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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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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公司理财手段和资本运作方式,在国外的发展已有数十年的历史,西方学者对股份回购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分析,认为在一个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股份回购具有多重经济功能。基于这种认识和经济生活的实际需求,采取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立法例的国家已普遍修正商事法律,缓和对股份回购的严格限制,不同程度地放宽股份回购的合法事由,而改从回购财源等方面加以规制。股份回购在我国受到关注还是近五年的事情,尚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是证券市场上的热点问题。本文运用了历史学、经济学、比较法和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在简要介绍股份回购原理和论述当前国际立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已发生的股份回购案例,对我国股份回购的特点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着重通过对几个主要国家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评析,借鉴其立法经验,从宏观上探讨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体系框架、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并对股份回购制度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Share repurchase, as one of the methods of managing assets and running capitals of corporate, has developed since decades ago in foreign countries. Western scholars have conducted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es on share repurchase. It is held that in a matured and highly developed capital market, share repurchase has various economic functions. Thanked to the understanding and needs of the reality, these countries who adopted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share repurchase, have already revised their commercial laws, lessens the restraint of share repurchase, and expands the lawful reasons of repurchase regulating it from the capital resources and quantity of repurchase and so on. Meanwhile, share repurchase is still newly-born in China and one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It is one of the hot topics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is thesis which bases itself on the theory of share repurchase and the current trend of legislation in the world, makes analyses on the features of share repurchase and problems in its operation in China, using the historical, economical, comparative and inductive methods. It focuses on the comparison of the legal system concerning share repurchase in some countries, makes reference from their experience and discusses the legal structure of legislative patter and principles. Meanwhile, specific suggestions on the share repurchase have been proposed in the thesis.
引文
[1] 普通法系国家以是否公开上市将股份公司区分为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相当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的资本均称为“股份”。
    [2] 日本将股份回购的主体适用范围扩大至有限公司,如修正后的《有限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两种例外情形。
    [3] 具体内容参见:张训苏/金晓斌/张后奇著:《股份回购和库藏股制度研究》,载于《证券法律评论》,2002年10月总第2期,第145-150页。
    [4] 任小明,阎海著:《股份回购制度研究》,载于《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2月第25卷第1期,第7页。
    [5] (美)詹姆斯·范霍恩·约翰·瓦霍维奇著,郭洁、徐琳译:《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第十版)》,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4-516页。
    [6] 粟建国、成磊、周秋玲著:《股份回购的一般原理分析》,载于《四川会计》,2000年第8期,第10-11页。
    [7] 参见汤欣著:《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8] 柯菊著:《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缓和论之研究》,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第444页。
    [9] 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曾经在市场经济发达、商业伦理成熟的美国,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5岁,在64岁即将退休时容易出现腐败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诸多问题。
    [10] 俞铁成:《股份回购研究及其在中国的应用》,《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第6期,第27页。
    [11] 资本三原则包括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被认足或者募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的立法要求。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则不得改变的立法要求。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34页。
    [12]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323页。
    [13] 参见柯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缓和论之研究》,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第395页。
    [14] 任小明,阎海著:《股份回购制度研究》,载于《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2月第25卷第1期,第7页。
    [15] 参见王伟著:《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载于《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总第2期,第226页。
    [16] 伍坚著:《美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载于《上市公司》2001年第12期,第33页。
    
    
    [17] 陈峥嵘著:《从“云天化事件”看我国股份回购的运作空间》,载于《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第6期,第39页。
    [18] 金庄,姜睿著:《对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回购行为的研究》,载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66页。
    [19] 参见贺绍奇著:《“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页。
    [20] 廖大颖著:《库藏股制度与证券交易秩序》,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34期,1998年3月,第94页。
    [21] 参见石少侠编译:《美国公司法概论》,延边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316页。
    [22] 刘连煜著:《论库藏股制度》,载于《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33页。
    [23] 邱秋芳著:《欧美日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简介》,载于http://www.tse.com.tw/plan/essay/444/Chiu.htm
    [24] 刘连煜著:《关系企业中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及其表决权行使问题之研究》,载于《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71-72页。
    [25] 廖大颖著:《库藏股制度与证券交易秩序》,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34期,1998年3月,第95页。
    [26] 邱秋芳著:《欧美日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简介》,载于http://www.tse.com.tw/plan/essay/444/Chiu.htm
    [27] 参见廖大颖著:《库藏股制度与证券交易秩序》,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34期,1998年3月,第95页。
    [28] 黄铭杰著:《自己股份买回与公司法》,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8卷第1期,1998年10月,第223-225页。
    [29] 刘连煜著:《公司买回自己股份问题之研究——再论证交法修正草案“库藏股制度”》,载于《公司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30] Phillips, The Concept of a Corporation's Purchase of It's own shares, 15 Alberta L. R. 1977, pp. 324—99.
    [31] 参见冯果著:《公司自己股份取得制度研究》,载于《经济法论丛》,方正出版社,1999年4月,第190—191页。
    [32] 冯果著:《公司自己股份取得制度研究》,载于《经济法论丛》,方正出版社,1999年4月,第191页。
    [33] 王荣康著:《股份回购及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保护》,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6月第24卷第3期,第68页。
    [34] Mestmacker, Verwaltunzerngewalt and Rechte der Aktionare, 1958, S (P343),转载同上。
    [35] 刘俊海著:《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
    [36] 王荣康著:《股份回购及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保护》,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6月第24卷
    
    第3期,第66-67页。
    [37] 柯菊著:《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缓和论之研究》,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第5页。
    [38] 邱秋芳著:《欧美日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简介》,载于:http//www.tse.com.tw/plan/essay/444/Chiu.htm
    [39] 在民法研究会第二十八次学术研讨会上,方嘉麟教授在会上就《公司收回自己股份法律效果之研究》作主题发言,该会议记录载于《法学业刊》,第189期,第117—133页。
    [40] 刘连煜著:《论库藏股制度》,载于《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39页。
    [41] 贺绍奇著:《“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306页。
    [42] 参见刘连煜著:《公司买回自己股份问题之研究——再论证交法修正草案“库藏股制度”》,载于《公司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90页。
    [43] 同上,第187页。
    [44] 脚注: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NT=a*S1/S2,a表示增发社会公众股后国有股股东投入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S1表示目前企业的净资产总值,S2表示目前企业国有股的总数量,每股净资产值反映了国有股现在的价值,溢价是每股国有股将来的预期净收益的贴现值,反映了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参见:张训苏、金晓斌、张后奇著:《股份回购和库存股制度研究》,载于《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总第2期,第164页。
    
    
    1.刘连煜著:《公司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3.毛亚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11月第1版。
    4.徐卫东主编:《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5.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6.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贺绍奇著:《“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8.刘俊海著:《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9.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版。
    10.贾红梅,郑冲译:《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版。
    12.沈四宝译:《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13.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4.王保树著:《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15.郭峰主编:《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16.丁耀堂译,高作实校著:《日本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17.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煤炭工业出版社,1994年3月版。
    18.冯果著:《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19.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1.柯芳权著:《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之研究》,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卷第2期。
    2.柯菊著:《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缓和论之研究》,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
    3.刘连煜著:《论库藏股制度》,载于《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4.刘连煜著:《关系企业中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及其表决权行使问题之研究》,同上。
    5.刘连煜著:《公司买回自己股份问题之研究——再论证交法修正草案“库藏股制度”》,载于《公司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6.邱秋芳著:《公司为员工持股取得自己股份之日本法制探讨》,载于《财经法专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
    7.邱秋芳著:《公司收买自己股份销除之日本法制探讨》,载于http://www.tse.com.tw/plan/essay/440/Chiu.htm
    8.邱秋芳著:《欧美日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简介》,载于http://www.tse.com.tw/plan/essay/444/Chiu.htm
    9.廖大颖著:《库藏股制度与证券交易秩序》,载于《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3月第34期。
    10.方嘉麟等:《公司收回自己股份法律效果之研究——民法研究会第二十八次学术研讨会纪录》,载于《法学业刊》第189期。
    11.钟明霞,蔡元庆著:《股份非法回购之法律救济》,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12.俞铁成著:《股份回购研究及其在中国的应用》,载于《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第6期。
    13.马俊驹,林晓镍著:《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载于《法学》2000年第11期。
    14.王荣康著:《股份回购及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保护》,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6月第24卷第3期。
    15.孙一秀著:《股份回购:提升公司内在价值的新思路》,载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6.孙逊著:《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http://www.law.tsinghua.edu.cn/law_forum/student_essay/23.htm
    17.孙鹏著:《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分析》,载于财经论坛网站:http://learning.21cn.com/shalong/zhanlue/2001-09-24/500075.html
    18.施天涛,孙逊著:《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
    19.《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载于香港证监会网站:http://www.hksfc.org.hk/chi/bills/html/codes_guide/00takeover/sr-def.htm
    
    
    20.陈峥嵘著:《从“云天化事件”看我国股份回购的运作空间》,载于《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第6期。
    21.张鸿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载于《决策借鉴》2000年10月第13卷第5期。
    22.任小明,阎海著:《股份回购制度研究》,载于《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2月第25卷第1期。
    23.孙建江著:《股份回购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载于《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24.华国庆著:《股份回购若干问题探析》,载于《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25.张训苏,金晓斌,张后奇著:《股份回购和库存股制度研究》(一)——(三)》,载于《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1. Venessa Stoff "Hong Kong Company Law" (M). Seventh Edition, printed in H.K. in 1997 by Putman Publishing.
    2. L.S.Sealy, Company Law and Commercial Reality, Sweet & Maxwell,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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