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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广东司法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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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法律体系而言,清末和民国时期的中国常被视为大陆法系国家。那么,是否此时中国的法律与司法都已充分西方化(大陆法系化)了呢?以往的研究较多关注法律条文,结论也大致是肯定的。但徒法不能以自行。本文以清末以来普设全国法院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主线,主要以广东为个案考察近代中国司法组织的转型,从一个侧面探讨中国司法在近代的变迁及司法改革成效。客观地说,建立健全法院组织体系,一直是清末及民国政府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针,先后酝酿出台的普设全国法院计划多达10个,然而最终取得的仍是不及格的成绩单。故民国时期的司法组织并非等同于现代型的法院,更多的是传统型衙门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过渡型组织。
     多元并存的近代中国司法组织格局呈路径分明的区域差异,动态消长,其消长节律并非各省区同步。以广东而论,司法改革特别是法院普设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清末改革启动后直到1916年,广东在体制上与全国基本一致,新式法院也限于省城和重要商埠。二是南方政府期间,广州形成与北京政府对峙的司法体制,特别是大革命时期进行了有意义的改革探索。其间,广东完成了各属审判检察厅和各县地方分庭的普遍设立。三是南京政府时期,广东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全省法院的普遍设立。相应,在民国时期,广东司法人员也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在全国占有相当份额,司法人员的学历与资历也基本达标。在民刑事案件数量方面,广东一直居全国前列,积案之多则常居全国之冠,以至隔一段时间又须集中力量清理积案,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广东法院普设的率先完成,得益于广东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高,得益于在特殊的政治条件下地方财政包括司法收入能够留用;也得益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助力,如建设“模范省”意识和“粤人健讼”的省情判断。但特殊的政治地位,也制约了广东司法改革的质量。例如,在法院编制与设备配置方面,广东在法定标准外自定的标准相对较低,在执行中又有因陋就简之嫌;在独立及半独立的政治形势下,广东也不能充分分享全国性资源。与中央关系不正常也妨碍广东经验的推广,甚至导致广东的数据在全国性的统计中“缺席”,改革情形鲜为人所知。同时,人员交流制度难以实行,司法官、书记官与律师之间,或为亲朋或为师友。结果,管理上碍于情面难以严格,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的做法非常普遍;法官回避本籍制度不能实行,大量的是本地司法人员任职本管法院,法官离任后在原地执律师业情形也非常普遍,导致“亲故请托之弊”盛行,司法风气严重腐化。
On the average, Chinese law 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was corned under the continent legal system(or civil legal system). Then, hadn't the law and justice been completely westernized? There were many studies in view of the law literally of which tended generally to confirm. But the law can't carry into effected by itself without the courts and the judge. The paper takes it as the leading thread that the formul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lan in popularizing national courts since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and it mainly takes Guangdong as a case to study the judicial organization transformation in modern China, in order to explore judicial vicissitude in modern China and judicial reform effect from a side aspect. Establishing a perfect court system was always an important policy in advancing judicial reform during the period from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 successively designed more than 10 plans in popularizing national courts. However, it ended in failure. Therefore, judicial organizations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were not equal to modern courts, largely which were traditional Yamen(衙门) and transitional organizations situating between two.
     Judicial organization in modern China was plural patterns which were distinct regionally, and it changed dynamic with various provincial rhythm. Take Guangdong for example, its judicial reform especially court popularization had three stages. Firstly, during the period from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till 1916, the judicial system in Guangdong was consistent with that of the nation, and the new style courts were just only established in provincial capital and important commercial ports. Secondly,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South government, Guangzhou government founded the judicial system confronting with the Beijing government. Then, the exploration on judicial reform during Great Revolution period had multi-ply significance. During this period, Guangdong completed in popularizing additional district courts and Procuratorates and particular district court and procuratorate offices in counties. Thirdly,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Nanjing government, Guangdong took the lead in the nation to popularize courts all over the province. Correspondingly,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judicature personnel in Guangdong were also very huge, a quite great share of the nation. Besides, the judicial personnel's education record and qualification also basically attained a designated standard. With respect to the number of civil cases and criminal cases, Guangdong always ranked in front of the nation, and the long-pending cases were often the most too, so it had to concentrate the strength clearing up them every other spell. This went round and round in vicious circle.
     What Guangdong could take the lead in finishing court popularization, benefited. from its higher development level in economy and society; benefited from its special political status, which can hold local finance including judicial income; also benefited from aidant ideology, such as the consciousness of building "exemplary province" and the judge on the provincial situation of "Guangdong people are quarrelsome". But its special political status had also restricted the quality of the judicial reform. For example, in respect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apparatus in courts, the standard Guangdong made itself beyond the legal standard is relatively low. Moreover, the standard was carried out simply and thriftily. Under independent and semi-independent political situation, Guangdong couldn't fully share nationwide resources either. The abnormal relation with the central government kept Guangdong experience from spreading out too, even its data was absent in nationwide statistics, and the reform was seldom publicized. Meanwhile, especially owing to personnel exchange system difficult to implement, the relationship among judicial officer, secretary officer and lawyer was a kith and kin or a teacher and friend. As a result, management was difficult to be strict for fear of hurting the relationship, then conducts not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cedures were very general; the system of judge accession avoiding his native place can't be implemented, and numerous judicial personnel hold a post at his local court; the phenomena of judge working as a lawyer in the same place after retirement was also very prevalent. All of these led to what fraud which relatives and old acquaintances asked and entrusted prevailed, and the judicial atmosphere was degenerated seriously.
引文
[1]余伟雄:《王宠惠与近代中国》,(台)文史哲出版社,1987年,第256页。
    [2][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71页。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4页。
    [3]“徒善不能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语出《孟子·离娄》,有学者认为这是强调“德法并治”的重要性。但林桂榛先生撰文对此予以辨正,并认为孟子强调的是人的“推行”的重要性。桂林榛:《“徒法不能以自行”究竟何意?--兼与张岱年、郭道晖等先生商榷》,《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4]近代“法院”一词,内涵与今日略有不同。清末及民国前期,法院包括审判厅和检察厅两部分;南京政府时期,地方检察机关只是法院内半独立的内设机构(检察署或检察处),检察长官即首席检察官大致相当于庭长。此外,司法行政包括狱政也一般由法院管理。本文所谓“法院”,主要指审检机构而言,即普通司法机关,一般不涉及司法行政事务和特别司法机关。“普设”即“普遍设立”,即在全国各县市普遍设立新式法院组织,与法院推广差不多。但“普设”较之于“推广”,有强调通盘规划之意。本文以规划的制定、实施及效果为主线,故题名“普设”。
    [5]王宠惠:《今后司法改良方针》(一),《法律评论》第281期(1929年3月)。
    [6]居正:《十年来的中国司法界》,中国文化建设协会编:《十年来的中国》,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72页。
    [1]《司法行政检讨会议宣言》,谢冠生:《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汇编》,司法行政部,1948年,第1页。
    [2]汪楫宝:《民国司法志》,台湾正中书局,1954年10月初版,第8页。
    [3]“现代化”或”近代化”,是近年颇为流行的近代史研究范式,两者基本上混用,或者折中为为“早期现代化”。如:北京大学的罗荣渠先生主持有“现代化研究”系列,华中师大的章开沅先生则主编了《比较中的视野--中国早期现代化研究》从书。参阅虞和平:《现代化研究的解释体系和内容结构》,《广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在法制史领域,也有类似情形,如朱勇认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始于清末修律(《中国法律近代化导论》,载《中国法律的艰辛历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5-293页);而范忠信则认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从1842年就开始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法学》2002年第10期)。故本文也不加严格区分。
    [4]张晋藩:《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思考》,《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页。
    参见:范忠信、叶峰:《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1期。
    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导论”第2页。
    [2]如徐谦、许世英的《考察各国司法制度报告书》,《法政杂志》第1卷第7期(1911年9月,农历七月), 清法律移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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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1991年,第30页。
    [2]汪楫宝:《民国司法志》,台湾正书局,1954年,第9页。统计包括了台湾增设的4所地院,计算1949年10月法院数量时应予减去。
    [3]梁启超:《<法律评论>题辞》,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第1卷第1期(1923年7月)
    [4]《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第2号,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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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东司法司告诫各级裁检所局判词检事及各县专审员文》,《广东刊法五日刊》第18期(19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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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关于沈家本等研究的相关部分外,张从容有博士论文《晚清改革的一个侧面:部院之争》(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和《清末部院之争初探》(《现代法学》2001年6期);
    李俊:《试析清末部院司法权限之争》,《江汉论坛》2001年8期;
    林盛:《晚清激烈的“部院之争”》,《浙江人大》2005年4期。 严昌洪教授则进而关注民国时期的“部院”关系,弥补了这种缺限。《试论民国初年部院之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1]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第3章“民元司法论争:秀才与兵的对话--以审理姚荣泽案件为个案”;
    杨大春:《论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革新--以姚荣泽案为例》,《苏州大学学报》2001年4期;
    梁建:《民初姚荣泽案述论》,《池州师专学报》2003年4期。综合性专著及关于伍廷芳生平思想的研究还众多。
    [2]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英文版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5页。近年来,已有所改观。
    [3]众多论著所谓“晚清”,其实不过清朝最后10年,充其视量上溯到戊戌变法,从近代史分期看,可一律视作“清末”。
    [4]张生:《民国初期的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兼民事立法机关》,《政法论坛》1998年6期;
    《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
    《中国近代行政法院之沿革》,《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4期。
    韩秀桃:《清末官制改革中的大理院》,《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黄源盛:《民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民初大理院裁决书整编与初探》,见张晋藩主编《20世纪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李启成:《清末民初关于设立行政裁判所的争议》,《现代法学》2005年5期。
    罗旭南、黄丽环:《北洋政府的平政院制度与司法独立》,《理论界》2005年9期。
    [5]张仁善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级司法体制改革及其流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是少有的探索,但还不够系统,且流于一般性叙述。
    [1]赵娓娓:《平息讼争、适从习惯--晚清广东州县的诉讼解决之道》,《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7期。
    万安中:《民国时期广东监狱发展研究》,《广东社会科学》1995年6期;
    《国民党统计时期广东监狱发展探讨》,《中山大学学报》2003年3期。
    [2]参见拙文:《对1926年全国新式法院数量的核实》,《中国地方志》,2006年5期。
    [3]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身居海外的黄宗智先生,难以运用更多的第一手材料,关于民国法院系统的评估就是利用《申报年鉴》的数据。关于县数、律师数量多采用推理得到,对普设计划也有误解,如训政时期的6年计划年限为1930-1935年,但黄先生误以为截止1933年。见《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第38-42页。
    [1]参阅[英]罗德里克·弗拉德:《计量史学方法导论》,王小宽译、袁宁校,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
    [2]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导论。
    [1]汪楫宝:《民国司法志》,台湾正中书局,1954年10月,第8页。
    [2]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81页。
    [3]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第97、100页。
    [1]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85、220页。
    [2]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第199-120页。
    [3]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第102页。
    [4]瞿同祖:《清代的刑名幕友》,《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34-441页。
    [5]参见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第72-73页、第76-77页。
    [6]吴祥麟:《改进中国司法制度的具体方案》,《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5、6号合刊,第47页。
    [7]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12页。
    [1]纪昀:《姑妄听之》四,《阅微草堂笔记》,卷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457-458页。
    [2]林廷琛:《法院[组织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2年,第40-41页。
    [3]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选》,第443页。
    [4]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69页。
    [5]《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676页。
    [6]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都是单向的,即中国在对方不享有此项权利。但最初不完全是这样。例如中日1874年订约时,互有领事裁判权。事实上,中国也曾据此对旅日华侨进行保护,并对日本造成伤害。甲午战败后,中国这-特权在《马关条约》中被剥夺,也变成日本的片面领事裁判权。参见汪向荣:《痛苦的回忆》,载《中国的近代化与日本》,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56-165页;《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24卷2期第132页。
    [7]鉴于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和当今学界使用的使用情况,本文也不作严格区分。
    [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第42页。
    [2]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刑法》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内部发行),第4216页。
    [3]《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823页。
    [4]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241-242页。
    [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三联书店,1962年,第109页
    [6]简海燕:《清末宪政视野下的司法独立》,《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1期。
    [1]《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巨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光绪三十二年月初六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79页。
    [2]《庆亲王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63页。
    [3]沈家本:《裁判所访问录序》,《寄簃文存》卷六,胡星桥标点,收入李光灿著:《评〈寄簃文存〉》,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379-380页。
    [4]《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六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79-380页。
    [5]《裁定奕劻等核拟中央各衙门官制谕》(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71页。
    [6]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刑法》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内部发行),第4215页。
    [1]《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六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72页。
    [2]《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504页。
    [3]《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六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79-380页。
    [4]朱寿朋编:《光绪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第5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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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编纂官制大巨泽公等原拟行政司法分立办法说帖》,《东方杂志》第4年(19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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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宪政编查馆大巨奕劻等奏核议顺天府奏陈各级审判制度及现行清讼办法折》(宣统三年三月二十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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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部奏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第4-5页。
    [1]《天津设立学习发审公所片》,《袁世凯奏议》,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059页。
    [2]《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第1492-1494页。
    [3]《东方杂志》第4卷6期,“各省内务志”第295页。
    [4]《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第1881页。
    [5]《京师各级审判厅预算经费请拨款开办折》,《东方杂志》第5卷2期。
    [6]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8-70页。
    [1]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第70-75页。
    [2]王键:《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5页。
    [3]沈家本:《法学通论讲义序》,载《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2233页。
    [4]陶保霖等编:《法政杂志》,第1年第6期(1911年8月),“附录”。
    [5]刘俊文、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7页。
    [6]《酌拟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第1834-1836页。
    [1]《考核京外衙门第三年第二期筹备宪政成绩》,《法政杂志》第1年第5期(1911年7月)。
    [2]名单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第114-115页。
    [3]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第4章,“法官考试”,第96-123页:
    李超:《清末民初审判独立研究》,第二章第五节,“宣统二年法官选任第一次考试”,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
    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1-230页。
    [4]《法部奏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办法折并单》,《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第1871-1873页。
    [1]《学部丞参上行走柯劭忞奏筹备立宪宜防大臣跋扈、民众暴动、组织政党等弊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48页。
    [2]《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筹办事宜》,《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第1874页。
    [3]《督院张准内阁咨本阁会奏请裁各省府治首县并归该府直辖暨提取原有款项设立地方审判厅钦奉谕旨缘由行东布政司移行遵照文》,《两广官报》第19期,“吏政”,文海出版社,1989年3月第1版,第775页。不过广东尚未及遵行,南海、番禺两首县仍旧。
    [4]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查司法记》,1924年,法权讨论委员会印行(非卖品),第58-59页。
    [5]《湖南司法近事》,《法政杂志》第1年第8期(1911年8月),第61页。
    [6]《云南筹办审判厅近事》,《法政杂志》第1年第8期(1911年8月),第61页。
    [1]《宪政编查馆大巨奕劻等会奏核京外各衙门第三年第一次筹备宪政情况折》(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6-87页。
    [1]例如,表列湖南、贵州省均为8所,但实际上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湖南尚无1所正式开办。《湖南省志》第6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27页;
    《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湖南省部分没有司法官,贵州只列高等审检两长。内阁印铸局:《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台湾)文海出版社1968年重印,第1254、1356页。
    [2]转引自展恒举:《近代中国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113页。
    [1]《江夏临时审判所暂行条例》、《临时上诉审判所暂行条例》,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黄山书社,1999年,第5册,第187-191页
    [2]参阅展恒举:《近代中国法制史》,第六章,“民国军政府创建法制”,第111-121页。
    [3]江西暂行地方官制草案》(1911年10月),《民国法规集成》第2册,第52页。
    [4]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12-415页。
    [1]孙中山:《令法制局审定临时中央裁判所草案文》(1912年3月8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195页。
    [2]孙中山.《命司法部将各省审检厅暂行大纲留部参考令》(1912年3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217页。
    [3]《司法部调查审判厅及监狱之通告》,《法政杂志》第1年第10期(1912年4月),第79页。
    [4]关于北洋政府的起始时间,不少学者认为1912年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但徐予先生认为,此时北京政府的名称与南京时一样,都称作“临时政府”。基本政治制度以《临时约法》为依据,政权重要组成部分--议会仍是资产阶级占多数席位。直到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后,查禁国民党,解散议会,废弃“临时约法”,颁布“袁记约法”,这才开始了政治制度的阶段性变化,进入北洋军阀政治制度时期(1913.11-1928.6)。以司法政策取向而论,也颇为适合,故本文采纳之。参见徐予:《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绪论”第4-5页。
    [5]关于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的组建及南北统一情形,参阅严昌洪:《北京临时政府的组建过程》,《历史教学》2004年7期。
    [6]《司法公报》出司法部公报处编纂出版,“以公布司法过去之事实,籍促司法前途之进行为宗旨”,分图画、命令、法规、公牍、判词、报告等栏目。最初几期,各栏单独编页,故本文注明栏目与页码,后统-编页,则仅注页码。该刊一般月出1期(1916年前后曾月出两期),直至1928年北伐军攻占北京前夕终刊,共出版250期(1928年5月末期出版)。前27期冠“第x年第x号”,自1915年1月号改为连续编号,即28期,而不称第3年第4期),故本文注法也不统一。
    [1]《临时大总统令》,《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1912年10月),“公牍”,第49页。
    [2]《临时大总统令》,《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公牍”,第3页。
    [3]《呈请任命大理院书记官文》,《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公牍”,第11页。
    [4]《参议院继续讨论司法官考试法案审查报告和旧法官特别考试法案审查报告》,《政府公报》第546号(1913年11月),第7页。
    [5]司法部:《令定京师各初级厅所在地及管辖区域文》,《司法公报》第1年第2期,“公牍”,第50-52页。
    [6]司法部:《令京师各级厅领用新铸印信文》,《司法公报》第1年第2期,“公牍”,第52页
    [7]司法部:《通行各省拟订旧法官特别考试法函》(1912年9月14日),《司法公报》第1年第2期,“公牍”,第73页。
    [1]司法部:《批国务院交奉大总统发下京各级审检厅呈请任命法官须学识与经验并重由》(8月30日),《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公牍”,第48页。
    [2]《中央司法会议简章》,《司法公报》第1年第2期,“法规”,第20-22页
    [3]《司法会议之议案》,《法政杂志》第2卷7号(1913年1月),第87-88页。
    [4]许世英:《司法计划书》,《法政杂志》2卷10号(1913年4月)。
    [1]《司法筹备处办事划一章程》,《司法公报》第1年第5号,“法规”,第7-9页。
    [2]《临时大总统令》(派员赴各国练习司法及司法行政事务),雷瑨编:《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1915年上海扫山房石印本,第1页。
    [3]司法部:《咨各省指定的款以为司法经费文》(1月8日),《司法公报》第1年第5期,“公牍”,第42页。
    [4]《司法部训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与财政司及国税厅商拨经费文》,《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第60页。
    [5]《司法部令各县帮审员办事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第123页。
    [6]《司法部制定各县地方帮审员考试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第121页。
    [1]报部者省份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未报的有福建、湖南、甘肃、新疆和贵州5省。《司法部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22-23页。
    [2]《应依方式作成判词令》,《司法文电汇编》(1920年),第1编“审判”,第25-26页。
    [3]司法部《设县知事公署法庭》(附图式),《民国法规集成》第31册,第99页。
    [4]司法部:《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高等审检厅长财政艰窘法院监狱之设从权展缓文》,《司法公报》第1年第11号(1913年9月),“公牍”,第6页。
    [5]《撤销司法筹备处》,《司法公报》第2年1期(1913年10月),“大总统令”,第1页。
    [1]《京外现设法院一览表》,《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23页。
    [2]沃邱仲子:《民国十年官僚腐败史》,《近代稗海》第8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0-42页。
    [3]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7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687页。
    [4]《梁前司法总长呈大总统司法计划十端留备采择文》,《司法公报》第2年第8册“杂录”,第1-4页。
    [5]《各省都督民政长请裁设各司法机关电》,《司法公报》第2年第8期,“杂录”,第10页。
    [1]章宗祥:《呈大总统各省已设之高等以下各厅一律裁撤办法文》,《司法公报》第2年第8期,“公牍”第1页。
    [2]《政治会议呈大总统并案议决各省电请裁设各司法机关暨章司法总长呈拟各省设厅办法文》,《司法公报》第2年第8期,“公牍”第11-15页。
    [3]《废除初级审判各厅》,《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第24页。
    [4]《司法部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17页。
    [5]《京外现设法院一览表》,《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23页。
    [6]《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司法公报》第2年第7期(1914月4月),“法规”,第2页。
    [7]《司法总长呈拟请分别委任各省实任署任各巡按使监督各该省司法行政事务文并批令》,《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七,《司法》下,第11页。
    [1]《覆判章程》,《民国法规集成》,第31册,第106页。
    [2]《特别记录》,《司法公报》第68期(1916年11月),第104-105页。
    [3]《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司法公报》76期(1917年5月),第1-2页。
    [4]《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司法公报》第76期,第2-3页。
    [5]《筹办各县地方分庭等进行事宜令》,《司法公报》第77期(1917年6月),第3页。
    [1]《添设厅监分年筹备事宜》,载《司法公报》第109期(1919年6月),《例规·官制》,第19-95页。
    [2]《岩田顾问之司法改善谈》,《申报》1922年2月13日。
    [3]《召集调查司法委员会之筹备》,《中报》1925年9月19日,第10版。
    [1]《京法界收回领判权之准备》,《中报》1925年9月21日。
    [2]《法部无人主持》,《法律评论》第149期(1926年5月)。
    [3]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1991年,第30页。
    [4]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5期(1926年1月),“专件,第5-6页。
    [5]作为定稿的报告书共分4编,第1编为序言,包括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实施现状等章节,第2编“中国之法律及司法制度”,第3编“中国法律执行情形”,第4编“委员会建设”。
    [6]参阅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章:
    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基于法权会议所作的历史考察》,《近代史研究》2005年3期。
    [7]附录四为“中国新式法院地点及法官员缺一览表》(1926年编制),商务印书馆,1926年,第270-279页。
    [8]张仁善认为,法权会议拒绝中国收回法权,为国人所不满。但调查团指出的中国司法状况不尽如人意的诸多方面,国内法 界人士则多认为符合实际。《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前言,第5页。
    [1]《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第2号(1927年1月),第147页。
    [2]《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第2号,第151页。
    [3]《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司法公报》第2年第7号(1914年4月),“法规”,第2-23页。
    [4]《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2号,第163页。
    [5]《司法部十四年份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247期(1928年增刊),第3页。
    [6]《通化县设立审判厅》,《法律评论》第152期(1926年5月)。
    [7]《广东全省地方审厅庭管辖区域及成立日期一览表》,《司法公报》第4期(广州,1922年3月),第25-32页。
    [8]《司法部令洲南高审检厅所拟筹设全省法院预算表应俟省议会议决后再行呈部候核文(1921年2月10日)》,《司法部咨湖南省长据该省高审榆厅电呈省议会议决设司法筹备处,恢复县司法公署请依法撤销文(1921年3月14日)》《司法公报》第1期(广州,1921年12月),第63-66号、79-81页。
    [1]《湘省各级法院之筹设》,《法律评论》第49期(1924年6月);湖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南省志》第6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33-45页。
    [2]《云南司法行政大纲》,《法律评论》27-36期(1923年12月-1924年3月):《云南省志·审判志》,第55卷,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0-12、77页。
    [3]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志·审判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1页。
    [4]黄绶:《整理四川司法意见》,《法律评论》第99期(1925年5月)。
    [1]吴学义:《司法建设与司法人才》,重庆:国民图书出版社,1941年,第36页。
    [2]《提议最高法院酌设分院案》,《蔡元培政治论著选》,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17-318页。
    [3]参见展恒举:《近代中国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238、239页。
    [1]参见张生、李麒:《中国近代司法改革:从四级三审制到三级三审》,《政法论坛》第2004年第5期。
    [2]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党代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282页。
    [3]司法部:《令各省高等法院裁撤各省司法厅实行高等法院院长制令仰遵照由》,《司法公报》,创刊号(南京,1927年11月),后来司法院成立及司法行政部改隶,《司法公报》号数也随之多次另行起编)第13页。
    [4]王宠惠:《二十五年中国之司法》,《中华法学杂志》1卷1号,1930年9月),第185-191页。
    [5]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党代会及中央全会资料》,第759页。
    [6]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党代会及中央全会资料》,第761页。
    [7]《司法行政部训政时期工作分配年表》,《司法公报》第32-39期(1929年9-10月),“特载”。
    [1]《司法院训政时期工作分配年表》,《司法公报》第42期,“特载”,第28-36页。
    [1]汪辑宝:《民国司法志》,第46页。
    [2]《及格学员姓名年龄籍贯学历清册》,《司法杂志》第16期(沈阳,1930年10月),第101-112页。
    [3]《关于恢复广东法科学院的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馆藏号:五-2285。
    [4]司法行政部总务司:《司法统计》(民国二十四年度),1936年出版。
    [1]王用宾:《施行法院组织法筹备经过情形》,《现代司法》第1卷第1期(1935年10月),第257-259页。
    [2]阮毅成:《所企望于司法会议者》,《东方杂志》第32卷(1935年)第10号.
    [3]《全国司法会议宣言》,《法律评论》第623期(1935年10月)。
    [4]王用宾:《二十五年珲审检制皮之变革》,载《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卷2号(1936年10月)。
    [1]王用宾:《二十五年来审检制度之变革》。
    [2]王用宾:《司法会议后本部之责任》,司法行政部编:《现代司法》第1卷2号(1935年11月)。
    [3]司法院:《令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司法公报》109号(1936年5月),第3-4页。
    [4]王用宾:《司法会议后本部之责任》,《二十五年来审检制度的变革》。第2篇文章发表时已是该《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通过之后,见当年10月版的《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卷2号,第17页。
    [1]《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2075号》,《司法公报》第112号(1936年5月),第21-22页。
    [2]王用宾:《司法行政部中心工作计划草案》,《中华法学杂志》第1卷2号(1936年10月),“专载”,第211页。
    [3]司法院:《令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司法公报》第128号(1936年8月),第5-6页。
    [1]《县司法处办理斥讼补充条例》,载司法院参事室编:《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第2册,编者刊,1940年,第618-620页。
    [2]《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县司法处律师执行职务办法》,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6册,第64-69页。
    [3]《司法部令各县帮审员办事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第123页。
    [4]《县司法处律师执行职务办法》第5条,《新订国民政府可法例规》第3册,第1314页。
    [5]对于以县司法处为过渡,而非直接筹设正式法院,学者吴学义认为是“畏难苟安,通过先后设县司法处之不澈底议案”。吴学义:《司法建设与司法人才》第36页。
    [6]司法行政部:《令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司法公报》第119号(1936年6月),第24-25页。
    [7]王用宾:《二十五年来审检制度之变革》,载《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卷2号(1936年10月)。
    [8]居正:《十年来的中国司法界》,中国文化建设协会编:《十年来的中国》,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72页。
    [1]司法院编译处:《司法年鉴》,商务印书馆,1941年,第261页。
    [2]《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第1册,第235页。
    [3]汪楫宝:《民国司法志》,台湾正中书局,1954年,第56页。
    [4]例如,著名法学家董康、杨鸿烈,以及曾任司法部长的朱深、朱履和、石志泉等司法界名流都甘心从逆,参加或挂名伪政权。这不能不说中国司法界的悲哀与损失。
    [5]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司法行政部1948年1月刊,五、“试行巡回审判制”第1页(该书共26部分,每一部分另行编页)。
    [1]《战时司法纪要》,十六、监犯作业,十七、监犯移垦,十八、监犯之调军役及疏散,十九、罪犯之减刑及赦免,司法行政部1948年1月编。
    [2]谢冠生:《<民国司法志>弁言》,载汪楫宝著《民国司法志》。
    [3]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司法行政部1948年1月刊,三、“简化诉讼手续”第1页。
    [4]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四,“推进边疆司法”第1-2页。
    [5]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二,“增设各省法院”第3页。
    [1]居正:《抗战四年来之司法》,罗福惠、萧怡编:《居正文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76-177页。
    [2]《谢部长莅粤训话(卅-年-月廿九日在曲江地方法院》,广东《司法旬刊》,1942年第4期。
    [3]参见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二十,第1-2页。
    [4]汪楫宝:《民国司法志》,第49页。
    [5]参见本文表1-5:“1928年度至1947年度专门以上学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数表”。
    [1]《司法机关之复员》,董显光:《中华年鉴》(1948年),司法,第463页。
    [2]1941年司法经费改归国库支出,有较大提高,但1944年、1945年司法经费仍不过国家总预算的为1%,1946年为1.5%,估计就是由于酌拨逆产补助司法的结果。参见张仁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3]行政院:《没收汉奸财产酌拨司法补助费办法》(1946年11月18日),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37-1-270。
    [4]《司法机关之复员》,董显光:《中华年鉴》(1948年),司法,第463页。
    [5]《战时司法纪要》之二,“增设各省法院”第1页。
    [6]王健:《宠德与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现代法学》2001年5期;
    (台湾)刘正中:《宠德与中国的法制--1943-1948年之另一方面法制历史》,《法学》2002年12期。
    [7]《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重要提案》,《法律评论》第748、749期合刊(1947年11月)。
    [1]《司法行政检讨会议宣言》,谢冠生:《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汇编》,司法行政部,1948年,第1页。
    [2]《司法部谢部长在三十七年一月五日开会报告》,载《战时司法纪要》附录,第27页
    [1]贺卫方:《中国司法的传统及其近代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5页。
    [2]激烈的革命运动特别是革命战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在表面上使得旧政权在体制内进行的改革中断,但实质上却为改革在更高的起点上展开创造了条件。例如,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反动统治,却使得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新法律获得了更加宽松的实施环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则为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光升:《评裁并司法事件》,《中华杂志》1卷6号,“评判”。
    [4]《司法部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17页。
    [5]《中华民国统计年鉴》,1948年,第391页。
    [6]《全国地方法院一览表》(1946年8月编订),董显光:《中华年鉴》,1948年,第465-468页。但正义说地院共748所。
    [7]《司法部谢部长在三十七年一月五日开会报告》,载《战时司法纪要》附录,第27页。
    [8]汪楫宝:《民国司法志》第10页。
    [9]普设地方法院的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及兴安5省未列入,《中华统计年鉴》第393页。
    [1]《湖南省志》第6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36页。
    [2]《福建省志·审判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37页;《福建省增设地院4所》,《法声新闻》,第475期,1948年9月3日。
    [3]《新疆通志·审判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6页。
    [4]张玉法等:《民国山东通志》卷八,《司法志》,台湾山东文献杂志社,2002年,第835页。
    [5]戴炎辉等:《台湾省通志·司法篇》,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2年,第325页。
    [1]本文将司法组织区分传统与现代,仅以形式上的现代性为标准,以实行现代的司法原则与制度的程度为指标。传统型衙门, 不符合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需要,可以说基本上是落后的。不过,对幅员辽阔、社会发展水平不一的近代中国来说,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并非越现代就越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或者说,司法组织的现代化转型,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有一定的变通。更根本的是,即使是所谓现代型法院,同样具有历史的与阶级的局限性,在一定不同程度上阻碍着中国革命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仅从形式标准上的传统与现实,并不妨碍对它们作进步与落后、正义与否等政治与道德方面的价值判断。
    [1]张培田:《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形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3期,第114页。
    [2]关于兼理司法的专题研究,有韩秀桃的《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第五章及论文《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5期;
    吴燕:《论民初“兼理司法”制度的社会背景》,求索:2004年9期;
    黄燕群:《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组织形式演变探析》,《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5期。
    [3]位于租界和帝国主义的其他势力范围内的法院,实行现代司法制度与原则。但受帝国主义控制,严重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损害中国人的根本利益,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至于台湾、东北和其他日伪政权的所辖法院,配合日伪军警,破坏中国文化,残酷屠杀中国军民,具有反人类和反文明的反动性质。
    [1]杨兆龙:《中国司法现代的现状与问题研究》,《东吴法学》2005年春季卷,第125页。
    [2]战地“县法院”,与司法公署大致相同。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商务印书馆,1946年,第126-127页。
    [3]《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第2号,第147页。
    [4]张国福:《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79页。
    [5]《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司法公报》第2年号(1914年4月),第2-3页。
    [6]参见:《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第82页。
    [7]《县知事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呈并批令》(1914年11月21日),《司法文电汇编》第1编第67页。县知事审判以堂谕代判,原本有一定限于“简易案件”,但实际上并不受限制。1916年,因直隶高等厅详称拟将该厅所属各县第一审判决应作判词而误用堂谕各案者,认为形式违误,应视为未经正式判决之件。但大理院认为,“断不能因县知事有所违误辄认为根本无效”。《大理院咨司法部文》。《广东公报》第1263页,1916年9月20日。
    [8]《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司法公报》第2年7号(1914年4月),第2-3页。对此,来华调查的会议代表并不完全清楚。认为:“现在凡未设法院之县知事衙门,皆置承审一人,由有相当法律训练之人员充任,以代旧时县知事衙门之刑幕”。原因可能在于中国方面的封锁。因为,中国坚持“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不在调查之列”,考察团未能接触此类衙门。见《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24卷2期,第151、163页。
    [1]参见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8页。
    [2]《未设立地方法院之各县司法机关及人员》,《司法统计》(1934),司法行政部(南京),1936年,第41-71页。
    [3]《未设立地方法院之各县司法机关及人员》,《司法统计》(1936),司法行政部(重庆),1938年,第468-499页。
    [4]《司法年鉴》1941年,第261页。
    [5]《县长兼理司法事务一案审查报告书》,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260。
    [1]陶汇曾:《中国司法制度》,商务印书馆1926年7月,第10-11页。
    [2]汪澄之:《是中司法问题》,上海三民书局,1929年,第48页
    [3]江庸:《五十年来中国的法制》,载《五十年来的中国》,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
    [4]耿文田:《中国之司法》,民智书局,1933年,第22-24页。
    [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二),第1095-1096页。
    [6]参见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第五章,《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吴燕:《论民初“兼理司法”制度的社会背景》,求索2004年第9期;
    黄燕群:《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组织形式演变探析》,《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7]韩秀桃:《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5期。
    [8]《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司法公报》第76期(1917年5月),第2-3页。
    [9]谢冠生:《<民国司法志>弁言》,载汪楫宝著《民国司法志》,“弁言”第9页。
    [1]参见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第230页。
    [2]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11页;
    [3]戴炎辉等:《台湾省通志·司法篇》,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2年11月,第149页。
    [4]《司法部令各县帮审员办事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第123页。
    [5]《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县司法处律师执行职务办法》,《民国法规集成》,第66册,第64-69页。
    [1]参见张仲绛初稿,邹鲁阅:《清代之刑法·法院编制》,《广东通志》,未成稿,1935年,卷廿四,《刑法志》,手抄本,不编页码,中山文献馆藏。
    [2]广东清理财政局编订《广东财政说明书》(宣统二年六月),1928年重印。正文前有时任财政厅长冯祝万和国税管理委员会公署印刷局长李玉光写的序。全书共16卷,其中岁入10大类,岁出14大类。第8类为“教育费”(广东公立法政学校在此),第9类:司法费“,均在第14卷。
    [1]《广东财政说明书》卷十四,“司法费”第26页。
    [2]《广东新定清讼章程》,共10条,光绪七年四月详定,上海图书馆藏。
    [3]吴吉远认为,幕友是印官的私人,“没有俸禄,靠印官养活”。《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第89页。
    [1]《广东财政说明书》卷十四,“司法费”第27、34页。
    [2]《广东财政说明书》卷十四,“司法费”第50页。
    [3]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4]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第52页。
    [5]参见王维俭:《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广东省志·司法行政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2页。
    [1]《广东课吏馆改为法政学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法部档案,广东司类,职官项,20643号;另见张树枏编:《法政从志》第1年第1册(广东法政学堂,1907年9月),第121-123页。
    [2]《广东财政说明书》卷十四,“教育费”第2、5页。
    [3]《广东课吏馆改为法政学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法部档案,广东司类,职官项,20643号。
    [4]《广东法政学堂管理规则》,该校自刊,出版年份不详,中山文献馆藏,第1页。
    [5]《法律速成科毕业试验问题录》(1908年6月),《法政从志》第1年第5期,第123-130页)。
    汪向荣整理的名单原列松山、织田两人,《日本教习》,《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3期;后列齐4人,却在“两广法政学堂”下,《日本教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第103页。《法律速成科毕业试验问题录》(1908年6月),《法政丛志》第1年第5期,第123-130页。
    [6]《广东省专门学堂学生统计表》,学部总务司:《第一次教育统计图表》(光绪三十三年),文海出版社印行,近代中国史料从刊三编第10辑,第728页。
    [7]《法律速成科甲班毕业纪事》(附名单),《法政丛忐》第1年第6期(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按:真正出版日期应在八月或以后,但原印如此。可能是预先印制了封面,后杂志推迟出版之故),第115-119页。
    [1]《广东法政学会章程》,未署编印单位、时间,中山文献馆藏本,第10页。
    [2]《法政丛志质疑规则》第1条,《法政从志》1年1册,第125页。
    [3]《附编纂官制大臣泽公等原拟行政司法分立办法说帖》,《东方杂志》第4年(1907年)第8期。
    [4]《大理院正卿定成等奏请提前筹议大理分院事宜折》(宣统三年三月初七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汇编》第889-890页。
    [1]《广东财政说明书》卷十四,“司法费”第33页。
    [2]《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奏拟设各级审判厅筹备处等》,《政治官报》第669号,宣统元年七月廿三日。
    [3]《两广总督张人骏奏广东第一年筹办宪政情形及第二年开办各事情形折》,《清末筹备宪政档案史料》第766页。
    [4]《张袁两督会奏粤省筹办宪政情形》,《申报》1909年11月23日。
    [1]《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奏拟设各级审判厅筹备处等》,《政治官报》第669号,宣统元年七月廿三日。
    [2]《法部统筹司法行政事宜分期办法折》,《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卷四,第233页。
    [3]《督院张据东提法司分划广东各级审判厅管辖区域咨部查照文》,《两广官报》第4期,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491-500),文海出版社,1989年3月第1版,第775页。
    [1]《督院张据东提法司分划广东各级审判厅管辖区域咨部查照文》附件,《两广官报》第4期,总第775-794页。
    [2]《广东财政说明书》卷十四,“司法费”第33-34页。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96页。
    [1]《广东司法研究馆章程》,广东法政学堂印刷所活版,印刷年月不详,上海图书馆藏本。
    [2]《督院张批东提法司详请免办临时法官养成所暨附设监狱专修科缘由文》,《两广官报》第3期,第567页。
    [3]《督院张批东提法司详请免办临时法官养成所暨附设监狱专修科缘由文》,《两广官报》第3期,第568-571页。
    [4]《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奏报各省筹办宪政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796页。
    [1]《督院张具奏粤省第五届前任筹备宪政成绩及到任后庚续办理情形折》,《两广官报》第1期,第17-18页。
    [2]《督院张附奏第1272号省城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开厅日期缘由片》,《两广官报》第3期,第565页。
    [1]汪祖泽、莫擎天:《辛亥前后的广东司法》,《广东文史资料》第8辑。
    [2]《督院张批南海番禺两县会禀审判厅业经成立华洋控案应否归并该厅办理缘由文》,《两广官报》第6期,第1092页。
    [3]南北名人言行录从书社:《叶夏声》,上海正谊社出版,第7-8页。
    [4]孙中山:《令内务部电各省将所属各部改称为司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1页。
    [5]《广东司法司暂行办事细则》,《广东司法司初定各种章程》,粤东编译公司,1912年,第1-5页。
    [1]《广东司法司呈报办理及进行之种种》,载广东高等裁判所编:《广东司法五日报》(公牍类)第1期(4月7日星期日出版)。该刊又名《广东司法星期报》,由粤东编译公司承印,分法令、公牍、批词、判词、司法纪闻、杂录、学说、选论、函件与告白。宗旨“在维持法界前途,公布裁判事件,使人民皆晓然裁判内容”。但笔者只在中山文献馆一两期,中山大学图书馆则在分类汇编本两种“公牍类”(卷一)、“判词类”(卷三)。“公牍类”收录第1期至26期,“判词类”收录16期(6月23日星期日出版)至26期。汇编时间当在8月底,此后是否续有出版,不详.本文所引据者非经注明者,均为“公牍类”。
    [2]《司法部为适用法律事照会高等审判厅》,《广东司法五日报》(1912年4月6日)第1期。
    [3]《广东司法司呈报办理及进行之种种》,《广东司法五日报》(1912年4月6日),第1期,第2页。
    [4]《广东司法司呈报办理及进行之种种》,《广东司法五日报》(1912年4月6日),第1期,第5页。
    [5]较后出的黎思复(黎庆霖)、邝震球(邝铁公)说:“广东审判之四级三审制度改为三级三审制度”,是不准确的。给后人研究造成误导。黎思复、邝铁公:《广东司法界派及其主要人物》,《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第158-159页。
    [1]《批订联合裁判所章程》,《广东司法司初定各种章程》第6-9页
    [2]《广州地方检事局检事长林熙畴呈请司法司变通相验章程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2期,第43页。
    [3]《司法司谕广州地方检事局长林熙畴接收检验局事宜妥为经理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23期,第24页。
    [4]《广东司法司告诫各级裁检所局判事检事及各县专审员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8期,第22-25页。
    [5]如《琼山地方裁判所所长孙龙光严禁纳贿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24期第31页。
    [6]司法司:《通谕各级裁检所局嗣后凡有诉讼人等遵章呈递禀词务当酌予批答毋得搁置不理》,《广东司法五日报》,第20期第23页。
    [1]《广东司法司通谕各级裁检所局及各县专审员清理讼狱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5期第11页。
    [2]各通谕分别见《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9期第19页,21期第21页,22期第21-22页。
    [3]《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8期第29页。
    [4]《广东司法司呈报办理及进行之种种》,《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期第1-2页。
    [5]《五商埠法官须赶速赴任》,《广东司法五日报》第8期。
    [6]《广东司法司谕三水新会澄海合浦琼山5县裁撤专审员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1期第15页。
    [1]《南海第二初级检事局监督检事李应桂为局员役与经费不能裁减呈覆司法司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3期
    [2]《广东司法司谕南海第二初级裁判所检事局迁置佛山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4期,第13页。
    [3]《广东高等裁判所咨东路梅军总指挥》,《广东司法五日报》,第2期,第34-35页。
    [4]《附司牍员职务职掌》,《广东司法司初定各种章程》,粤东编译公司1912年版,第6-9页。
    [1]《广东司法司谕番禺县长及广州地方裁检所局番出初级裁检所局自六月初一日起裁撤番出县专审所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4期。
    [2]《广东司法司谕三水新会澄海合浦琼山5县裁撤专审员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1期第15页。
    [3]各通谕标题即与内容相同(兹不重复),分別载《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3期第28页、第15期第21-22页、第21期第22-23页、第20期第26-27页。
    [4]《广东司法五日报》,第3期第9页。
    [1]《广东司法司告诫各级裁检所局判事检事及各县专审员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8期第22-25页。
    [1]《广东司法司告诫各级裁检所局判事检事及各县专审员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8期第24-25页。
    [2]《广东司法司具呈都督分年筹设个省各级裁检所局及监所请交省议会核议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8期第19页。
    [1]《广东司法司具呈都督分年筹设全省各级裁检所局及监所请交省议会核议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8期第19-22页。
    [2]《司法司呈中央司法部,有现在业经开办而须加以整顿,有目前正待筹设而须酌分先后,有应候中央核行以为各省之标准各缘由,请示衹遵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9期第21-31页。
    [3]《高等裁判所覆司法司各所局职员无可裁减》,《广东东司法五日报》,第3期第10-11页。
    [4]《番禺初级检事局呈覆司法司裁节縻费由文》,《广东东司法五日报》,第4期第17页。
    [1]《司法司呈中央司法有现在业经开办而须加以整顿有目前正待筹设而须酌分先后有应候中央核行以为各省之标准各缘由请示祗遵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9期第21-31页。
    [2]司法司:《五商埠各级裁检所局及监所遵照书记官以上薪水七成开支文》,《广东东司法五日报》,第24期第13页。
    [3]《司法司呈中央司法部,有现在业经开办而须加以整顿,有目前正待筹设而须酌分先后,有应候中央核行以为各省之标准各缘由,请示祗遵文》,《广东司法法五日报》,第19期第21-31页。
    [4]《广东州地方检事局呈司法厅:请设检验吏研究班及狱丁教练班拟具简章恳乞察核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26期第26-28页。
    [4]《广尔司法司具呈都督分年筹设全省各级裁检所局及监所请交省议会核议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8期第19页。
    [5]《司法司呈中央司法部,有现在业经开办而须加以整顿,有目前正待筹设而须酌分先后,有应候中央核行以为各省之标准各缘由,请示衹遵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9期第22-30页。
    [1]《广东联合检事局通示奉谕裁撤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6期。
    [2]《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1912年10月),“公牍”,第49页。
    [1]司法部总务厅第一科:《广东省已设各级审判检察厅一览表》,《政府公报》192号(1912年11月),第13页。
    [2]司法部:《覆广东司法司开送各级厅庭应铸新印电》,《司法公报》第1年第2期,“公牍”第36页。
    [3]许世英:《呈请简任各厅长官履历并考语文》,《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1912年10月),“公牍”,第9页。
    [4]《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公牍”,第52页。
    [5]《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公牍”,第5页。
    [6]《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公牍”,第52页。
    [7]《司法公报》第1年第2期,“大总统令”第1页。
    [8]《中央司法会议会员录》,《司法公报》第1年第4期(1913年1月),第86页。
    [9]司法部:《致广东胡都督罗君现已就职遗缺即任命陈君电》,《司法公报》第1年第5期(1913年2月),第54页。
    [10]《大总统令》,《司法公报》第1年第4期(1913年1月),第1页。
    [1]《司法筹备处办事划一章程》,《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第101-103页。
    [2]广东大都督兼民政长:《征收附加使用费拨充改良监所》,《广东公报》第228号,1913年4月30日。
    [3]南北名人言行录从书社:《叶夏声》,上海正谊社出版,第9页。
    [4]广东大都督兼民政长:《咨司法部查照广东法政学校法律正科甲乙两班毕业生名籍成绩表备案》,《广东公报》第275号,1913年6月24日。
    [5]按1912年新颁《法政专门学校规程》,丁班称为“法律预科丁班”。广东大都督兼民政长:《咨请教育部变通本省法政学校科学办法文》,《广东公报》第230号,1913年5月20日。
    [6]《广东法政学校招生广告》,《广东公报》第222号,1913年4月23日。
    [7]莫擎天:《广州法政专门学校的建立及其变迁》,《广东文史资料》,第13辑,47-54页。
    [1]《司法部咨广东都督请变通帮审及上诉权限分别准驳文》,雷瑨编:《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六,《司法》中,1915年上海扫山房石印,第12页。
    [2]《布告符合帮审员资格人员来处注册文》,《广东公报》第334号,1913年9月4日。
    [3]《司法部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223页。不过其他3省县数都在100以上。
    [4]邱捷:《1912-1913年广东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军政府的清乡》,收入《孙中山领导的革命运动与清末民初的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371页。
    [1]关于北洋政府的起始时间,不少学者认为是1912年3月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之时。但徐予先生认为,此时北京政府的名称与南京时一样,都称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基本政治制度以《临时约法》为依据,政权重要组成部分-议会仍是资产阶级占多数席位。直至袁世凯解散议会,废弃“临时约法”,颁布“袁记约法”,这才开始了政治制度的阶段变化,进入北洋军阀政治制度时期。见徐予:《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导言第4-5页。
    [2]《大总统令》,《司法公报》第2年2期(1913年11月),第1页。
    [3]《中华民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十五,《司法》,第24页。
    [4]《京外裁撤初级审检厅一览表》、《各省裁并地方审检厅一览表》、《京外现设各法院一览表》,《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19、20、23-27页。
    [5]广东巡按使公署:《咨陈财政司法部据财政厅高等审判厅详拟增收司法收入弥补预算不敷及分配用途情形咨请各案文》,《广东公报》第730号,1914年12月26日。
    [6]广东巡按使公署:《咨陈财政司法邢据财政厅高等审判厅详拟增收司法收入弥补预算不敷及分配用途情形咨请备案文》,《广东公报》第730号,1914年12月26日。
    [7]《县知事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呈并批令》,《司法文电汇编》(民国九年),第1编,第67页。
    [1]广东巡按使公署:《批高等审判厅详遵批将政收司法各费章程钞录分咨办理并转饬取销邻县上诉机关由》,《广东公报》第799号,1915年3月16日)
    [2]《高等分庭暂行条例》,《司法公报》第3年第1期(1914年10月)。
    [3]《教育部咨广东民政长私立广东粤东岭南国民宏治各法校幸免难准予立案文》,《教育周报》1914年第31期,第23-24页。
    [4]广东大都督兼民政长:《令高等检察厅高等审判厅司法筹各处饬屈依限判结民刑诉讼文》,《广东公报》第228号,1913年4月30日。
    [5]广东省巡按使公署:《批高等审判厅详报清理积案情形由》,《广东公报》第890号,1915年7月1日。
    [6]《各省地方审判厅清理积案比较表》,《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80-82页。
    [1]广东省巡按使公署:批高等审判厅详报清理积案情形由》,《广东公报》第890号,1915年7月1日。
    [2]广东巡按使公署:《咨陈财政司法部据财政厅高等审判厅详拟增收司法收入弥补预算不敷及分配用途情形咨请备案文》,《广东公报》第735号,1914年12月26日。
    [3]见《粵省减政三纪》,载《申报》1914年9月6日。
    [4]广东巡按使公署:《咨陈财政司法部据财政厅高等市判厅详拟增收司法收入弥补预算不敷及分配用途情形咨请备案文》,《广东公报》第735号,1914年12月26日。
    [1]《高等审判检察厅示谕增加司法收入文》,宁阳、赵灼编:《广东现行单行法令汇编》,广州光东书局,1921年,第365-369页。
    [2]《高等审判检察厅示谕增加司法收入文》,《广东现行单行法令汇编》第367-369页。
    [3]《广东司法厅布告厅长接任视事日期文》,《广东公报》第1138号,1916年4月25日。
    [1]《改组司法厅暂行规则》,《广东公报》第1148号,1916年5月6日。
    [2]广东司法厅:《通告诉讼人司法厅改组办事悉仍旧章文》,《广东公报》第1149号,1916年5月8日。
    [3]广州地方审检厅:《布告地方审检两厅合并改组照常办公文》,《广东公报》第1146号,1916年5月4日。
    [4]广东司法厅:《饬各地方审检厅县知事协缉逃犯符妚光王老彩林六南林上吉高正崇黄玉保文》,《广东公报》第1146号,1916年5月4日。
    [5]广东都督府:《批司法厅课吏馆会洋将甲级学员定为各县承审员均准照办仍将选定员名具报备案文》,《广东公报》第1193号,1916年6月29日。
    [6]《大理院咨司法部文》(统字第481号),《广东公报》第1258号,1916年9月4日。
    [1]广东司法厅:《布告诉讼人等于八月四日规复高等检察厅及审判厅文》,《广东公报》第1227号,1916年8月8日。
    [2]广东司法厅:《通告诉讼人启用司法厅关防文》,《广东公报》第1149号,1916年5月8日。
    [3]龙济光:《批司法厅洋请发给高等审检两厅印信以资信守由》,《广东公报》第1224号,1916年8月4日。
    [4]龙济光:《批检察厅详报规复高等审检旧制及启用高等检察厅印信暨就职日期由》,《广东公报》第1229号,1916年8月10日;广东高等审判厅:《布告启用印信日期文》,《广东公报》第1232号,1916年8月14日。
    [5]《司法公报》第67期(1916年10月),“大总统令”,第54页。
    [6]《司法公报》第69期(1916年11月),“大总统令”,第49页。
    [7]广东高等检察厅:《兼代高等检察长林布告接任视事文》,《广东公报》第1329号,1916年12月7日。
    [8]《川黔湘粤浙等省独立期内所设各种司法机关一律予以追认呈》,转引自朱勇士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第536页。
    [1]河北人民出版社编辑的《南方政府公报》分为军政府、大元帅大本营和国民政府3辑;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民国法规集成》,则将辛亥革命后南方各省及临时临时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均归入“南方政府”范畴。
    [2]北京《司法公报》发表的此类报告,最晚的是《司法部十四年份办事情形报告》(1928年增刊,第247期)。
    [1]孙中山:《批内务部呈令》,《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352页。
    [2]孙中山:《任命居正职务令》、《任命叶夏声职务令》,《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144、194页。
    [3]《政务会议通告孙总裁派徐谦为全权代表电》,《徐司法部长就职通电》,《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0号,1918年10月2日)、11号,1918年10月5日。
    《政务会议通告徐司法部长请假赴沪省亲,由次长持代理部务并兼代表孙总裁电》,《军政府公报》修字第43号,1919年2月5日。
    《司法部谢代部长请假三司长吴山代拆代行》,《军政府公报》修字第93号,1919年7月30日。
    《司法部长徐谦应免本职》、《特任徐傅霖为司法部长》,《军政府公报》第174号,1920年5月15日。
    《司法部次长呈报就职日期文》,《军政府公报》光字第10号,1921年1月12日。以下类此任免令文甚多,均见南方政府和广州《司法公报》。
    [4]误以为正式政府设有司法部的论著,有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75-276页;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455页;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68页;
    袁继成等:《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1-53页;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38页等。权威资料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18页。
    [5]《大理院暂行章程》,《军政府公报》第75号,1918年4月22日。
    [6]有学者误以为大理院当即成立,如乔丛启:《孙中山法律思想体系研究》第170页。由于广州大理院未及时设立,军政府初期,南方各省还有上诉北京大理院情形。参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第534-535页。
    [7]《政务会议咨复司法部徐部长议决筹设大理院》,《军政府公报》修字第25号,1918年11月23日;《政务会议通告设置大理院特任赵士北为院长林翔为总检察厅检察长希转令地方文武一体知照电》,《军政府公报》修字第55号,1919年3月15日。
    [1]《司法部致四川省长暨司法官厅特派大理院推事王敬信前往调查司法事宜电》,《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03号,1919年9月3日。
    [2]参见臧运祜:《论各省代表会与中华民国的创建》,《民国档案》2002年第1期。
    [3]军政府:《特任陈洪道署大理院长》,《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39号,1920年1月10日。
    [4]《军政府公报》修字第204号,1920年8月28日。所谓沈“1917年,在孙中山组织的护法军政府中担任总检察厅检察长”,不确。王敬波:《沈钧儒法泊思想述略》,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01页。
    [5]《大理院总检察厅启事》,《军政府公报》光字第29号,1921年3月23日。
    [6]《平政院启事》,《军政府公报》光字第29号,1921年3月23日。
    [7]《伍朝枢提议设平政院》,《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24日。
    [8]但也有例外。如1923年11月,上海女子法政学校校长沈仪彬呈请该校立案,获大本营内政部批准。《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37号,1923年11月16日。
    [1]《八省铁道督办公署条例》,《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50号,1919年2月18日。
    [2]黄绶:《整理四川司法意见》,《法律评论》第99期(1925年5月)。
    [3]《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3月27日。
    [4]《司法部组织条例》,《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9号,1919年11月2日。
    [5]《内政部请撤销省长司法权》,《军政府公报》第49号,1918年2月23日。
    [6]《议院送议员童杭时提出以明令废止省长及道尹监督司法行政建议案文》,《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27号,1919年11月26日。
    [1]广东高等审判检察厅:《厅长秦张布告考试法官日期文》,《广东公报》第1650号。
    [2]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61页。
    [3]内政部:《咨广东湖南云南贵州陕西各省长嗣后北庭转来之文件不得照行以明统系文》,《军政府公报》光字第22号,1921年2月26日。
    [1]《呈为拟暂采用北京司法邢司法官官制等条例进叙检书记官等级请示遵并称各员进叙后薪俸仍照现额支给》,《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36号,1924年12月30日。
    [2]《伍朝枢提议设平政院》,《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24日。
    [3]政务会议:《咨司法部民律草案由司法部稍加修正提交国会追认公布》,《军政府公报》修字第22号,1918年11月13日。
    [4]朱勇主编:《中华民国法制通史》第9卷,第569页。
    [5]《司法行政委员会令广东高等审检两厅未制定新法规前凡关于妇女诉讼依照国民党第二次个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为原则而裁判并转饬各厅庭一体遵照文》,《广东律师公会》,出版年月不详,中山文献馆藏,第37页。
    6孙中山:《命废除暂行刑律补充条例令》,《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87页。
    [1]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13-1015页。
    [2]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第993-995页。
    [3]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第356、497页。
    [1]《司法部律师章程》,《军政府公报》修字第46号,1919年2月12日。
    [2]《司法部陈请修正律师章程文司法部陈清修正律师章程文》,《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39号,1920年1月10日;《修正律师章程》,《司法公报》第3期(1922年2月)“附录”。
    [3]陶汇曾:《诉讼法规》,商务印书馆,1924年,第353-361页。
    [4]《修正律师暂行章程》,《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18号,1923年7月27日。
    [5]《叶夏声》,南北名人从书第1种,上海正谊社印行,第27-28页。
    [1]《莫荣新致谭浩明等电》,转引自莫世祥:《护法运动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0页。
    [2]1920年12月9日军政府令:“自本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十一月二八日止,在广州假托军政府政务会议名义所发之伪令及所为之一切行为,概属无效”。《司法公报》第1期(广州,1921年12月),第56页。
    [3]《法制改革之帅座政见》,《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4月19日。
    [4]参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第533页。
    [1]广东《司法通讯》(韶关),1942年第12期。
    [2]《附编纂官制大臣泽公等原拟行政司法分立办法说帖》,《东方杂志》第4年(1907年)第8期。
    [1]《司法部陈复核议国会本楷等请将回复自治扩张司法两项加入南北议和条款一案文》,《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13号,1919年9月8日。
    [2]司法部:《令湖南高审检厅所拟筹设全省法院预算表应俟省议会议决后再行呈部候核文》(1921年2月10日),《司法公报》第1期,第63-66页。
    [1]司法部:《咨湖南省长据该省高审检厅电呈省议会议决设司法筹备处,恢复县司法公署请依法撤销文》(1921年3月14日),《司法公报》第1期,第79-81页。
    [2]《湘省司法制度之改革》,《法律评论》第49期1924年6月)。
    [3]《湘省各级法院之筹设》,《法律评论》第49期1924年6月)。
    [4]《湘省各地方厅未成立以前所有控诉案件管辖区域之划定》,《法律评论》第66期(1924年9月)。
    [5]湖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南省志》第6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33-45页。
    [6]政务会议:《咨司法部准云南督军兼省长咨陈改组大理分院及总检察分厅成立情形业经照准备案文》,《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57号,1919年3月17日。
    [7]司法部:《令云南高审检厅云南大理分院总检察分庭业经裁撤应将案卷送由广州大理院总检察厅办理文》(1921年4月29日),《司法公报》第1期广州,1921年12月)。
    [8]李志高:《贵州三个地方审判厅和三个地方检察厅》,《贵州文史从刊》1994年第2期。
    [1]《云南司法行政大纲》,《法律评论》27-36期(1923年12月-1924年3月)。
    [2]《司法公报》第1期第61-62页;,《云南省志·审判志》,第55卷,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0-12、77页。
    [3]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界的黑幕》,《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72页。
    [4]黄绶:《整理四川司法意见》,《法律评论》第99期(1925年5月)
    [5]但北京政府初期,四川则曾设大理分院。参见司法部:《复四川胡都督设立大理分院电》(1912年12月26日),《司法公报》(北京,1913年2月),第1年5号。
    [6]四川地方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四川审判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6、14页。
    [7]司法部:《复福建省长陈炯明:拟设高地审检各厅,查无窒碍自可准行。应请转饬依照法院编制法择地组织,遴选干员,开具履历咨部审查,再行陈请任命文》,《军政府公报》修字第71号,1919年5月10日。
    [1]司法部:《咨福建省长令行所属道县设立地方审两厅,并令高审检两厅悉心筹划,随叫将可设之区具报核夺文》,《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01号,1919年8月27日。
    [2]据广东年鉴,7县分庭均在1919年增设,但香山、顺德、新会、东莞等县分庭名称已出现在1918年以前的《军政府公报》:1917年12月发出的广东高等审判厅训令”第670号,便足“令广州、澄海地方检察厅,五县分庭,各县知事”,载《广东公报》第1650号(1918年1月)。
    [1]司法部:《咨广东省长核复筹设广东全省审检庭计划文》(1921年4月26日),《司法公报》第1期(1921年12月),“附录”(补登创刊前文件),第84-87页。
    [2]《广东筹设全省司法审检厅庭计划书》,《法律评论》第37-41期(1924年3-4月)。
    [3]《广东全省地方审厅庭管辖区域及成立日期一览表》,《司法公报》第4期(1922年3月),第25-32页。
    [4]《本厅训令各县奉省长令行各县司法分庭每月额支经费由县坐列抵该县俟分庭开办即查照办理文》,《广东财政月刊》第8期(1921年8月),
    [1]《粤省筹备司法独立,各县一律设置分庭》,《中报》1922年2月23日。
    [2]胡逸民:《整顿司法之条陈》,《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9日,第七版。
    [3]曹思彬、林绯熊、张至:《广州近百年教育史料》,广州文史资科专辑,1983年,第136-137页。
    [4]莫擎天:《广州法政专门学校的建立及其变迁》《广东文史资料》,第13辑,47-54页:《私立广州法学院》,《广州近百年教育史料》,第156-157页。
    [5]曹思彬、林绯熊、张至:《广州近百年教育史料》,第158页。
    [6]《关于恢复广东法科学院的有关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馆藏号:五-2285。
    [7]《广州近百年教育史料》误为1923年,该书第138页。
    [1]大理院:《令广东高等检察厅将广东公立监狱学校改为警监学校文》(1921年8月4日),《司法公报》第1期;《令广东高检厅转饬广东公立警监学校更章程上“专门”二字文》,《司法公报》第2期(1922年1月)。
    [2]孙中山:《给卢兴原、林云陔的训令》,《孙中山全集》第10卷,第165页。
    [3]《广东高等审判厅长陈融检察厅检察长林云陔呈报会同筹拟设立法官学校并附呈规程课程预算各表册》,《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23号,1924年8月20日。
    [4]《法官毕业生准免司法再试》,《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21日。
    [5]《呈拟司法官任用暨甄别法官办法请鉴核公布由》,《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22号,1923年8月3日。
    [6]《司法官甄别章程》、《司法官任用章程》,《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22号,1923年8月3日。
    [1]《议考试官吏法草案》,《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8月2日。
    [2]《考试条例》,《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24号,1924年8月3日
    [3]《法官考试条例》,《国民政府公报》第34号,1926年5月。
    [4]《法官考试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6月28日。
    [5]《考取法官党训练班学员揭晓》,《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0月28日。
    [6]《司法行政委员会第二次征求根本改造司法意见书》,《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9日。
    [1]《司法行政委员会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规程》,《民国法规集成》,第5册,第329-331页。
    [2]《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开学纪盛》,《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3日。
    [3]吕志伊:《呈报该院职员减成发薪情形由》、《呈复遵令裁员减薪情形列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23号、26号,1924年8月20日、9月20日。
    [4]孙中山:《令代理广东高等审判厅厅长伍》,《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14号,1923年3月6日。
    [5]《各县分庭预算不得送县抵解》,《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12日。
    [6]林云陔:《呈报登记局解款数目》,《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38号,1923年11月23日
    [1]《高雷绥靖处向广州地审厅借款》,《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25号,1924年5月20日
    [2]《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报送经费预算材料》,广东省档案馆樘,馆藏号:4-2-148。
    [3]《市长呈办理民产保证》,《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40号,1923年12月7日。
    [4]《呈请准予免筹大理院每月经费》,《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15号,1924年5月30日。
    [5]广东巡按使署:《批高等审判厅详遵批将征收司法各费章程钞录分咨办理并转饬取销邻县上拆机关由》,《广东公报》第799号,1915年3月16日。
    [6]吕志伊:《呈请将广东高等审检厅等机关司法收入以及登记费均以五成解交该院等情由》,《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13号,1924年5月10日。
    [7]赵士北:《呈为总检察长卢兴原辞职请以胡云程兼署》,《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41号;后双方陆续所上呈文见于1924年第5至第10各号。
    [8]司法部:《咨广东省长核复筹设广东全省审检庭计划文》(1921年4月26日),《司法公报》第1期(1921年12月),“附录”(补登创刊前文件),第84-87页。
    [9]卢兴原:《呈请增加诉讼状纸费并改收银币》,《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11号,1924年4月20日。
    [1]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界的黑幕》,《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73页。
    [2]《广东临时各县行政各项经费清单及表》,《广东公报》第6期(1912年),“法律”。
    [3]《诉冤》,《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4月25日及以后数天。
    [4]《分庭改设巡回裁判所将实行》、《改设巡回审判推检近讯》、《巡回判决于九月初旬实行》、《法院最近之裁员加薪》、《改设巡回推检之近讯》、《巡回推检改期实行》,见《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6日、1925年8月17日、1925年8月22日、1925年8月28日、1925年9月1日、1925年9月17日。
    [1]《粤省实行巡回裁判制》,《法律评论》第122期(1925年11月):《通令各分庭期改组》,《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9月29日。
    [2]《广州曲江高要巡回推检已委出》,《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0月2日。
    [3]《广州属推检分区出巡》,《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0月22日。
    [4]《惠阳澄海厅属改组巡回制》,《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24日。
    [5]《撤销司法巡回制之条陈》,《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25日。
    [6]《司法调查委员会积极整顿司法》,《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13日。
    [1]《司法行政委员会成立后近讯》,《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2月5日。
    [2]《司法巡回制已议决撤销》,《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6月16日。
    [3]曾宪义、郑定:《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51页。
    [4]《会审处组织法》,《省港大罢工资料》,广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编:《省港大罢工资料》,“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广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44-247页。
    [1]《省港大罢工主要职员一览表》,第159页。
    [2]《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林和记案致检察厅长卢兴原函》、《省港罢工委员会为组织特别法庭问题致国民政府公函》、《省港罢工委员会为特别法庭问题再致国民政府函》,《省港大罢工资料》第328-329、331-333、334页。
    [3]《会审处办案条例》,《工人之路报》第260、262期,1926年3月15、17日。
    [4]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载《省港大罢工资料》,第29-30页。
    [5]冼宇:《粤港罢工纠察队奋斗概况》,《省港大罢工资料》第167页。
    [6]参见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90-91页;
    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79页。
    [7]参见韩延龙、张希坡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第283-288页。
    [1]彭湃:《海丰农民运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60-161、170页。
    [2]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30-31页。
    [3]韩延龙、张希坡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第292页。
    [4]《特别刑事审判所组织条例》,《民国法规集成》第5册,第247页。
    [5]《特别刑事审判所组织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0月2日。
    [1]《赵士北职之真相》,《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4月3日。
    [2]《司法界加入国民党》,《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25日。
    [3]《党员背誓罪条例》,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9年,第328页。
    [4]关于赵士北去职原因,众所周知是他反对孙中山的“司法党化”主张,这是事实。但实际上赵去职之前,与卢兴原曾就总检察厅的经费问题多次上呈论争。在赵、卢之争中,孙中山后来颇有坦卢抑赵倾向。
    [5]《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林和记案致检察厅长卢兴原函》、《省港罢工委员会为组织特别法庭问题致国民政府公函》、《省港罢工委员会为特别法庭问题再致国民政府函》,《省港大罢工资料》第328-329、331-333、334页。
    [1]《省港大罢工主要职员一览表》,《省港大罢工资料》第158页。
    [2]《卢兴原廿六日趁轮赴港》,《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0月29日。
    [3]《司法行政官吏之兴替》,《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2月6日。
    [4]《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开学纪盛·徐主席训词》,《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3日。
    [5]《徐季龙先生审查监察院审政院刑事审判所组纵法》,《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0月1日。
    [6]孙中山:《给徐绍桢的训令》、《给莫鸿秋的训令》,《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168页。
    [7]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介的黑幕》,《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73页。
    [8]孙中山:《任命伍岳代职令》,《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1181页。
    [9]陈融:《呈报回任日期》,《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41号,1923年12月14日。
    [10]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界的黑幕》,《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73页。
    [11]《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4月21日。
    [1]《司法调查会奉令结束》、《司法调查委员会呈报调查结束》,《广州民日报》1926年1月12日、4月29日。
    [2]《司法调查委员会积极整顿司法》,《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13日。
    [3]《司法调查委员会呈报调查结束》,《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29日。
    [1]律师公会由评议员陈大年担任该会委员。《广东律师公会》,出版年月不详,中山文献馆藏,第36页。
    [2]《改造司法委员会组织大纲》,《革新司法决议案及法令》(出版时间地点不详,藏北京图书馆),第3-4页;《组织改造司法制度委员会》(组织单位大致相同,但记述稍为简单),《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16日。
    [3]《改造司法之意见》,《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0月22-25日,“专论”,连载。
    [4]《车衣女工对改造司法宣言》,《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0月11日。
    [5]吴祥麟:《改进中国司法制度的具体方案》,《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五六号合刊(1937年),第47页。
    [6]《国民政府改革司法之计划法令重行编订,采参审陪审制》,《广州民国日报》1927-01-01(6)。
    [1]《鄂省司法会议之决案》,《法律评论》第182期(1926年12月26日),“法界消息”
    [2]《广东各级法院奉命改组》,《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6日。
    [3]《修正暂行新法施行办法》,《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月刊》,广州市档案馆资料,政类,618号。
    [4]参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600-605页。
    [1]《修正改良司法制度及法令暂行条例》,《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月刊》,1927年月报合编,“法规”。
    [2]《粤调政府查司法》,《法律评论》第183、148期合刊(1927年1月)。
    [1]《司法厅调查广东司法并改造计划建议委员会调查广东司法状况之计划》,《广东行政周刊》第6、7期合刊。
    [2]广东省政府:《司法厅呈报进行状况及请维持各县分庭经费案》,《广东行政周刊》,第5期。
    [3]赤溪县分庭已与台山合并为“台赤分庭”。1927年1月,分庭推事检察厅因不按要求举行“总理纪念周”,受到国民政府监察院的“撤差申诫”处分。《广东行政周刊》(1927年)第6、7期合刊,第66页。
    [4]《各县支付司法经费数目之调查》,《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0日。
    [5]1930年,高等法院庭长霍乃晖认为是“徐谦受俄人蛊惑,变更司法制度设置人民法院”,《广东高等法院庭长霍乃晖报告对于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准备》,广州市档案馆资料,政类,第92卷,第12期,第2页。
    [6]《广东高等法院呈报改组院务经过情形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期(1928年9月)。
    [7]《修正改良司法制度及法令暂行条例》,《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月刊》1927年月报合编,“法规”司法类。
    [8]《市法院简易庭改组人民法院》,《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4月11日。
    [1]《中共广东省委报告(三)--关于张、李之战及广州暴动之准备和策略》、《广州苏维埃职员名单》,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广州起义》,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年,第116、126页。
    [2]《广东高等法院呈报改组院务经过情形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卷第2期(1928年9月)。
    [3]《最高法院广东分院管辖范围案》(1927年5月14日),《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公报》,第6期,第238页。
    [1]《广东高等法院呈报司法部接收最高法院广东分院案卷讼费等转送最高法院情形并将前大理院总检察厅印信缴请核销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期(1928年9月)。
    [2]司法部:《令各省高等法院裁撤各省司法厅实行高等法院院长制令仰遵照由》,《司法公报》创刊号(1927年11月)。
    [3]《广东高等法院呈报院长列席省政府会议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期(1928年8月)。
    [4]该月报为广东高等法院编辑印行,每月出版一册,于每月月底发行。1928-1931年出版。除刊登全国及广东相关内容外,第1卷第3-4期还刊登罗文庄到粤前以司法部次长身份调查各省司法形成的《调查各省司法事宜呈报调查情形及清册》。1931年12月,陆嗣曾出长广东高等法院后,于次年初改出《广东司法月刊》。
    [5]罗文庄:《一年来之广东司法》,《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5期(1928年12月)。
    [6]《广东省政府令高等法院准将中山等4县登记局拨回法院管轄由》,《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期。
    [7]《司法部指令据广东高等法院呈报所属8地方法院82分庭各职员姓名俟任职6个月考查成绩再行分别呈荐请委并送清册请鉴核由》(1928年8月2日),《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期(1928年9月)。
    [1]《广东高等法院呈报改组院务经过情形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卷第2期(1928年9月)。
    [2]《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5期(1928年12月),第2-3页。
    [3]《广东省政府十七年刊》,“法规”第328-334页。
    [4]《广东高等法院呈报改组院务经过情形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期(1928年9月)。
    [5]《广东高等法院呈请将佛冈诉讼案件改并清远县分庭办理文》,《广东高等法院》第1卷第1期(1928年8月)。
    [6]关于县分庭数,罗文庄有时说82所,有时又说83所,大概是由于先入并台山为“台赤县分庭”,后复分出的赤溪县分庭未配置独立推检,有名无实之故。
    [1]《关于各地方法院长出巡分庭案》,广州市档案馆资料,政类,第618卷第12期。
    [1]《广东高等法院施政计划》,《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8期(1929年3月)。
    [1]《广东省训政时期筹设法院监所工作年表》,《司法公报》第35号(1929年9月)。
    [1]《广东省司法统计方案》,广州市档案馆藏档案,馆藏号:11-22-551。
    [2]《令民厅会同高等法院核议关于各区巡察随时查报各县司法分庭实况案》,《广东省政府》第106号。
    [3]《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地方法院县分庭严禁需索陋规文》、《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各地方法院县分庭设置考勤簿以重考绩文》、《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各地方法院县分庭严禁私制代售状纸及状纸请领未到暂行变通办法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0-12期合刊(1930年12月)。
    [4]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党代会及中央全会资料》,第761页。
    [5]曾如柏:《国立广东法科学院概览》(1934年度),该院编印,中山文献馆藏本,“院史”第3页。
    [6]《令知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广东分会成立暨启用关防日期》,《广东省政府公报》第134期(1930年11月)。
    [1]《广东司法三年计划书》,《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20期(1933年4月),第88页。
    [2]《广东高等法院十九年工作概况暨预计来年施政纲要报告书》,《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卷第6期(1931年2月),第8-9页。
    [3]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广东,即学术界多称之“陈济棠主粤时期”。本节未予采用者,原因有二,一是在时间上不一致,陈济棠主政广东达七八年之久:其二,陈氏主政等对于广东法院普改进程,并无明显的推动作用。
    [4]周(?)志:《“非常会议”前后》,《文史资料精选》第6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112页。
    [1]《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组织条例》,廖廷谔、余庆华编:《西南现行法令汇编》,广州民智书局,1935年7月版,第1页。
    [2]《最高法院西南分院组纵暂行条例》,《西南现行法令汇编》第16-17页。
    [3]广东省政府:《令知最高法院西南分院成立启用印信日期》,《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00号(1932年9月)。
    [4]《最高法院西南分院布告组织成立暨就职日期文》,《广东司法月刊》,第1卷(1932年)第9期。
    [5]《西南政务委员会公报》第18号(1932年9月30日),“命令”。
    [6]《特别法庭组织条例》,《西南现行法令汇编》第16页。
    [7]《国民政府西南行政裁判委员会组织条例》,《西南现行法令汇编》第14页。
    [8]《王部长视察鄂湘粤赣皖五司法概况》,《现代司法》第2卷第3号(1936年12月),第183-191页。
    [1]《司法公报》第131期(1931年7月),及前后各期。
    [2]均载《西南现行法令汇编》官制类或司法类,1935年版。
    [3]陈恩成:《广东司法现状》,《法学杂志》(东吴大学法学院,上海),第9卷第1号。
    [4]《令知国民政府成立前法令之有效范围》,《广东省政府公报》,第158期(1931年7月)。
    [5]《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法规整理委员会组纵规程》,《西南现行法令汇编》第12页。
    [6]廖廷谔、余庆华编:《西南现行法令汇编》,“凡例”。
    [1]丘昭文:《本会代表报告出席全国司法会议经过情形》、《司法会议特辑提案》,《广州律师公会月刊》1936年第4期:
    [1]参见周兴樑:《陈济棠治粤与广东的近代化建设》,《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
    [2]广东省政府:《令知本省司法三年计划》,《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20号(1933年4月)。
    [3]《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各地方法院印发司法三年计划书仰知照文》,《司法日刊》1933年4月26日。
    [1]《广东高等法院电知本院定期召开全省司法会议,各地方法院院长均依期出席并各准备提案依限送院文》,《广东司法月刊》第3卷(1934年)第1期,“公牍”。
    [2]陈济棠:《司法的弊端和革除的方法--在广东省司法会议上的讲话》(1934年2月24日),《陈济棠研究资料》,广东省档案馆编,1985年,第228-230页。
    [3]《广东高等法院训令抄发本省司法会议决议厉行清理庶狱案仰遵照办理并分别查明列册呈覆文》,《广东司法月刊》第3卷(1934年)第3期,“公牍”。
    [4]《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录本省司法会议限期办结案件决议案仰遵照办理文》,广东高等法院令本院各庭长推事遵照本省司法会议议决案限期清结积案文,《广东司法月刊》第3卷3期,“公牍”。
    [5]《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嗣后并庭署及监狱遇有修建之必要其工程费用系由法收项下拨支者必须呈准本院始得兴工文》,《广东司法月刊》第1卷(1932年)第6期,“公牍”。
    [6]《广东司法月刊》第3卷1期,“公牍”。
    [1]《广东高等法院训令由本年四月一日起送达费每件增收大洋一角抄录费每百字增大洋一角仰遵照文》,《广东司法月刊》第3卷3期,“公牍”。
    [2]参见曹思彬、林维熊、张至:《广州近百年教育史料》,“广州文史资料专辑”,1983年12月,第156-157页。
    [1]廖廷谔、余庆华编:《西南现行法令汇编》,广州民智书局,1935年7月,第212-221页。
    [2]谢瀛洲:《民国廿三年广东司法官考试同年录》,1934年,序。
    [1]陈大齐:《考选委员会咨渝字第0280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铨叙部案卷,“1934年广东省司法考试及格人员履历和分发案等文件”。
    [2]《新设地方法院及分院经费暂照预算额九折供拨财政厅训令》,《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36号(1933年9月)。
    [3]《令知各县地方分庭房舍概由法院保存》,《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29期(1933年7月)。
    [4]谢瀛洲:《广东省司法概况报告》,《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司法院1935年编印,第33页。
    [5]《中报年鉴》1934年版“司法”,第241页。但所称“已有地方法院48所”,不实。
    [1]陈恩成:《广东司法现状》,《法学杂志》(东吴大学法学院,上海),第9卷第1号。
    [2]居正:《司法院工作报告》,1937年,司法院编印,中山文献馆藏。
    [3]广东《司法通讯》1942年第12期,“本院重要事件”。
    [1]《王部长视察鄂湘粤赣皖五司法概况》,《现代司法》第2卷第3号(1936年12月),第191-193页。
    [2]《人员动静简报》,《法律评论》第665期(1936年8月)。
    [3]黎思复、邝震球:《广东界派系及其主要人物》,《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第166-168页。
    [4]《司法公报》新编131号(1936年8月),第13页。
    [5]《司法人员动念一览》,《现代司法》第2卷第1期(1936年10月),第197页。
    [6]《司法人员动态一览》,《现代司法》第2卷第3号(1936年12月),第171-173页。
    [7]《司法人员动态一览》,《现代司法》第2卷第1-3期(1936年10-12月)。
    [8]《为法院组织法在两广等八省准予展期议决施行令》,《广州律师公会月刊》,1936年第4期,第87页。
    [1]《令饬广东等八省高等法院赶速筹备施行法院组织法令》,《广州律师公会月刊》第7期,第207-209页。
    [2]《本省司法缓行新制》,《广州律师公会月刊》第7期,第531页。
    [3]广西司法改制于1937年1月1日进行。至此,历时5年的“西南体制”完全终结。见明庵辑:《广两司法改行新制之一斑》,《现代司法》2卷7期(1937年4月),“法制消息”,第150页。
    [4]《王部长视察鄂湘粤赣皖五司法概况》,《现代司法》2卷3号(1936年12月),第191-193页。
    [1]《广州律师公会月刊》第7期,第207-209页。
    [2]《广东省战区各县县长兼理司法事务暂行办法》,司法院参事室编:《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第2册,编者刊,1940年,第625-627页
    [3]《最高法院设置分庭组织暂行条例》(1938年1月22日),《民国法规集成》第66册,第251页。
    [4]1944年,该分庭一度由桂阳迁往嘉禾。《最高法院湘粤分庭函知由嘉禾迁回桂阳》(1944年11月22日),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129。
    [1]参见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第十六至十九部分,司法行政部1948年1月编印。
    [2]《广东省司法概况报告》,司法院秘书处:《符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1935年印行,第33页。
    [3]郑彦棻等:《广东年鉴》第四编,“司法”,1941年,(黄)第21-22页。
    [4]《广东省各级法院监所二十八年度非常时期各项支出紧缩办法》,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234,第87页。
    [5]史延程:《各法院毁损情形》,《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7年),第34页。
    [6]《曾任广东伪组织司法机关人员名册》,中国历史第二档案馆,二七(4):707。
    [1]郑彦棻等:《广东年鉴》第四编,“司法”,1941年,(黄)第4页。
    [2]《海南岛成立巡回审判区》,(广东)《司法通讯》(韶关),1942年第10期,“本院重要事件”。
    [3]《改定巡回推事巡回期间》,(广东)《司法旬刊》(韶关),1943年第1期,“本院重要事件”。
    [4]史延程:《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3年,第1页。
    [5]《广东各级法院缮状处办理细则》,(广东)《司法通讯》(韶关),1942年第4期。
    [6]史延程:《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三十三年十二月),参见本文第五章第三节,“非讼业务”。
    [7]史延程:《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7年),第4页。
    [1]邹建芳:《广州湾的司法制度》,《湛江文史资料》第9辑,“广州湾法国租借地专辑”,第51-62页。
    [2]《广东高等法院第九分院成立及到职启用印期》,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165。
    [3]参见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328-343页。
    [4]丘昭文:《香港、澳门应实行收回》、《领事裁判权收回后我国司法应有的革新》、《胜利后我国司法权应绝对完整》,广州《法治杂志》第2、3、4号(1946年):
    [1]吴伟寰:《九龙亟应设置中国法院》,《法治杂志》第3号。
    [5]广东南海人,广东法官学校法律系毕业,1929年法官考试及格。1949年渡台后,于1963年2月至1970年9月,任台中高等法院分院院长。戴炎辉等:《台湾省通志·司法篇》,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2年,第325页。
    [6]官丽珍:《对和平与人道的肆虐--1937到1945年日军侵粤述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280-281页。
    [7]行政院:《没收汉奸财产酌拨司法补助费办法》(1946年11月18日),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37-1-207。
    [1]粤桂闽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关于没收汉奸财产酌拨司法补助费案》,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37-1-270。
    [2]史延程:《拨用逆产房屋作职员宿舍》,《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7年),第46页。
    [3]《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广东高等法院人事名册》(下册),广东省档案馆档案,馆藏号:7-4-46。
    [1]董显光:《中华年鉴》,1948年,“司法”,第472页。
    [2]史延程:《广东司法机关概况》,《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7年),第1页。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07页。
    [1]《法部奏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办法折并单》,《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第1873-1874页。
    [2]《宪政编查馆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折并清单》,《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第1815-1834页。
    [3]《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司法公报》76期(1917年4月)。
    [1]参见杨兆龙:《中国司法的现状与问题研究》,哈佛大学法学院1935年博士论文,《东吴法学》,2005年春季卷,第135-136页。
    [2]内阁印铸局:《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9辑,第1252-1258页。
    [3]《广东司法司呈报办理及进行之种种》,《广东司法五日报》(1912年4月6日),第1期,第1-6页。
    [1]《广东筹设全省司法审检厅庭计划书》,《法律评论》第37-41期(1924年3-4月)。
    [2]《废止分庭监督》,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9月12日。
    [1]1929年度司法统计虽出版于1930年,但数据与1929年初《广东高等法院施政计划》相同。《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8期(1929年3月),“佥载”。
    [2]《广东省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表》,《广东省司法三年计划》,《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20号(1933年4月)。
    [3]1934年,西南政委会核准核准公布的《广东省各地方法院分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各地方分院配置推事1人,检察官1人。”员额配置.均较1929年《筹设各级法院基地经费及职员编制标准一览表》为少,与民国前期三等地方分庭相同。《广东省各地方法院分院暂行组织条例》,廖廷谔、余庆华编:《西南现行法令汇编》,广州民智书局,1935年7月,第19页。不过1932年公布、1935年起实施的《法院组织法》已不作硬性规定。
    [4]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界的黑幕》,《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76页。
    [1]谢瀛洲:《民国廿三年广东司法官考试同年录》,1934年,序。
    [1]参见本文表5-7,“1947年广东高等法院职员学历背景一览表”。
    [1]《各法院设置一览表》,1929年《司法统计》(《司法公报》1930年特刊),第4页。
    [2]《各法院设置一览表》,1934年《司法统计》,第33页;《广东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监所职员录》,1935年。不过其它省份尚有承审员和司法委员等非正式司法官,若纳入进来,广东所占比例将近大幅下降。
    [3]《各法院推事及检察官员数表》,《司法年鉴》,156-158页。
    [4]《司法部谢部长在三十七年一月五日开会报告》,载《战时司法纪要》附录,第27页。
    [5]广东省统计局:《全省各县人口统计表》,黄菩生:《广东粮食问题研究》附录,广州:东成印务局,1937年,第45-49页。
    [6]1937年广州市人口121.9万。《广州市志》,卷二,《人口志》,广州出版社,1998年,第276页。
    [7]1936年汕头市人口为204,785人。见《汕头市志》,卷四,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423页。
    [8]即湛江市,1948年人口为270,648人。包惠僧:《全国户口统计表》,内政部人口局,1948年,第51页。
    [9]《法院组织法》,《新计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第1册,商务印书馆,1941年,第230-231页。
    [1]《广东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监所职员录》,高等法院1947年编。
    [2]《法院编制法》,《大清法规大全》第1829页。
    [1]《法院编制法》,《大清法规大全》第1831-1833页。
    [2]《司法部拟定简任法官资格》,《民国法规集成》,第9册,第36页。
    [3]《司法部拟定荐任法官资格》,《民国法规集成》,第9册,第37页
    [4]《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第522页。
    [5]《司法部书记官任用规则》(1928年12月17日),《民国法规集成》第345页。
    [6]《广东司法司呈报办理及进行之种种》,广东高等裁判所编:《广东司法五月刊》(公牍类)第1期。
    [7]例如广东南海籍的潘元敉,1904年与胡汉民、叶夏声等人赴日留学法政,第2期法政速成科毕业。1911年任职法部承政厅参事。但《职官录》填写的是“禀生”,而非“毕业生”。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第53、216页;《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第385页。
    [1]《司法年鉴》,第347页。
    [1]《法院编制法》,《大清法规大全》第1829页。
    [2]李启成:《宣统二年法官考试》,《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第114-115页。
    [3]《承发吏考试揭晓》,《大公报》1911年8月29日。
    [4]法政科进士、举人员数及名单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第132-140页。
    [5]名单分别见《法律学堂甲班毕业簿》,法部举叙司,宣统三年编印:《法律学堂乙班毕业各员呈请改就法官名册》、《乙班报到簿》,法部第三科编,宣统三年五月。均中国第-历史档案馆藏。
    [6]参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第157-160页。
    [7]汪楫宝:《民国司法志》第46-47页。
    [8]董显光:《中华年鉴》,“司法”,第510页。
    [9]《中央及各省市党部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第536页。
    [10]《大公报》(天津),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十九日(二)。
    [1]教职员为罗文干、伍朝枢、汪祖泽,学员中第一班只有云逢铨(广东文(?)人,香山地检分厅检察官),第二班学员只有李炳琛(广东化县人,广州、桂林审检厅法官,汕头法校教员),《司法部司法讲习所第一班同学录》第5页,《司法部司法讲习所第二班同学录》第2页,上海图书馆藏。
    [2]《呈拟司法官任用暨甄别法官办法请鉴核公布由》,《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22号,1923年8月3日。
    [3]《法官毕业生准免司法再试》,《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21日。
    [4]《法官训练已派定主试人员》,《法律评论》第6卷第25 期(1929年3月)。
    [5]陈大齐:《考选委员会咨渝字第0280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馆藏号:二七(4)-720,“1934年广东省司法考试及格人员履历和分发案等文件”卷。
    [6]《国立政治大学法官训练班名籍》,广东省档案馆藏资料:文教卫类,第60号,军字289号。
    [7]在1935年《广东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监所职员录》中,填写受训练的很少,估计多数得漏填。
    [8]莫擎天:《史延程与广东司法》,《广东文史资料》第11辑,第154页。
    [1]内阁印铸局:《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第29辑,第3-9页。
    [2]《司法部拟定简任法官资格》,《民国法规集成》,第9卷,第36页。
    [3]《司法部呈准司法行政官与司法官互相任用办法》,《民国法规集成》,第9册,第49页。
    [4]《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第2条,《民国法规集戊》,第65册,第522页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422号,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2]何勤华:西法东渐与中国司法的近代化
    [3]《法部奏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第4-5页。
    [1]《宪政编查馆奏变通各省法官回避办法》。载《东方杂志》第7年(1910年)第6期。
    [2]《法部奏酌拟法官分发章程折》,《大清宣统新法令》第23册,第12页。
    [3]内阁印铸局:《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第29辑,第1216页。
    [4]内阁印铸局:《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9辑,第1252-1258页。
    [1]《各省司法官回避办法》(1914年1月18日),《民国法规集成》,第9册,第50页。
    [2]《大总统令》,《司法公报》,第2年第6号(1914年3月),第2页。
    [3]《请免法官回避省籍被驳》,《法律评论》第85期(1926年2月)。
    [4]胡逸民:《整顿司法之条陈》,《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9日。
    [5]秦树勋,广西雒容人,拔贡出身,清末任合浦地方厅推事。《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第1258页。
    [1]黄镇盘,湖北武昌人,1922年兼任《司法公报》“主任兼译述”。《司法公报》第4期,附录,“本报职员表”。
    [2]《大理院职员表》、《大理院兼管司法行政事务处》(《司法公报》第4期,广州:大理院,1922年3月。同时还有《平政院》、《本报职员表》,各员均系兼职,故不另列。
    [3]《广东高等法院职员录》,广东省档案馆资料:政类·法律,747号。
    [4]斌:《评司法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法律评论》第10卷(1932年)第21、22期合刊,总第436期。
    [5]斌:《评司法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法律评论》第10卷(1932年)第21、22期合刊,总436期。
    [6]《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民国法规大全》,第65册,第524页。
    [1]司法行政部:《令安徽高等法院首检(呈称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第一条但书规定疑义谨举事例请核示祗遵由)》(1932年4月25日),《司法行政公报》第8号,第55页。
    [2]1932年5月6日,司法行政部下令:“署广东高等法院院长陆嗣曾另候任用”,着免本职;任命“董康为广东高等法院院长”。载《司法行政公报》,第8号,1932年5月),第10页。但董康并未到广东就职,陆嗣曾的广东高院院长,是1934年由谢瀛洲接替的。这一插曲,论者不查。如《广东省志·审判志》还认为董的任期于次年由谢瀛洲接替,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6页。此外,关于叶夏声任广东高院院长,也有误记情形。实际上,其它工具书关于民国职官表的广东高等(厅)院长的排列也多有错误。
    [3]笔者根据1935年《广东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监所职员录》整理统计,表格较长,本文未收。
    [4]《广东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监所职员录》,广东高等法院,1935年3月编,广东高等法院部分。
    [5]《人员动静简报》,《法律评论》第665期(1936年8月)。
    [1]《司法人员动态一览》,《现代司法》第2卷第1期(1936年10月),197页。
    [2]廖麟材:《民国年间司法回忆》.尽管廖愈筅口碑可风,但与制度则不合。
    [3]设在广州的广东高等法院管辖18地院共20余县,主要是原广州府属县及两阳地区。
    [4]参见表5-7“1947年广东高等法院职员学历背景、籍贯一览表”。
    [5]徐谦:《<第一次民事统计年报)序言》,司法部总厅第一科,1916年编印。
    [6]司法部总务厅第五科:《第一次民事统计年报·凡例》。
    [7]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294-295页。
    [8]最晚的是1928年3月年出版的《司法部十四年份办事情形报告》,载《司法公报》第247期(1928年刊)。
    [1]1929年-1936年度《司法统计》各自成书,每年一册。抗战爆发后,1937-1939年合为一册。1947年12月出的《三十五年度司法统计年刊》为最后一册。
    [1]谢冠生:《司法统计》(1936年度),下册,司法行政部1938年编印,第57页。
    [2]笔者最初将1936年11月至1937年4月《现代司法》(司法行政部编)所公布的数字相加而成的表格,则显示广东民、刑事诉讼为16,811:12,095,即1.38:1。这半年里,广东一市民事案件即达16,811件,各月分别为2,386、2,681、2,699、2,401、3,403、3,241。刑事案件分别为1,669、2,145、1,474、1,866、2,604、2,337,总计12,095件(之所以选择11月起,是因为广东自此改行三级三审制,统计口径才与南京一致)。《得法院二十五年十一月份民事案件收结比较简表》、《各法院二十五年十一月份刑事案件收结比较简表》,《现代司法》第2卷第5号,1937年2月),第156-159页;1936年12月至1937年4月《各法院二十五年民事案件收结比较简表》分别见:《现代司法》第2卷第6号(1937年3月),第132-135页;第2卷第7号第116-118页(1937年4月);第2卷第8号,1937年5月),第100-104页;第2卷第9号(1937年6月),第128-131页;第2卷第10期1937年7月),第128-131页。但后来鉴于1941年版的《司法年鉴》(刊法院编译处编)有现成的全年度统计,故弃而不用。可能是统计口径不同,民事统计未将全部类别计算在内,两种版本差距较大。
    [1]《民事第一审案件》、《刑事第一审案什》,1936年度《司法统计》,下册,第6、54页。
    [2]《广东省各级法院二十六年度民刑案件收结总数一览表》,《广东年鉴》第22-35页。
    [3]《广东省各级法院二十七年七月至十二月民刑案件收结总数一览表》,《广东年鉴》第35-48页。
    [4]《三十六年度民刑事收结案件统计表》(1月至10月),董显光:《中华年鉴》第477页。
    [1]《法院编制法》,《大清法规大全》第1820页。
    [1]《奉天试办不动产登记规则》,《民国法规集成》,第31册,第222-232页。
    [2]《奉天各厅县办理登记惩奖规则》,《民国法规集》,第10册,第183-184页。
    [3]《司法部四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61期(1916年增刊),第169-171页。
    [4]《司法部五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78期(1917年增刊),第101页。
    [5]《司法部十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181期(1923年增刊),第77页。
    [6]《登记通例》,《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九,“司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5424页。
    [7]《司法部十-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195期(1924年增刊),第79页。
    [8]《司法部十二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212期(1925年增刊),第81页。
    [9]《司法部十四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247期(1928年增刊),第81页。
    [1]司法部:《咨四川省长查复该省高审检两厅试办不动产登记有无进行,并请催促协助咨政务会议交议核复文》,《军政府公报》第145号,1921年1月31日。
    [2]政务会议:《咨司法部核办四川新津县呈请停办不动产登记收费》,《军政府公报》第187号,1921年6月30日。
    [3]司法部:《咨广东省长请将市政公所登记划归法庭接管文》(1920年12月24日),《司法公报》第1期(1921年12月),“附录”。
    [4]《广州市试办不动产登记章程》,宁阳、赵灼编:《广东现行单行法令汇编》,第46页。
    [5]《广东高等法院施政计划》,《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8期(1929年3月)。
    [6]司法部:《咨广东省长核覆筹设广东全省审记检庭计划文》,《司法公报》第1期(1921年12月),“附录”,第84页。
    [7]孙中山:《给赵士北的指令》(1923年5月4日),《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11号,1923年5月18日。
    [1]孙中山:《给赵士北的指令》(1923年5月16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456页。
    [2]孙中山:《给吕志伊、杨庶堪的训令》,《孙中山全集》第77-78页。
    [3]孙中山:《给林云陔的指令》“附原呈”,《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38号,1923年11月23日。
    [4]孙中山:《给赵士北的指令》“附原呈”,《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8号,1923年4月27日。
    [5]孙中山:《给赵士北的指令》(1923年4月17日),《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346页。
    [6]孙中山:《给赵士北的指令》,“附原呈”,《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8号,1924年3月20日。
    [7]孙中山:《给赵士北的指令》(1923年12月7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494-495页。
    [8]孙中山:《给邹鲁的指令》,“附原呈”,《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38号,1923年11月23日。
    [1]《北京司法部昨年度之施政方针》之(十一),“改定登记条例便为公证性质藉以减息讼争”,《法律评论》第242期(1928年2月)。
    [2]汪楫宝:《民国司法志》,台湾正中书局,1954年10月,第69页。
    [3]《青岛续办印鉴证明及公证制度》,《法律评论》第13期(1923年9月)。
    [4]《法人登记规则》,《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第二册,第940-943页。
    [5]《公证暂行规则》、《公证暂行规则施行细则》,《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第二册,第951-956页。
    [1]《公证暂行规则试办期间延展二年令》,《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第二册,第956页
    [2]汪楫宝:《民中司法志》,台湾正中书局,1954年10月,第69-70页。
    [3]《广东高等法院十九年工作概况暨预计来年施政纲要报告书》,《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卷第6期(1931年2月)。
    [1]《推行公证》,(广东)《司法旬刊》(韶关),1942年第16期。
    [2]《推行公征》,(广东)《司法旬刊》(韶关),1942年第16、18期,“本院重要事件”。
    [3]史延程:《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7年),第4页。
    [4]史延程:《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7年),第6-7页。
    [1]《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则》,《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第二册,第945页。
    [2]《各法院遇有商事诉讼先由商会试行和解令》、《商事诉讼经法院调解不成立及当事人不愿送由商会和解自可照常进行诉讼令》、《关于地权争议案件得由地政机关先予调解机关先予调处令》、《核示债务人不履行条件时未经债权人声请法院未便将和解撤销令》、《各级法院应厉行民事和解令》,载《新订国民政府词法例规》第二册,第948-951页。
    [1]《广东高等法院十九年工作概况暨预计来年施政纲要报告书》,《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卷第6期(1931年2月),第9页。
    [2]《卸任广东广州地方法院院长霍维四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书》,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48。
    [1]《广东临时各县行政各项经费清单及表》,《广东公报》第6期(1912年8月7日),“法律”第1页。
    [1]《广东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监所职员录》(廿四年三月编),广东省档案馆资料,政类,949号。
    [2]《广州地方法院增编员额表》(1946-1949年度),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9-1-5。
    [3]《卸任广东广州地方法院院长霍维四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书》(1949年4月18日),广州市档案馆,馆藏号:11-2-248。
    [1]《请广东高等法院整顿本省司法案》(1947年12月30日),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174。
    [1]《本省三十年度地方司法统计概况》,《司法旬刊》(广东韶关)1942年第18期、1943年第1期。
    [3]《卸任广东广州地方法院院长霍维四工作执行情形报告书》,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48。
    [1]万毅:《转折与展望:评中央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2008年8期。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改革”近似于“司法制度变迁”,大体指创立变更司法体制或原则的过程;狭义则仅仅指对已经创立的司法制度进行分部调整。谢海定:《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宽沟会议述要》,《全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这里采广义,着眼于司法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即现代法院组织的建立健全。
    [2]按照杜清森的观点,司法改革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体制、诉讼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的必要的改进和完善;从其外延上看,不仅包括司法体制,也包括司法制度,甚至包括司法机关与外部的关系,如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等。这里所说的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所谓司法制度就是司法活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杜清森:《论中国的司法改革》,《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限于篇幅和条件,本文不涉及具体的诉讼制度,特别是后来的进-步完善。
    [3]《督院张据东提法司分划广东各级审判厅管辖区域咨部查照文》,《两广官报》第4期,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491-500),文海出版社,1989年3月第1版,第775页。
    [4]《广东司法司暂行办事细则》,《广东司法司初定各种章程》,粤东编译公司,1912年,第1-5页。
    [5]《撤销司法筹备处》,《司法公报》第2年1期(1913年10月),“大总统令”,第1页。
    [6]《改组司法厅暂行规则》,《广东公报》第1148号,1916年5月6日。
    [1]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党代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282页。
    [2]司法部:《令各省高等法院裁撤各省司法厅实行高等法院院长制令仰遵照由》,《司法公报》创刊号(1927年11月)。
    [3]在1935年司法会议上,在代表提出“另置司法行政长官案”和“高等以下级级法院会计独立受省或区司法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职务案”,但并未被采纳施行。《司法会议特辑》,《广州律师公会月刊》第4期,第454-455页。
    [4]《广东高等法院呈报院长列席省政府会议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期(1928年8月)。
    [5]《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第391页。
    [6]《广东省政府令高等法院准将中山等4县登记局拨回法院管辖由》,《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期。
    [7]《地方法院及分院处务规程》,《地方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第396、399页。
    [8]由于政治地位的特殊性,监督广东司法的省以上机关与其他省份不同。在南方政府时期,广东司法不受北京政府管辖,而由南方政府临督管理:在1931-1936年间,除广东省和南京政府外,还有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
    [1]孙中山:《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1912年3月22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274页。
    [3]李华鹏:《广东律师每一个脚印都坚实而有力量讲说聊广东律师业发展》,《中国律师》2004年3期。
    [3]李华鹏:《广东律协的23年备忘录》,《中国律师》2003年11期。
    [4]《广东省志·司法行政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8页、第89页。
    [1]参见胡雪莲:《20世纪30-40年代的广州律师公会》,中山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第1-5页。
    [2]《粤督奏请养成中国律师》,《申报》1910年4月20日。
    [1]《广东司法司呈报办理及进行之种种》,《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期。
    [2]广东司法司:《拟订律师暂行章程》,《广东司法司初定各种章程》,粤东编译公司,1912年,第11页。
    [3]《广东司法司呈报办理及进行之种种》,《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期,第1-6页。
    [4]《司法司咨覆中华律师联合会请明白解释关于律师各项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21期,第23-26页。
    [5]1931年,广东高等法院在工作报告中说:“广东律师公会会则,系于民国元年五月拟订”。《广东高等法院十九年工作概况暨预计来年施攻纲要报告书》,《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卷第6期。至于胡雪莲所说的从届次推算,应从1913年算起,则可能是有计算错误或是有-年没有换届。
    [6]《广州市民众团体一览》,国民党广州市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1929年11月编印。
    [7]《律师会长碰钉子》,《民生日报》1912年9月6日第4版。黄锐,广西苍梧人,1913年4月20日。《司法编广东律师登录第-表》,《司法公报》49期,第132页。
    [8]《律师于地方分厅执行职务电》,《司法文电汇编》(1920年),第1编“审判”,第18页。
    [1]民国时期,广州是全国重要都市之一,在广东省尤其具有独特地位。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广州律师公会就称为“广东律师公会”,这里主要以广州为例叙述广东律师制度与律师业。
    [2]《律师暂行章程》,《司法公报》第1年第2期(1912年11月),“法规”第1页。
    [3]广东司法司:《拟订律师暂行章程》,《广东司法司初定各种章程》,粤东编译公司,1912年,第11页。
    [4]《律师章程》,《军政府公报》修字第46号,1919年2月12日。
    [5]陶汇曾:《诉讼法规》,商务印书馆,1924年,第353-361页。
    [6]《律师章程》,《国民政府现地法规》,上海卿云图书公司,1928年,第54页。
    [7]《司法部编广东律师登录第-表》(自1913年4月起至1914年3月止)、《司法部编广东律师登录第二表》(自1914年7月起至1914年12月止),《司法公报》第49期,第132页。
    [8]参见安新予:《清末民初法政专科专科教育》,中山大学孙中山研究所编:《孙中山与近代中国的改革》,第278页。
    [9]《律师选票宣布无效》、《广州律师公会争选参事之结果》,《广东群报》1921年6月6日、8日。
    [1]《办理援助会员陈祖诰被拘案之经过》,《广州律师公会月刊》第7期(1936年3月)。
    [2]黎思复、邝震球:《广东司法界派系及其主要人物》,《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1964年)。
    [3]丘昭文:《本会代表报告出席全国法会议经过情形》,《广州律师公会月刊》第4期。
    [4]参见胡雪莲:《广州律师公会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硕士论文,第5、第15页。
    [5]《律师公会请仿采律师诉彸制》、《通令法庭设备律师出庭座席》,《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10月17日。
    [6]《广东高等审判厅批》、《大理院批11号》,《广东律师公会》,出版年月不详,中山文献馆藏,第27-28页。
    [7]《本会呈国民政府广东省政府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批》,《广东律师公会》,第35页。
    [1]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界的黑幕》之三,“律师与法官”,《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83-185页。
    [2]存实:《司法衙门十载见闻》,《广东文史资料》第16辑,第197-199页
    [3]《王部长视察鄂湘粤赣皖五司法概况》,《现代司法》第2卷第3号(1936年12月),第188页。
    [4]罗文庄:《一年来之广东司法》,《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5期(1928年12月)。
    [5]司法行政部:《法官退职后一年内一得存原任区域内执行律师职务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卷第7期。
    [1]史延程:《广东司法机关概况》,《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7年),第1页。
    [2]参见万安中:《民国时期广东监狱发展研究》,《广东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
    [3]《广东高等法院训令抄发本省司法会议决议厉行清理庶狱案仰遵照办理并分别查明列册呈覆文》,《广东司法月刊》第3卷第3期(1934年3月)。
    [1]史延程:《本院长此次视察琼崖粤南各级法院发现有应改善者二十项》,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9-2-47。
    [2]《王用宾视察广东司法》,《现代司法》2卷3期(1936年12月),第183-191页。
    [3]《广东高等法院施政计划》,《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卷第8期(1929年3月),“佥裁”。
    [4]《广东高等法院十九年工作概况暨预计来年施政纲要报告书》,《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卷第6期(1931年2月),“佥载”。
    [5]《推行公证》,(广东)《司法旬刊》(韶关),1942年第16、18期,“本院重要事件”。
    [6]史延程:《广东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4年12月)。
    [1]《高等以下各级法院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通则》,(广东)《司法通讯》(韶关),1942年第7期。
    [2]广东巡按使公署:《饬各县知事查照高等审判厅详复核议王承审员有筠详陈整理司法事务条陈文》,《广东公报》第1085号,1916年2月23日。
    [3]司法部:《咨广东省长核复筹设广东全省审检庭计划文》,《司法公报》第1期(1921年12月),“附录”,第84页。
    [4]《广东各级法院缮状处办理细则》,(广东)《司法旬刊》(韶关),1942年第4期。
    [5]《谢部长莅粤训话(卅-年一月廿九日在曲江地方法院)》,广东《司法旬刊》,1942年第4期。
    [1]孙中山:《给赵士北之指令》,附原呈,《大本营公报》第14期,1923年6月8日;《王用宾视察广东司法》,《现代司法》2卷3期(1936年12月),第183-191页。
    [2]张庆军、孟国详编著:《民国司法黑幕》,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41、84-86、104、119、153-154、155-159、163-164、165-166、172、172-176、183-184、186-188、196页。此外,该书有引文页无注释,内文中尚有不指出具体地区和人名的概括性描述,故涉及广东部分尚不止本文所提到的这些。
    [3]《近代中国大案纪实》(上下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
    [4]前述《民国司法黑幕》末注明资料来源,故无从查考其出处,但就内容言则与广东文史资料类似。《近代中国大案纪实》“前言”注明为“人民政协的文史资料”,为其“社会史料”部分。
    [5]存实:《司法衙门十载见闻》,《广东文史资料》第16辑,第175-200页:
    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界的黑幕》,《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72-190页;
    汪祖泽、莫擎天:《辛亥前后的广东司法》,《广东文史资料》第8辑,第160-169页;
    莫擎天:《史延程与广东司法》,《广东文史资料》第11辑,第150-159页。
    黎思复、邝震球:《广东司法界派系及其主要人物》,《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
    [1]存实:《司法衙门十载见闻》,《广东文史资料》第16辑,第197页。
    [2]郑砺石:《解放前中山司法界的黑暗》,《中山文史资料》(广东)第1辑。
    [1]广东巡按使公署:《饬各县知事查照高等审判厅详复核议王承审员有筠详陈整理司法事务条陈文》,《广东公报》第1085号,1916年2月23日。
    [2]胡逸民:《整顿司法之条陈》,《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9日。
    [3]广东大都督兼民政长:《令高等检察厅高等审判厅司法筹备处饬属依限判结民刑诉讼文》,《广东公报》第228号,1913年4月30日。
    [1]《调查司法积弊》,《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91号(1934年3月),“杂载”。
    [1]《广东高等法院施政报告书审查意见》,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9-2-47。
    [2]《请广东高等法院整顿本省司法案》(1947年12月30日),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174。
    [3]如广东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广东法政学报》,有陈绍仁的《论我国采用陪审制度之可否》,赵征麟的《广州市监所调查记》(1卷2期,1921年9月)。《广州律师公会月刊》有沈耀祖的《检察制度认为必应废弃之我见》(第1期(1935年5月),吴伟寰的《留置送达亟应改善》、周绍光的《关于改革司法之建议》(第2期)、陈空沫:《我对于改良司法之意见》(第6期,1936年)。中大法科的《社会科学论丛》的相关文章,则大都篇幅很长,如:胡恭先的《监狱改善论》、黄敬的《法院的简单化》、余群宗的《我国司法界今后之急务》,自第2卷(1929年)7期起连载;徐焕的《司法官执行职务之态度》、《对现行监所法规之意见》,《社会科学论丛季刊》,第2卷(1936年)1、4期。广东民国大学的《法语》有:万煜芬的《死的法律与法官》(第4期,1941年1月),锦屏的《公设律师制度论》、林宜盘的《法律家应之态度》(第5期,1941年6月),等等。
    [1]《广东司法司告诫各级裁检所、局判事、检事及各县专审员文》,《广东司法五日报》,第18期第22-25页。
    [2]广东省长公署:《令茂名县知事》(1917年6月10日),广东省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5-4。
    [3]《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各地方法院县分庭严禁私制代售状纸及状纸请领未到暂行变通办法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卷第10-12期合刊(1930年12月)。
    [4]史延程:《本院长此次视察琼崖粤南各级法院发现有应改善者二十项》,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9-2-47。
    [1]孙中山:《给赵士北之指令》,附原呈,《大本营公报》第14期,1923年6月8日。
    [1]《广东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监所职员录》,广东高等法院,1935年3月编,广东高等法院部分。
    [2]黎思复、邝震球:《广东司法界派系及其主要人物》,《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
    [3]史延程渡台后,于1950年5月至1958年出任台湾高等法院第3任院长;1958年9月至1967年8月,任司法院第二届大法官。戴炎辉等:《台湾省通志司法篇》,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2年,第325页。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227-228页。
    [4]莫擎天说:“他贪污的方法主要是通过他的智囊高院书记官程镜堂、地院书记处官赵俊,操纵案件,从中敲诈”。《史延程与广东司法》,《广东文史资料》第11辑,第150-151页。应该说两员所作所为与史延程行为是有区别的,到底不能因为关系亲密,就把程、赵两人贪贿通通都寄在史延程帐上。
    [5]《吊道歌》,《广东文史资料》第11辑,第159页。
    [6]史延程:《法官必读昌刑之说明》,《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3卷(1944年)第6期。
    [1]原件字迹欠清楚,也不详处理结果。但查阅1947年编《广东高等法院暨所属机关职员录》,已无张某其人,估计或者免职,或者远调外省。
    [2]史延程:《本院长此次视察琼崖粤南各级法院发现有应改善者二十项》(1946年12月31日)。
    [3]《通告附发司法人员守则》,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9-2-47。
    [4]《王用宾视察广东司法》,《现代司法》2卷3期(1936年12月),第183-191页。
    [5]《广东广西各县司法官惩戒案》(1938-194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馆藏号:七-197。
    [1]张仁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第377页。
    [2]《谢部长莅粤训话》(1942年1月29日),《司法旬刊》1942年第4期。
    [3]史延程:《给广州地方法院院长霍维四的信》,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9-1-5。
    [4]金沛仁:《略谈谢冠生与国民党司法界》,《文史资料选辑》第78期。
    [5]《督院张据东提法司分划广东各级审判厅管辖区域咨部查照文》,《两广官报》第4期,总第775页。
    [6]广东省巡按使公署:《批高等审判厅详报清理积案情形由》,《广东公报》第890号,1915年7月1日。
    [1]广东司法厅:《通告诉讼人司法厅改组办事悉仍旧章文》,《广东公报》第1149号,1916年5月8日。
    [2]《各省高等审判厅清理积案比较表》、《各省地方审判厅清理积案比较表》,《司法部3年办事情形报告》附表22、23,《司法公报》第34期(1915年增刊),第65-67页、80-82页。
    [3]陈济棠:《司法的弊端和革除的方法--在广东省司法会议上的讲话》(1934年2月24日),《陈济棠研究资料》,广东省档案馆编,1985年,第228-230页。
    [4]《王用宾视察广东司法》,《现代司法》2卷3期(1936年12月),第183-191页。
    [5]《广东高等法院呈报改组院务经过情形文》,《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1卷第2期(1928年9月);《广东省三年司法计划书》,《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20号(1933年4月),第86页。
    [6]罗文庄:《广东高等法院十九年工作概况暨预计来年施政纲要报告书》,《广东高等法院月报》第2卷6期(1931年2月)。
    [7]《国民政府指令广东高等法院据呈拟增设法庭清理积案附具预算请鉴核一案经提出国务会议决议照准文(第726号,1931年12月11日)》,《广东司法月刊》第1卷1期(1931年1月)。
    [1]《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录本省司法会议限期办结案件决议案仰遵照办理文》、《广东高等法院令本院各庭长推事遵照本省司法会议议决案限期清结积案》,《广东司法月刊》第3卷3期(1933年3月),第17-19页。
    [2]《各法院积案应于半年内结清令》,《广州律师公会月刊》第7期(1936年6月),206页。
    [3]《复员后民刑事收结案件统计表》,董显光:《中华年鉴》,“司法”第465-465页。参看本章第三节第一日。
    [4]余兆蕃:《法官吴汝让》,《恩平文史资料》,第2辑,第46--47页。
    [5]廖麟材:《民国年间司法回忆》,《合浦文史资料》第3辑,74-76页。
    [1]慕廉:《忆解放前德庆地方法院二、三事》,《德庆文史资料》第11辑,第61-63页。
    [2]梁达威、冯均和:《铁面无私的法官吴允恭》,《恩平文史》第6辑,第24-26页。
    [3]黄升平:《解放前肇庆的司法审判机构》,《端州文史资料》(广东肇庆)第3辑(1989年)。
    [4]《王用宾视察广东司法》,《现代司法》2卷3期(1936年12月),第183-191页。
    [5]参见张仁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前言,第2-3页。
    [6]参见存实:《司法衙门十载见闻》,《广东文史资料》第16辑,第175-200页;
    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界的黑幕》,《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72-190页。
    [1]《王用宾视察广东司法》,《现代司法》2卷3期(1936年12月),第183-191页。
    [2]在清末民初,仓边路的司法衙门前几株古下的“照壁”,门前两廓的墙上都贴满民刑案件的“主文”(即判决书、裁判书的纲要),每天都有不少混饭吃的文丐忙着抄录这些主文,向胜诉当事人报喜以讨赏饯。不察真相的,往往把帐寄在“司法腐败”身上。参见存实:《司法衙门十载见闻》,《广东文史资料》第16辑,第175页
    [3]参见张仁善著:《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前言,第2-3页。
    [4]例如,素有好名声的高院首席检察官廖愈筅,在得悉检察官吴祥临有受贿情事时,也唯有“采取调虎离山之计,升调吴任琼崖法院检察官”。存实:《司法衙门十载见闻》,《广东文史资料》,第182页。
    [5]胡逸民:《整顿司法之条陈》,《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9日。
    [1]《广东省司法三年计划书》,《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20号(1933年4月),第86页。
    [2]参见张仁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第249-25页。
    [3]《承发吏等级薪金章程》,《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第4册,第5420页。该标准虽系北京政府1920年制定,但1935年版的国民政府的法规大全仍然收录,相信仍有参考价值。
    [4]《广东筹设全省司法审检厅庭计划书》,《法律评论》第37期(1924年3月)。
    [5]《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报送经费预算材料》,广东省档案馆樘,馆藏号:4-2-148。
    [6]黄韶声:《解放前广东司法界的黑幕》,《广东文史资料》第5辑,第173页;参见本文第三章第二节。
    [7]《王部长视察鄂湘粤赣皖五司法概况》,《现代司法》第2卷第3号(1936年12月),第183-191页。
    [1]《梅县地方法院职员请增加薪金书》,广州市档案馆档案,馆藏号:11-22-1132。
    [2]张仁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19-450页。
    [3]南京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1936年关于广东司法“是落伍的省分”、“贪污之风较各省为盛”的判断,难免夹杂有对广东此前抗命南京的不满因此在内。在他看来,似乎“统一法令”即万事大吉。
    [4]梁启超:《〈法律评论〉题辞》,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第1卷第1期(1923年7月)。
    [1]孙中山领导和影响下的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南方政府时期,司法制度虽然仍不免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但也体现了劳动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国共合作时期,广州还出现了人民司法制度的最早萌芽。
    [2]郭道晖教授将法的阶级性归纳为政治范围的阶级压迫性(专政性的镇压职能)、经济范畴的利益倾向性(如经济法某些范畴)和意识形态上的阶级思想烙印(立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见郭道晖、陶威:《法理学界的“庐山会议”》,载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6-217页。
    [3]马克思:《第六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3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卷,第178页。
    [1]林家有:《孙中山建设广东“模范省”的思想与主张》,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编:《孙中山与大元帅府》,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1年,第1-16页。
    [2]司法部:《咨广东省长核复筹设广东全省审检庭计划文》(1921年4月26日),《司法公报》第1期(1921年12月),第84-87页。
    [3]《饬知关于被告人不得委任律师出庭辩护案》,广州市档案馆资料,政类,案卷号619-8,151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82-83页。
    [2]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改革:从传统走向现代》,《法学评论》,2003年1期。
    [3]谢海定:《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宽沟会议述要》,《全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4]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32页。
    [1]《法院组织泫》,《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1940年10月,第231页。
    [2]在此方面,当代中国则较大城市分区,各设区人民法院,较为合理。
    [3]单飞跃、张善燚等:《司法的现代化与本土资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
    伍贤华:《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理性评判与扬弃》,《行政与法》,2004年2期。
    [4]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彭文浩:《中国调解制度的复兴》,分别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第347-374页。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法(刑)部档案、大理院档案。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司法院档案、司法行政部档案、考试院考选委员会档案。
    3.广东省档案馆:广东省政府档案、广东高等法院档案、国立广东法科学院档案等卷;资料:文教卫类、党团类、政类·政府、政类·法律。
    4.广州市档案馆:广州地方法院档案,资料:政类、法类、叛类、社团类、训练类。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下,中华书局,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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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荣孟源主编,孙彩霞编辑:《中国国民党历次党代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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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包惠僧:《三十七年上半年全国户口统计》,内政部人口局编印,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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