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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泳三政府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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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经历了一段很长的变迁过程。上世纪60年代,该制度最初以提案的形式进入到国会议事日程。之后,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实现公职人员财产登记的首次实践,后又确立了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金泳三政府时期全面改革了既有制度,确立了新的登记与公开制度。
     制度变迁之所以能在金泳三政府时期完成,是历史因素、主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到金泳三政府时期,制度在经历了从僵滞阶段到创新阶段的发展后,通过法律修订完成制度变迁成为可能;其次,金泳三总统具有强烈的廉政意识,确保了制度变迁的一以贯之,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三,金泳三政府上台时的所面临的环境因素,助推了制度变迁的完成。前几任政府遗留下来的腐败问题已变得极其严重,必须及时通过各种反腐制度的实施解决政权面临的困境,而当时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政治架构等构筑的政府生态环境也为制度变迁的完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金泳三政府的改革涉及登记、公开、审查处理等多个环节。登记环节,通过法律的修订,不但扩大了原有登记义务者的范围、引入了拒绝告知财产制度、扩充了原有登记机关的数量、完善了财产登记的种类,还法律化了各类财产价额的算定标示方法等等;公开环节,以法律的形式废止了原有的登记财产不公开的规定,确立了登记财产的公开制度,并规定了财产公开对象、公开时间、公开程序等具体事项;审查处理环节,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有的审查管辖权由登记机关移转给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强化审查权限,同时确立了委任审查制度。针对审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原有的处罚措施也做了更为系统和严苛化的规定。
     通过综合分析体制内评估和体制外评估数据发现,改革后的制度确实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震动,受到韩国民众的欢迎和支持。制度实施期间,包括国会议长、议员、政府官员在内的众高官都先后在财产的审查过程中因不动产投机、偷税漏税等嫌疑,或被迫辞职,或被拘捕等,这尤其表现在金泳三政府实施该项改革的初期。但另一方面,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登记主体、登记财产的计算方法、财产审查、财产公开以及惩罚措施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改进。
     后金泳三政府时代,历届政府从保证制度实效性的角度出发,面对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先后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订补充完善了制度内容,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些修订因缺乏全局性思维,仅局限于制度的小修小补,未能使制度发展到更为成熟的地步。从充分发挥制度预防腐败的效用考虑,有必要对该制度做更为系统、整体性的修订。文中建议应从制度制定、制度实体、制度执行、制度评估与反馈、制度集合体以及制度环境等六个方面入手对制度加以改善。
     最后,本文建议作为和韩国有着近似官僚文化传统的我国,为建设廉政型干部队伍,有必要从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
Korean public officials'properties registration and open system has experienced a long evolution period. It was introduced into the agenda of Congress initially in the form of the proposal in1960s, and into the first practice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directives. Then,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legal basis of the system. During the Kim Young-sam period, the government comprehensively reformed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established a new kind of public officials'properties registration and open system.
     The system evolution was finished during the Kim Young-sam period. It was the result of historical, subject and environment elements. Firstly, by the time of Kim Young-sam, the system has developed from the stagnation stage and the innovative stage. It was possible to finish the system evolution by the way of amending legislation. Secondly, President Kim Young-sam's strong will against corruption and a variety of initiatives implemented, ensured the progress of reform. Thirdly, the environment facing the Kim Young-sam government helped the completion of the system evolution. On one hand,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left by the former governments has become so extremely serious that the new government should take various anti-corruption measures to get rid of the dilemma. On the other hand, the governm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mposed of economic factors, social factors, and political framework also created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completion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 Kim Young-sam government's reform included a series of sectors of registration, open and review. In the registration sector, the government revised the law to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original registration obligators, to introduce the system of refusing to inform the property, to enlarge the number of the original registration departments, and to make legislative the method of liquidated prices, etc. In the open sector, the amended law repealed the original provision of properties in private and established the open system for registering properties, provided specific items of public object, time and procedures. In the review sector, it transferred the registration jurisdiction from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to the Public Offers'Ethics Committee, strengthening the review authority, and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appointment censorship. The original sanctions have been changed to be more systematic and stringent.
     Evaluat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inside-system and outside-system, the reformed system did cause a large shock in the community, welcomed and supported by Korean people.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senior officials including the speaker of parliament, parliamentarians,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were forced to resign or arrested due to real estate speculation, tax evasion and others. This was particularly reflected in the onset of Kim Young-sam government reform. But on the other hand, after running for a period, some problems was revealed gradually, and needed further improvements in terms of registration subject, the calculation of registration properties, properties review and punitive measures.
     After the era of Kim Young-sam government, the following governments all have passed the amendments of the Act to supplement and improve the system with the aim of ensuring institutional effectiveness. However, these amendments were only limited to the minor repairs and it was not possible to make the system developed into a more mature stage. Thus, the author give some advice to improve the system on enactment, entities, implementation, assessment and feedback, institution aggregate and environment, etc.
     As for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learn from the constructions of the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 of Korea in order to build the clean carders, improve the process of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and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creat a favorable image of the country.
引文
1Silvio Wasibord, Globe and Mail, December 19,1995.
    2[美]哈维·阿弗奇:《菲律宾的政策矩阵》,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1年
    3[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何庄、刘伯星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页。
    4[英]保罗·哈里森:《第三世界:苦难·曲折·希望》,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423页。
    5杨继亮:《腐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6李雪勤:《中国拒绝腐败》,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7吴吉远:《贪污与腐败辨析》,载《研究参考》,1997年第6期,第14页。
    8王沪宁主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9陈可雄:《反腐败必须釜底抽薪——访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载《新华文摘》,1994年第1期,第25页。
    10王沪宁主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11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0页。
    12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3[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制约腐败——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14王沪宁主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15参见[德]约翰纳·伯爵·兰斯多夫:《腐败与改革的制度经济学:理论、证据与政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16[美]戴维·贝利:《在发展中国家腐败的腐败的影响》,载《西部政治季刊》,1966年第19期,第719页。
    17[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何庄、刘伯星等译,中火编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4-37页。
    18World Bank.1997a. Helping Countries Combat Corruption. Washington D.C
    19[美]约瑟夫·奈:《腐败与政治发展:一种成本收益分析》,载《美国政治利学评论》,1967年6月,第427页。
    20[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何庄、刘伯星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51页。
    21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51-63页。
    22[加]里克·斯塔彭赫斯特、[美]萨尔·J·庞德主编,《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杨之刚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中译本序言第1页。
    23参见廖泽平:《对腐败成因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载《唯实》2001年第1期,第42页。
    24从广义上讲,寻租就是“花费稀缺资源追求纯粹转移的活动”。由于寻租活动的最初直接产出为零,故寻租活动并不生产包括在正常效用函数中的产品和劳务,也不生产投入这些产品与劳务的投入品。经济学家布坎南、塔洛克等把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政府拥有各方面的特权、垄断权和优惠权,寻租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各种公共权力的运用来获取巨额资金。常见的寻租行为有政府特许权,政府的关税与进出口配额,政府购买以及制度安排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政府采取阻碍生产要素在各行业间流动,限制竞争等方法获得利益,并利用行政权力对利益进行再分配。从本质上讲,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利润的再分配活动,它本身并不新创社会利益,相反却给社会造成了多个方面的资源浪费。寻租活动的共同特征:一是它们造成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碍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二是它们本身白白地浪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无益于社会发展的活动上:三是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或避租。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了特殊利益,他们的行为就会扭曲,因为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会引 发下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非生产性竞争。租金激励拥有权力的官员和拥有金钱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和分享经济租金。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就愈大,腐败现象就愈严重。寻租活动本身既是社会腐败的突出表现,同时也是加剧腐败的催化剂。
    25严浩坤、文彬:《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方法与观点》,载《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43页。
    26陈濯、晏一茗:《腐败根源的深层次理论研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77页。
    27[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何庄、刘伯星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79-80页。
    28[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王淼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29[美]迈克尔·约翰斯顿:《论作为一种反腐败战略的社会发展》,何增科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6期。
    30[德]约翰纳·伯爵·兰斯多夫:《腐败与改革的制度经济学:理论、证据与政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31[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王淼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3页。
    32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
    33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6-89页。
    34[美]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35W.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R.科斯、A.阿尔钦等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53页。
    36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R.科斯、A.阿尔钦等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70页。
    37[德]柯武刚、史曼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页。
    38[日]青木昌彦:《什么是制度?我们如何理解制度?》,载孙宽、平主编《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2页。
    39范如国:《制度演化及其复杂性》,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如李增刚:《制度经济学的三大范式》,载邹东涛主编《经济中国之新制度经济学与中国》,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41参见柳新元著:《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5页。
    42樊纲:《渐进式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43瞿喜宝、袁庆明:《制度的功能问题研究》,载《云梦学刊》,2006年第4期,第64页。
    44[德]柯武刚、史曼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2页。
    45[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98页。
    46[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50页。
    47[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48[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公共服务和制度构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22页。
    49王邦佐等编著:《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页。
    50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111-112页。
    51参见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171页。
    52冯益谦主编:《公共伦理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53国内学者在谈到政治与行政时般不做划分,或更多将政治视为行政的一部分。本文采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世纪辞典》(the Century Dictionary)对“政治”所下的定义就是:“从狭义和较常用的意义上说,政治是通过公民中的政党组织指导或影响政府政策的行为或职业——因此,它不仅包括政府的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而且,只要公职的占有可能取决于个人的政治态度或政治贡献,它就经常不顾伦理道德的原则而特别包括那些左右公共舆论,吸引和引导选民,以及获取和分配公职任职权的艺术。”布劳克(Block)在其《法国行政辞典》(Dictionanaire de I'administration francaise)中把“行政”定义为:“公共服务的总体,从事于政府意志的执行和普遍利益规则的实施。”《世纪辞典》有关“行政”的说法是“行政人员的责任或职责,特别是政府的执行功能,包括政府的总体和局部的所有的权力和职责的行使,它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司法的。”这些定义都着重于说明,政治与指导和影响政府的政策有关,而行政则与这—政策的执行有关。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8月版,第10-11页。
    54龙兴海:《公职伦理建设论纲》,载《中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53页。
    55有关公职伦理的建设,可参见: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李建华:《德性与德心:道德社会培育及其心理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唐凯琳、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
    56李仁武:《制度伦理研究:探寻公共道德理性的生成路径》,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171页。
    57梁国庆:《中外反腐败实用全书》,新华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至324页。
    58曹贵宝、刘宏勋、刘书增:《加美韩新等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及其经验的借鉴与启示》,载《邯郸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6页。
    59[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王淼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7、83-84页。
    60[加]里克·斯塔彭赫斯特、[美]萨尔·J·庞德主编:《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杨之刚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133页。
    61它指的足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个人、群体或企业为了其自身利益,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来影响法律、规章、法令和政府其他政策的制定,是上层腐败(Grand corruption)的重要表现形式。
    62它主要指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为政府或非政府的参与者提供报酬,故意扭曲现行法律、规则和规章的执行,主要表现为下层腐败或小腐败(Petty corruption)。
    63曹贵宝、刘宏勋、刘书增:《加美韩新等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及其经验的借鉴与启示》,载《邯郸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5-76页。
    64范如国:《制度演化及其复杂性》,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65范如国:《制度演化及其复杂性》,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66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8页。
    67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213页。
    68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3页。
    1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页。
    2[美]V.奥斯特罗姆、D.菲尼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58页。
    3这八项主张是:实行总统直接选举;实施公正选举法;对受监禁的政治犯实行大赦;保证基本人权和法治;保证新闻自由;实施地方自治;确保政党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稳定;保证公共福利。
    4从1945年日本投降到1948年大韩民国建立,美国军政当局实际掌握和行使了当时韩国的国家权力,军政府隶属于统治、指导和支配38度线以南朝鲜地区的联合国总司令之下。参见[韩]金云泰:《美军政的韩国统治》,韩国博英社,1992年版。
    5韩国民主党成立于1945年9月16日,代表人物为袁世勋、金炳鲁、赵炳玉等人,是一个与建国准备委员会等左倾势力针锋相对的右翼势力大联合。1949年2月10日,韩国民主党改组为民主国民党,1955年9月又改组为民主党。
    6尹保云:《韩国威权主义时期的选举》,载《韩国研究论丛》第十八辑,第209页。
    7尹保云:《韩国为什么能够成功》,文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
    8王伟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
    9[韩]国家记录院国务会议录:《公务员财产登记法案》(第66次)。http://theme.archives.go.kr/next/cabinet/keywordSearchResultDescription.do?level=2&docid=002 8656220
    10[韩]徐源熙:《韩国反腐败政策的变迁(上、下)》,载《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1998年版,第175页。
    11经济第一主义理念其实是张勉时期首先提出来的口号,但真正付诸实施却是朴正熙。
    12 John Kie-Chiang:Korea Politics: the Quest for Democratiz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omell University Press,1999, p.52.
    13任晓:《韩国经济发展的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14 Wslter C.Clemens. Jr: GRIT at Panmunjon: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Divided Korea, Asian Survey, Vol.Ⅶ, No.1,1973.
    15[韩]金大中:《金大中哲学与对话集:建设和、平与民主》,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至157页。
    16任晓:《韩国经济发展的政冶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17麦凯尔·埃里特奥:《“好处费”腐蚀着世界》,载《编译参考》,1995年第6期。
    18[韩]朴正熙:《我们国家的道路》,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19[韩]徐源熙:《韩国反腐败政策的变迁(上、下)》,载《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1998年版,第177页。
    20参见谢孝东:《韩国威权主义与腐败关系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第7页。
    21[韩]朴正熙:《我们国家的道路》,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
    22资料来源:[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附表2(1984年12月31日修订)。
    23国民期待问题在下一章详细论述。
    24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包括:(1)设计成本。即用于探索、研究、涉及、选择、谈判和缔约形成新制度的初始成本。它的高低取决于这一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投入的要素价值。(2)预期的实施成本。它是指预期的制度供给方案得以确立之后具体组织实施的成本。它的多寡往往会延缓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制度方案的选择。(3)预期的摩擦成本。这包括清除旧制度的损失和费用,消除新旧制度之间的摩擦或减少变革过程的阻力所需要的费用。(4)随机成本。它是指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可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或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成本。
    25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
    26尹保云:《韩国为什么成功》,文津出版社1993年版,第55页。
    27[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王江、程文浩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第276页。
    28敖依昌、刘益良:《韩国金泳三政府反腐廉政新举措述评》,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第114页。
    29[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王江、程文浩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62页。
    30张学谦:《金泳三加强廉政建设的举措》,载《国际展望》1994年第6期,第21页。
    31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32张学谦:《金泳三加强廉政建设的举措》,载《国际展望》1994年第6期,第20页。
    33李国强:《韩国总统金泳三反贪污内情》,载《国际新闻界》1994年第1期,第13页。
    34敖依昌、刘益良:《韩国金泳三政府反腐廉政新举措述评》,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第113页。
    35具体可参见:里格斯:《行政生态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36 World Bank: "Korea's Experie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Washington, 1988, p.4.
    37朴昌根:《韩国现代化模式:产业化与民主化并驾齐驱》,载《韩国研究论丛》第十五辑,第18页。
    38[韩]金溶澈、文正仁:《韩国经济发展与民主化经验》,载《社会科学论丛》1995年第1期,第121页。
    39李惠国主编:《当代韩国人文社会科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8页。
    40参见:朱海忠:《韩国政治转型中的政府与社会》,载《扬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第79至85页。
    1韩国的公职人员从纵向上可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从横向上可分为“经历职公务员”和“特殊经历职公务员”。经历职公务员是指按照本人的资格和成绩被录用,并保障工作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经历职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公务员、特定职公务员和技能职公务员三种。其中,一般职公务员规定最为复杂,是指负责技术、研究、行政方面的业务的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的级别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三到九级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可分为行政、技术2个职群,行政、税务、教育、矫正、工业、设施等31个职列。一般职公务员当中负责研究或指导工作的五级以上的公务员称为研究官或指导官,六级以下的公务员称为研究师或指导师。技能职公务员是指负责政府技能方面的业务,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公务员,如事务员、总机员、防护员、卫生员等,技能职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十级。特定职公务员是指负责政府特殊领域的页务的公务员,包括教员、外交官、法官、检察官、军人、警察、消防公务员、宪法研究官等。特殊经历职公务员是指录用时不需要一定资格或成绩,只保障一定的工作期限的公务员。特殊经历职公务员分为政务职公务员、别定职公务员、契约制公务员和雇佣制公务员四种。其中,政务职公务员是指根据选举、国会同意、政治决定等聘用的次官以上公务员和其他不同法律指定的公务员,负责及辅助高层次的政策制定职务。别定职公务员是指负责特定的业务,采用不同于经历职公务员的步骤和方法而聘用的执行业务的公务员,如次官补、诉请审查委员、秘书官、秘书等。契约制公务员是指根据国家和任用合同,在一定期间内从事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公务员。雇佣职公务员是指从事简单劳务的公务员。
    2韩国法律称之为“检事”,它相当于我国的“检察官”。
    3韩国法律称之为“总长”,它相当于我国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校长”。
    4韩国目前在16个广域地方自治团体都设有教育监,教育监是统筹办理广域地方自治团体教育委员会业务的职位。
    5“任员”是指理事、监事(包括虽然名称不同,但与此相当职务者)以上的常勤人员。
    6[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三条(1981年12月31日)。
    7资料来源:[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附表2(1984年12月31日修订)。
    8韩国法律称之为“大领”,它相当于我国的“大校”
    9[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四条(1981年12月31日)。
    10[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二十七条(1993年7月12日修订)。
    11[韩]政府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1994年年度报告书。
    12[韩]大法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1994年年度报告书。
    13[韩]政府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2002年年度报告书。
    14[韩]大法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2002年年度报告书。
    15[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二条(2006年12月28日)。
    16[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五条(1981年12月31日)。
    17[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五条(1988年8月5日)。
    18[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五条(1993年6月11日)。
    19[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第2款(1993年6月12日修订)。
    20[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条之二第1款(1993年6月12日修订)。
    21[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条之二第2款(1993年6月12日修订)。
    22[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四条之三(1994年12月31日修订)。
    23注:此种名称上的区别仅限于论及登记的种类时使用,全文其他处所讲“财产登记”包括最初的财产登记和变动事项的中报两种。
    24[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五条第1款(1981年12月31日)。
    25[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第1款(1981年12月31日)。
    26[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一条第1款(1981年12月31日)。
    27[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第2款(1993年6月12日修订)。
    28[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五条第1款(1993年6月12日修订)。
    29[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一条(1994年12月31日修订)。
    30[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四条第1款(1981年12月31日)。
    31[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四条第1款(1993年6月12日修订)。
    32相当于我国《民法》上的土地使用权。
    33相当于我国《民法》上的租赁权。
    34[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四条第3款(1993年6月12日修订)。
    35[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条(2001年1月26日修订)。
    36所谓高级公务员团制度是韩国政府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公务员法》、《高级公务员团人事规定》等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政府的室、局长级公务员按照本人成绩和能力开始实行跨部门人事管理的制度,以增强高级公务员的全局意识,使政府各部门的合作更加密切,有效克服部门利己主义。韩国政府原来的公务员管理实行一至九级职级管理(三级以上为高级公务员),其弊端主要是以工龄和资历作为晋升高级公务员的主要条件。由于对高级公务员的能力考查和开发不足,加上绩效管理薄弱,缺乏外部竞争,民间优秀人才难以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导致高级公务员能力提高缓慢,影响了国家公务员的政体素质和能力。高级公务员团不分级别,只有职务之分,由过去的职级管理过渡为职务管理。具体来说,原来的公务员只能由低职级向高职级逐级晋升,但高级公务员团制度实行后,各级国家公务员及民间人才均可参与竞争高级公务员团内空缺职务,增强了公开性和竞争性,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属于高级公务员团的高级公务员的职务等级有两种。一种是相当于一级公务员的高级公务员,另一种是相当于二年三级公务员的高级公务员。
    37严格意义上的公职人员财产中报制度应至少包含有四个方面:一是将中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二是向国民公开财产申报的内容;三是设有审查申报财产的机关:四是对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做出处罚。
    38[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八条第1款(1981年12月31日)。
    39[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八条第1款(1993年6月11日修订)。
    40[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九条第1款(1993年6月11日修订)。
    41[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九条第2款(1981年12月31日)。
    42[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九条第2款(1993年6月11日修订)。
    43[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八条之二第1款(1993年6月11日修订)。
    441993年新设法第三十条规定:1)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根据法第八条之二第1款第2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关人员2千万韩元以下的过怠金处罚。2)对上述人员,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应根据《非诉讼事件程序法》,将其违反规定的事实向审理过怠金的管辖法院通报。
    45[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八条之二(1993年6月11日修订)。
    46[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八条(1993年6月11日修订)、《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993年7月12日修订)。
    1[韩]金重阳:《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研究》,首尔大学行政学院行政学硕士学位论文,1985年,第96至98页。
    2[韩]东亚日报,1993年3月25日。
    3[韩]崔永钧:《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和公开制度的评价》,国防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5年,第72至74页。
    4[韩]李相洙:《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调查研究报告书》,2004年,第127至138页。
    5出自韩国政府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年度报告书,转引自金相植博士论文。
    6敖依昌、刘益良:《韩国金泳三政府反腐廉政新举措述评》,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第1 14页。
    7[德]约翰纳·伯爵·兰斯多夫著:《腐败与改革的制度经济学:理论、证据与政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2页。
    8雷雨、王刚:《韩国腐败与反腐败的政治透视》,载《东北亚论坛》1999年第1期,第20页。
    9 John Kie2Chiang Oh. Korean Politics, The Quest for Democratiz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9. p.169.
    10[韩]洪正选:《公务员的财产登记义务》,载《考试研究》1993年6月号,第56至57页。
    11[韩]《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三条。
    12[韩]罗钟焄:《公职者财产登记制度实效性确保方案的研究》,全南大学校行政大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48至49页。
    13参见[韩]郑日燮:《有名无实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和公开制度》,载《地方自治》1996年第12期,第54页。
    14[韩]“家族财产公开军队最为透明”,《朝鲜日报》2010年12月16日A6面。
    15[韩]罗钟焄:《公职者财产登记制度实效性确保方案的研究》,全南大学校行政大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50页。
    16[韩]《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二十条。
    17[韩]行政安全部报道资料:09年度高级公职人员定期财产变动申报事项公开,2009年3月27日。
    18[韩]《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八条第11款。
    19转引自[韩]罗宽柱:《公职者财产登记制度实效性确保方案研究》,首尔市立大学校都市科学大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71页。
    20[韩]朝鲜日报,1993年6月19日,A12面。
    21[韩]朝鲜日报,2011年3月28日,A11而。
    22[韩]中央日报,2011年3月26日,A5面。
    23[韩]东业日报,2011年3月26日,A12而。
    24[韩]李相震:《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和公开的效果性》,庆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1993年,第140页。
    25[韩]东业日报,1993年3月25日。
    26[韩]洪正选:《公务员的财产登记义务》,载《考试研究》1993年6月号,第53页。
    27[韩]李相震:《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和公开的效果性》,庆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1993年第146页。
    28参见[韩]行政自治部,《韩、中、日、美公务员公职伦理的有关规定》2000年,第135页。
    29笔者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
    30[韩]洪正选:《公务员的则产登记义务》,载《考试研究》1993年6月号,第61页。
    1[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三条(2001年1月26日修订)。
    2[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三条第2款第9项之二(2001年4月27日修订)。
    3[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三条第2款第4项、第7项、第9项、第10项(2001年4月27日修订)。
    4[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条(2001年1月26日修订)。
    5[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之二(2001年1月26日修订)。
    6译者注:在外公馆是指在国外设置的外务部的派遣机关,包括大使馆、代表部、公使馆、总领事馆等,履行外交、条约、通商、国际形势调查、侨民保护和对外宣战等事务。
    7[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之三(2001年1月26日修订)。
    8[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八条第10款(2001年1月26日修订)。
    9[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八条第7款及第八条之二第1款(2001年1月26日修订)。
    10[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四条之四(2005年5月18日修订)。
    11[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四条之五(2005年5月18日修订)。
    12发生第二种情况时,必须请求受托机关终止株式白纸信托合同,参见法第十四条之十。
    13[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二十二条(2005年5月18日修订)。
    14[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二十四条之二(2005年5月18日修订)。
    15[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四条第3款(2006年12月28日修订)。
    16[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2006年12月28日修订)。
    17名义人是指能够代表团体或他人的人。
    18[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第三十条(2006年12月28日修订)。
    19[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二条第4款(2006年12月28日修订)。
    20[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四条第2款(2006年12月28日修订)。
    21[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第1款、第十一条第1款(2006年12月28日修订)。
    22广域自治团体包含有1个特别市、5个广域市和9个道,基础自治团体包含有67个市、98个郡和65个自治区。
    23[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九条第2款(2006年12月28日修订)。
    24[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四条第1款(1994年12月31日修订)。
    25[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四条第1款(2009年2月3日修订)。
    26[韩]《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二十四条第1款:法第十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需要公开登记财产的属于高级公务员团的一般职和别定职公务员是指任于高级公务员团中最高等级职位的入员。
    27[韩]《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二十四条第2款:法第十条第1款第4项中“总统令确定的公务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报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职务等级为12等级以上14等级以下职位的外务公务员或是属于高级公务员团的外务公务员中任于最高等级职位的人员。
    28[韩]《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二十四条第3款:法第十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须公开登记财产的政府公务员如下。(1)任职于相当于第1款规定的属于高级公务员团的一般职和别定职公务员职位的研究官、指导官、奖学官以及教育研究官。(2)就职于可以任命为第(1)项公务员职位的契约职公务员。
    29[韩]《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第二十四条第4款:法第十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须公开登记财产的公职有关团体的任员如下。(1)公职有关团体中,政府、地力自治团体的出资、捐助、补助额或再出资、再捐助额为200亿韩元以上的机关、团体的首长。(2)由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承认或选任任员的公职有关团体中,政府、地方自治团体的出资、捐助、补助额为100亿韩元以上的机关、团体的首长。(3)由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承认或选任任员的公职有关团体中,由总统任免的机关、团体的首长。
    30[韩]法制处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三条之二(2009年2月3日修订)。
    31[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之三(2001年1月26日修订)。
    32[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之三(2009年2月3日修订)。
    33[韩]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第6款(2009年2月3日修订)。
    34原文在谈到制度环境时指出,制度环境相当于制度经济学家所说的非正式制度。本文认为制度环境的解读并不准确,因此重新定义制度环境。(具体见本文第一章“制度的内涵、分类和功能”部分的论述)
    35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
    36[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王江、程文浩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37参见迈克尔·阿特金森和莫林·曼库索:《法令和道德规范:调节国会和上院中的利益冲突”》,载《腐败和改革》1992年第1期,第1-18页。
    38[韩]《公职人员伦理法》第五条第1款。
    39[韩]《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条第1款。
    40[韩]《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条第1款。
    41“拒绝登记财产罪”:登记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登记财产,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42汀美塘:《制度变迁与行政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43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44杨建国:《论公众知情权视角下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9页。
    45王利民、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46刘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分析和法律构建》,载《领导与科学》2010年第6期,第4页。
    47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1王威:《财产中报“立法研究”一晃二十年了》,《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10月22日。
    2《1997年规定》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3尉健行:《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5日。
    4《2006年规定》第三条。
    5《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采访》,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2/28/content 10918230.htm
    6梅丽红:《官员财产申报:从政策调整到立法突破》,载《探索》2010年第6期,第63页。
    7[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王淼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8毛飞:《什么阻碍了反腐利器出炉?》,载《检察方凤云》2005年第13期,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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