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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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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鉴定结论证据的研究和应用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从我国鉴定结论证据适用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鉴定结论证据的本质特征、证据能力、证明力、鉴定结论适用程序等基础性问题以及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审查认定等理论、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探讨。全文由导论、正文九章及结论三部分组成,约30万字。
     在导论中,本文首先交代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这一背景下鉴定结论适用的证据规则在立法上却出现了空白,司法实践中成为新的“证据之王”为司法人员盲目采信。因而,鉴定结论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具有为立法谏言、司法指导和丰富理论研究之意义。
     第一章:“司法鉴定解读”。本章在系统地考察和梳理有关司法鉴定的称谓和含义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的称谓和概念进行了重构。指出从鉴定在不同的法律活动中,由于其受限于该种法律的约束而在法律制度规范上出现不同,将“鉴定”运用于诉讼活动中,鉴定就具有了“司法”的性质而成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受到诉讼规则的严格制约和诉讼效率价值的掣肘而具有了诉讼品格。司法的目的和科学手段的结合成为司法鉴定的本质特征。
     第二章:“鉴定结论适用简析”。本章在对鉴定结论适用作广义界定的基础上,首先明确了鉴定结论的涵义、特性、功能等要素性问题,并从比较的视角考察了鉴定结论适用的历史轨迹,这是研究鉴定结论适用的基石。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鉴定结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静态证据属性,以及鉴定结论适用的动态过程,明确鉴定结论适用包括鉴定资料的收集、鉴定结论的生成、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三大阶段。
     第三章:“鉴定结论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鉴定结论适用的核心问题。本章在明确鉴定结论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内涵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范进行了考察,剖析了我国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范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论证了规范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以鉴定之必要性、关联性、科学可靠性、主体资格、鉴定过程正当、鉴定资料来源合法等为要件的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规范构想,以及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鉴定结论效力等级禁止、心证公开等鉴定结论证明力规则。
     第四章:“鉴定结论科学性评判标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在对科学技术与鉴定科学的内涵与差异进行解读的基础上,论证了区分鉴定结论证据科学与非科学的必要性,梳理了科学与非科学在科学哲学中的一般区分标准以及域外证据法关于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判断标准规范,立足于我国目前鉴定结论科学性判断标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确立了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同时最大限度的阻止非科学的鉴定结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作为鉴定结论证据科学性评判标准的价值选择,提出了我国鉴定结论科学性判断标准的完善对策,并以专家辅助制度和法官鉴定科学知识培训制度作为鉴定结论科学性评判标准施行的保障。
     第五章:“鉴定资料收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首先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出鉴定资料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研究的必要性。然后以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资料收集规范存在的问题为视角,分析原因并就如何对其完善提出对策,尤其对人体物质类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出了特殊的规范要求。
     第六章:“鉴定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首先对鉴定主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阐释,明确鉴定主体应为自然人鉴定人,继而考察了不同诉讼制度下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分析了我国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和法律资格”作为鉴定人资格构成的制度设想,同时应该对鉴定人资质实行动态控制。
     第七章:“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在对鉴定程序之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之后,在此基础上展开了有关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和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等问题的探讨。在比较考察域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剖析了我国各个程序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在鉴定启动模式上提出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启动模式”,主张鉴定过程应当公开,强化控辩双方的参与,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提出了规范构想。
     第八章:“鉴定结论适用之证据规则体系简论”。本章是前几章内容的总结,鉴定结论适用问题的研究宗旨在于设计出鉴定结论适用的证据规则,在前几章对鉴定结论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以及完善对策的基础上,对鉴定结论适用的证据规则体系作一总结概括,具体包括鉴定结论适用之取证规则、鉴定启动程序规则、鉴定实施程序规则、鉴定结论质证规则、鉴定结论之科学性评断标准规则、鉴定结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
     第九章:“几种新型鉴定结论适用的问题与对策”。本章主要针对几种新型鉴定结论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包括DNA鉴定结论的适用、心理测试鉴定结论的适用以及声纹鉴定结论的适用。每一新的科学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都会引起科学家和法学家的反思、抑制和监督,本章主要对这几种新型鉴定结论从法律规范的视角来研究其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the evidences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are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of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ield,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With the thought train of question formulation, analysis and solution,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of evidence application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and use of foreign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this Paper tries to make systemic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basic issues of the evidences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such as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qualification of evidence, probative value and application procedures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and existing issues on theorie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in respect of examin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science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This Paper comprises three parts of Introduction, Main body of nine chapters and Conclusion, totally about 300,000 words.
     In the Introduction, autho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meanings and methods of this study. Appraisal conclusions, as scientific evidences, are tak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effects upon legal procedure activities. However, evidence rules applicable to the appraisal conclusion application are blank field on legislations of China. And appraisal conclusions also become "King of Evi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is blindly adopted by judicial personnel. Therefore, study on application issues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ill be very meaningful to legislation expostulation, judicial instruction and enrichment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ChapterⅠ: "Analysis of Judicial Expertise".This chapter re-explains the titles and concepts of judicial expertise on the basis of systemic review and analysis of all opinions concerning the titles and concepts. The chapter points that, during different legal activities, expertise becomes judicial expertise in the judicial nature because of different regulations under law systems due to relevant legal binding. Due to strict restriction in procedure rules and the impediment from the value of justice efficiency, judicial expertise has the character of suits. Combination of judicial objectives and scientific means is the essential nature of judicial expertise.
     ChapterⅡ: "Analysis of Evidence Application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This chapter specifies essential aspects concerning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the appraisal conclusions based on the broad sense of the application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and reviews the historical track from the view of comparis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stone for study on appraisal conclusion application. Therefore, the chapter analyzes the static evidence attribute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such as objectivity, relation and validity, and the dynamic course of the appraisal conclusion application, and then confirms there are three stages of the appraisal conclusion application, namely, collection of appraisal data, formation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and verification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ChapterⅢ: "Qual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Probative Value for Appraisal Conclusion".The qual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probative value are core element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probative value for appraisal conclusion, the chapter reviews the regulations of two law systems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probative value for appraisal conclusions,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situation and existing issues concerning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at in China and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for standardizing the qualification of evidence of appraisal conclusion. In the end, the chapter suggests that the regula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evidence should be based on such key elements as the necessity, relations and scientific reliability of the appraisal, the subject competency, the justice of appraisal procedures, the lawful source of appraisal data, and other rules on the probative value for appraisal conclusions regarding non-predefined and prior evidence force, prohibition of the level of probative value, and open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ChapterⅣ: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Scientific Judge Standards for Appraisal Conclusions". The chapter discuss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meanings and difference between scientific technology and appraisal science, the necessity of demarcating science of appraisal conclusion evidence from non-science and teases the general demarcation standards for science from non-science and the judgment standards of foreign evidence laws on the science of appraisal conclusion. From the view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issues of judgment standards for the science of appraisal conclusion in China, the chapter confirms that "utilization of modern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and prevention from non-scientific appraisal conclusions into judicial procedures to a maximum extent" should be deemed as the value choice of judgment standards for the science of appraisal conclusion, suggests the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for China's judgment standards, and introduce the expert auxiliary system and the scientific knowledge training system for judge appraisal as the guarantee for implementing the judgment standards for appraisal conclusions.
     ChapterⅤ: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Appraisal Data Collection". The chapter introduces the effects of appraisal data upon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and the necessity of study thereon after analyzing several typical cases. From the view of existing issues on rules of appraisal data collection under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chapter analyzes the causes therein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how to improve, especially,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collection of appraisal data in respect of physical body and materials.
     ChapterⅥ: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Qualification for Appraisal Subject".The chapter elucidate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appraisal subject and specifies the appraisal subject as a natural person expert. After review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an expert under different procedure systems and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issues of the expert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ion system in China, the chapter suggests a system under which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and legal qualifications" will be deemed as expert qualifications, and controls the due implementation of expert qualifications.
     ChapterⅦ: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Appraisal Procedures". The chapter discusses such issues as appraisal start-up procedure, appraisal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appraisal conclusion cross-examination procedure, multiple appraisal and reappraisal based on the definitions on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appraisal procedure. Under comparing foreign rules author anatomizes issues in each tache of procedure in China, and then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Regarding appraisal start-up model, the chapter suggests the "start-up model combined with inquisitorial model and adversary model", advocating that appraisal procedure shall be open to the public and strengthen the participation of both the prosecuting party and the defending party, and establishes the Court Testimony System of Forensic Experts and sets up a normative constitution on multiple appraisal and reappraisal in practice.
     ChapterⅧ: "Discussion on System of Evidence Rules for Appraisal Conclusion Application" .The chapter summarizes the contents of the chapters mentioned above.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issues of appraisal conclusion aims to work out evidence rules for appraisal evidence application. Based on analysis of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and its improving countermeasures as mentioned above, this chapter summarizes the system of evidenc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including the rules of evidence collection on appraisal conclusion application, the rules of appraisal start-up procedure, the rules of appraisal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the rules of appraisal conclusion cross-examination, the rules of scientific judge standards on appraisal conclusions, and the rules of qual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probative value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ChapterⅨ: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everal New Appraisal Conclusions Application" .The chapter studies several new appraisal conclusions, mainly including applications of appraisal conclusions on DNA, psychology test and sound wave. As application of each new technology to the judicial field will lead scientists and jurists to think over, restrain and supervise the application, and this chapter aims o discuss and studies the application issues for several new appraisal conclusions in procedure law from the legal standardization view.
引文
[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1页。
    [2]何家弘:《法苑杂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56页。
    [1]邹明理:《论“司法鉴定”的名称及其适用》,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编《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2]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1995年《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第316页。
    [3]邹明理:《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4]徐立根:《论鉴定》.载《证据学论坛》第一卷,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页。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页。
    [3]柴发帮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4]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5]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知识大全》,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6]具体可参见邹明理:《司法鉴定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张玉镶:《司法鉴定学基本概念研究》,载《司法鉴定立法研究》,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7]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
    [8]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1]邹明理主编:《我国先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2]参见[日]上野正吉:《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徐益初.肖贤富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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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1235页。
    [2]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发表于何家弘主编的《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0页。
    [3]霍宪丹:《关于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探讨》发表于《司法鉴定研究文集》(第一辑),2001年4月法律出版社,第145-146页.《司法鉴定概念试析》,发表于《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3期,第7-8页。
    [4]徐立根:《论鉴定》发表于何家弘主编的《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5]包建明:《“司法鉴定”杂谈》,发表于《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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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见《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
    [1]邹明理:《论鉴定结论及其属性》,载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94页。
    [2]樊崇义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3]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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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78页。
    [1][苏]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21-222页。
    [2]黄道秀译:《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1]何家弘 刘晓丹:《论科学证据的采纳与采信》,《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1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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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1页。
    [3]丁·威尔逊著:《功能分析介绍》,《国外社会科学》1986年第10期。
    [1]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转引自齐剑侯、童振华著:《刑事证据基本原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页。
    [2][台]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418页。
    [3]Vgl.Ulrich Eisenberg.Beweisrecht der Stop,S.573.
    [1]参见[台]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418-419页。
    [1]施俊尧:《刑事诉讼鉴定实务之检讨》,2002年3月第53期台湾《刑事科学》。
    [2][日]松冈义正:《民事证据论(上、下)》,张知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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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Jhon Henry Wigmore,Id.Tamara Plakins Thonton,Handwriting in hmerican:A Cultural History33-35(1996).Id.
    [7]朱富美:《笔迹证据之研究》,第191期台湾(法学从刊)。
    [8]Jhon Henry Wigmore,Knowing the Hand Forgery and the Proof of Writing in Eighteenth-CenturyEngland,24Hist:Reflections\Reflexiones Historiques385,401-402(1998).Id.at1762.
    [1]朱富美:《笔迹证据之研究》,第191期台湾《法学丛刊》。
    [1]张晋藩:《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1]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9页;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1]宋随军:《刑事诉讼证据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第9页。
    [1]何家弘:《域外痴醒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156页。
    [2]Wig mores code of Evidence,Rule 403,404.转引自黄维智:《鉴定证据客观性保障》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5期。
    [1]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页。
    [2]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1]陈光中著:《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版,第54页。
    [2][日]上野正吉:《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徐益初 肖贤富译,群众出版社86年版,第11-12页。
    [1]参见(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贺卫方等译:《美国法律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2]参见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39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
    [3]#12
    [4]参见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95年《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第323页。
    [1]卡尔·波普尔在其《科学发现的逻辑性》一书中,对归纳这种逻辑思维方式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他指出两个人的指纹不可能相似,就像我们虽然看到的都是白天鹅,但不能因此导出所有天鹅都是白的结论。
    [2]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465页。
    [3]刘静坤:《论科学侦查与科学证据》载《法治论从》2006年第1期,第57页。
    [1]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2]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辑,法律出版杜1998年版,第181页。
    [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杜1997年版,第120页。
    [1]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载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2]陈桂明 刘田玉:《司法鉴定的性质与鉴定人的司法责任》载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页。
    [1]巫宇甦:《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77页。
    [2]陈光中、严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3]何家弘,刘吴阳:《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科学证据时代的呼唤》载《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1期。
    [4]麻永昌 张琦:《生物学在法庭科学中的应用(二)》载《生物学通报》1997年第7期。
    [1]张顺强:《鉴定结论运用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4期,第17页。
    [2]《清史稿·刑法志》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4214页。
    [3]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1]肖建华文:《诉讼证明过程的主观性分析》,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2]江波:《完善民事证据立法,推进证据制度改革》,载王利明等:《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1]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我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6页。
    [2]William,Shaw,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Butterworth & Co.(Publishers) Ltd,1954,p.2-3.
    [1](台)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0年版,第249页。
    [1]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载《外国法评议》1999年第4期,第41页。
    [2]叶久根:《民事诉讼证据能力研究》,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7期。
    [3]参见白绿铱、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 页以下。
    [1]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2]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依据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宣誓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3]See Weeks v.United States 232U.S.383(1914).
    [4]Eg.Miranda v.Arizona 384U.S.436(1966);Cf.Berger v.Nei York,388 U.So 41,58-60(1967).这两个案例分别将非法证据捧除规则适用于口供、窃听证据。
    [1]New York v.Quarles 467U.S.649(1984);U.S.v.Leon468U.S.897(1984);Hillv.Califorina401U.S.797(1971) and United States v.Leon468U.S.897(1984);Nix v.Williams476U.S.431(1984);Murray v.U.S.487U.S.533(1988)这些判例分别设立了非法证据捧除原则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污点稀释、诚实和善意的例外、不可避免的发现、独立来源。
    [2]《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1条(C)。
    [1]何家弘 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2][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式,第725页。
    [1]法官的自由裁量只有在滥用时才会受到审查,但实践中因滥用而被撤销是罕见的。转引自约翰·W·斯特龙主编,汤维建等译《麦考密克论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2]Roger.TT.The Expert System in United Kingdom.Euro Expert Conference 2000-Madrid.
    [3]陈卫东 李伟:《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3期。
    [4]Frye V.United states293F,1013,1014(D.C.Cir.1923)。
    [1]“道伯特诉默里尔·道医药品公司”,《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509册,第579页,1993.
    [2]本案的原告是Cane ichael他在驾驶汽车时由于轮胎爆裂而致汽车侧翻,造成一人死亡多人重伤。伤愈后,Cannichael向著名的KLUnho T ire轮胎公司提出产品责任赔偿诉讼,原告聘请的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交的报告证明轮胎爆裂的原因在于产品设计上的瑕疵而非轮胎本身的老化。原告的专家证人是根据其工作经验从纯技术角度发表专家意见的。
    [1]陈卫东,李伟:《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3期。
    [1]Hans-Heiner Kuehner,Strafprozessrecht,s.366-367。
    [2]施俊尧:《刑事诉讼鉴定实务之检讨》,2002年3月台湾《刑事科学》。
    [3]林江雄:《台湾本土法学》,1999年版,第6页。
    [1][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0年版。转引自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页。
    [2]陈朴生:《刑事证据法》,海天印刷有限公司1979年,第421页。
    [3]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1]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1]参见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2]黄东熊等:《刑事证据法则之新发展》,学林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58页。
    [3]简志莹:《专家证言与交互诘问之研究》,台湾司法院2004年11月第24辑司法研究年报,第21页。
    [1]New Law 2001019201(October26,2000).
    [1]详见《刑事诉讼法》第28、29、30、31、154、119、120、159、154条。
    [1]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第55条规定了什么是关联性证据,第135条却规定,法院如果认为证据存在以下情形之危险远远大于其证据价值的,可以拒绝采纳证据:(a)对一方当事人有不公平的偏见;或者(b)误导性或者疑惑性;或者(c)将产生不适当的迟延。
    [2]波斯纳著,徐昕等译:《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1]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刘晓丹,姚永吉,刘为军译,何家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2]这主要是指作为鉴定结论所客观物质基础的鉴定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缺乏保障等情况。
    [1]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2][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1页。
    [1][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3-344页。
    [2]蔡墩铭:“鉴定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载《台大法学论从》第26卷第四期,第161-171页。
    [1]《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3条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专家意见或推理所基于的实或数据可以是专家听证时或听证前感觉或获悉的。如果专家对待证问题形成意见或推理所依据的是在特定领域可合理作为根据的事实或数据,这些事实和数据不必要作为证据采纳。”
    [2][美]迈克尔·H·格莱如著:《联邦证据法》(美国法精要影印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266页。
    [1]台湾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法律学》第453页,转引自叶久根:《民事诉讼证据能力研究》,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7期,第37页。
    [2](台)蔡墩铭著:《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59页。
    [1]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以下。
    [1]Bornier,Traite des Preuves,(2ed)P.243.转引自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2]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民事诉讼法释义》,三民书局1987年11月印行,第243页。
    [1]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1]周静著:《自由心证与陪审制度》,台湾天山出版社印行1989年版,第17页。
    [2][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岳礼玲等译:《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1]摘自《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1995年第108卷,第1509-1531页.转引自刘静坤译 邹明理校:《新科学证据带来的挑战--评估专家证言的司法责任》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1期。
    [1]转引自刘静坤译 邹明理校:《新科学证据带来的挑战--评估专家证言的司法责任》,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1期。
    [2]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3页。
    [3]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页。
    [1][美]肯尼斯·R·福斯特等著:《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8页。
    [2]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20页。
    [1]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2页。
    [2][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3]蔡墩铭:《审判心理学》,台北水牛出版社1986年版,第678页。
    [1]王梅英:《证据能力与严格证明之研究》,台湾司法院2000年11月印行,第80页。
    [1]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6]刘品新:《我国构建证据规则的视角调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
    [7]何家弘 龙宗智:《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年版,第127页。
    [1][美]肯尼斯.R.福斯特等:《对科学证据的认识--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页。
    [1]简志莹:《专家证言与交互诘问之研究》,台湾司法院2004年11月印行,第36页。
    [2][美]肯尼斯·R·福斯特等:《对科学证据的认识--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3]参见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8页。
    [1]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1]蔡墩铭:《审判心理学》台北水牛出版社1986年版,第678页。
    [2]周叔厚著:《证据法论》,国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915-916页。
    [3]刘善春等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3页。
    [1]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2]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3]张建伟:《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法学》 1999年第11期,第35页。
    [4]如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第76条规定:“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应当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结合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陈卫东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第1款规定:“鉴定意见 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中国人民大学山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1]梁玉霞:《论司法鉴定权威的程序保障》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1期。
    [1][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岳礼玲等译:《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2]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证据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3]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编:《澳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4]樊崇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
    [1]张功耀 曹志平:《科学技术哲学教程》,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2]以上学说,转引自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诉讼法学博 士论文,第35页。
    [1][美]小摩里斯·N·李克特:《科学是一种文化过程》,顾昕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9页。
    [2]卡尔·波帕:《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
    [3]陈筠泉:《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转引自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诉讼法学博士论文,第37页。
    [1]许良英、范岱年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97页。
    [2]许良英、范岱年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97页。
    [3]郭冲辰等:《论技术的价值形态与价值负荷》,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年第5期。
    [4]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1995年),第316页。
    [5]蔡墩铭著:《刑事证据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3-4页。
    [6]徐立根:《论鉴定》,载《证据学论坛》第一卷,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7]李生斌 李昌钰:《法科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8]邹明理:《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1995年),第316页。
    [2]李生斌 李昌钰:《法科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1页。
    [3]邹明理:《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5页。
    [1]杨瑞馥、宋英军主编:《微生物法医学:理论与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非基于科学知识的意见是指经验知识或个人观点。
    [1][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9页。
    [2][英]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史》(下),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4页。
    [3]Michcal C.Mason,The Scientific Evidence Problem:A Philosophical Approach,33 Ariz.St.L.J.896(2001).
    [4]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不偏不倚,然而这种偏向是对理论的偏向,而不是对利益的偏向。
    [1]参见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2][英]保罗·罗伯茨:《科学、专家和刑事司法》载麦高伟:《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美]肯尼斯·R·福斯特 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1][美]肯尼斯·R·福斯 特彼得·W经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罗志希:《科学与玄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8页。
    [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88页。
    [2]以上转引自刘静坤:《论鉴定结论之科学性与审查评判》,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第3-4页。
    [3]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
    [4]转引自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页。
    [5]S·贾森诺夫:《受到公正审问的科学》,哈佛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转引自肯尼斯·R·福斯特 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1]“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是韦伯在论及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时提出的一种研究规范,他认为,整个科学研究必须严守“价值中立”的科学规范,方能确保研究成果符合客观存真的基本研究。而阿尔伯特(H.Albert)则认为这一术语若改成“免于价值判断的自由”较能体现原意:即科学家不能披着科学的外衣而宣传主观上的政治或道德判断。参见:顾忠华《韦伯学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1][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页。
    [2]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页。
    [3]波斯纳·R·A.:《战胜法律》哈佛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5页。
    [1]半调子科学通常指某些专家提供的科学数据其实是荒谬的或根本无科学根据的支持。这从本质上讲,其实是法律问题而非科学问題,尤其当须由非专业人士(法官或陪审团)评价科学证据时就会产生争论。这也是科学和法律的“知识群”相互冲突的表现。
    [2]以上转引自胡世澄 倪春乐:《论鉴定科学证据的科学基础--鉴定证据的标准、效力及适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3][美]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4]李昌博,张渝玲:《判断“科学证据”的科学性标准--中美关于证据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河南司法 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第2期,第98页。
    [1]陈健:《方法作为划界标准的失败》,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0年第6期。
    [2]王巍著:《科学哲学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1][英]波普尔著、纪树立译:《科学知识进化论》,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1-62页。
    [2][英]拉卡拖斯著、周寄中译:《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3][美]库恩著、李宝恒等译:《科学革命的结构》,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9页。
    [1]Frye V.United States 293F.1013,1014(D.C.Cir.1923)。
    [2]See McCormick on Evidence 203,at 869(John William Strong ed.,4th ed.1992,或该书的中文译本:汤维建等译:《麦考密克论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1]See Frye v.United States(1923) 293F.1013.
    [2][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27页。
    [3][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五版)》,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页。
    [4]霍华德·科尔曼,埃里克·斯温森著:《DNA技术在案件中的应用》,北京物证枝术研究中心1999年版,第89页。
    [1]Paul C.Giannelli,Edward J.Imwinkelried,Scientific Evidence,Matthew Bender & Company,third edition,1999.P17-20.。转引自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诉讼法学博士论文,第146页。
    [1]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2]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
    [3]Bert Black,A Unified Theory of Scientific Evidence,56Fordham L.Rev.595,632(1988).
    [4]Reed V.State,391A.2d364,370-71(Md.1978).
    [1]United States v.Williams,583F.2d 1194,1198-1199(2d Cir.1978).
    [2]Bert Black,A Unified Theory of Scientific Evidence,56Fordham L.Rev.595,642(1988).
    [1][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五版)》,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页。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509册,第591页,1993年。转引自[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五版)》,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页。
    [3]Andrew R.Stolfi,Why Illinois Should Abandon Frye's General Acceptance Standard for the Admission of Novel Scientific Evidence,78 Chi.-Kent.L.Rev.861,868(2003).
    [4]Andrew R.Stolfi,Why Illinois Should Abandon Frye's General Acceptance Standard for the Admission of Novel Scientific Evidence,78Chi.-Kent.L.Rev.861,867(2003).
    [1][美]Arthur Best著、蔡秋明等译:《证据法入门》,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34页。
    [2]101F.3d 682(2d Cir.1996).
    [3]82 F.3d 1513(10th Cir.1996).
    [4]Erica Beecher-Monas,Blinded By Science:How Judges Avoid the Science in Scientfic Evidence,60 Temp.L.Rev.55,88-89(1988).
    [5]本案的原告是Cane ichael他在驾驶汽车时由于轮胎爆裂而致汽车侧翻,造成一人死亡多人重伤。伤愈后,Cannichael向著名的Kumho Tire轮胎公司提出产品责任赔偿诉讼,原告聘请的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交的报告证明轮胎爆裂的原因在于产品设计上的瑕疵而非轮胎本身的老化。原告的专家证人是根据其工作经验从纯技术角度发表专家意见的。
    [1]Kumho Tire Co.v.Carmichael,119S.Ct.at1171.
    [2][英]麦高伟主编、姚永吉等译:《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3]See Deirdre Davyer,Changing如roaches to Expert Evidence in England and Italy,From http://www.law.qub.ac.uk/ice。
    [1][英]麦高伟主编、姚永吉等译:《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页。
    [2]杨良宜、杨大明:《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80-481页。
    [3]陈卫东:《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3期,第5页。
    [1]See Making Expert Evidence Count.Minter Ellison onsite,March 2003。转引自:徐继军著:《专家证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2]#12
    [3]#12
    [4]参见切里佐夫:《苏维埃刑事诉讼)(上),人民大学1953年版,第271页。
    [5]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条第1款。
    [1]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条第2款。
    [2]第67条规定:1.法院按照自己基于全面、充分、客观和直接审查案件现有证据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对证据进行评定;2.任何证据对法院不具有事先确定的效力;3.法院应分别评定每一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和真实性,以及证据的总和是否充分和相互联系;4.法院必须在判决中反映证据评定的结果,判决中应举出一些证据被采信作为法院结论的根据,而另一些证据却被法院推翻的理由是什么,以及一些证据优先于另一些证据的根据是什么;5.法院在评定文件和书证时,必须根据其他证据去确信这些文件和书证出自有权提交该种证据的机关.系由有权签署该文件的人员签字,它们包含该类证据的不可缺少的其他形式要件;6.在评定文件或其他书证的复印件时,法院应检查在复制时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比较是否更改过内容,借助于何种技术手段进行复制,复制是否能保证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相同,文件的复印件是用什么方式保存的;7.如果文件的原件遗失或者未提交给法院,而争议双方所提交的文件复印件不完全相同,又不可能借助于其他文件确定原件的真实内容,则法院不得认定仅由文件复印件或其他书证证明的情况已经得到证明。
    [3]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条.
    [4]#12
    [1]#12
    [2]#12
    [3]#12
    [1]#12
    [2]#12
    [3]#12
    [4][日]田口守一著、刘迪、张凌、穆津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5]关于一般的承认,参见长沼范良<科学的证据の允许性>载于内藤谦先生古稀祝贺《刑事法の现代状况》(1994年有斐阁)第457页以下;井上正仁<科学的证据の证据能力>(1)(2)载于研修第560号第3 页以下、第562号(1995年)第6页以下。转引自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1][日]《判例时报》第1585号,第136页,转引自蔡铭书:《科学证据之研究》,台北大学1999年硕士论文,第92页。
    [2][日]《判例时报》第1380号,第25页,转引自蔡铭书:《科学证据之研究》,台北大学1999年硕士论文,第93页。
    [3]东京高判昭和55(1980)年2月1日判例时报第960号第8页。不过,东京地判平成2(1990)年7月26日判例时报第1358号第151页认为,声纹鉴定是科学的、合理的。转引自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4]最决昭和41(1996)年2月21日判例时报第450号第60页。
    [1]这几个判例分别参见[日]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41卷第2号、《判例时报》第1140号、960号以及高等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20卷第4号,转引自:蔡铭书:《科学证据之研究》,台北大学1999年硕士论文,第93-99页。
    [2]Maletskos,Spielman,Introduction of New Scientific Methods in Court,in Law Enforcement,Scientific and Technology 957,958(S.A.Yefsky ed.1967).
    [1]Bert Black,A Unified Theory of Scientific Evidence,56Fordham L.Rev.595,632(1988).
    [2]Giannelli,The admissibility of Novel Scientific Evidence;Fry v.U.S.,A Half-Century Later,8 Colum.L.Rev.1197,1216(1980).
    [1]1999年9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2]2000年2月21日高检法发研字[2000]6号。
    [3]1987年6月15日最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
    [1][美]肯尼斯·R·福特斯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Barry Scheck,Peter Neufeld,Jim Dwyer:Actual Innocence,Doubleday Press,2000,257-258.
    [2]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19页。
    [1]参见99年9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1]亨利·H·鲍尔:《科学作品及科学方法的神秘之处》,伊立诺伊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
    [2]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一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诉讼法学博士论文,第162页。
    [1]张泽涛:《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1期,第173页。
    [2]Harvard Law Review[Vol.108:1481 1995.p.1509-1531.转引自刘静坤译 邹明理校:《新科学证据带来的挑战--对复杂科学证据问题的解决方案》,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张泽涛:《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1期,第173页。
    [4]Harvard Law Review[Vol.108:1481 1995.p.1509-1531.转引自刘静坤译 邹明理校:《新科学证据带来的挑战--对复杂科学证据问题的解决方案》,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Harvard Law Review[Vol.108:1481 1995.p.1509-1531.转引自刘静坤译 邹明理校:《新科学证据带来的挑战--评估专家证言的司法责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1期。
    [2]Harvard Law Review[Vol.108:1481 1995.p.1509-1531.转引自刘静坤译 邹明理校:《新科学证据带来的挑战--评估专家证言的司法责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1期。
    [1]选自《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何家弘:《域外痴醒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156页。
    [1][法]勒内·弗洛奥著:《错案》,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77页。
    [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6页。
    [2]参见罗筱奇 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1]参见陈朴生:《刑事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78页。
    [2]罗筱奇 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和第50页。
    [4]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1]汪建成 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1卷第4期。
    [1][法]勒内·弗洛奥著:《错案》,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77页。
    [2]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3]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5页。
    [4]黄道秀译:《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5]黄道秀译:《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1]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我国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211-212页。
    [1]Theodor Maunz,Reinhold Zipplius合著、陈敏等译:《德国宪法学》,台湾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1986年出版,第131页。
    [1]林铭德:《五权宪法中的国民人会》,台北中正书局1988年版,第60页。
    [2]李惠宗:《宪法要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5页。
    [1]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2]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王兆鹏:《搜索扣押与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2页。
    [2]黄道秀译:《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1][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词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2]转自[美]乔恩·G·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4页。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
    [2]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
    [3]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21页。
    [4][日]上野正吉编:《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徐益初 肖贤富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2页。
    [1]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157、158条。
    [2]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3]邹明理:《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2000年算,第53页。
    [4]叶峰 叶自强:《反复鉴定问题研究》载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第49页。
    [1]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版,第117页。
    [2]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中信出版社91年版,第288页,及《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96年第153-155页。
    [1]邹明理:《刑事鉴定若干问题比较研究》载《侦查》1998年第四期。
    [2]宫万路:《鉴定人制度比较研究》载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3]崔秀丽:《论鉴定人》载邹明理主编《侦查理论与实践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82-591页。
    [1]何家弘:《试论认证的概念、内容和方式》,载《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1]肖玮:《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自10月1日起检察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载2005年8月9日《检察日报》。
    [2]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通知,2005-04-12。
    [1]樊崇义 陈永生:《论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司法鉴定工作特刊)2000年第二号第7页。
    [1]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北京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95年版,第11页。
    [2]王传道:《司法鉴定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1]邹明理:《司法鉴定概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98年版,第46页。
    [2]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95年《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第323页。
    [3]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6页。
    [1]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95年,第323页。
    [2][苏]A·H·瓦西利耶夫主编:《犯罪侦查学》原因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02-403页。
    [3]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1]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95年《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年会论文集》,第323页。
    [1]可以推论具有高级职称,一般至少需要工作五年以上。
    [1]吴梅筠 吴家(?):《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载《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2期。
    [2]庄洪胜 周伟:《人身伤害案件有争议的医学鉴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3]吴梅筠 吴家(?):《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载《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2期。
    [1]喻敬明 林钧跃:《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2]庄洪胜 周伟:《人身伤害案件有争议的医学鉴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3]吴何坚:《港澳司法鉴定管理和技术考察报告》
    [1]上野正吉等:《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2]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4页。
    [3]徐景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4]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页。
    [1]熊秋红:《应赋予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权利》,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13日第3版;田文昌:《司法鉴定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
    [1]Richard O.Lempert.A Mordern Approach to Evidence,West Group.2000,p1014.
    [1][美]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页。
    [2]Arthur Best:《证据法入门》,郭乃嘉等译,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页。
    [3]简志莹:《专家证言与交互诘问之研究》,台湾司法院2004年11月印行,第12页.
    [4]Richard O.Lempert.A Mordern Approach to Evidence,West Group.2000,p1013.
    [5]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97-98页。
    [1]以上资料参考郭华:《鉴定结论之研究》,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103-104页。
    [2]余叔通、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论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0条,1985年12月30日第85-1407号法律规定,1986年2月1日起生效。
    [4]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条,1985年12月30日第85-1407号法律规定,1986年2月1日起生效。
    [5]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646页。
    [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264页。
    [2][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3]#12
    [1]黄道秀译:《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29条、第195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3]注:以下内容是笔者根据在俄期间研读的俄文资料以及所了解到的实践情况撰写的。
    [1]详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95条第2款、第199条第2款、第199条第4款、第195条第2款。
    [2]详见《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84条、第79、84条、第80条、第84条。
    [3]详见《俄罗斯行政诉讼法典》第55条、第86条、第82条。
    [4]详见《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9款、第26条第4款。
    [1]#12
    [2]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3]何青、晓雷:《胜辩为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1-312页。
    [1]詹斯·M·R,“索荣诉伍斯顿溜冰场”,《特拉华法律评论》第6期,第415.416页,1876年。另见“普林顿诉斯匹勒”案注释,《特拉华法律评论》第6期,第412页,1877年.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
    [3]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1]John Hatchard,Barbara Huberand Richard Vogler.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P149-151,1996by the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m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3]陈光中:《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制度改革》,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1期。
    [4]王利明:《工程款鉴定问题》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9页。
    [1]樊宗义:《论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
    [1]#12
    [2]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3]以上各条参见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81页。
    [1]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 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澳门刑法典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2]樊崇义:《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最高追求》,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1期。
    [1]简志莹:《专家证言与交互诘问之研究》,台湾司法院2004年11月印行,第122页。
    [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 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2]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54页。
    [3][台]胡开诚著:《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85页。
    [4]樊宗义:《论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
    [1]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35年版,第22-25页。
    [2]参见2004年12月7日《新京报》:《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开审》。
    [1]樊崇义等:《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
    [2]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2页。
    [1]《刑事诉讼法》第119条、131条、158条。
    [2]案情:在侦查阶段,桐梓县公安局法医对余某身上的伤情鉴定为“所受伤应系高坠所致”;在提起公诉阶段,检察鉴定为“余某的损伤并非高坠,而是身体多部位遭受钝力作用形成”。由于公安与检察的鉴定存在分歧,2000年2月25日贵州省检察院邀请有关人士召开了余某“伤情鉴定专家论证会”,得出了对遵义市检察院的鉴定予以支持,再度排除了余高坠伤的可能的第三份伤情鉴定结论。在公安与检察对鉴定结论互不相让、争执难解难分的时候,贵州省政法委主持,邀请有关专家又一次召开“专家会诊鉴定会”,得出了本案中余某伤情的第四份司法鉴定,认定余头部及骨盆损伤均系高坠形成。在审判阶段,法院对此并没有择一而用,便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重新鉴定,结论为“余某主要损伤符合高坠伤特点”。
    [3]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4]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1]《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
    [1]如美国早已研制出的模糊指、掌纹识别系统,目前我国也已开始使用但未普及.
    [2]邹明理:《对有争议鉴定结论实行“证明效力优先原则”的质疑》,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11期。
    [1]毛泽东:《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页。
    [2]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问题,而且也赋予了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权。
    [1]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源自于2005年6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专家座谈会与会学者的观点。
    [3]刘之雄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107页。
    [4]樊崇义等:《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第5页.
    [5]徐丽:《论鉴定制度改革》载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6]从1998年12月至2002年3月,先后有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河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北、山西等十个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相应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7]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21条、159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8]参见《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55条;《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33条;《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34条;《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8条。
    [1]详见《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9条。
    [1]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119条、第145条、第148条的规定。
    [1]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2]潘永久:《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思想》载刘家琛:《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1]P.Devlin The Judge(1979),61.引自英国文化委员会:《英国法律周专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
    [2]Green C V.399 U.S.158,90 S.Ct.1930,1935,26 L.Ed.2d 489(1970),Quoting & Wigmore,Evidence,1367.
    [1]张建伟:《交叉询问制度的机理与应用》,载陈光中:《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2]《1984年警察与证据法》第81条:《1998民事诉讼规则》第35、13条。
    [3]Craig Osborne.Civil Litigation,Blackstone Press Ltd,1993,p.231.
    [1]樊崇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续)》,载何家弘:《证据法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199。
    [2][德]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载樊崇光主编:《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46页。
    [1]沈敏:《构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初探》,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第10-17页。
    [2]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载何家弘:《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31页。
    [1]陈旭:《论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载王利民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1]王兆鹏:《搜索扣押与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2页。
    [2]黄道秀译:《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1]汪建成 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1卷第4期。
    [1]余叔通 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2]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5页。
    [3]黄道秀译:《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C].United States Reports,volume 509:594.
    [1]文盛堂:《论DNA证据技术及其法治功能的实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第106页。
    [1]汤民国:《英国警方用DNA线粒体测试技术侦破23年前疑案》,载《检察日报》2000年11月7日。
    [2]杨焕明等著:《生命大解密--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3]胡兰、陈松、叶健:《法医DNA检验新技术》,载《中国法医学杂志》1999年第4期,第123页。
    [4]资料来源于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刑事科学研究所。
    [1]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
    [1]邓学仁 严祖照等:《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台湾:元照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2]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22条、218条,宋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02、222、220、218条,宋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8、225条,宋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4]高一书:《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之评析》,载台湾《律师杂志》,2002年第255期第12月号。
    [1]黄朝义:《论科学侦查中之鉴定及证据问题》载台湾《法学丛刊》第170期。
    [2]俞树毅:《科学证据DNA检验及其结论之研究》,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3]参见陈学权博士论文《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第185-186页。
    [4]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
    [1]邱格屏:《走出DNA证据的误区--对DNA证据“不可质疑性”的质疑》,载《福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5期。
    [2]徐继军:《专家证言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1][美]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9-410页。
    [2]D.H.Kaye:DNA,NAS,NRC,DAB,RELF,PCR,and More:An Introduction to the Symposium on the 1996 NRC Report on Forensic DNAEvidence,37Jurimetrics J.395(1997);William C.Thompson.:Guide to,Forensic DNA Evidence,in Expert Evidence: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Law,Science,and the FJC Manual 185,(Bert Black & Patrick W.Lee eds.,1997) 。
    [3]生物学家接受为公理的命题是,除同卵双胞胎外,人类在基因上都是惟一的。
    [4]例如,合众国诉比斯利[united States v.Beasley,102F.3d1440(8th Cir.1996):合众国诉“双公牛”[United State v.Two Bulls,918F.2d1127(1991)]。
    [5]例如,合众国诉卡夫[united States v.Cuff,37F.Supp.2d 279(S.D.N.Y.1999);州诉拜布尔[state V.Bible,858 P.2d1152(Ariz.1993)];人民诉卡斯特罗[People v.Castro,545 N.Y.S.2d985(Bronx Co.Sup.Ct.1989),……。
    [1]刘健等译:《美国法庭DNA鉴定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载《法医学杂志》,1999年第4期,第249页。
    [1][美]尤金·布劳克:《刑事侦察百年奇观》,张鸣等译,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140页。
    [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2]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条、224条。
    [3]樊崇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续)》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
    [4]参见《北京经济报·燕周刊》1998年8月13日。
    [1]张子培:《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285页;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9页。
    [2]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
    [1]汪建成:《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2]裴智勇:《立法进行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教授》,载《人民日报》2004年4月14日第14版。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
    [2]樊凤林:《论测谎仪介入刑事证据》,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1-92页。
    [3][美]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1]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第47页。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9页。
    [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12页。
    [1]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2][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4-455页:[日]最高法院裁定昭和43年2月8日,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22卷第2号,第55页。
    [3]蔡墩铭著:《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31页。
    [1]宋英辉 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232页。
    [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的批复》,1999年9月10日发布,1999年9月10日实施,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2]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9页。
    [3]李忠诚:《如何看待“测谎仪”》,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1999年会论文,第3页。
    [4]宋英辉:《关于测谎证据有关问题的探讨》,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1]Ander A.Moenssens Et AL.Scientific Evidence In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631(4th ed.1995)。
    [2]金光正:《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0页。
    [1]参见伍浩鹏:《声纹鉴定及其证据效力》,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张亮:《声纹证据的应用》,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2]D.candidate.1999.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B.A..1995.Tufts University.
    [1]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8页。
    [1]文盛堂:《声纹技术及其应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2期。
    [2]张亮:《声纹证据的应用》,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3]王宁敏 欧大力:《视听技术新领域:声纹鉴定》,载《人民检察》1997年第11期。
    [1]转引自曾平杉:《论违法监听之法律效果》,台湾国立中正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第111页。
    [1]转引自曾平杉:《论违法监听之法律效果》,台湾国立中正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第117页。
    [2]转引自曾平杉:《论违法监听之法律效果》,台湾国夺中正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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