19《水利上》。
    (1)李焘:《长编》卷245熙宁六年五月乙丑条。据此,可知皇祐(1049~1054)中王安石就已“始议至和塘可作,并称他尝遍历苏州河,亲掘试,皆可取土,土如堑,极可用”。似取土作堤技术的发明权应归功于王安石。参见《吴郡志》卷19。
    (2)单锷:《吴中水利书》,《三吴水利录》卷2。
    (3)《嘉泰吴兴志》卷19《渡堰》。又,梯田一词始见于宋代,如范成大《骖鸾录》“禾田层层而上,至顶,名梯田”。秦九韶《数学九章》卷3下有《均分梯田》之题。
    (1)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译本),第574~631页。
    (2)李遇孙:《栝苍金石志》卷5《范石湖书通济堰碑·跋》。
    (3)范成大:《通济堰碑》(包括《堰记》和《堰规》),见《栝苍金石志》卷5,据《宋代石刻文献全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本)第3册820~824页录文。凡可确定的衍误讹夺字,据校勘通则处理。《堰规》,孔凡礼《范成大佚著辑存》(中华书局1983年版)和《全宋文·范成大卷》(即将出版)均失收。
    (1)(日)周藤吉之《关于宋元时代的佃户》第三章,始刊《史学杂志》第44卷第10~12期,1933年;收入其《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经济关键地区》(英文版)第133~135页,1936年。西■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中译本526页,农业出版社1984年版。
    (2)朱熹:《晦庵集》卷99《南康军劝农文》。
    (1)黄震:《黄氏日抄》卷18《咸淳八年春劝农文》。
    (2)高斯得:《耻堂存稿》卷5《宁国府劝农文》。
    (3)参阅加藤繁《关于中国的稻作特别是其品种的发展》,刊《中国经济史考证》(中译本)下卷第639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4)叶绍翁:《靖逸小集·田家三咏》(之二)诗云:“田因水坏秧重插”,是其证。
    (5)《诚斋集》卷13《插秧歌》。
    (1)《剑南诗稿》卷29《夏四月渴雨恐害布种代乡邻作插秧歌》。
    (2)《涧泉集》卷16。
    (3)《石湖诗集》卷7《插秧》。
    (4)宋伯仁:《雪岩吟草》甲卷《忘机集》。
    (5)《黄氏日抄》卷78《劝农文》。
    (6)《晦庵集》卷99《劝农文》。
    (7)《真西山集》卷40。
    (1)陈造:《江湖长翁集》卷30《劝农文》(代平江守王仲衡尚书)。
    (2)《江湖长翁集》卷30。
    (3)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4)如斯波《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译本)147、250页认为:明量是宋量的1.7倍,李伯重《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81页称:明代1石/亩,相当于南宋的1.6石/亩。实际上宋代江南早已普遍行用加斛135合斗等,与元、明之量相似。见郭正忠《中国的权衡度量》38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实际上王毓瑚、曾雄生、缪启愉的研究均提到元·王祯《农书》大量抄袭宋代今存尤其是已佚之农书。方按:据陈旉《农书》卷上《六种之宜篇》与《永乐大典》卷13194引王祯《农桑通诀·播种》对校,可证王书完全照抄陈书,不过略有删节而已。《农书》所及,多为宋代农事无疑。
    (2)详梁庚尧《再检讨》,刊《宋史研究集》第31辑。
    (3)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译本序,刊是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卷首。
    (4)吴承明:《治史要从考证开始——序〈中国近代史考证探索〉》,刊吴承明《中国的现代化:市场与社会》363页,三联书店2001年版。
    (5)吴承明:《档案资料与微观分析——序〈明代黄册研究〉》,刊同上引书360、361页。
    (1)陈家麟:《关于我国历史上开始种植棉花的时间和地区问题》,赵冈:《历史文献对班枝花与木本亚洲棉的混淆》,分刊《农业考古》1991年第1期,1996年第1期。于绍杰《中国植棉史考证》(《中国农史》1993年第2期)持相似观点。又指出:武夷山船棺葬中的残布虽确为棉织品,但碳14鉴定的乃制棺树干年代,为距今3000余年。如树龄为1500年,则残棉不过距今2000年左右,即已在两汉时期,故不能说商代已有棉织品。
    (1)文刊《农业考古》1991第1期。
    (2)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器》。
    (3)分见胡起望等《〈桂海虞衡志〉辑佚校注》72~74页注释,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杨博文《〈诸蕃志〉校释》卷上5~8页注释(10)、(11)及卷下192~193页《吉贝》条注释,中华书局1996年版。
    (4)文刊《求实集》113~125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5)《宋代经济史》(上册)2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6)《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
    (1)方勺:《泊宅编》卷中。又,据中华书局点校本《通鉴》卷159(11/4934)胡三省注引校改“捍”字,又《通鉴》及十卷本《泊宅编》卷三均不重“茸”字,作“茸然”。
    (1)万历《金华府志》卷16,嘉靖《九江府志》卷9。
    (2)据《至元嘉禾志》卷首唐天麟序,岳珂嘉定七年(1214)命关轼修志;九年,“编稿将上”而岳珂离任。
    (1)《江南通志》卷86《食货志·物产·松江府》有类似的记载。
    (2)《元史》卷15《世祖本纪十二》。
    (3)《元典章》卷24。
    (4)《元典章》卷26。
    (1)苏轼:《金山梦中作》有“江东贾客木棉裘”(《东坡诗集注》卷1,《全芳备祖·后集》卷13)句,似北宋时尚为富商专享的奢侈品。
    (2)周密:《武林旧事》卷9《高宗幸张府节次略》。
    (1)《诚斋集·南海集》卷16。作年,据本卷上首诗题《辛丑正月二十五日》考定。
    (2)林希逸:《竹溪鬳)斋十一稿·续集》卷28。
    (3)方夔:《富山遗稿》卷3《续感兴二十五首》(之十四)。其集卷1《田家四事·种》有云:“我生古扬州”,可证此古扬州指其故乡淳安。《禹贡》九州之地,扬州其一,淳安属古扬州。
    (1)《江湖小集》卷80,又见《两宋名贤小集》卷278《石屏诗集·四》。“小园圃”,《小集》作“尽农圃”。
    (2)如上文所证,从关轼始修《嘉兴志》的嘉定七年(1214)算起。
    (3)《四库全书总目》卷102《子部十二·农家类》。
    (1)蔡文渊:《农桑辑要·序》称:“参古今农书,芟其烦而撮其要,类萃成书”(刊元·苏天爵编《元文类》卷36)。已清楚点明:此书乃撮古(《齐民要术》)今(宋代农书)之要荟萃成编。序又称继延祐刊印1500部后,又于至治二年(1322)再刊行1500部。足见流传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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