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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的前科歧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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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业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在就业中存在多种类型的歧视,对有前科公民违法犯罪记录的歧视即为其中之一。
     在上海进行的对有犯罪前科公民就业状况的实证调查表明:虽然国家和政府出台了很多安置有犯罪前科公民就业的措施,有前科公民的实际就业状况很糟糕,其中最大的障碍也即最严重的歧视是对违法犯罪前科的歧视。我国现行很多法律法规也明确严格限制有前科公民的就业资格,受到限制的职业种类广泛,造成严重的职业隔离。
     从反就业歧视的角度来说,“前科”的界定应该比较宽泛,即凡因违法违纪而被记录在案的事实都属于前科。前科歧视应定义为针对有前科公民实施的旨在克减、限制或剥夺其法律权利的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措施。前科歧视目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直接歧视,其构成要件主要是对有前科公民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构成了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前科歧视的核心问题为对有前科公民的差别待遇是否合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剥夺或限制构成了差别对待,从报应刑罚主义和社会防卫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实质上这种差别待遇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原因有:这种差别对待构成不合理归类;违背了“责任相称”原则;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同时与诸多现代刑事政策相违背。借鉴德国法上的比例原则来分析,这种差别待遇也是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法意相称原则。鉴于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剥夺构成了歧视。
     从宪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前科歧视的本质是侵犯了有前科公民的平等就业权。禁止前科歧视的关键是保障形式平等,核心是保障有前科公民的起点平等,同时辅以实质平等的保障。从这种差别待遇产生的根源来分析,前科歧视违反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我国应当立法禁止前科歧视。主要原因有:法律禁止前科歧视体现了法的正义性,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禁止前科歧视有利于违法犯罪者复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禁止前科歧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禁止前科歧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通过对世界各国对有前科公民的公务员资格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中国是对有前科公民公务员资格限制比较严格的国家之一。世界上制定反就业歧视的国家中,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前科歧视的国家很少。加拿大、韩国等国的立法是明确禁止基于犯罪记录的歧视。美国有少数州有类似的立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前科歧视案件采取的是合理性审查标准,因此,涉及限制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案件大都判为合宪。国外立法和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是:我们应该采取宽容的原则来合理限制有前科公民的就业资格,将限制的程度限定在是否与职业有关。
     我国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来保障有前科的公民不受歧视。
     在立法方面,首先,法律应明确禁止前科歧视,立法中要秉持利益平衡原则,平衡社会公共安全与有前科者的个人利益,平衡有前科者的平等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采纳关联性原则和有利原则。其次,我国应逐步废除或修改现行限制或剥夺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法律法规。主要修改方向为:限制有与职业不相容的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就业资格;应将限制或剥夺就业资格的人群限定在有特定犯罪前科的公民;应完全排除对过失犯之限制;应完全废除终身限制就业资格之法律;应排除对缓刑期满者之就业资格限制,应排除对承担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刑事责任者之就业资格;应完全排除假释考验期满者之就业资格限制。
     行政机关应通过正确执法来保护有前科者不受歧视。同时,我国应当形成一个以私意诉讼(包括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基础,以公益诉讼为补充,以宪法诉讼为后盾的符合中国国情、立体的诉讼体系来保障前科者的公平就业权。
Employment is very important for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 Now, there are many kinds of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in China.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s one of them.
     The investigation o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n Shanghai shows that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took many measures to help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find the job, the real employment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s very bad. One of the reasons of the bad employment is the sever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There are many statutes in China that limit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s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severely and definitely. The types of the limited occupation are very broad and result in the severe separation of the occupat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nti-discrimination, we should define the“criminal records”broadly. The definition of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riminal records should be any unreasonable differential treatment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The purpose of the treatment is to deduct, limit or deprive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At present, the mai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n China is the direct discrimination. The requirement of such kind of discrimination is that the limiting or depriving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constituted the unreasonable differential treatment. The key issue of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s whether the differential treatment is reasonable.
     The deprivation or limitation on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n China’s statutes constitutes the differential treatment. From the view of recompense punishment and the safeguarding the security of the society, such kind of limitation has some reasonable basis. However, in fact, such kind of differential treatment is unreasonable. Such kind of differential treatment constitutes unreasonable classification,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the punishment being suitable for the conduct; violates the spirits of Marxism philosophy; violates the rights of equal employment; violates many contemporary criminal policies. Using the experi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in German law for references to analyze the differential treatment, we can conclude that such kind of treatment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suitableness,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legal interests. In view of the above reasons, the deprivation of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n China’s present statutes constitutes the discriminat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onstitution, the essence of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s the violation of the equal employment rights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The key method of prohibiting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is protecting the formal equality. The core of protecting the formal equality is guaranteeing the equality from the beginning. The substantive equality is the subsidiary to the formal equality. This kind of differential treatment is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irrational relationship forbiden.
     China should make the law of prohibiting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The main reasons are the follows: prohibiting the discrimination embodies the justice of law and meets the principle of humanitarianism; prohibiting the discrimination is good for the wrongdoer to return the society again and is benefit for the stability of the society; prohibiting the discrimination meets the needs of developing the market economy; prohibiting the discrimination meets the needs of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By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limitation of the public servants’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we conclude that China is one of the countries that adopt the strictest limitation of the public servants’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Of all the countries that have made the anti-discrimination law, only a few countries forbid the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the criminal records. The legisl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Canada forbids the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the criminal records definitely. There are similar legislations in a few states in USA. American courts adopt the reasonable standards to review the case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riminal records in judiciary practice. Therefore, most of the cases related to limit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are ruled as constitutional. The inspiration draw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are: China should be lenient in treating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and limits the citizens’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that are related to the occupation. China should protec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from the discrimination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legislation, carrying out the law and the judiciary remedies.
     As for the legislation, Firstly, China should forbid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definitely. 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that is to say, balance the security of the public society and the personal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balance the rights of equal employment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and the freedom of employment of the employer. At the same time, China should adopt the principle of involvement and benefit for the employee. Secondly, China should abolish or alter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that limit or deprive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step by step. The main proposals are: limiting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that are not compatible to the occupation; limiting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specific crimes; abolishing the limitation of the negligent crimes; abolishing the legislation that have the full-life limitations on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abolishing the limitations of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records of probationary sentence; abolishing the limitations of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been punished because of improper justifiable defense or necessity; abolishing the limitations of the employment qualification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been released on prob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protect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from discrimination by enforcing the law correctly.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equal employment of the citizens who have the criminal records, China should form the three-dimensional litigation systems that meet the china’s situation, based on the private litigation (include traditional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omplemented by the 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s, supported by the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引文
3参见台建林,林中和.:《法律害我?人心害我?》,载《记者观察》2006年第5期,第40页。
    4新浪网新闻中心2005年9月30日报道:“九成企业不愿雇佣刑释人员,怕失足这再犯事。”[EB].http://news.sina.com.cn/s/2005-09-30/12327909561.shtm/。最后访问日期:2005年11月27日。
    5该案的主要事实是:2006年11月,浙江省文成县向社会公开招考32名公务员,其中招考人民警察3名。正在读大四的兰瑞峰得知消息,立刻通过网上报了名。兰瑞峰以笔试第二名、面试后综合成绩第一名的成绩顺利进入公务员录用体检程序,但最终由于其大舅刘化荣曾因滥伐林木罪被执行缓刑而政审不合格未被录取。兰瑞峰提起诉讼,但一、二审均败诉。
    6王爱荣:《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7页。
    7本文第二章将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在此不再一一列举相关法律法规。
    8李炳安:《劳动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9王爱荣:《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5页。
    10李炳安:《劳动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11李均仁:《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87-188页。
    12郑详:《防治重新犯罪与构建和谐社会—重新犯罪现状与对策的实证研究》,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78页。
    13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36页。
    14中国监狱学会回归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五年监测调查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2期,第67页。
    15潘开元、李仲林:《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在押累犯犯罪原因及矫正对策》,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4期,第16页。
    16钟云伟:《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以杭州社区矫正试点为例》,浙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5年,第80页。
    17朱应平:《论我国公民平等工作权的宪法保护》,载《法学》2002年第8期,第20页。
    18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载《南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86页。
    19本文第三章第一节将对前科进行界定,本文拟采用广泛的前科含义。此次调查仅涉及到有前科公民的一部分,即刑释解教人员。
    21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遭受就业排斥的原因分析》,载《社会观察》2008年第4期,第186页。
    22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23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3页。
    24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3页。
    25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第6页。
    26于志刚:《论前科的概念界定及其内涵》,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104页。
    27喻伟:《刑法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367-368页。
    
    28罗胤:《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问题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页
    29《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93页。
    30转引自喻术红:《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之比较研究》,《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第129页。
    31李宏竹.:《延续的惩罚—“前科标签”效应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9页。
    32王迁:《论“歧视”的法律概念—兼论“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的合法性》,载《法学》2004年第8期,第56页。
    33陆志荣、邓云晓:《和谐社会视野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探析》,载《社科纵横》2008年第9期,第47页。
    34周伟:《论禁止歧视》,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69页。
    35罗胤:《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问题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页。
    36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载《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37周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草案)学术建议稿》,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第11页。
    38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载《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39周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草案)学术建议稿》,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第11页。
    40饶志静:《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第114页。
    41 [美]科塞:《社会学导论》,杨心恒等译,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4-305页。
    42薛兆丰:《市场经济与歧视》,载《证券时报》1999年7月2日,第3版。
    43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5-16页。
    44 [英]戴维.贾里、朱莉娅.贾里:《社会学辞典》,周业谦、周光金译,猫头鹰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91页。
    45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6页。
    46 [英]戴维.贾里、朱莉娅.贾里:《社会学辞典》,周业谦、周光金译,猫头鹰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91页。
    47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6页。
    48许建宇、王怀章:《就业歧视立法规制度初探》,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2期,第20页。
    49翁里、宋丽燕:《对就业歧视的法理探讨》,载《兰州学刊》2004年第6期,第261页。
    50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载《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51饶志静:《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第115页。
    52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载《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53李薇薇、Lisa Steams:《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54杨淑霞:《劳动就业歧视的构成分析》,载《广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8期,第36页。
    55杨淑霞:《劳动就业歧视的构成分析》,载《广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8期,第36页。
    56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平等时代》,国际劳工大会第91届会议,日内瓦,2003年。
    57《公约》第一条(二):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第四条:针对有正当理由被怀疑或证实参与了有损国家安全活动的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应视为歧视,只要有关个人有权向按照本国惯例设立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58杨淑霞:《劳动就业歧视的构成分析》,《广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8期,第37页。
    59周伟:《论禁止歧视》,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70页。
    60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页。
    61刘园园,吕万翔:《解构与重构:平等权的当代转型》,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82页。
    62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
    63刘园园,吕万翔:《解构与重构:平等权的当代转型》,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82页。
    64郝丽琼:《社区矫正对象就业问题研究》,华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37页。
    65邹郁卓:《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辩护》,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00页。
    66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遭受就业排斥的原因分析》,载《社会观察》2008年第4期,第186页。
    67关于弱势论的观点,本文后文将专门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68翟中东:《出狱人保护事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前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7期,第89页。
    69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34页。
    70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遭受就业排斥的原因分析》,《社会观察》2008年第4期,第186页。
    71王刚桥:《“前科”不应是剥夺公民权利的理由》,载《新京报》,2006年3月15日,第7版。
    72邹郁卓:《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辩护》,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99页。
    73李宏竹.:《延续的惩罚—“前科标签”效应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15页。
    74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第4期,第88页。
    75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76夏明圣:《论前科消灭》,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79页。
    77李思仪:《从宪法平等权观点检视有前科者之职业选择自由限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07年,第52页。
    78刘昂:《“无罪证明”与“有罪推定”》,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17日,第10版。
    79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遭受就业排斥的原因分析》,载《社会观察》2008年第4期,第186页。
    80赵肖筠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81王彬:《刑释解教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状况考察——以上海市为例》,载《法学》2008年第2期,第108-109。
    82刘昂:《“无罪证明”与“有罪推定”》,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17日,第10版。
    83刘昂:《“无罪证明”与“有罪推定”》,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17日,第10版。
    84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4页。
    85于晓雯等编:《格言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61,960,32页。
    86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3页。
    87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43页。
    88转引自张铁英、杨安、马青春:《重新犯罪问题研究——主要从刑罚相关角度分析》,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57页。
    89张铁英、杨安、马青春:《重新犯罪问题研究——主要从刑罚相关角度分析》,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57页。
    90张铁英、杨安、马青春:《重新犯罪问题研究——主要从刑罚相关角度分析》,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57页。
    91李放.:《有前科的公民能否成为公务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条的分析和建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51页。
    9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上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7页。
    93郑杭生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
    94陈成文:《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弱者》,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第12-16页。
    95王爱荣:《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1页。
    96王爱荣:《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3页。
    97王爱荣:《和谐社会视角下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3-14页。
    98李宏珠:《延续的惩罚——“前科标签”效应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5-6页。
    9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74条规定:“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100陈月:《“边缘社区”的犯罪问题及其社会控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1期,第43-46页。
    101骆群:《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排斥---对上海市的实证研究》,载《青年研究》2008年第5期,第33页。
    
    102郑金雄等:《要让刑释人员看到光明》,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24日,第003版。
    103李宏珠:《延续的惩罚——“前科标签”效应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8页。
    104李宏珠:《延续的惩罚——“前科标签”效应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8页。
    105转引自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与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第7页。
    106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与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第7页。
    107 [美]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2000年版,第25页。
    108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与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第7页。
    109杨书文:《论刑罚的基本功能和附属功能》,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第32页。
    110刘玲玲:《完善出狱人社会保护保障和谐社会构建》,载《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59页。
    111杨芳,潘荣华,潘莉莉.:《乙肝歧视与我国未来的反歧视立法》,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第12页。
    11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页。
    113张铁英、杨安、马青春:《重新犯罪问题研究——主要从刑罚相关角度分析》,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56页。
    114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7页。
    115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116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8页。
    117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118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217页。
    119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62-64页。
    120于志刚:《简论前科消灭的定义及其内涵》,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第23-28页。
    121刘朝阳:《从犯罪标签理论的角度看刑法第100条的规定》,载《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第85页。
    122 [美] D.斯坦利.艾慈恩、杜格.A.蒂默:《犯罪学》,谢正权等译,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123张远煌:《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124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9页。
    125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9页。
    126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7页。
    127夏明圣:《论前科消灭》,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79页。
    128肖剑鸣,皮艺军:《犯罪学引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44页。
    129夏明圣:《论前科消灭》,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80页。
    130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载《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1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载《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2陈宝成:《建议“就业促进法”专章保障就业公平》,载《新京报》2007年4月1日,第4版。
    133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载《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4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8页。
    135张卫东:《平等就业权初论》,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第18-25页。
    136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137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95页。
    138 [美]卡尔咸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页。
    139参见[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140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141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95页。
    142参见[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6页。
    143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44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95-96页。
    145参见[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7页。
    146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47黄昭元:《宪法权利限制的司法审查标准:美国类型化多元标准模式的比较分析》,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3卷》第3期,第8-85页。
    148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93页。
    149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150李志伟、贺振华:《论宪法平等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149页。
    151参见雷艳:《浅析合理差别待遇的审查标准》,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第725页。
    152参见张锟盛:《析论禁止姿意原则》,载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04页。
    153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15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155蔡定剑、张千帆主编:《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156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157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158赵梓楠、许傲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之比较----兼评我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第394页。
    159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160张长才:《国际人权法中歧视的判断标准——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26条的个人来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2页。
    161姜昕:《论比例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第156页。
    162范文清:《试论个案正义原则》,载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76页。
    163姜昕:《论比例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第156页。
    164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标准》,《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6页
    165李昊:《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以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为例》,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69页。
    166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
    167 [德]史塔克:《基本权利的解释与影响作用》,载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97页。
    168李昊:《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以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为例》,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69页。
    169李惠宗:《职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之违宪审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评析》,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卷第三期,第273页。
    170李惠宗:《职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之违宪审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评析》,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卷第三期,第274页。
    171陈兴良:《资格刑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6期,第30页。
    172蔡宗珍:《公法上之比例原则初论---以德国法的发展为中心》,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62辑,第76页。
    173李惠宗:《职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之违宪审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评析》,载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卷第三期,第275页。
    174李惠宗:《职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之违宪审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评析》,载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卷第三期,第276页。
    175杨芳、潘荣华、潘莉莉:《乙肝歧视与我国未来的反歧视立法》,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第59页。
    176李放.:《有前科的公民能否成为公务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条的分析和建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83页。
    177田仁杰:《具有犯罪前科者之群体的平等权保障—从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之职业平等谈起》,载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二卷第一期,第91页。
    178田仁杰:《具有犯罪前科者之群体的平等权保障—从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之职业平等谈起》,载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二卷第一期,第91-92页。
    179田仁杰:《具有犯罪前科者之群体的平等权保障—从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之职业平等谈起》,载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二卷第一期,第91页。
     180田仁杰:《具有犯罪前科者之群体的平等权保障—从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之职业平等谈起》,载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二卷第一期,第92页。
    181邓佑文、许志刚:《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兼及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8期,第71页。
    182张晓明、郎少杰:《论反歧视的法哲学基础》,载《九江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93页。
    183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184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185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186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页。
    187转引自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4页。
    188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标准》,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1页。
    189杨思斌:《平等就业宪法赋权》,载《人民日报》,2003-10-29。
    190杨燕绥等:《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6页。
    191李雄:《论平等就业权的界定》,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第68页。
    192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5页。
    193周慧:《透视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以国际法与比较法为视角》,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8期,第71-76页。
    194王怀章:《就业歧视的法学思考》,载《重庆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26页。
    195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载《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96李静:《〈就业促进法〉中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条款的缺陷与完善》,载《现代财经》2008年第2期,第26页。
    197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98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99李雄:《论平等就业权的界定》,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第66-72页。
    200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201王建宾:《宪法平等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载《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83页。
    20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5-76页。
    203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204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205孔祥峰:《论社会公正体系中的机会平等原则》,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83页。
    206秦晖:《天平集》,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207《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17页。
    208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338页。
    209周光辉、殷冬水:《起点平等:超越自然选择的生存逻辑——关于起点平等的发生前提、内在要求与政府责任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第72页。
    210周光辉、殷冬水:《起点平等:超越自然选择的生存逻辑——关于起点平等的发生前提、内在要求与政府责任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第74页。
    211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4页。
    212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2页。
    213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92页。
    214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215孔祥峰:《论社会公正体系中的机会平等原则》,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83页。
    216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平新乔,莫夫民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86-187页。
    217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4页。
    218周光辉、殷冬水:《起点平等:超越自然选择的生存逻辑——关于起点平等的发生前提、内在要求与政府责任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第72页。
    219孔祥峰:《论社会公正体系中的机会平等原则》,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84页。
    220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221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标准》,《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6页。
    222王建宾:《宪法平等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载《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83-84页。
    223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标准》,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6页。
    224王建宾:《宪法平等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载《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84页。
    225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
    226 [英]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227 [英]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228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6页。
    229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230敖双红:《平等保护还是隐性歧视——以劳动法为例》,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第93页。
    231梅萍:《和谐社会权利平等的伦理思考》,载《江淮论坛》2008年第1期,第24页。
    232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233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234梅萍:《和谐社会权利平等的伦理思考》,载《江淮论坛》2008年第1期,第24-25页。
    235李树忠:《平等权保护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2页。
    236梅萍:《和谐社会权利平等的伦理思考》,载《江淮论坛》2008年第1期,第24页。
    237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238马存利:《论美国高等教育肯定性行动的司法审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第122页。
    239马存利:《论美国高等教育肯定性行动的司法审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第122-123页。
    240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标准》,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7页。
    24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8页。
    242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243余雅风:《论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标准》,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6页。
    244张晓明、朱霞:《论平等的法治含义——以就业平等权为例》,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44页。
    245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246张晓明、朱霞:《论平等的法治含义——以就业平等权为例》,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44页。
    247张晓明、朱霞:《论平等的法治含义——以就业平等权为例》,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44页。
    248张铁英、杨安、马青春:《重新犯罪问题研究——主要从刑罚相关角度分析》,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60页。
    249刘建军:《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涵义法律地位与理论渊源》,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32页。
    250参见赵义德:《析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载城仲摸主编:《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22页。
    251欧爱民,谢雄军:《不当联结之禁止原则及其适用方案》,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56页。
    252蒋红珍:《把握好限制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合理的度—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招致质疑说开去》,载《法学》2006年第9期,第122页。
    253蒋红珍:《把握好限制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合理的度—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招致质疑说开去》,载《法学》2006年第9期,第122页。
    254蒋红珍:《把握好限制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合理的度—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招致质疑说开去》,载《法学》2006年第9期,第122-123页。
    255蒋红珍:《把握好限制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合理的度—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招致质疑说开去》,载《法学》2006年第9期,第123页。
    
    256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9-20页。
    257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0页。
    258陈正云:《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259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60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6页。
    26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社1997年版,第719页。
    262邹郁卓:《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辩护》,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00页。
    263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功能》,载《理论观察》2008年第4期,第84页。
    264 See Debbie A. Mukamal, Paul N. Samuels, Twelfth annual symposium on contemporary urban challenges statutory limitations on civil rights of people with criminal recourds, 30 Fordham Urh L J 1501. July, 2003.
    265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77页。
    266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2页。
    267邓佑文,许志刚:《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兼及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8期,第71页。
    268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80页。
    269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7页。
    270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8页。
    271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平等时代》,日内瓦:国际劳工局2003年版,第1页。
    272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9页。
    273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之《费城宣言》。
    274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8页。
    275张格军:《就业歧视的宪法学思考》,苏州大学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9页。
    276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平等时代》,日内瓦:国际劳工局2003年版,第ix页。
    277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
    290田仁杰:《具有犯罪前科者之群体的平等权保障—从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之职业平等谈起》,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二卷第一期,第85页。
    291 See Miriam J.Aukerman: THE SOMEWHAT SUSPECT CLASS; TOWARDS A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EVALUATING OCCUPATIONAL RESTRICTIONS AFFECTING WITH CRIMINAL RECOURDS, JLSOCIETY 18,at 22-23-60(2005)
    292续浩编译:《美国有前科者遭遇职场障碍:一份犯罪记录可以使一个人的年薪降低40%》,载《北京人才市场报》,2005年11月23日,第031版。
    293 See Miriam J.Aukerman, supra note273 ,at 55-56.
    294 See Miriam J.Aukerman, supra note273 ,at 70.
    295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346页。
    296 170 U.S.189(1898)
    297 363 U.S 144(1960)
    298 347 U.S 442(1954)
    299 716 F. 2d 1117(1983).
    300 See Ben Geiger, The Case For Treating Ex-offenders As A Suspect Class,94 AL.L.REV.1191,1217-1218(2006).
    301 See Miriam J.Aukerman, supra note273
    302李思仪:《从宪法平等权观点检视有前科者之职业选择自由限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07年,第103-104页。
    303李思仪:《从宪法平等权观点检视有前科者之职业选择自由限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07年。
    304田仁杰:《具有犯罪前科者之群体的平等权保障—从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之职业平等谈起》,载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二卷第一期,第101页。
    305台湾大法官释字五八四号释宪申请书,转引自李思仪:《从宪法平等权观点检视有前科者之职业选择自由限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07年,第12-13页。
    306李思仪:《从宪法平等权观点检视有前科者之职业选择自由限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07年,第15页。
    307李惠宗:《职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之违宪审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评析》,载台湾《宪政时代》第三十卷第三期。
    308李思仪:《从宪法平等权观点检视有前科者之职业选择自由限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07年,中文摘要页。
    309在国外刑法中,前科消灭,也称为复权,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是指曾被定罪或者是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消灭前科所赋予犯罪人的法定后果的一种制度。
    310李惠宗:《职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之违宪审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八四号解释评析》,载台湾《宪政时代》30卷第3期,第288-289页。
    311陈正云:《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312彭新林:《论前科消灭功能》,载《理论观察》2008年第4期,第84页。
    313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314李静:《〈就业促进法〉中平等就业权司法救济条款的缺陷与完善》,载《现代财经》2008年第2期,第27页。
    315章群:《〈就业促进法〉立法的的理性思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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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6黄太云、腾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92-93页。
    368黄太云、腾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
    36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70黄太云、腾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
    37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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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梁晓春:《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就业平等权及其法律规制——兼议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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