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设置的合理化与否直接影响到个案审理的公正性和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性。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我们有必要对审级制度进行研究讨论。
本文除绪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审级制度的概述。分别从审级制度的内涵、价值目标和功能三个部分着手介绍。审级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有关法院层级设置数量的规定和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案件在提起法院诉讼后能够经历的案件审判次数和法院层级的制度规范。审级制度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设置需要遵从诉讼程序的公正、效率价值,每个国家审级制度的建立都是两大价值综合平衡的结果。审级制度的功能在于使法院裁判尽可能地接近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与正义,给当事人一种公正的救济方式,从而合法、迅速地解决民事纠纷,树立法院和司法权在民众中的权威,同时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第一章的理论概述为下文对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第二章审级制度相关规定之比较。通过主要西方国家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法院系统设置、具体审级制度设置、上诉限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范围和审判职能四个角度的分析比较,了解我国与西方国家制度规定上的差异,并借此发现我国审级制度的弊端与欠缺,作为完善改革我国审级制度的现实需要。
第三章对我国审级制度的完善思考。通过借鉴西方主要国家合理化的审级制度设置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审级制度的调整提出如下构想:首先,改革现有的法院级别管辖制度,将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范围确定为简易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则作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和简易案件的第一次上诉法院,取消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其次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再次,以两审终审为基础,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规范提起三审的限制条件和上诉理由,允许一部分案件进入三审程序。同时,对第三审实行法律审,加强法律的适用统一;最后为了保障改革后的审级制度与我国再审制度的有效衔接,对提起再审主体以及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重新规划,放宽一审终审的再审条件,严格限制三审终审的启动,从整体上完善我国审级制度。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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