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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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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同人类的其他活动一样,都是人类改造世界满足自身需要的实践活动,刑法学关于犯罪的研究应当以人类一般实践活动的基本原理为指导。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理论出发,认为犯罪不仅仅是客观的事实性存在,它更是行为人满足自身需要的一种价值活动,是客观性和能动性、事实性和价值性的统一,犯罪的事实性内在于价值性当中,是属人的事实,价值才是事实的灵魂,能动性才是客观性的本质。犯罪的事实性只能放在价值结构的系统中理解,放在对人的关系和意义中来说明。
     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思想支配下进行的,犯罪就是在罪过的支配下实施的。正是罪过将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与犯罪连结起来。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是行为人的自我确证,就是指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实现,正是罪过赋予了犯罪行为的能动性和价值性。因为有了罪过,犯罪行为才能够归属于行为人,成为其“自己”的行为;因为有了罪过,犯罪行为才具有了反社会的性质,为国家整体法秩序所否定;因为有了罪过,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犯罪才与纯粹外在于人的自然事实不同,不能通过精确的自然科学的公式进行说明,而必须通过神入式的理解,认知其价值意义。对行为人与客观危害行为及其后果之间纯因果性的说明,只是刑法的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意义的理解,也就是对罪过的理解,才是刑法关注的核心和焦点。
     作为支配行为人选择和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罪过包括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客观的危害行为本身的态度和通过这种行为体现出的行为人对整体法秩序的态度。罪过既是一个事实结构,也是一个价值结构。同人类一般行为的心理过程一样,罪过包括认识、情感和意志三方面的因素。认识和意志都具有一定的实体性,即都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情感则是更为主观的一种精神体验,往往没有比较固定的表现形式,其价值通过对认识和意志的影响而得以体现。因此,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罪过的基本因素。作为一种事实性存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分别包括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事实的认识和意志;作为一种价值现象,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分别包括行为人对违法性的认识和违法的意志。罪过的认识因素意味着犯罪人认识到了自身处于匮乏状态,需要尚没有得到满足,自己采取怎样的手段来改善这种状态,满足自身需要,以及这种手段将会导致什么样的自然结果,同时也认识到了这样的手段是为国家法秩序所否定和不能容忍的,情感因素反映了犯罪人对现实状况的不满的态度,而意志因素则意味着犯罪人能够在法秩序所允许和容忍的范围内,采取行动,改善现实状况,满足自身需要,而他却自愿选择了法秩序所否定和不能容忍的手段,在本质上行为人与刑法所保护的价值或者利益相对立的心理态度。人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世界,更在于改造世界。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情感因素都属于认识世界的范畴,都表现为相对静止的状态,意志属于改造世界的范畴,表现形式相对活跃。意志活动不仅是一种观念性的活动,更总是意向地为人们指出要追求什么,并进而要通过调控人们的对象性活动来实现既定价值目标,使自身得到外化、对象化,表现为一种行为,没有意志的行为是盲目的、缺乏方向感,从根本上讲不能称之为人的行为;没有表现为行为的意志则是虚无缥缈和苍白无力的,从根本上讲不能叫做意志。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当中,意志因素决定着罪过的本质,也决定了罪过是观念性和行为性的统一体。罪过总是要体现在一定的犯罪行为当中,而犯罪也一定是罪过支配下的犯罪,脱离犯罪行为的罪过和脱离罪过的犯罪行为都是不可理解的。
     罪过的意志因素包括对事实的意志和违法的意志,对事实的意志承载着违法意志,违法意志寓于对事实的意志当中。犯罪是是反社会的行为,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但无论“统治关系”、“社会”还是“国家”都只能通过法规范、法秩序的形式体现出来,犯罪的反社会、反国家、反统治关系,总是表现为反法规范、法秩序。也正因为如此,行为人的违法意志集中体现其犯罪的本质。
     正因为犯罪是犯罪人的自我确证,罪过是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体现,罪过及其实现程度对一个行为的刑法意义起决定作用,它不仅决定罪与非罪,也决定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犯罪的形态,也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内在依据,并对刑罚的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罪过原则是贯穿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刑法当中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刑法学界倡导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了犯罪是主客观因素的结合,任何仅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定罪量刑的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但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始终没有解决主客观相统一的方式问题,就是谁统一谁,谁是核心,谁是灵魂,谁是本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罪过原则在坚持认为犯罪是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原则下,以犯罪的客观性、事实性是基础,价值性、能动性是本质的理论为基础,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应是主观统一客观,罪过统一行为,提出罪过原则应当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过一方面是观念性的存在,表现为犯罪人内在的心理过程;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事实性存在,表现为客观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罪过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审查判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二是通过事实推定的方式确定罪过。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着眼于犯罪的客观表现及其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嫌疑人进行客观归罪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究其原因,一是因为长期以来,传统的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适当地降低了罪过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认为罪过是主观态度存在于行为人内心,难以认知、难以查明的思想广泛存在,导致司法人员对于罪过望而生畏;三是刑法学对罪过的研究本身没有能够为正确认定罪过提供技术支持。
Just as other human activities, crimes are also conducts for the human to change the world and meet their needs, so study on crim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for general human activities.
     From the Marxist corpus theories, the author holds that crimes are not only pure objective existence, they are conducts combining the objectivity and dynamism, the objectivity just represents the outer forms of crimes, the value constitutes their nature. So the objectivity of crimes should be understood mainly from their valuable meanings, from their sense to the behaviors.
     Human activities are also controlled by some certain state of mind for criminals who conduct any crimes; the state of mind is defined as the mens rea, which connects the criminals and their crimes. The crimes are the external forms of the mens rea, it is just the mens rea which makes crimes belong to the criminals and become valuable, it is just the mens rea which makes the crimes anti-social and prohibited by the States, it is also just the mens rea which makes the crimes different from natural events. We can explain the natural events by mastering the causality, but for the crimes, we can only understand them, because the nature of crimes lies not on their objectivity, but on their meanings to the conductors and the society. So it is just the basic work to find out the causalities for understand crimes, relatively,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focus more on value of crimes, that is to say, it is the key job to understand the mens rea of crimes.
     As the psychological process which promotes the criminals to choose and implementing crimes, the mens rea contains not only the conductors' attitudes towards the objective harmful conducts themselves and their consequences, but also their attitudes towards the law and the social order. So, mens rea is not only a structure of pure objective facts, but also a structure of value. The same as the general psychological process of human activities, mens rea includes three factors: cognition, emotion and will. Both cognition and will can be embodied as an entity, relatively, emotion takes its form as subjective spiritual experience with no stability form, the function of emotion can not be exist independently, so cognition and will consists of the two main factors of mens rea. As an objective entity, cognition and will contains the conductors' cognition and will towards the objective harmful conducts themselves and their consequences respectively, as a valuable entity, cognition and will contains the conductors' cognition and will towards law and social order respectively. The cognition factor includes that the conductors have recognized they are in some states of scarcity, what kind of methods can be taken to change the status, and they have also recognized that the methods are forbidden by the law. The emotion means that the conductors feel unsatisfied with their status. The will factor means that although the conductors can take action to change their state, to meet their need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law, while they will choose and implement the actions prohibited by law. The mission of human beings is not only to understand the world, but also to change the world to meet his needs. The cognition and emotion are factors belong to the area of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while the will belongs to changing the world., it is not merely a conceptive process, it always embody itself by forms of actions. Human activities without will can not be called action; they are mere behavior with no legal significance. In some sense, we can say that the state of mind is the soul of human activities, mens rea is the soul of crimes, and the will is the soul of mens rea.
     The will of mens rea includes the conductors' will towards the harmful behaviors and the law, the former embodied the later, the later makes the former meaningful. The nature of a crime depends on the conductor's will. Crimes are anti-social actions, are struggles between individual person and the government are actions despising the social order, so penalty is only the self-defense means for the social and the state to tackle the actions which damage her living conditions. No matter society , social order or the state, they can only exist by law, law order, when we say that crimes are anti-social actions, are actions despising the social order, despising the state, we mean the actions embody the conductors' will not obey the law ,will not take actions within the law order. So the will of mens rea represents the nature of a crime.
     Mens rea and the degree of its realizing plays the decisive role in distinguishing conducts in criminal law, it not only determines a conduct criminal or innocent, determines the boundaries of crimes, determines the shape of a crime, but also decisive in applying the penalty. So, mens rea constitutes a basic rule within the whole field of criminal law. The rule of uniting objectivity and subjectivity have solved the problem of judging a conduct only by the harmful consequence or only by the intent of the conductor, both of these ideas are one-sided. But the problem of which factor plays the leading role, the objectivity or the subjectivity, is still to be solved. The author hold the idea that although both the harmful conducts and mens rea are needed to form a crime, while the later represents the nature of the crimes. In some sense, it can be said that between the objectivity or the subjectivity, the former is unified by the later, the later unified the former. The rule of mens rea should be advocated as a basic and key rule of criminal law.
     On one hand, mens rea can be taken as a conceptual fact, which exists as the psychological process,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also takes the form of a natural conduct. So we can take two main approaches to judge mens rea, one is to review the statements of the suspects and the defendant, the other is to presumpt mens rea by checking the conducts.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relatively common only to judge a crime by the conducts and harmful consequence, while neglecting the leading role of mens rea, the root lies in that the traditional main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takes serious harm to the society as the nature of a crime, neglecting the key role of mens rea in forming a crime, many scholars hold that mens rea is only a psychological phenomena, so it is too hard for the judge to grasp, the research for mens rea is just in an initial stage, we do not have effective technical support.
引文
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第1版,第67页。
    2[日]大冢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71页。
    3 李楠明著《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视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版,第24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5 李楠明著《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视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版,第265-274页。
    6 龚群著:《生命与实践理性——诠释学的伦理向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61-163页。
    7 Juergen Habermas(哈贝马斯):Theories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Frankfurt,1988,Bd,S.132.
    8 Juergen Habermas(哈贝马斯):Theories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Frankfurt,1988,Bd,S.127.
    9 Juergens Habermas(哈贝马斯):On the logicof the Social Science,p.86.
    10[德]马克斯.韦伯著,杨富斌译:《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11[德]马克斯.韦伯著,杨富斌译:《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33页;第42卷,第2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776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9页。
    15 张文喜著:《马克思论“大写的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第156页。
    16 Abraham h.maslow,1908-1970.
    17[美]马斯洛著,成明编译《马斯洛人本哲学》,九州出版社 2003年第1版,第1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2页。
    19 梅传强著:《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第73页。
    20 参见[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3年8月版,第52-58页。
    21 张云海等著《社会是什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页。
    22 远志明、薛德振:《社会与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5-96页。
    23 陈忠林:“自由、人权、法治——人性的解读”,《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17页。
    24 陈忠林:“自由、人权、法治——人性的解读”,《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17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8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7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5页。
    30 陈忠林:“自由、人权、法治——人性的解读”,《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17页。
    31 韩忠谟著:《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32[日]西原春夫著:《刑法的根据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126-127页。
    33[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页。
    34[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
    35 转引自龚群著:《生命与实践理性——诠释学的伦理向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36 Juergen Habermas(哈贝马斯):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Bd.1,S.127
    37[美]罗伯特.默顿著,唐少杰等译,《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译林出版社 2006年版,第279页。
    38[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 1995年版,第84页。
    39 高铭暄、陈兴良:“挑战与机遇:面向市场经济的刑法学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40 洪福增:《形势责任之理论》,刑事杂志社 1982年版,第6页。
    4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4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4页。
    4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246页。
    44[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79-184页。
    45[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教程》(上卷,犯罪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291、295页。
    46[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51、258页;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439页。
    47[英]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35页。
    48 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51、53、75页。
    49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281、286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228页。
    51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210页。
    52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286页。
    53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54[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教程》(上卷,犯罪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291页。
    55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2页。
    56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211页。
    57[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82页。
    52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183页。
    59[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67页。
    60[美]齐林:《犯罪学与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27页。
    61[美]沃尔德等著:《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20页。
    62[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0页。
    63 转引自[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560页。
    64 参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59页。
    65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185页。
    66[日]泷川幸辰著,王泰译:《犯罪论序说》,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92-93页。
    67 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17页。
    68 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 1992年版,第109页。
    69[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208-209页。
    70[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287页。
    71[日]大冢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191页。
    72 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 1988年修正版,第84-85页。
    73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307页。
    74 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 1992年版,第111-112页。
    75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211-212页。
    76 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6年版,第171-174页。
    77 高仰止著:《刑法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正版,第82页。
    78[苏]A.H.特拉伊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58年版,第165页。
    79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307页。
    80 参见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6页。
    81[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01页。
    82 参见[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304-305页。
    83 1957年10月18日《刑集》第11卷第10号,第2663页。
    84 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9页。
    85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83-84页。
    86 参见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6页。
    87 参见刘明祥:《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6年版,第143页。
    88[日]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55页。
    89 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Ⅱ》,成文堂2000年版,第620页。
    90 姜伟:《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43页。
    91 张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195页。
    92 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
    93 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273页。
    94[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01-202页。
    92 参见[日]福田平、大冢仁编:《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6年版,第78-79页。
    96 转引自洪福增著:《形式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 1988年修改版,第99页。
    97 参见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Ⅱ》,成文堂2000年版,第620页。
    98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6年版,第244页。
    99 郑健才著:《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56页。
    100 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101 Juergen Habermas(哈贝马斯):Theories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Frankfurt,1988,Bd,S.127.
    102 《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2卷,第538页。
    103 《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2卷,第82页。
    104 《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1卷,第690页。
    105[英]吉米·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86页。
    106[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30页。
    107 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47-48页。
    108[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109[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93页。
    110[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356页。
    111 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113-114页。
    112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3版,第334页。
    113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3版,第334页。
    114[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91页。
    115 参见[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第44页。
    116 参见[德]汉斯·海因希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8页。
    117 参见杨金彪:《社会危害性应当成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
    118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119 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226页。
    120 田宏杰著:《违法性认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226页。
    121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240页。
    122 转引自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第225页。
    123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年版,第73-76页。
    124 《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年版,第73-76页。
    125 冯川主编:《罗洛·梅文集》,中国言实出版社 1996年版,第288页。
    126 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 1992年版,第153页。
    127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8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315页。
    129 杨芳著:《犯罪故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版,第192页。
    130 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84页。
    131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41页。
    132 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176页。
    133 储槐植:“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1997年版,第389页。
    134 刘为波:“放任包括不希望态度”,《法学》,1999年第11期。
    135 刘为波、牛克乾:“放任的心理定性”,《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136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137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223页。
    138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页。
    139[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版,第253页。
    140[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版,第253页。
    141 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142 转引自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 1998年修订再版,第272页。
    143 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78页。
    144 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246-247页。
    145[日]大冢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248页。
    146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18页。
    147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355页。
    148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355页。
    149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年修订版,第355页。
    150[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183页。
    151[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222页。
    152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355页。
    153 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
    154 张明楷著:《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页
    155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356页
    156[德]汉斯·海因希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693页。
    157[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页。
    158[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222页。
    159 转引自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 1988年版,第273页。
    160 转引自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
    161 参见李靖选:《过失犯罪浅论》,载《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91页。
    162 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第265页。
    163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317-318页。
    164 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2-43页。
    165 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35-136页。
    166 哈特著:《惩罚与责任》,华夏出版社 1989版,第126页。
    167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第103页。
    168 哈特著:《惩罚与责任》,华夏出版社 1989版,第145页。
    169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3年版,第54页。
    170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年版,第352页。
    171 参见:《杀人只因打牌时被怀疑作弊 警方审讯马加爵实录》,搜狐新闻 2004年3月16日。
    172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173 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174 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79-180页。
    175 李安:《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见北大法律信息网。
    176 洪福增:《论故意与过失的界限》,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
    17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62页。
    178 张明仓著:《实践意志论》,广西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第221页。
    17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1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6页。
    18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9页。
    182[苏]Л.Н.斯皮里多诺夫著:《刑法社会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26页。
    183 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46-47页。
    184 参见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185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47-48页。
    186[日]久礼田益喜著《日本刑法总论》,松堂,1925年版,第26-27页。
    18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0页。
    188 罗国杰、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下卷,中围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3页。
    189 C.R.Kostlin,1813-1856.
    190[日]久礼田益喜著《日本刑法总论》,松堂,1925年版,第26-27页。
    191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6年版,第31-32页。
    192 吕世伦:《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75页。
    193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8-119页。
    194 Albea Friedrich Berner,1818-1907.
    195 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196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6年版,第37-38页。
    197 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年版,第38页。
    198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6年版,第38页。
    19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67页。
    20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68页。
    204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6年版,第42页。
    20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42页。
    20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42页。
    204 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年版,第93页。
    205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年版,第81页。
    206 《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年版,第425页。
    20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
    208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6页。
    209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7页。
    210 德 黑格尔《小逻辑》,第292页。
    211 黑格尔《小逻辑》,第310页。
    21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4页。
    21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4页。
    21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8页。
    215[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66页。
    216 参见甘雨沛著:《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13页。
    217[美]齐林:《犯罪学与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
    218[美]沃尔德等著,方鹏译《理论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20页。
    219[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年版,第3页。
    220 陈兴良:“基因的奴隶——龙勃罗梭论”,《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221 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222 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年版,第191页。
    223[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7年版,第40页。
    224[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第266-268页。
    225 俞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268页。
    226[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58年版,第22页。
    227[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118页。
    228 参见吴宗显著:《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
    229 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2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7页。
    2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
    232 《毛泽东选集》合定本,第445页。
    233 文正邦:《论主客体统一》,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14页。
    234 聂立泽著;《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0页。
    235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60页。
    236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237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2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2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6页。
    240 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71页。
    241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485-486页。
    242 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243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0页。
    244[苏]A·H·特拉伊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58年版,第253页。
    245 陈彦海、张伯仁:“犯罪既遂定义浅析”,《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4期。
    246 刘之雄:“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法学评论》,1989年第3期。
    247 赵秉志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5-98页。
    248 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法学》2002年第9期,第37-41页。
    249 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8页。
    250 刁荣华主编:《中国法学论著选集》,第329-330页。
    251 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205-207页;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9-285页;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479-488页。
    252 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71-72页;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3-435页。
    253 参见聂立泽著;《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136-155页。
    254 吕世伦:《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75页。
    255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8-119页。
    259 曹子丹等译:《苏联刑法科学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63页。
    257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258 参见黄文俊:“累犯问题的比较研究”,《法学硕士论文集》,湖南省法学会1985年印行,第237页。
    259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6-347页。
    260 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333页;樊凤林等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页;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第495页。
    261 聂立泽著;《刑法中主客观相统—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216页。
    262 周振想著:《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97-298页。
    263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0-641页。
    264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3卷),1994年版,第304页。
    265 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266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第523页。
    267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总论》,群众出版社 2000年版,第402页。
    368 力康泰、韩玉胜著:《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91页。
    26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30-33页。
    27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80-182页。
    271 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410-402页。
    272 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2965页。
    273 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5年版,第363页。
    274 See Joel Samaha,Criminal Law,Fifth Edition,p.99.
    275[美]大卫·查尔摩思:《意识感受之迷》,载王文清主编:《脑与意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9年版,第108页。
    276 参见刘仁文、王桂萍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277 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278 See Richard Buxton Q.c.,Some Simple Thoughts on Intention,[1998]Criminal Law Review,,p.484。
    279 张明仓著:《实践意志论》,广西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第221页。
    280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15页。
    281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72页;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282 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283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284 大冢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111页。
    285 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
    286 陈卫东著:《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287 武延平著:《刑事诉讼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288 汪俊英主编:《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简明教程》,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289 参见《律师与法制》,1998年第9期第13页。
    290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291[日]西原春夫主编、李海东等译《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3月联合出版,第308页。
    292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293 转引自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265页。
    294 舛李玉华:“刑事诉讼证明中事实推定之运用”,《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295 崔敏:《毒品犯罪证据研讨会会议材料汇编》,北京:2004年版,第88-92页。
    296 邓子滨著:《刑事法中的推定》,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张明仓:《实践意志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何颖:《非理性及其价值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李楠明:《价值主体性》,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4.杨敏:《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张建映、张云海等:《社会是什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6.王义军:《从主体性原则到实践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7.欧阳谦:《20世纪西方入学思想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黄凯锋:《价值论及其部类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
    9.[美]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10.[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1.[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1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科学方法的新规则》,田佑中,刘江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3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5.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
    16.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7.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9.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0.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21.聂立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2.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5.青锋:《犯罪本质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6.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7.张文、刘艳红:《人格刑法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8.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9.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30.杨芳:《犯罪故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1.李兰英:《间接故意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2.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论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3.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4.王勇:《定罪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5.苗生明:《定罪机制导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6.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8.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9.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0.马克昌主编:《近现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41.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2.[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4.[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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