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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法》中的政府与企业协同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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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1日期正式实施的《深海法》规范和促进了我国在深海海底区域的活动,扫除了我国企业走向深海大洋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的法律障碍。在此背景之下,本文从政府与企业协同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全部依赖政府提供深海海洋公共产品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此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当中,但不能忽视政府在企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的监管作用,同时认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配套制度有待于建设和进一步完善。
引文
1贾宇:“《深海法》奠定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基石”,《太平洋学报》,2014第04期。
    2崔旺来,李百齐:“政府在海洋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角色定位”,《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06期。
    1肖梦云:“我国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及治理分析”,《科教导刊(上旬刊)》,2010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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