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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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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人刑事调查作为普通私个体自发进行的各类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取证活动,从古至今一直乃私人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及打击、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同这种现象存续的悠久历史相比,系统全面的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理论与实践探讨目前在我国仍属鲜有人问津的处女地。通过语义逻辑学的角度就私人刑事调查概念自身展开考察,然后正本清源逐次借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私人刑事调查基本特征、主要类别、与侦查之关系进行分析。它基本特征包括调查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主要调查方式的非强制化和调查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主要类别则涵盖私家侦探刑事调查、律师私下刑事调查和其他私主体刑事调查三大类;与侦查相比较,二者既有着同质性,亦存明显异质性。私人刑事调查缘何要实现法制化在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两方面具备着深刻根源。在现实依据层面,它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野、平行发展之本质需要、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与侦查权运作保持平衡协调之基本要求、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理论依据层面,它在法学理论范畴符合了私力救济理论和当事人主义之要求,以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拥有了坚实的政治学依据。
     目前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构建普遍过于简略甚至存在缺失,而实践运作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这样带来的严重问题不少,一是诸多私人刑事调查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私人刑事调查的侦查化,三则是侦查的私人刑事调查化。为在我国完成私人刑事调查的法制化,设定了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方案,围绕方案展开了宏观和微观两层面法律建构。宏观上强调私力救济入宪,微观上则要求设立专门的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这种专门性立法又包括私人刑事调查基本指导原则、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主要调查方式、私人刑事调查的监督救济程序、非法私人刑事调查的证据排除规则五方面。此外,为能令法制化建构真正得以落实,还进行了保障措施设计。这涵盖司法、守法和其它配套措施三部分。司法上,应要求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司法审查机关和明确非法私人刑事调查具体法律责任;守法上,应提倡树立正确私力救济法律观、推进健康的刑事诉讼文化建设与提高普通受众法律认同度;其它配套措施上,应力主设计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确立私人刑事调查行业专门性监管机制和强化私人刑事调查的道德教育及自我道德约束。
As an obtain evidence activity that ordinary person used them spontaneously tofind out all kinds of the real situation of criminal cases and criminal suspects, privatecriminal investigation has always been an effective means for person to protect their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crack down and control the crimes historically. Butcompare to the long history of this phenomenon, the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theory and practice about the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legalization is a virginarea few people heeded it in our country now. At first studying the concept of privatecriminal investigation itself from the view of semantic logical, then analyzing the basicattributes, categories and comparing the investigation from the view such as empiricaland comparative step by step. Its basic attributes is including non-public power ofinvestigation subjects, non-force of main investigation methods and private help of theinvestigation direct aim. At the aspect of main category, we can divide it into three categories,including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f private detectives, secret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of lawyers and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f the others private subjects. By comparing theinvestigation, we can find both of them have the similar, but have the obvious differences too.The reasons of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needs legalization have deeply sources attwo aspects: concrete basis and theoretical basis. On the concrete basis aspect, it isbasic necessary for the political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diverges and parallel develops, thebasic need for the balance for enlarge criminal procedure right of litigant and the action ofinvestigation power, the basic meanings of basic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riminal procedure.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aspect, it adapts the needs of private help theory and the adversarysystem from law science theory scope, and obtain deeply politics basis from the view of popularsovereignty theory.
     The related law construction of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s generally too brief and evennonexistent in our present country, but practical operation is developing fast. They bring manyserious problems. Firstly, a large number of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lack of the legal basis,secondly,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become investigations, thirdly, the investigations become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legalization inour country, we must design it’s achieve aim and plan. From this plan, enforce the lawconstruction at two aspects: macroscopic and microcosmic. At the macroscopic ascept, we shouldemphasize to write the private help into the constitution. At the microcosmic aspect, we shouldestablish the special legislation for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e special legislation including five aspects: the basic guiding principle of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e subjects and applyscope, the main investigation methods, the supervise and remedy procedure, the exclusionary ruleof illegally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btained evidence.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ensureachieve legalization construction indeed, we design the supporting measure too. It includs threeaspects: judicial, law-abiding and others supporting measures. On judicial aspect, we shouldrequire to establish special judicial review organ in the court and clear the specific legal liability ofillegal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n law-abiding aspect, we should advocate establish acorrect idea of private help in law, promote construct healthy criminal procedure culture andenhance the legal identity of general audience. On the others supporting measures aspect, weshould stress to design the multidimensional supervision and restraint system among the wholesociety, establish special regulatory mechanism for the industry of priv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and strengthen the moral education and self moral constraint.
引文
①参见邹明理著:《侦查与鉴定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③转引自[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3页。
    ②参见莫丹宜:《私人侦探事务所的几个法律问题》,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68-70页;或彭惠新:《何家弘:应该允许私人侦探的存在》,载《北京纪事》2003年第8期,第15-16页。
    ①参见周欣:《我国侦查权配置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3-94页。
    ②参见刘文杰:《私人侦探介入侦查的价值分析》,载《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94页;或杜晓宁:《私人侦探社的生存发展以及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第80-83页。
    ③参见陈闻高、王云刚:《侦查主体论》,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44页。
    ④参见[美]托马斯·库恩著:《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7页。
    ①参见欧阳爱辉:《近年国内私人刑事调查研究之不足》,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140页。
    ①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③参见张斌峰、李永铭、李永成等编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2页。
    ⑤博古今主编:《中华现代汉语词典》,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
    ⑥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辞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307页。
    ⑦于敏、李阳主编:《多功能字典》,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71页。
    ①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编:《古今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05页。
    ②夏征农主编:《辞海》(1),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2页。
    ③参见刘品新:《我国应构建“主——辅平衡”的刑事调查制度》,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8-72页。转引自罗晨韵:《私人侦探介入我国刑事调查程序论》,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
    ⑤参见Jeremy Fleming:“PROFILE: BISHOP INTERNATIONAL-Secret intelligence--financial scandals, havebrought into focus the work of private investigation companies. A profile of Bishop International and a look atthe ins and outs of corporate misfeasance”,In: Law Society Gazette, vol.23(2003), p.1.
    ①[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5页。
    ②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
    ①参见刘文杰:《私人侦探介入侦查的价值分析》,载《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93页。
    ②参见程怡:《中国私人调查业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①参见黄邦道:《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探析》,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46页。
    ②参见邹明理著:《侦查与鉴定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③譬如战国时期四大公子之一的齐公子孟尝君号称门客逾三千,这些平日常受其接济衣食的门客便有不少凭自身独特刑事、民事调查技能来替主子排忧解难;游侠作为古代社会私人复仇之典型代表,在浪迹江湖快意恩仇同时自然不可避免地牵涉到相关刑事调查活动;至于有清一代地方官吏私下雇佣的幕友、长随等文员更是广泛渗透到刑名、钱谷、通讯、监督工作中去。具体可分别参见雷强:《私人侦探业在我国的困境及解决思路研究》,四川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或穆华桂:《我国私人侦探业问题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7页;尤陈俊:《清代地方司法的行政背景》,载朱腾执行主编:《原法》(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4页。
    ④参见杜晓宁:《私人侦探社的生存发展以及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第80页。
    ①参见郑刚著:《中国商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②参见百度百科:《调查》,载http://baike.baidu.com/view/628265.htm?fr=ala0_1,2010年7月29日访问。另外,据笔者2012年4月2日利用国内最主要两大搜索引擎“百度”和“谷歌”统计含有“私家(私人)侦探”和“调查公司”的汉文网页得出之结果,“百度”搜索引擎分析找出包含“私家(私人)侦探”和“调查公司”的网页分别达7,580,000(3,480,000)个与14,300,000个,“谷歌”搜索引擎分析找出涵盖“私家(私人)侦探”和“调查公司”的网页则分别为18,100,000(16,600,000)个及9,060,000个,这也说明国内私家侦探在极困难处境下仍逐渐对普通民众具备了惊人之影响力。
    ③参见韩旭:《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律师刑事取证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8期,第55-56页;或董晓宇:《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④倘若律师一时疏忽大意忘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自己真实身份,因此刻其并无主观故意,在具体运作中也仍然是遵照法定程序进行,自然无法和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相吻合,断不得算作私人刑事调查。
    ⑤[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①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92页。
    ①参见周伟、万毅、马宪宪等著:《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页。
    ②参见宁松、白彦著:《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③[美]爱德华·S·考文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4页。
    ④参见颜运秋、彭海青:《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与制度构建》,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第30页。
    ⑤例如我国2009年轰动一时的“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最终因受贿罪锒铛入狱便是由普通私个体基于最朴素之公平正义操守,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调查取证而逐步引出的。具体可参见百度百科:《周久耕》,载http://baike.baidu.com/view/2057114.htm,2010年10月10日访问。
    ⑥李斯特:《人民群众司法路线的谱系》,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页。
    ①王传道:《依靠群众仍是侦查胜利之本》,载《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第19页。
    ②这里的侦查采取大陆法系单轨制狭义之说,因为对英美法系双轨制的广义侦查而言,私人刑事调查也属于侦查,并无界分区别必要。
    ③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2页。
    ④参见Edmund Husserl: Cartesian Meditation,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1977, p.14-25.
    ⑤Herery Corpell Ble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1970, p.740.
    ⑥参见周欣:《我国侦查权配置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5页。
    ①参见邹明理著:《侦查与鉴定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56页。
    ②持这种观点或类似看法的国内学者当前很多,具体可分别参见孙海峰:《论我国侦查主体体系结构的改进》,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1期,第33-36页;或梁其兴、范琦武:《对我国侦查权的反思与重构——以我国私家侦探行业兴起为背景的分析》,载《福建法学》2003年第4期,第21-23页;张步文:《论“法外侦查”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第6-9页;雷强:《私人侦探业在我国的困境及解决思路研究》,四川大学2006硕士学位论文,第31页;黄豹:《侦查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6页。
    ③参见周欣:《我国侦查权配置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④正是由于这种早期起源的模糊混沌,有学者不得不遗憾指出,“在有记载的人类发展史上,我们并无法确知侦查萌生的具体时间,更无法确定最早负责侦查的组织和人员。”参见王立民主编:《中国传统侦查和审判文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⑤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①《周礼·秋官司寇·朝士》。
    ②参见王立民主编:《中国传统侦查和审判文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5页。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
    ②[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①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②[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③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调查取证的规定为例,这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过在第49条内用“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简短的16个字予以概括,至于如何具体举证则只字未提。
    ④[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著:《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③参见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④参见郑刚著:《中国商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154页。
    ④参见Philip N. Meyer:“Retelling the Darkest Story: Mystery, Suspense, and Detectives in a Brief Written onBehalf of a Condemned Inmate”,In: Mercer L. Rev, vol.665(2007), p.2-4.
    ①参见宋蕾、陈涛:《侦查学视野下的我国侦查法制化探讨》,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3期,第18页。
    ②[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8页。
    ③[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74页。
    ④参见杨春贵、张绪文、候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修订本第二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⑤参见伍俊斌:《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内涵、限度及其互动》,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6期,第64-68页;或陶林:《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视野下的经济法》,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110-111页;伍俊斌:《论政治国家的限度》,载《理论与现代化》,2009年第1期,第73-79页。
    ①譬如洛克从自由主义角度和神学前提出发,更多理解市民社会是一种强调个人自由、平等的“自然平等状态”;亚当·斯密等苏格兰启蒙运动者则将市民社会看做“陌生人”之间的道德情操或饱含伦理的德性之维;法儒孟德斯鸠眼中的市民社会往往侧重于中间(民间)团体的民主作用;推崇集体主义的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视作伦理观念发展三大阶段,市民社会即私人生活领域与外部保障构成之整体;马克思基于阶级对立思想视角,认为市民社会由自私自利的个人组成,其目的在于保护私有产权,它更多是一类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因此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近年国内还有学者从城市自治公社、本真意义、相对意义及现代意义分层次理解、阐述市民社会。具体可分别参见陈弘毅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269页;或白立强:《究竟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从马克思“国家——社会”结构理论看当代中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2期,第33-36页;宫敬才:《市民社会概念的起源、流变和社会历史基础》,载《河北学刊》2009年第1期,第1-7页;项松林:《市民社会的德性之维:以苏格兰启蒙运动为中心的考察》,载《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50-53页。
    ②参见伍俊斌:《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共存共强》,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28页。
    ③参见王文科:《论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及其滥用》,载《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5-9页;或欧阳爱辉:《隐蔽议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决策制定与劳动法抗制设计》,载《长江论坛》2009年第6期,第51页;Sidney Verba, Norman H. Nie: Participation in America: political democracy and socialequality, Harper and Row Co,1972, p.262-270.
    ④[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7页。
    ①参见张敏杰:《中国社会组织的发育及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载《观察与思考》2012年第2期,第48页。
    ②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91页。
    ③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98页。
    ①参见伍俊斌:《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内涵、限度及其互动》,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6期,第66页。
    ②参见Lukas:“supra note4”, p.83.
    ③参见王希泉、陈霞:《秋后行动:北京调查公司乱象治理》,载《人民公安》2009年第4期,第13页。
    ④参见肖崇慧、姜正君:《转型时期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均衡互动模式的建构》,载《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211页。
    ①张开泽:《法益性权利:权利认识新领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34-135页。
    ②参见李柯:《日本<侦探业法>对我国的启迪与借鉴》,载《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3页。
    ③参见吴常青:《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证的效力》,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47页。
    ④“社会国家化”即通常所言的黑格尔范式,它虽然也承认国家和社会二者分离,但同时更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具有无上权威和神圣性,个人与社会仅是国家的工具及附庸。具体可分别参见白立强:《究竟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从马克思“国家——社会”结构理论看当代中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2期,第33页;或陶林:《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视野下的经济法》,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110页。
    ①参见胡传明、李艳艳:《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逻辑结构与互动——兼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9-10页。
    ②徐昕主编:《正义中的想象:文学中的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76页。
    ③参见段明学:《刑事抗诉制度改革研究——以刑事诉权理论为切入点》,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34-35页。件随案情发展转变为公诉案件)。关于其他学者对公诉权和私诉权的划分论述,可参见徐静村、谢佑平:《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初探》,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第7-8页;或沈凌:《公诉权与私诉权的互补性研究》,载《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45-48页。
    ①参见杨春冼等:《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5页。转引自张步文:《刑事侦查权涵义多样性初探》,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第67页。
    ②由于诉权在理论上首先需解决的是“普通民众为什么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最大区别即前者多为公法活动很少会产生此类前置性困惑,故刑事诉权较之民事诉权在理论建构上差别迥异,从而导致无法简单比照民事诉权完成学理探讨,其理论研究自然是人言人殊。在我国,甚至连诉权理论究竟该否导入刑事诉讼体系迄今都属未经之论。对于当前刑事诉权的理论纷争及探讨,具体可分别参见樊学勇、陶杨:《刑事诉权理论视野下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第79-84页;或顾伟:《刑事诉权导论》,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第59-63页;温克志:《刑事诉权初步》,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6页;李扬:《诉权理论导入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必要性》,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21-25页;李扬:《审前阶段刑事诉权研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第86-93页。
    ③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①沈凌:《和谐语境下刑事诉权的规范分析——公诉权与私诉权的互补性的视角》,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125页。
    ②因为一般来论,侦查权运作大多仅在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出现。
    ③当然,这也并非意味着侦查便彻底丧失了独立性。因为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侦查有可能系法定侦查机关发现犯罪时开始启动,但犯罪不确定情形下他们也将启动侦查。换句话说,即侦查权仍具备着相对独立性,其运用不一定带来起诉,侦查机关亦可凭借有限的实体和程序处分权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可参见黄豹:《侦查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7-48页。
    ④因为即便公诉机关刑事诉权发生萎缩,鉴于公力救济的整体优越性,也顶多是导致刑事诉讼过程内对抗气息浓郁而不大会重返远古社会私力救济大行其道的老路。
    ⑤强世功著:《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①以昔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聂树斌一案为例,国内就有学者认为聂树斌的蒙冤很大程度即源于我国的刑事诉权缺失。参见李扬:《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从聂树斌案谈我国刑事诉权的缺失与补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期,第74-75页。
    ②郑刚著:《中国商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③如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未充分考虑被害人合理意见或审判机关随意变更指控罪名等等。
    ①不过基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考量,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非常严重且形势危急等)仍应认可部分私人强制化刑事调查之效力。
    ②参见周欣:《我国侦查权配置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3页。
    ③[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宪政与分权》,第147页。
    ④参见邹明理著:《侦查与鉴定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56页。
    ①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②参见胡肖华、徐靖:《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性原则》,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第4页。
    ③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78页。
    ④参见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⑤参见谢佳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9页。
    ①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②参见Christopher Osakwe:“The Bill of Rights for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n American law”, in Human Rightsin criminal procedur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2, p.274-275.
    ③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③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①参见M. Katherine Boychuk:“Are Stalking Laws unconstitutionally vague or overbroad?”, In: Nw. U. L. Rev,vol.769(1994), p.88.
    ②参见韩旭:《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律师刑事取证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8期,第61页。
    ③有学者统计,在1997——2002这短短五、六年间,国内就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被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参见王斐弘:《刑辩难意味着什么》,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12日理论专刊。
    ④参见杨春贵、张绪文、候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修订本第二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①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
    ②参见孙长永:《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查程序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3期,第86-87页;或饶艾、曾红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判例法》,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2期,第52页。
    ③例如人们耳熟能详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睚眦必报”等词语便恰如其分地说明了这样一种私力救济、自我保护或复仇的高级智能生物本能。因为高级智能生物受到伤害时不仅会像低等生命那样产生反击的冲动(当然也有部分原始生物如水螅等不会产生类似反击报复的行为),并且还将通过大脑元细胞思考形成具体合适之方案。此外混沌松散的早期人类社会由于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统一的集体性管理、制裁机构,世界沦陷在暴力垄断一切的“霍布斯丛林”中,这自然也会导致私力救济的盛行。
    ④何永军:《论洛克的私力救济思想》,载《法制和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第127页。
    ⑤以当下国内相当活跃的私人收债机构为例,某些当事人往往考虑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成本较高且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而更倾向于聘请私人代为收债。甚至不少当事人愿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就是知道有私人收债机构存在,等判决作出后好交由私人机构替他们维权。具体可参见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143页;或范愉:《私力救济考》,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90页。
    ①参见青岛晚报:《“赏金猎人”为钱抓拉登》,载http://wanbao.qingdaonews.com/html/2007-10/27/content_110968.htm,2011年5月14日访问。
    ②实质上,“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俗话就早已形象地说明了私力救济的此类弊端。因为正是在于私力救济的客观中立性和公正性广受质疑难令人信服,受害方或受害方后人才会继续寻找施害方或施害方后人进行私下报复,而这一报复性的私力救济完成后,对方又因不认同其救济合理性反过来重新进行新一轮私下复仇或救济,以致陷入了私下复仇这种私力救济的死循环怪圈。苏力先生也曾以中国古代社会复仇“斩草除根”、“诛尽杀绝”为例说明该类救济的残酷化。具体可参见苏力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6-58页。
    ③譬如愤怒的民众将被当场抓获的小偷活活打死或在通奸者脸上刻字并脱光衣物游街示众等等,这些行为显然均具有较严重社会危害性,国家公权力机关和法律断会立即加以干涉或制止。
    ④我们将私人复仇和国家刑罚权的动用进行比较就能形象地说明这一问题。对私人复仇来说,无论是在冷兵器时代抑或高科技信息社会,要将自己培养、训练成一名技能全面、素质过硬能“一招毙命”的豪侠、冷血杀手或者现代雇佣兵,除个别天赋异禀者外,这都需经过多年艰苦卓绝之磨练。但国家刑罚权动用则不然,通过事先立法国家已经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具体刑罚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按级别不同分设了各类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旦出现涉嫌犯罪行为即可根据现行立法不同机关各司其职最终借助法院审判成功实现国家刑罚权动用。这样一种专业性、不断重复大规模使用的救济方式肯定较历经多年磨练只图一次痛快复仇的私个体救济成本小许多。
    ①防卫挑拨即为侵害对方而蓄意向其挑衅,待对方忍无可忍向自己实施侵害时却又假借正当防卫之名来伤害对方。
    ②[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②参见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①参见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页。
    ②参见程华:《主权在民:源流与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第53页。
    ①[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4页。
    ②从这一视角上看,我国公安部1993年颁布的《通知》暴露出的最大弊病之一便是公安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未作出丝毫禁止性法律规定前,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对普通私个体活动进行强行禁止明显属权力滥用,背离了主权在民理论的基本要求。
    ③[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①参见曾芳芳:《从主权在民到极权主义的歧变——一种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话语指向》,载《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55页。
    ②这种左右人正确判断的非理性因素很多,如缺乏战略眼光和专业知识、嫉妒、受他人煽情蛊惑等等。实质上,古希腊哲学巨匠苏格拉底在他被雅典民众判处死刑后当场发表的演说便形象地说明了人极易受各类外界因素影响。——“我所缺的不是辞令,缺的是厚颜无耻和不肯说你们最爱听的话。你们或许喜欢我哭哭啼啼,说许多可怜话,做许多可怜状,我所认为不值得我说我做、而在他人却是你们所惯闻、习见的。”转引自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页。
    ③参见[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著:《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刘霞、张璋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页。
    ②参见陈弘毅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③参见Diana C. Mutz. Hearing the Other Side: Deliberative versus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6, p.135.
    ④这里之所以用“大都”而非“全部”,是因为最广义上不能绝对排除有“人民”的对立面“敌人”混杂其中。
    ⑤[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①强世功著:《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①梁启超著:《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②譬如日本2007年通过颁行《规范侦探业业务相关的法律》对日本私家侦探业进行了有效规范,美国借助“合众国诉安德鲁斯案”等判例确立了一系列私人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③参见杨郁娟著:《侦查权的逻辑与经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①参见张倩、张艳艳:《为求名分锲而不舍“私家侦探”十八年的爱恨纠结》,载《人民画报》2010年第16期,第89页。
    ②参见李人鲲:《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①参见郑刚著:《中国商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②参见尹艳丹、李运杨:《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12页。
    ③参见中原网:《中国私家侦探大揭秘》,载http://www.zynews.com/2008-06/18/content_503553.htm,2010年8月22日访问。
    ④参见赵珂:《中国私家侦探业的发展与多元化私权保障机制的建立》,载《开封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29页。
    ③参见郑刚著:《中国商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④徐伟、余呐洋:《中国律师业生存现状调查》,载《晚报文萃》2008年第13期,第25页。
    ④吴卫军著:《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①参见李学阳:《维多克私人侦探社的兴衰及启示》,载《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期,第87页。
    ②参见徐利平:《“杀人犯”罗开友动用“卧底”洗冤》,载http://sqs2008.fyfz.cn/art/866925.htm,2011年7月18日访问。
    ③参见柴春元、晏向华:《关注改革热点创新诉讼制度——2003年中国诉讼法学年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2期,第34页。
    ④参见李艺著:《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①参见万毅:《私人违法取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记者“暗访”事件为例》,载《法学》2010年第11期,第137页。
    ②转引自刘风云著:《吴三桂传》,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③[意]托马斯·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4页。
    ②参见尹艳丹、李运杨:《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13页。
    ①湖南省力华社会事务调查中心:《长沙私人侦探》,载http://www.265007.com/View Info. asp? Id=17844,2010年6月22日访问。
    ②参见倪铁:《我国私家侦探合法化可行性研究》,载《检察风云》2011年第2期,第16页和黑丁、王丽英、范静:《私家侦探犯法该当何罪》,载《人民公安》2010年第20期,第26页。
    ③参见黑丁、王丽英、范静:《中国私家侦探违法犯罪现状》,载《检察风云》2011年第2期,第10页。
    ①即便在律师业极其发达的美国,全美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也坚持认为除非征得其他律师同意、法律或法庭授权时律师才能就委托事项与明知系其他律师代理者进行交流接触。参见徐尉:《反对解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兼论确立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的监督权》,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2期,第43页。
    ②参见韩旭:《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置问题》,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58页。
    ③当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实践此刻仍能对其加以规制。不过很多情形下是否真正属于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并不好清晰判断,法律留下的漏洞依旧颇多。
    ④[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①梅利娜:《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研究》,海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②以我国现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为例,因该法条内容过于宽泛,而辩护律师的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询问其对案件具体看法时,律师又自然会一一告知委托人哪些证据有利哪些证据不利。假使委托人凭借向律师咨询所获取之帮助选择性毁损了部分对己不利的关键证据,在相关刑法条文缺乏明确限定时,检察官便难免会藉此一并指控律师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此外,我国现行《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中也普遍以律师义务限制性条款居多,真正具体明确的权利或权益保障条款则少之又少。
    ③2006年5月13日,律师欧阳志刚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要求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结果却被警察群殴且非法拘禁达5个多钟头。具体可参见张明恩:《律师执业风险及个人防范》,载http://aysfj.anyang.cn/content.asp?id=3519&colname=lsglgzdt,2011年7月22日访问。
    ④2009年5月13日,重庆“躲猫猫”案件受害人的律师张凯、李富春到受害人家中了解情况时,竟被破门而入的的警察先围攻然后反拷住双手带到当地派出所。具体可参见刘彦昆:《我国刑辩律师执业现实:常常陷入道德漩涡》,载http://www.lygrx.com/news/news.aspx?id=1298558,2011年7月22日访问。
    ⑤[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
    ①参见百度百科:《韩峰》,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983526.htm#2,2011年7月22日访问。
    ②参见石子坚:《捉奸不必在床我的美国侦探办案故事》,载《检察风云》2011年第2期,第19页;或Philip N. Meyer:“Retelling the Darkest Story: Mystery, Suspense, and Detectives in a Brief Written on Behalfof a Condemned Inmate”,In: Mercer L. Rev, vol.665(2007), p.2-4.
    ④[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②参见Celia R. Taylor:“Self-Help in Contract Law: An Exploration and Proposal”, In: Wake Forest Law Review,vol.33(1998), p.841-907.
    ②参见万毅:《私人违法取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记者“暗访”事件为例》,载《法学》2010年第11期,第147页。
    ①针对这种隐晦不确定的运作状态,有学者还形象地将其称为“隐形刑事诉讼法”。具体可参见万毅:《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批判》,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10-115页;或万毅:《证据“转化”规则批判》,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第130-140页。
    ②参见黑丁、王丽英、范静:《中国私家侦探违法犯罪现状》,载《检察风云》2011年第2期,第10页。
    ②毛立新著:《侦查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4页。
    ①吴卫军著:《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288页。
    ③参见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93页。
    参见Gerald F. Uelmen:“Symposium: The legal profession: looking backward: Fighting fire withfire: a reflection on the ethics of Clarence Darrow”, In: Fordham L. Review, vol.23(2003), p.56-57.
    ①譬如在许多偏远农村甚至包括较发达地区,族长或头领式权威崇拜以及能人效应比比皆是。贫困地区往往依赖有领导才干、有气魄或其他特长的强人带动大家,发达地区则谁富了更有威望就听谁发号施令。
    ②苏力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5页。
    ③参见杨郁娟著:《侦查权的逻辑与经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5页。
    ④参见龙显雄:《我国20世纪末刑侦体制改革得失考——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载黄明儒主编:《潇湘刑
    事法论丛》(第二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8-249页。
    ①参见樊学勇、刘荣:《论线人侦查行为的法制化》,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期,第88页;或韩旭:《刑事诉讼中“线人”作证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第86-87页。
    ②当然,从政党自身性质来论,目前学界共有着机关说(国家机关)、团体说(社会团体)和媒介说(第三领域)三种不同主流观点。不过考虑到中国共产党乃我国宪法规定的执政党,在我国将其具体党务部门视为公权力机关并无可厚非。对政党性质的学说具体可参见叶海波著:《政党立宪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78页。
    ③参见罗熙、蔡晨程:《浅析“双规”期间的交待与自首认定之关系》,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3期,第28页。
    ①这种现象在美国也曾出现过,如上级搜查下级、学校行政人员或老师搜查学生等等。但根据司法判例,警察以外的公职人员按职务要求取证仍受《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整,故并不会和我国一样处于无法可依境地。具体可参见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转引自奚伟、杨锦炎:《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第117页。
    ②张步文:《论“法外侦查”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第8页。
    ①参见每日新报:《警官线人联袂导演贩毒案》,载http://news.sina.com.cn/o/2004-11-10/10264199027s.shtml,2011年8月5日访问。
    ②以公安机关使用的线人为例,他们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并不明确,大多处于一种昏暗状态,故不少线人都对自己前景忧心忡忡。有学者就曾指出,“‘线人’从事的是带有相当危险性的工作。一旦发生意外,他们的身后赔偿问题是否应当由主管部门来解决?算不算因公殉职?”参见吴俊:《行走在“无间道”线人》,载《廉政瞭望》2005年第8期,第32页。
    ③参见王卡拉:《新京报调查非法行医场所车辆被打砸记者相机遭抢夺》,载http://legal.people.com.cn/GB/14667444.html,2011年8月5日访问。
    ④参见傅剑锋、成希:《刀尖上的“无间道”——中国职业“线人”真实生活》,载《爱情婚姻家庭》2007年第10期,第24页;或吴俊:《“线人”,生死边缘的卧底传奇》,载《记者观察》2005年第7期,第30页。
    ①参见万毅:《私人违法取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记者“暗访”事件为例》,载《法学》2010年第11期,第140页。
    ①转引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③参见宋蕾、陈涛:《侦查学视野下的我国侦查法制化探讨》,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3期,第18页。
    ①参见高景芳:《论职业自由入宪》,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82页。
    ③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页。
    ②转引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①参见郑刚著:《中国商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154页。
    ③参见李人鲲:《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
    ④参见何家弘等编译:《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
    ④参见张丽卿著:《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27页。转引自高峰著:《刑事侦查中的令状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页。
    ①参见杨缨:《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1期,第66页。
    ①参见Potter Steward:“The Roadto Mapp v. Ohio and beyond: The Origins, Development and Future of theExclusionary Rule in Search-and Seizure Cases”, In: Columbia Law Review, vol.83(1983), p.1365-1389.
    ②参见谢佳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2页。
    ③参见李明:《刑事诉讼中私人监听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第109页。
    ④参见奚伟、杨锦炎:《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第120页。
    ⑤参见林则奘:《台湾非法证据效力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0页。
    ①[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②参见陈弘毅著:《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③[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①譬如在法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推行的审前程序中,预审法庭可以对检察机关提交的犯罪证据进行广泛评判,美国则将审前签发令状允许警察强制侦查的权限(监听和羁押除外)交给了法院内独立的治安法官。可分别参见施鹏鹏:《法国审前程序的改革及评介——以2007年3月5日的〈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为中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7期,第106-115页和高峰著:《刑事侦查中的令状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0-53页。
    ②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2页。
    ②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②参见湖南省教育厅组编:《高等教育心理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①石子坚:《捉奸不必在床我的美国私家侦探办案故事》,载《检察风云》2011年第2期,第18-19页。
    ②[意]尼可洛·马基雅维利著:《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3页。
    ③转引自马聪:《实用主义视野下的法律观》,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第51页。
    ④这跟通常意义说的诱惑犯罪、钓鱼执法有着很大区别,因为此刻并不存在犯意诱使、挑唆,即便记者不进行相关活动,行为人也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就算对国家侦查部门实施的诱惑侦查而言,这等“机会提供型”诱惑模式之合法效力大多也是认可的。具体可参见关慧雯:《陷阱侦查的法律解读》,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42-43页;或陈朝晖:《诱惑侦查的运行冲突调试——以钓鱼执法案切入》,载《理论月刊》2011年第5期,第97-101页。
    ①参见李宗桂著:《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②参见冯亚东著:《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③《论语·颜渊》。
    ④参见王立民主编:《中国传统侦查和审判文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①参见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
    ②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09页。
    ①[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9页。
    ②[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①参见卢东凌:《民众法律认同初探》,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第41页。
    ②参见荆懿:《“受众中心论”的美学思考》,载《探求》2010年第5期,第68页;或李筱倩:《试论认知结构与新闻信息传播的辩证关系》,载《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第98页。
    ①转引自白黎著:《红色漩涡中的李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②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1页。
    ③参见郜占川:《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基于概念的解读》,载《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12页。
    ①王玉玮:《民粹主义:中国当代电视文化的一种话语实践》,载《戏剧》2009年第4期,第118页。
    ②参见王周户:《法律体系形成背后的民意博弈》,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9期,第62-63页。
    ③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个税起征点标准上,就因各阶层民众看法同草案意见存有较大差异而反复修改。
    ④以广东许霆案为例,受社会大众广泛参与讨论之影响,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许霆由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被重审法院最终认定主观恶性不大而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具体可参见百度百科:《许霆》,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094945.htm#sub6038096,2011年9月11日访问。
    ⑤参见刘昕杰:《法律与民意》,载《杂文月刊》(原创版)2011年第8期,第13页。
    ①[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①如2004年6月初我国部分私家侦探业内人士就曾在沈阳筹办“中国私家侦探协会筹备会”而惨遭当地民政部门取缔。参见尹艳丹、李运杨:《我国私人侦探合法化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13页。
    ②参见李人鲲:《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0页。
    ③参见张倩、张艳艳:《为求名分锲而不舍“私家侦探”十八年的爱恨纠结》,载《人民画报》2010年第16期,第89页。
    ④当然,考虑到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活动本身即构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服务业——私家侦探调查业,其一些涉及行业协会的具体监管要求笔者将放置在下文确立私家侦探调查的行业专门性监管机制中进行详尽探讨。
    ③参见李艺著:《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②参见李人鲲:《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调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38页。
    ②参见罗晨韵:《私人侦探介入我国刑事调查程序论》,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①参见汪岩焯、汪永全、周冰冰编著:《现代私人侦探完全手册》,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①参见何家弘等编译:《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6页。
    ②参见倪铁:《中国私家侦探合法化可行性研究》,载《检察风云》2011年第2期,第17页。
    ③实质上在西方国家那里,私家侦探业和私人保安业本是同义语。西方学者论及私人保安或保安公司,往往就包括私家侦探业务。参见罗晨韵:《私人侦探介入我国刑事调查程序论》,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10页。
    ④参见郑刚著:《中国商务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204页。
    ②参见积木:《侦探:你身边的第三只眼》,载《温州瞭望》2009年第24期,第92页。
    ①[英]A. J. 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
    ①许章润著:《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关于国家建构的自由民族主义共和法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页。
    ②《史记·货殖列传》。
    ①参见李艺著:《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227页。
    ②林国雄:《新儒学忠论》,载林国雄主编:《新儒学经营管理学报》(第九辑),台湾慈惠堂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①参见强世功著:《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②[英]W. 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建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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